土地承包制度演进的经济学分析&以珠江三角洲吉塘地区为例_土地产权论文

土地承包制演变的经济分析——以珠江三角洲基塘地区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承包制论文,为例论文,经济分析论文,土地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尚在发展中的产权理论指出,产权状况与资源配置效率有密切关系,产权能影响和激励行为。立足于现有生产力水平的诸多研究表明,在非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内,清晰界定个人产权(尤其是生产要素使用权)能激励产权持有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本文运用产权思想观察珠江三角基塘地区19年来土地承包制的演变,将演变本身看作是产权关系的改变,而演变的动力是土地配置最优化的意愿。它特别涉及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户之间的产权关系。

与土地优化配置有重要关联的是农户的劳力和资本的优化配置。农户有土地承包使用权,又有劳力配置权。当他们自由选择将更多的劳力和资本配置于非农产业,就有可能放弃承包土地的收益最大化目标。一个土地优化配置的产权调整方案,必须考虑限制这类农户的承包权。显然,土地优化配置和农户劳力优化配置都基于开放经济中市场竞争条件下土地和劳力两类资源所有者追求最大利润的动机,于是,可以运用古典生产和分配理论的一般均衡分析去描述两类所有者的经济行为。

我们所选择的珠江三角洲基塘地区,是鱼塘和塘基相间、养殖和种植一体化的农业区域,位于珠江三角洲顺德、南海、中山、新会、鹤山五县市的交合处,该区1980年农业用地面积122万亩,其中鱼塘43 万亩,是全国最大的淡水鱼养殖基地,改革开放后也是全国乡镇企业高速发展区。分析这类农村经济优先发展区域所面临的土地承包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将为许多后继发展地区提供借鉴和启示,也可为制定未来的农村政策提供参考。

一 联产承包制

联产承包制是我国农业中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阶段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相对计划体制而言,它建立了一种新的产权关系。在计划体制下,国家拥有计划产品的生产数量决定权和定价权;集体拥有主要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力调配权、计划种植(养殖)权、收益分配权,三角洲地区称此为“四权”在握;农民则拥有在集体组织内的劳动就业权和按劳、按需分配的收益分享权。1979~1983年间陆续采用的联产承包制,使原有的产权关系发生了如下改变:集体“四权”中,劳力调配权、计划种养权、收益分配权基本上转移至农户,主要生产资料所有权,除土地和附着其上的固定资产,以及一些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外,其余能分散为农民所有的产权也都发生转移。而国家的权利一如既往。在这种既定的产权关系中,农民在承包土地上如何配置他们的劳力(及自有资本)呢?

假定在固定的承包土地上只投入劳动工这一生产要素,获得总产量为Q,总产值为R。按联产承包制的意义,总产量中有一部分是国家的任务产量,设为Q[,1],任务产量的收购价为P[,1],地区市场价为P。 设没有国家任务即Q[,1]=0时的总产值为R',R'=QP。以系数a 代表任务产量占总产量的比例,a=Q[,1]/Q。任务产量低于或等于总产量,便有0≤a≤1。又以系数b代表收购价与市场价之比,b=P[,1]/P。通常,收购价低于或等于市场价,有0<b≤1。根据这些假定, 农户土地产品的总产值为:

R=Q[,1]P[,1]+(Q-Q[,1])P

=aQbP+(1-a)QP

=[a(b-1)+1]QP

=kR(设K=a(b-1)+1)

由R=KR'可知,当总产量Q中不含Q[,1]时,a=0,k=1,则Q的市值R就是R';当Q中含有Q[,1],但b=1,也有k=1,则Q的市值R,与Q中不含Q[,1],即无国家任务时的产值R'相等;但在联产承包期,通常是P[,1 ]<P,因此当总产量中含有Q[,1]时,0<a≤1 ,如果同时0<b<1,使0<k<1,Q的市值R则因P[,1]<P而低于无任务时的产值R'。也就是说,产量相同,由于P[,1]<P,通常是有任务时的产值低于无任务时的产值。

由于假定总产值R是单一投入劳动要素L所创造的,在原产值的基础

△R

上,增加1 单位劳动引起的产值增量──,为劳动的边际产值,用

△L

MR表示。

由公式R=kR',可得:

△R

△R

──=k──

△L

△L

亦可表示为:MR=kMR'。

根据边际收益在生产达一定规模后递减的规律,劳动的边际产值为向下倾斜的曲线。

将以上结果表明于图一,我们可以对比分析有任务和无任务时劳力投入状况。假设农户追求最大利润,他们必使劳力投入到边际成本(工资)与边际产值相等的一点。

图一表明,当k<1,有任务时的劳动投入量L[,1]低于无任务时的L。当国家任务比例降低。即a→0时,或当收购价与市场价接近,即b→1时,都使k→1,MR→MR',此时劳动投入量也从L[1]增到L。

图一:联产承包制下农户劳动投入分析

在联产承包制时期,基塘地区确实发生过上述的有利于农户增加投入的变化。一方面,国家通过减低或不动任务数量,农户通过新技术增加总产量,均降低了任务占总产的比例a。基塘地区主要承担塘鱼, 甘蔗,蚕茧三大农产品任务。1979年塘鱼受灾,国家核减任务10%,并从1980年起四年不变。在此期间,塘鱼产量因高产技术推广持续增加,主产区顺德县的塘鱼任务占总产的比例从1980年的58.3%降至1983年的39.3%。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提高收购价格,使P[,1]趋向于P 。1978 ~1980年间,塘鱼收购价提高了30.5%。(注:因市场价格资料缺乏,收购价与市价比的动态变化不详。)这些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农户的积极性,农民在鱼塘上投劳投资都大大增加。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用总产值和边际总产值指标,并假定只投入劳力一种生产要素,为的是显明农产品价格因素的作用。事实上,经营鱼塘的资金投入量很大,鱼苗和饲料等比例投入并与总产量增加等比例,边际收入应用边际净产值指标描述,即总产值减去物质费用后的边际值。而在物质费用中,有一部分是国家平价生产资料,它抵消了因国家收购价带来的农户收益减少。应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国家作用之内。

由塘鱼生产的劳力(资金)配置变动,可以推想其土地(鱼塘)收益变动情形(图略)。承包制前后鱼塘经营集约度由低到高,土地的边际产值曲线相应上提,即投入每单位土地的收益都增长了。不难推论,一个专心务农的农户,在联产承包的背景下,必然将其承包土地收益增至最大。但若非农就业的比较利益更高时,这一推论就不成立。

可见,国家通过放权减轻了对农民的产权约束,导致了鱼塘劳力配置和土地配置的优化,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同时提高。与此相对照,蚕茧和甘蔗的价格提升和任务减少幅度都不如塘鱼;加上这两种产品的增产幅度和市场价格都不高,其劳动的边际产值曲线均低于塘鱼,相应地,农户在这些基地产品上的劳动和资金投入无明显增加。

1979~1984年间,基塘农民的经济行为发生了很大改变,突出反映在他们对待承包土地的分配上。当基和塘的边际收入都较低时,农户视国家任务为负担,要求平分基塘平均承担国家任务;当鱼塘边际收入急剧上升,基地比较收益变低时,农户争要鱼塘不要基地,出现了投包鱼塘分包基地的情形。农户普遍视蚕茧任务为重担,一些人甚至出钱到外地买茧抵顶任务,把自家劳力转向二三产业。在甘蔗、蚕茧的生产上,许多兼业农户只求完成国家任务,这些土地上的收益曲线实际上是以任务数额为上限的。

二、不联产的承包制

1985年,国家取消了基塘地区的塘鱼、蚕茧统派购任务(保留甘蔗统购至1992年),这时,联产承包制转为不联产的承包制,比广东全省粮田地区1992年转制提前7年。

在此期间,基塘地区的乡镇企业迅速发展,成为全国屈指可数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心地带。外省劳力开始大量流入该地区乡镇企业,本地劳力有相当可观的非农就业机会。当非农产业边际收入高于农业时,农户的主要劳力或主要劳动时间投向非农产业,或自营自办或仅仅作工资劳动者。即便是后者,其全年工资收入流连续而平稳,年收入通常高于在人均1亩的有限土地上单一务农。

联产承包制时,每一农户至少有部分劳力被限制使用于承包土地上。而当取消国家任务后,承包地没有了最低产量要求,农户可以完全自主经营,也可以自主不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在产业中的劳力配置取决于劳力在各产业中的边际收入。以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户劳力为例。随着劳力投入数量增加,当非农产业的边际收入低于承包地上的边际收入时,余下的劳力就依然投向农业。如图二所示,农户家庭总劳力为L,投入非农产业为L[,0],农业为L—L[,0],这样的劳力分配, 使得在非农产业的劳力边际收入MR[,i]与农业的M[,a]相等,并等于生活费水平W。如果非农产业全部吸纳了农户劳力L,其边际收入仍高于农业, 如图中MR'[,i]线所示,农户就会完全放弃农业。

图二:农户在产业中的劳动配置

从图二中可以看出,当非农产业的边际收入不变时,农业的边际收入越高,配置于农业中的劳动量L—L[,0]就越大。经营鱼塘的边际收入比蔗基、桑基高一倍以上,即使没有任务约束,劳力转移户也很少放弃耕塘,只是少投劳力,把鱼塘当作早晚农业来粗耕,边际收入很高。至于桑基,一取消任务,全基塘区桑园面积便从1984年的13万亩骤降至1987年的2万亩,桑基或丢荒弃耕,或改种鱼塘饲料象草。 蔗基也因任务不重,兼业农户粗放经营,大面积亩产低于联产承包制以前。以中山市小榄镇北区村为例。该村1986年有813名劳力, 专一从事非农产业占70%,半工半农占17%,专一务农13%,又加上生产不便当的基和塘分割承包,土地产出水平极低。全村520亩基旱地,植蔗192亩,失管而荒弃120多亩,实收只有69.5亩,亩产不够一吨。 有的农户甚至三年不斩蔗;170亩桑地既不除草施肥,又不采桑。 其余旱地普遍种植“懒汉作物”,只有村边的蔬菜、花卉、苗圃地还过得去。

必须注意,根据产业边际收入高低决定农户劳力配置方向应当区别转移农户是自营企业家或个体经营户还是工资劳动者,若是前者,非农产业边际收入曲线中在工资长方形上的收入三角形仍归农户,作为投资者报酬和经营者利润。而在工资劳动者的场合,此一收入三角形不归农户。在农业领域,边际收入全部归农户,只交少量承包金。比较时应考虑这些收入特点。现实中,许多农户是非农产业自主经营户。如三角洲地区盛行的水陆运输业,拥有船只和车辆的农户就可经营。许多家庭制造业如家具业、小五金等,也由离土不离乡的农户自营或合营。

上述现象证明,在不联产的承包制下,农户成为不受限制的、完全的劳力产权所有者,却不是独立完全的土地产权所有者,因而,他们关心优化配置家庭劳力,使劳力收入最大化,却不关心土地的优化配置,不以土地收入最大化为目标。于是,在不联产承包制中所取消的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间接控制,有必要由村社集体的直接控制来替代。

三、投标承包制

村社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理应关心土地收益最大化,关心土地生产率,这与农户所关心的劳力收入最大化,劳动生产率,是协调的?还是冲突的?要看具体环境而论。

在生产队集体经营时期,几乎所有劳力都单一务农。因劳多地少,提高劳力收入就必须提高土地收入,故劳动生产率与土地生产率是正相关的。联产承包制时期,劳力开始转向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包括在非农产业中的生产率。这时劳力收入不再单一依赖土地,劳动生产率高不再意味着土地生产率高,两个指标就不一定正相关了。但因任务产量约束,土地生产率仍有一定水准。在不联产承包制时期,半数以上劳力转向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越来越高,但常常以牺牲土地生产率为代价,这时,两个指标就产生了冲突,导致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村社集体出面解决。

在基塘地区,有大约1/3的村社于1984~1985 年间未按中央政策及时延包15年,其理由是原定承包期未满。这些承包期从1982年左右开始一定5~10年不等。在联产承包向不联产承包过渡后, 一批村社正面临着新一轮承包期开始。面对已经出现的土地丢荒、低产等等现象,一些村队果断改革,将户户平均分包改为村内投标承包,目的是通过竞争分配土地使用权,体现土地,尤其是优质土地——鱼塘的真正价值,提高土地生产率。

投包制根源于土地所有者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的动机,试以图三说明之。

图三:农户不同投入背景下的土地收益比较

图中列举了在同一块承包地上三种投资背景的同一农户所带来的土地边际收入。土地数量是固定的,为A。最高边际收入曲线M[,1]的背景为该农户专一务农,追求采用新技术;中等边际收入M[,2] 的背景为次要劳力务农,满足于原有技术;最低边际收入M[,3] 的背景为业余时间务农,在原有技术下少投资投劳。t线表示土地投包金额。由图可见,M线越高,全部土地的边际收入离投包金额t的距离越大, 投包金占土地收入的比例就越低,所有者增加土地收入的潜力也越大。在图中,M[,2]和M[,1]线都有部分土地的边际收入低于投包金额,这时农户就面临主动退出或被淘汰出土地经营,因为他得不偿失。

在基塘地区,对高值农地鱼塘的竞争十分激烈,专一务农户宁愿支付更高的承包金,也想扩大鱼塘面积,这就成为村社集体改分包为投包的推动力。1985~1988年间,分包每亩塘只交纳100~200元承包金,但凡是投包的村社亩塘投包金为500~600 元。 前面提到的小榄镇北区村930亩鱼塘,1987年前分包时亩承包金170元,1987年投包时亩投包金达575元。该村分改投后,全村有253户,即占总数49%的农户彻底放弃土地,专营非农产业。

如果说1989年分包改投包只在部分村社出现,那么,1989年引进优质鱼养殖技术后,因亩塘纯收入是从前的3~4倍,务农户对鱼塘的需求更加强烈,促使几乎全基塘区的村社集体全面推行分包改投包。顺德市、南海市均于1993年自上而下以全市农村改革的形式推行投包制。据广东省委政研室1997年调查,顺德市近三成的农村劳力投包了全市的所有的耕地。

四、小结

从资源配置方式来说,土地承包制是以农户为单位利用农地的土地使用制度,其资源配置效率与劳力和土地的产权状况亟亟相关。一个追求资源优化配置的农业经济必须随着劳力和土地产权状况的变更而变更土地承包形式。如果一个地区劳力和土地的产权状况在特定时期内发生剧变,该地区的土地承包形式在同一时期必然相应演变,但若一个地区劳力和土地的产权状况长期稳定,那么,该地区的土地承包形式可以长期不变。本文考察期的珠江三角洲基塘地区,属于前一种情形。

1984年中央确定了土地承包制十五年不变的政策;1997年又宣布在十五年到期后,再延长承包期三十年,并强调稳定绝大多数农户最初的承包关系;强调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的土地所有权界限,在全村范围平均承包;强调不能借“小调整”为名提高承包费,加重农民负担。这些提倡农户分散经营的政策是基于全国多数农村地区劳力和土地的产权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的基本国情。然而1997年的中央政策也顾及到了少数经济发达区的特殊情形,明确提出允许这些地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或交回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其基本条件是: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到二、三产业,也就是说,劳力的产权状况,包括其流动限制、配置方向等等发生了极大改变。由此可见,这正是基塘地区土地承包制的演变是有政策依据的。

从土地优化配置的角度来看,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实行的土地承包制,亦即基塘地区早期的承包制,是在生产队范围内均等分配土地,以及承担国家产量任务这些约束条件下追求土地优化配置的。当劳力转移出现后,以农户为单位追求劳力收益最大化又成为新的约束条件。但在非农产业尚不发展,很少整户劳力转移的情况下,土地仍是农户最主要的收益来源,这时,农户分散地追求劳力收益最大化与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并不矛盾,均田制式的土地承包制可以达到全社会范围内土地的有效率利用。然而,目前少数经济发达区演变后的土地承包制,即投包制,或称非均田制,已不存在在生产队内均分土地这一约束条件,劳力、土地、资本等农业生产要素可以在更广阔的地域范围内流动和重组,这是与劳力大量转移这一经济背景相适应的土地优化配置的新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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