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者及其环境行为博弈:城市环境问题形成机制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问题论文,机制论文,环境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环境行为:解读城市环境问题的一种新视角
1.社会学视野中的环境问题:国内外相关研究概述
当今世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社会学研究对于环境因素也日益关注,并由此于20世纪70年代诞生了一门新兴分支学科——环境社会学。
西方环境社会学研究,始于70年代后期的美国,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初创、过渡和复兴三个阶段。[1]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其主要研究领域已涉及:环境研究的伦理标准、概念和方法;对环境问题的描述、环境污染的影响;环境政策、环境管理与环境立法;环境教育、环境意识与环境运动等方面。[2] 随着学科的发展,西方环境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以类型学方法划分,大致可分为环境学的环境社会学和社会学的环境社会学两种类型。[3] 环境学的环境社会学,主要以环境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主题,采用自然科学如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的分析方法或框架,在对传统社会学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以一种宏观的研究取向,试图发展具有普适性的、关于理解环境与社会关系的一般理论。社会学的环境社会学,将环境问题作为一个比较独立的分析对象,采用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建构的分析方法或框架,围绕环境问题及其社会影响开展研究,并试图发展具有一定解释力的、关于理解环境问题及其社会影响的特殊理论。
上述两种类型的研究从环境社会学学科本身来划分,在研究的主题和方法等方面存在着不少差异,然而若从传统社会学的角度来衡量,它们又存在着如下共同点,即:都是以“社会”与“环境”两者之间的关系为研究的出发点;以社会结构或生态环境结构为研究对象;从环境问题产生的过程中追寻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由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它们研究环境问题所采用的视角,都可归结为传统社会学中“结构—过程”这一基本的理论分析视角。[4]
国内关于环境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开展的研究及取得的成果还十分有限。有限的研究及成果从内容上看大致可归为三个方面:一是对环境社会学学科及相关理论的介绍;[5] [6] 二是基于社会调查基础上的环境意识研究;[7] [8] 三是运用社会转型的理论视角,围绕转型期中国环境与社会的关系开展的宏观层面的研究。[9] 从总体上看,从事研究的人员较少,研究的对象、方法与内容等也都很不成熟,研究成果还很不系统,且缺乏明晰的理论分析范式。
2.行动者及其环境行为:一种新视角
纵观国内外的环境社会学研究,已建构的分析框架、研究方法和解释模式,虽都各有其洞见,但大都注重的是以一种“结构—过程”的视角在宏观层面上对环境问题做出整体性的把握,缺少的是从个体行为的视角和微观、中观的层面透视环境问题。然而,环境问题涉及全球、国家、城市、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各个不同的区域或层次,是局部性与整体性的统一。它不仅与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相关,也与人们的生存方式和行为模式密切相关。换言之,社会行动者的环境行为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由于后者引起的环境问题,宏观的理论模式和传统的“结构——过程视角”显然是无法胜任的,而必须从关注现实生活世界中人们的生存方式和行为模式出发,建构新的理论分析视角,以便适应对多层次、复杂化的环境问题做出相应合理的理论阐释并制定出有针对性对策的社会要求。由此,从研究行动者的环境行为入手,揭示环境行为与环境问题的相关性,可以为理解进而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一个独特的新视角。
二、行动者与环境:环境行为的意涵与社会特征
1.环境行为的社会学意涵
本文所提出的环境行为,主要是指作用于环境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人类社会行为和各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它既包括行为主体自身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包括主体之间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后产生行为的环境影响。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环境行为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行为,它包含着以下几方面特定的涵义:其一,人是环境行为的主体或曰物质承担者。在这里作为行为主体的人,又称社会行动者,它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换言之,环境行为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群体性。其二,社会客体如社会情境、社会文化环境等对人产生的直接或间接作用构成了对人的环境行为的社会刺激。其三,环境行为是人对社会客体的作用所做出的反应,同时具有主动性、受动性和互动性。[10]
2.行动者与环境:环境行为的社会特征
环境行为作为行动者作用于环境并对环境形成影响的社会行为,表现出如下社会特征:
其一,从环境行为的本身及其发挥的社会功能来看,具有正反两重性。环境行为包括环境保护行为和环境破坏行为两种类型,前者利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对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后者则造成人类与环境关系的失调和严重的环境问题,既给人类的物质和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也会引发人与人之间或不同群体间的紧张和冲突,从而影响着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
其二,从环境行为的主体来看,具有多元性和互动性。环境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具有多种行为主体及其划分方法,从社会行动者的角度划分,通常而言,至少包括公众、企业和政府三种类型,且每一类型的行动者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各自不同的类型,因而环境行为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多元化的环境行为主体并非孤立存在的,整个社会的环境行为也并非不同行为主体环境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由行为主体间相互交错和制约而结成的一个结构错综复杂的主体及其行为系统。在这一特殊的行为系统中,政府是整个社会环境保护行为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协调者,它的环境行为对整个社会的环境状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整个社会物质财富积累的主要贡献者,同时也是各种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企业的环境行为对区域、城市、乃至国家的环境有着重大影响;公众是环境行为的基层实施者和直接受益或受害者,同时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也起着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并对社会的环境行为结果发挥着最终的决定作用。正是政府、企业和公众三大环境行为主体的互动已及其环境行为的相互影响、制约和作用,构成了整个社会环境行为的综合性结果。
其三,从环境行为发生的空间来看,行动者在不同环境空间中的环境行为具有差异性。以空间的公共性与私密性为标准,行动者的环境行为空间可被划分为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两种类型。相应地,行动者们的环境行为就分别发生在这两种不同的环境空间之中。公共空间具有的“公共性”,使得人们都可以无偿地消费或使用它,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只想从公共空间的使用中获益,却不愿意由自己支付保护环境的成本;相反,私人空间作为一种私人物品,人人都会倾心地对其加以保护,有时甚至为了保护私人空间而不惜采取破坏公共空间的行为。“别发生在我家后院”的现象,在环境事件中普遍存在,现实生活中,受污染之害的人一边痛恨污染者的“无耻”,一边自己又顺手将手中的垃圾扔向河流之中的景象也不鲜见。
其四,从环境行为的结果来看,具有滞后性、复合积累性和外部性。一方面,环境行为特别是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是经过长时间叠加、复合后逐渐形成的,反应过程与机理复杂,其危害结果往往要经过广大空间和较长时间以后,才能逐渐显现,而且环境破坏行为停止了,其危害性的后果并不能立即停止,而是还要继续作用一段时间,因而,其结果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环境危害往往是由众多程度不一、性质各异的环境破坏行为共同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往往也相互联系、互相促进,形成复合性的环境危害。[11] 同时,尽管有时每个个体的环境行为都达到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要求,如企业的“达标排放”,但诸多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累积和叠加起来,最终就能造成积累性的严重环境后果。此外,环境行为的结果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性就是外部性或曰“邻里效应”,亦即环境行为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他人,却没有给予支付或得到补偿。
其五,从环境行为的动因来看,具有明显的利益驱动性。一般而言,个人和组织的行为都源于对利益的追求。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的环境行为也是如此。公众、企业、政府这三大行为主体无论是作为个人行动者还是法人行动者,都是理性的社会行动者,他们在各自的社会生活中,都会有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而这些利益追求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他们的环境行为。
其六,从环境行为的制约因素来看,具有鲜明的社会性。一方面,人们的环境行为受到整个社会生活或曰以生产关系为主导的整个社会关系的制约,人们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及其在一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所处的经济地位,以及其他社会生活条件,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塑造、影响、调节人们的环境行为;另一方面,人们在世世代代的生活中形成的包括社会价值体系、信仰体系、风俗习惯等在内的独特的文化,同样影响着人们对自然界、对资源环境的反应;此外,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会规范等在内的社会文化环境对人的环境行为也会产生间接而且是复杂的影响。与此同时,上述的各种制约因素,对人们环境行为的作用与影响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共同组成了对人们环境行为的制约系统,而且这些因素本身也处在密切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
三、行动者及其环境利益的冲突与协调:城市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
行动者及其环境行为的互动过程,也是一个个城市环境问题的产生、演变、形成和处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公众等社会行动者都不可避免地被卷入进来,各类社会行动者间的环境行为互动、环境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构成了一幅幅十分生动的社会动态画面。由于政府通常被认为是解决城市环境问题、开展城市环境保护的核心主体,许多城市环境问题的引发与解决也都与政府有关,因此,笔者这里主要通过分析政府内部、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环境利益冲突与博弈的过程来分析城市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
1.政府内部的环境利益冲突
政府是环境管理者,环境保护这一公共物品的提供者。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有自身利益的存在。政府利益不仅包括政府组织整体利益和政府官员利益,而且还包括政府部门的利益。[12] 政府部门利益又包括横向政府部门利益与纵向政府部门利益。前者体现了同一政府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差别,后者则体现了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差别。部门利益的存在,在既定资源配置下所带来的必然是政府内部的环境利益博弈。政府内部的这种利益博弈,又可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
横向博弈表现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环境利益竞争与冲突。在政府环境行为的分析中,政府只是一个抽象主体,具体事物主要是由其各个职能部门办理的。虽然各职能部门在名义上是以全局利益为重,但由于部门本位利益的存在,在具体操作时又往往会利用所掌握的行政权力,使资源配置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倾斜。如有些部门在制定有关环境政策法规时,千方百计为本部门争审批权、要处罚权,甚至自行出台部门法规条例,并据此进行检查收费。为了本部门利益的最大化,部门间时常对执法有利可图的环境管理事项“抢”,对无利可图的环境管理事项“推”。政府权力的部门化、部门权力的利益化,不仅是政府机构臃肿、部门间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服务意识淡漠的原因,同时也是政府越位、缺位、错位以及机构改革阻力重重的根源。
从纵向考察,在政府系统内还有一个对上与对下的关系问题。中央与地方、城市政府与其管辖的区县政府之间,不仅具有目标函数相一致的一面,同时由于各自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范围的差异,也存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环境利益博弈。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而言,他们与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状况存在着比较紧密的共容利益,因此,一方面在环境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往往成为本地方或本部门利益的代言人,而会在某些人权和事权划分上与上级政府讨价还价;另一方面,在执行环境政策过程中如果上级的政策与本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目标有抵触时,往往不是不折不扣的执行,而是“对我有利就执行,对我不利就不执行”,甚至主动想对策“打擦边球”乃至“犯规”,使政策的落实更符合本地方或本部门的自身利益。
2.政府与企业的环境利益冲突
政府与企业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法人行动者,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两个基本主体。在更大程度上以社会利益为目标的政府与企业具有很强的利益共容性。然而,由于两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具有不同利益倾向的政府法人行动者与企业法人行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又会产生环境利益冲突,并导致博弈行为的发生。主要表现在:
其一,从环境政策的执行和环境管理上来看,政府作为环境管理者与作为被管理者的企业间存在冲突。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为了扩大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忽视环境保护,从而产生环境行为的负外部性——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性,不仅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最优化配置,而且常常以破坏环境和损害公共与社会利益为代价。这就需要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运用经济、行政或法律的手段对违规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矫正、约束与管理,以缩小企业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在与企业的互动过程中,政府为了使自己的管理效用最大化,会对企业违规排污的可能性进行估计,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以尽量减少投入(如监督管理成本)取得尽可能多的产出(即企业少违规排污,使资源环境处于良好状态)。而企业也会对政府可能采取的行动进行估计,按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做出决策,尽可能多地使用资源,以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减少自己的成本,即多排污,少治理。
其二,政府的社会目标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存在冲突。如开展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向企业收取排污费等税收是政府发挥环境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而政府和企业利益目标的差异将会导致双方在税收上的机会主义行为。又如,当地企业与辖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政府官员政绩的高度正相关,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为此不愿放手对所属企业的控制。而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转型,其对经营自主权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加,从而也形成了政府与企业控制与自主的一种动态博弈。
3.政府与市民的利益冲突
政府是其辖区内公共利益的代表,与市民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共容。然而,如果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视角进行分析时,它们又存在着环境利益目标的分歧、博弈与冲突。
其一,是市民的近期目标与城市长期发展目标的冲突。虽然市民也关心城市的长期发展,因为城市环境质量的提升将为其带来利益,但从时间贴现的角度看,市民更希望能享受更多的眼前利益,比如一些人对资源的过度耗费、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等等,这无疑严重影响了城市的长期发展以及城市整体福利的提升。作为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契约安排、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矫正与约束各种损害城市整体环境利益的短期行为以实现城市长期的、可持续的发展,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其二,市民对公共物品的理性追求与政府有限能力的冲突。城市作为人口与经济活动的聚集中心,与城市良好的公共物品供给密不可分。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等公共物品是企业生产与市民生活不可或缺的支撑。而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提供有效的公共物品与服务。市民作为城市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受益者,对公共物品有着天然的追求,而且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市民对公共物品的质量与数量的要求是不断上升的。而政府囿于有限的财力或制度的约束,很可能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其三,是委托—代理条件下政府与市民的环境利益相悖。在城市环境治理、环境保护中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是广义的市民,代理人是政府。由于政府官员利益目标的存在(薪金、额外津贴等货币目标和政绩、公众中的荣誉和在职消费等非货币性目标),因此,在委托人(市民)和代理人(政府)对信息的占有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官员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导致了代理成本的产生。
4.政府直控与社会制衡:行动者间的环境利益协调
政府、企业和个人行动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及“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带来了环境行为主体之间或主体内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城市的高密度性、主体间的高外部性又将这种冲突放大。行动者间的矛盾和关系失调不仅增加了城市的摩擦成本和运行成本,威胁着城市的经济发展潜力、社会凝聚力和政治稳定,而且城市整体环境质量的下降、社会福利的降低也影响到与之息息相关的各类行动者的切身利益及其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为此,以政府为核心而开展的环境管理力求对各方的利益加以协调,以避免社会陷入持续的环境冲突之中。
政府的环境管理主要是通过环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进行的。在我国,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与政府的作用关系可谓非常紧密,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与社会在对环境政策的贡献力度上政府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政府所承担的环境管理事务非常多,无论是宏观政策制定还是微观环境监督,都基本上由政府直接操作。相比之下,社会力量所发挥作用的空间却相当有限。二是政府在实施环境政策中,所采用的手段也是以本身所能直接操作的为主,特别是大量使用行政手段。即使是经济手段,也是政府直接操作的管理方式,必须由政府投入相当的力量才能运行。这种以政府直接操作为主的环境政策体系被称为“政府直控型环境政策”。如今,政府直控型环境政策为主的环境管理在现实生活中占据着支配地位,表现在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环保机构,进行制定政策、管制企业、宣传大众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而社会中的公民或组织,在其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主要也是向政府申诉,然后由政府做出处理。可以政府代办了协调、处理和解决环境权益冲突的绝大部分事项。
在政府直控型的环境政策确立后,环境冲突似乎已经找到了的最终解决办法。因为,从理论上讲,只要发生环境冲突,就可以由政府出面加以协调和解决。政府拥有超乎社会公众和一般组织以上的权威和强制力,又拥有必要的专门化手段,因此,可以责无旁贷地充当环境权益的代理者,圆满解决环境冲突,这也正是人们对政府作用的期盼。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人们发现,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简单。一方面,以政府直控型环境政策为主的环境管理在那些公共性和总体性强、需要一定强制性的宏观环境管理事务上面确实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和优势;而另一方面,面对那些大量发生且分散度大、每一项又涉及到较大成本的环境权益冲突的处理,即微观环境管理事务,由于政府的理性和实力有限,便出现了“失灵”,使得政府在面对大量纷至沓来的环境冲突时,往往表现出管理力量的不敷需要或者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13]
为了弥补和克服政府直控型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的不足,特别是在微观环境管理领域的力不从心,需要一种能够自发地发挥作用而帮助实现环境利益协调和均衡的机制或制度,或者说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以外的社会力量从事环境监督和制约,以实现社会内部的相互制衡。从目前看,公众参与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些作用包括:新闻媒体在对污染的“曝光”和一些政府部门环境行政效率低下的揭露方面有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民或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为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通过直接制止、媒体投诉、环境信访、司法诉讼等多种形式,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发挥了遏制作用,并对政府的环境行政发挥了监督和促进作用;环境NGO在保护环境的公益性活动中发挥了独特的组织优势等等。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其直接的目的往往是避免或消除所遭受的环境损害,争取被剥夺的环境权益,但在这一为自身的环境权益展开的斗争过程中,也一定程度上改变和促进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更重要的是作为第三种力量它有利于改变政府与企业所构成的不稳定的“二元”结构,而形成环境管理的“三元结构”,[14] 进而使社会中不同环境权益主体的对抗和冲突的格局能够发生改变,并最终使环境管理逐步从“政府直控”向“社会制衡”转变。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尽管目前各种社会力量在城市环境问题及其各利益主体的环境利益冲突的协调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社会力量对环境保护的制衡机制目前在我国还只是停留在起步乃至呼吁阶段,表现在公民为自身环境权益而进行的努力还十分艰难,公众参与的手段、数量、内容以及对环境政策、环境决策的影响程度等都还十分有限等。由于公众的环境利益表达目前还很不充分,机制也亟须完善,因此,通过个人、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的发挥来化解环境矛盾、解决环境冲突的社会制衡力量还显得十分薄弱。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中的各类行动者从自身利益出发的环境行为不断改变着人与环境的关系,与此同时,也改变着与社会经济背景相联系的整个社会的环境权益结构,改变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私人空间中的环境问题不断地被公共化,而各类行动者又不愿意或者不可能为公共的环境问题埋单,换言之,城市公共空间中的环境问题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内化为私人空间的问题并由社会行动者通过理性的行动去解决。因此,多个行动者在城市环境空间中冲突与协调,形成了多重关系,城市环境问题正是众多社会行动者及其多重关系理性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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