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与法治

社会主义与法治

刘磊[1]2018年在《中国法治四十年——社会主义与法治的变奏》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在不同时期获得重要发展的同时,也不断遭遇争议和挑战。总的来说,各阶段对"社会主义"的界定与理解,决定了中国法治道路的内涵与走向。在本文中,作者详细梳理了4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节点,伴随着国际格局的持续演化,以及中国社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步成型,但如何在新时代重新阐述社会主义,仍是当下法制建设需要继续面对的重要问题。

陈明辉[2]2017年在《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文中提出自1840年卷入现代化潮流以来,中国不可逆转地处于转型的过程之中。一百多年来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不断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但惟有改革开放之以后,随着国家治理基本方略的转向,中国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才真正开始飞速发展。三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均呈现出欣欣向荣的现代化面貌。但是,我们仍然处于社会转型的大时代,转型也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的时代背景。针对改革和转型中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这不仅意味着改革的持续推进,也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的转型已经到了一个促进质的飞跃的端口。能否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决定了中国能否整体性地建成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能否实现一百多年来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本文以转型期中国的国家治理为研究对象,试图从宪法学的视角对当前中国国家治理面临的问题展开研究。宪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核心,作为国家制度文明的承载者,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的要求,理应充分发挥其根本法的地位与作用促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如何在宪法理论和现行宪法制度框架内解释并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宪法学应当作出的智识贡献。本文作为将国家治理作为宪法命题加以研究的尝试之作,国家治理如何构成一个宪法学命题?当前中国国家治理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宪法学如何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宪法学又将迎来怎样的机遇与挑战?这些构成了本文所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的导论部分论证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如何构成一个宪法学问题,并通过对既有研究的回顾,指出既有的国家治理研究的成就与不足,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总论部分,其目标主要是奠定本文的整体框架和结构。该部分先是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出发,指出国家治理包含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这两个层面的任务。通过经验材料的梳理和归纳,本文指出了转型期中国国家治理在这两个层面均面临危机。而要解决转型期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危机和合法性危机,需要完成三项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国家认同的现代化重铸。其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针对的问题是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危机,而国家认同主要应对的是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危机。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认同也构成了本文的基本框架。与此相对应,本文从宪法学的视角提出三种不同的应对策略——将宪法作为权力和资源分配结构、将宪法作为治理思维和治理方法、将宪法作为国家认同纽带,以及由此发展出来的三种不同的宪法理论,由此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国家认同的现代化转型。第二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从宪法学的视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如何打造有效政府和法治政府,而不是为了治理的有效性一味地牺牲现行宪法所确立的法治框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立场。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面临的种种问题,可以从实际建立和运行的治理体系未完全遵循宪法确立权力和资源分配结构中找到部分答案。因而要完成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优化,首先要回归现行宪法确立的治理体系之中。当然,以现行宪法约束国家治理体系仅仅是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法治化要求。对于如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性,本章提出了“宪法分权”的概念,试图通过宪法分权来激活各类宪法主体的活力,从而提升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宪法分权是法治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是指各类宪法主体凭借宪法的授权而取得相应的宪法权力和宪法地位,从而拥有与其他宪法主体相对抗的自主领域。宪法分权理论能够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各项制度之间的制度间隔,为各项治理体系找回自主空间,从而起到激活其治理主体地位的功能。用宪法分权理论改善国家治理体系具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央地分权,以此优化国家治理的纵向结构;二是横向分权,以国务院行政分权为例优化国家治理的横向结构;三是社会分权,寻找在宪法框架内赋予社会组织一定的自治权利,从而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第三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从宪法学的视角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概念汲取了西方国家能力概念的内涵,但又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情景化改造。简单来说,国家治理能力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各类治理主体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与业务能力。既然能力是人意志和力量的体现,是人为实现特定的目标所具备的主客观条件。据此,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容又可划分为作为主观条件的治理思维以及作为客观条件的治理方法。再根据国家治理结构中政府与公民的地位差异,将国家治理能力划分为政府能力和公民能力。由此将国家治理能力问题转化为政府治理能力和公民能力两个子问题。其中,政府治理能力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政府治理思维和政府治理方式,公民能力划分为公民意识和公民行动。这也构成了国家治理能力的理论框架。对于如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民能力,本文提出了宪法作为一种思维和方法来解决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问题。所谓宪法思维和宪法方法就是运用宪法思考并解决现实问题的方式。具体来说,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包括了权利思维与权利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民主思维与民主方式以及系统思维和系统方法四项基本内容。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坚持宪法思维和宪法方法的四项内容能够提升治理能力,改善治理绩效。第四章试图解决的问题是怎么样用宪法重铸国家认同。国家治理不仅应当关注国家治理的有效性的问题,而且应重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针对的主要是有效性问题。尽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也能够强化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能够解决的仅仅是“治理”的合法性问题,而“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尚未纳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中来。“国家”的合法性即国家认同,是指政治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一种想象和心理依附,集中体现了个体与共同体的内在关联。国家认同危机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治理危机,世界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它的困扰。转型期中国同样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认同危机,当前的港台问题、西部边疆问题、国际移民问题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等即是明证。本章指出,诱发认同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转型过程中支撑中国国家认同的诸要素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逐渐消散,而国家没有及时有效地提出替代性的认同纽带来重塑国家认同,从而造就认同真空,诱发认同危机。对此,需要以宪法作为新的国家认同纽带,用宪法爱国主义作为理论指导,重铸国家认同。具体的方法包括:(1)理想塑造认同,即用宪法中确立的共同政治理想——“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塑造国家;(2)利益塑造认同,即通过人权保障和民主制度凝聚人心,强化国家的向心力;(3)象征塑造认同,即以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为契机,推动宪法的国家象征化,增进国家认同。

胡建华[3]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研究表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樊非[4]2016年在《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研究》文中指出马克思曾经说过:“对于一个守法者来说,法已经成为自己的习惯;而违法者则被迫守法,纵然法并不是他的习惯。”可见,公民守法对于法的重要性。但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物质的、技术的法律制度,即法治的“硬件”系统,建设得相对完整,但法治的“软件”系统,即法治精神的树立却相对滞后,还需要一个长期艰苦努力的过程。而司法审判既能裁决纠纷,又能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发挥法治教育作用,且较其他教育方式,手段上更具独特性与权威性,影响上更具广泛性和深入性,能够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产生良好的培育效果。因此,本文针对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问题展开研究。希望通过研究,能够促进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能够对社会主义法治“软件”系统的建设提供支持。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的路径与方法问题,即:司法审判是如何培育、怎样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研究的难点是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的运行机制、基本途径、方式手段。研究的创新点,一是选题的新颖性,“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研究”是一个新颖又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的选题,目前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尚无直接或者类似的专题研究,也无相应的学术成果。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明确提出司法审判具有教育属性,认为在法治教育方面,司法审判较其他教育方式,手段方式独特,教育效果更好,人民法院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国家针对公民与社会进行法治教育的专门机构,法官应当成为法治教育的专门人员,国家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与建设;同时,本文还对司法审判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现状进行了较全面梳理和分析;深入研究了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的路径问题,尤其是对司法审判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概括提炼。上述观点、提法和研究成果,尚未见诸相关文献资料。在具体的文章内容上,本篇论文由导论、正文(共五章)和结论构成。导论:虽然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在现实环境和条件下,已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鲜有学者对此现象和过程进行专门研究。因此,本文提出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研究的论题。通过对法治精神相关概念、法治精神必要性、法治精神弘扬路径、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及其培育、基于司法教育功能视角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六个方面的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探讨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问题,尚没有直接的研究成果,总体上几近空白状态,但零散的研究仍为本文的展开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本文研究从问题出发,围绕发现问题、界定问题、解决问题等三个方面展开逻辑结构,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法、系统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的方法,对司法审判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问题进行了相对全面的研究,特别是重点研究了培育的基本方法。第一章: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概说。本文对“司法”进行狭义理解,即法院。司法审判即为法院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得出判决的法律适用过程,并且具有政治性、程序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人民性的特征。司法审判具有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社会秩序维护功能、社会管理创新功能、社会价值引领功能。同时,司法审判具有教育属性,并且在教育方面手段独特,效果突出,因此完全可以作为一种教育方式运用于法治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包括社会主义宪政精神、公平正义精神、宪法法律至上精神、和谐精神、理性精神等内涵,具有鲜明的党性、充分的人民性、严谨的科学性、丰富的实践性和广泛的凝聚力。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是一种政治目的性强,以审判活动为载体,且具有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互叠加的主体性行为,具有主导性与主体性结合、工具性与目的性结合、阶段性与持续性结合的特征。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与理论依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轮为指导。司法审判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审判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也是法治宣传教育方式的创新,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章: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主要以诉讼活动为主导,并且开展形式多样化的庭外法治教育和以法院文化建设为载体的法治教育。通过调查问卷、数据采集、文件摘录和案例举示,发现司法审判在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方面,具有波及范围广、关注程度高、影响程度深和社会反响好的效果。但目前,司法审判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还存在法院和法官认识不够、动力不足、法官思想偏差和保障缺乏的问题,亟待解决。第三章: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本文认为,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具有四个基本原则,包括党的领导与统一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弘扬法治与价值引领相结合的原则;面向社会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创新举措与方便民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章: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的基本内容。本文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结合当前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平正义精神、法律至上精神、法律平等精神、保障人权精神、诚实信用精神、制约公权精神、程序正当精神。第五章: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的路径。第一,运行机制方面。培育的构成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和媒介,培育的主体从狭义上理解为法官;培育的客体为受教育的当事人;培育的媒介为教育的方法与手段和培育载体。培育分为启动、展开、延伸和评价等四个阶段。同时,培育过程的运转依靠动力机制和调控机制进行。第二,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要贯穿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的全过程,要融入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法院文化建设和法院党的建设之中,也要渗透于法官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行为方式当中。第三,司法审判要借助司法手段、案例教育、文化载体、大众传媒和新媒体平台,以实现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第四,为保障司法审判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顺利进行,需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和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结论:本文通过研究得出三个结论,一是司法审判具有教育属性,是一种重要的法治教育方式与教育资源;二是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重点在公平正义、法律至上、法律平等、保障人权、诚实信用、制约公权、程序正当七个方面的精神;三是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的路径与方法涉及运行机制、实现途径、方式手段、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同时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应当注重向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由法官单向度的教育向法官、当事人双向度互动性教育转变;二是由注重法律知识教育向注重法律思想教育的转变;三是由社会动员式教育向个人参与式教育转变。

张志铭, 于浩[5]2013年在《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文中指出与法治的实践需求相呼应,人们的法治认识展现为正名法治、定义法治和量化法治三个主题环节,既共时共存,又陈陈相因、推演张开。其中,正名法治围绕着法律、法制和法治三个概念构成的思维链条展开,定义法治基于普世主义和国情主义两种对应的立场和思路进行,量化法治则是当下意图更加具体直接地连接法治实践的另辟蹊径的努力。总体说来,共和国的法治认识进程,已经使得法治作为问题在理论逻辑上完整展示开来;从结果看,完成了对法治的正当性正名,凸显了法治定义上的立场和观点分歧,开始了对法治实践的量化探索。

华晓晴[6]2017年在《习近平法治政府建设思想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思想,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紧密结合中国的法治实践,高屋建瓴的理论创举和实践突破,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中国法治政府建设指明了方向。本文从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出发,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的法治政府建设现状,梳理存在的问题,针对时弊,对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政府建设思想的重要内涵及其时代价值做出了全面总结,期许对当前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开宗明义,点明主题,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进行阐释。在查阅国内外大量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述了国内外研究状况,并根据当前研究成果中的经验与不足拟出本文的撰写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结合历史,中西比较,对习近平法治政府建设思想的形成背景与理论渊源进行分析。在界定基本概念后,分析习近平法治政府建设思想形成的客观背景,发掘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第三部分:阅读文献,梳理要义,对习近平法治政府建设思想主要内容做出系统归纳。从统一性、依法性、实践性的角度,深入解读建设法治政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政府建设要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要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坚持依法行政为核心,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依法行政队伍的重要内容。第四部分:结合现实,挖掘价值,主要结合当前中国国情的实际,论述习近平法治政府建设思想的时代价值。习近平法治政府建设思想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现时代的丰富,更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思想武器,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理论指南。

高艳玲[7]2008年在《邓小平、江泽民法治思想及其新发展》文中研究说明邓小平法制思想在理论与实际,国内与国外的共同因素和背景下产生,形成了适合时代背景的法制内容,鲜明地提出民主法制的关系、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以及加强法制教育等等主要法制内容,这些法制内容对社会起到了巨大的贡献:指导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形成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同时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肩负着跨世纪的历史重任。江泽民法治观,既继承了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依法治国的创新思维。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总结和吸取江泽民法治思想的精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理念是我党数十年法治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精彩提炼,这一理念第一次构建了我党法治理论史上完整的理念体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不仅是对邓小平法制思想、江泽民法治思想的继承,更是对邓小平法制思想、江泽民法治思想的新发展。十七大报告针对这一理念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于浩[8]2014年在《共和国法治建构中的国家主义立场》文中研究表明国家主义作为一种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熔铸在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实践中。考察国家主义思想史,强调国家是自足自洽的存在,相对于个人和社会,国家具有更高级的"善"和更大的优越性。法治与国家主义存在着明显的互益与背反关系,法治建构依赖国家的积极作为,但法治的限权性色彩又挑战了国家主义扩张权力的合法性。梳理共和国法制(治)历程以及学界对法治立场的认知,勾勒出国家理性在法治实践中的概况,明确国家主义在我国法治建构中的现实合理性;并在承认国家主义的作用基础上坚持法治道路,达致"国家统治-社会自治-个人自主"三者协同的治理结构,实现法治建构的本土化思路。

陈金钊[9]2015年在《对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诠释》文中研究表明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法治在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实践系统地位的极大提高,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修正与发展;意味着传统政治意识形态内容的改变,权力话语权将被抑制,而法律、权利话语权将要形成。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发展的必然,对中国法治实践来说也具有必要性。对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的理解和运用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面对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事实,我们该如何理解、在什么意义上认同,这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意义重大。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推进法治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借助政治意识形态的引领与推进。

卢扬帆[10]2016年在《国家治理绩效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合法性是一个关系到国家治理改革与长期稳定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经济社会步入深度转型期的中国尤为重要。建国以来中国经济的迅猛崛起与持续“高绩效”(即所谓“中国模式”)引发全球关注。但“高绩效”的背后催生“高处不胜寒”的忧思,学者指出中国治理或存在典型的“绩效合法性”依赖。进一步对新中国发展历史的分阶段检视表明,这种作为合法性基础的“高绩效”,其类型特质却是不断演变的。而针对其稳定及持续性、与经济模式的适配度和社会整合功能三个维度的考量结果,或因经济市场化与科技现代化造成传统社会结构以及绩效动因的瓦解,当前中国正面临一种高绩效的动力减损或多元耗散的局面。如果一味固守“绩效合法性”,则其未来堪忧。究其根源,这又是由于中国国家治理的传统绩效基因和现实绩效类型都缺少法治元素所致。为此,本文提出并讨论“推进国家治理绩效的法治化转型”这一核心命题,基于市场机制与法治原则的内在契合性以及多元社会对法治整合力的迫切需求,应当把建设法治型绩效作为当今中国治理绩效转型的理想目标。因为法治对国家绩效治理存在价值导向、组织协调、制度规范和实践整合等多项功能,它将使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根基得以超越传统的绩效依赖而向意识形态及程序民主等方面不断扩展。本文共六章,主要融合理论与经验分析、规范与实证分析、案例与统计分析的方法,对国家治理绩效转型的动因、目标、路径、障碍和对策等关键问题逐次进行探讨。首先,基于绩效系统与行为动机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采用政府与公众二元视角构建了一个绩效类型分析的理论模型,通过模型推演获得四种基本的国家治理绩效类型。其次,利用模型结构对新中国治理绩效转型的历程进行检视,可大体将新中国建国后到1977年归为愿景型绩效、1978~1992年归为功利型绩效,两者尽管“盛极一时”却都因其“不法治”而不可持续;而到1993年尤其21世纪后,经济社会转型的冲击使中国进入一个国家治理绩效的类型渐失与亟待法治化重建的阶段。再次,对作为转型目标的法治型国家治理绩效进行体系设计,其形式特征应包括政府与公众绩效目标的统合性、绩效行为的互促性与绩效分配的合理性,其实质标准体现为绩效导向的普世性、绩效决策的民主性、绩效执行的有效性、绩效结果的持续性、绩效分配的公平性和绩效沟通的流畅性。然而,中国现阶段治理绩效类型的实证分析显示,其在绩效决策、执行、分配及沟通等方面都与理想标准存在差距。G省预算绩效治理法治化的案例进一步说明,法治与绩效的价值精神和实践要求本身存在互相干扰乃至冲突的特性,具体会导致诸如预算投向与其法定职能、预算过程规范与结果有效以及不同维度结果之间的背离。为此,要推进国家治理绩效的法治化转型,实现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扩张,则需在加强绩效与法治两种导向价值的衡平、完善法治规范和引领国家治理绩效的组织机制、加快绩效基础性领域的法治化进程以及通过法治夯实国家治理绩效动因等方面重点努力。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治四十年——社会主义与法治的变奏[J]. 刘磊. 文化纵横. 2018

[2]. 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D]. 陈明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3].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4]. 司法审判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研究[D]. 樊非. 西南大学. 2016

[5]. 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J]. 张志铭, 于浩. 法学研究. 2013

[6]. 习近平法治政府建设思想研究[D]. 华晓晴.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7]. 邓小平、江泽民法治思想及其新发展[D]. 高艳玲.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8]. 共和国法治建构中的国家主义立场[J]. 于浩.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

[9]. 对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诠释[J]. 陈金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

[10]. 国家治理绩效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卢扬帆.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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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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