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私立学校研究(下)_国外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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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学校的监控管理

从各国的民办学校发展来看,各国的民办学校在管理方面都受到两方面的保障。一方面是来自校外的监控管理,另一方面是来自学校内部的管理监控。

外部的监控管理主要来自政府,另外资助机构对学校也有监控机制。这里只探讨政府的监控管理。由于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有明文规定,政府不直接干预私立学校的内部事务管理,政府的监控和管理主要通过行政以外的三条途径。

第一是立法,立法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民办学校的注册登记。各国在民办学校注册登记方面最重视以下三点:

第一,民办学校须“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任务”。

由于中小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目的是促进人的社会化,而人的社会化标准又无法脱离教育所处的社会。所以各国把人的社会化要求溶汇到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目标之中。民办学校、私立学校也都是特定社会中的学校,它们的学生也都将有未来的社会成员,他们也同样有社会化的需要。因此,为了保证这些学校的学生也能够适应未来的社会生活,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为了保证社会化的要求在民办学校中实现,美国的许多州都把能否提供“相当于义务教育水准的教育”,作为私立学校注册登记的第一项指标。这就是说,民办学校可以增加公立学校没有的教育目标,比如提供“宗教教育”、某种外国语教育,但是私立学校无权降低义务教育的标准,更无权灌输有悖于“宪法精神”、有违于社会生活基本准则的观念。对已经注册登记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一经发现此类问题,也有权采取措施,直至取缔。

第二、学校有无“健全的学校董事会、学校领导班子和可靠的财政来源”。

英、美、日、法、德等国的私立学校法都规定,只有在审核了上述三方面的情况,并符合办学条件的,政府才批准注册登记,才能成为“政府认可的私立学校”。其中对董事会的审查主要是监察它的社会信誉程度,对校长及领导班子的审查是考察学校领导的实际办学能力,对资金来源的审核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经济利益。另外,美国的科罗拉多等十几个州还要审查私立学校教师的职业资格。如学校有不合格教师,或者不合格教师超过一定比例,私立学校也不能注册登记为“政府认可的学校”。不被政府认可的学校通常会因缺乏信誉,出现生源问题,进而影响学校财政。这样的学校一般是难以立足社会的。

第三,学校的“校舍、场地、安全、卫生保障”。

在世界各国,除了少数著名的“独立学校”,大多数民办学校的校舍不如公立学校的整齐规范,这是很普遍的现象。在笔者访问过的一些著名的“国际学校”校舍也显得拥挤、紧张、不规范。不少民办学校的校舍是早先的民宅大院,早期建造的校舍又不及现代的校舍科学、方便。日本私立学校的平均场地面积是公立学校平均面积的80%。正因如此,各国政府非常重视学校的校舍质量、和行走、防火的安全。在英国、法国的民办学校中,笔者印象最深的是处处都有防火通道,层层都有防火出口和铁梯。没有这些设施,学校是根本无法登记注册的。

2)校董事会的组织和职责。

在规范民办学校的董事会组织和职责方面,各国的要求都来自于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教训。通过立法对董事会的监控主要在于:

第一,董事会的性质。

包括英美、德法、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都认为,学校的董事会不同于一般经济企业的董事会。经济企业的董事会通常以企业的投资规模分配董事会成员份额,这是经济利益的一种体现。学校董事会的主要职能却是保证教育理想的实现。而学校教育,不管是公立的还是民办的,总是具有社会性的一面,因此,民办学校总是一种“社会教育慈善团体”,其董事会实际上总是作为“慈善组织”的董事会存在的。它们固然要为学校的财政负责,但是更主要的,是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方向负责。因此董事会对承办教育的能力是政府最应该关注的,董事会的成员结构也不同于经济企业中的董事会,至少必须有公众和教育专业人士参与其中。

第二,董事会的基本规模。

为了保证学校决策的社会性和公众性,欧美各国对董事会的基本规模常规定下限。英国的规定是依据学校的教育层次和学校的规模,不足300学生的小学是9人,超过1500人的中学可以达到19人以上。日本私立学校董事会的规模通常也按学生人数和教育阶段规定在7—15人。

第三,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各国通行的规定是:

(1)在接受政府津贴的民办学校,都有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

(2)在“非牟利性民办学校”主要出资创办者加其亲属在董事会中不超过三人。

(3)在“非牟利性民办学校”的董事会中,创办团体或出资个人提名的非亲属成员可以多于其它任何一类成员,但不能占多数。

(4)在董事会中必须有教师、家长和社会公众参加。

(5)校长是董事会的当然成员,但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不一定是校长,即可以是董事长,或董事会任命的其他人士。

第四,每个董事会都必须依法制定合法完备的规章制度。如,董事会组织、具体职责、成员构成和议事程序方面的章程。呈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政府监控管理民办学校的主要途径,是财政资助与财务审计。在此方面各国政府的主要做法是:

1)以提供资金或购买服务的办法,引导民办学校进行改革、保证质量。例如,美国的一些州每隔两年就要对私立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一次检查,为此这些州都向愿意配合和参与的私立学校提供必要的资金。英国政府为了使一些出身贫寒但德才兼备的学生,“能获得符合他们能力、性向的教育”,就向一些公认的优秀“独立学校”购买学额,送他们去这些学校上学。日本的私立学校接受政府资助比例高,它们的财务操作规程,也就与公立学校基本一致了。美国学者库克逊指出“对私立学校来说,政府资助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学校可以用它来扩大教育规模、改善教育条件,另一方面接受资助就必须放弃一些自主权,而承担更多的公共义务。”

2)各国的“非牟利性学校”都被政府定为“慈善性”的独立法人团体。其意义不仅在于学校因此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资助,并且必须承担与学校有关的民事责任,而且还意味着“学校作为独立法人,有权依法控制和支配它已经获得的资金和财产”。学校法人团体是其所获资金、财产的处置者。任何捐赠者、出资者都无权撤出资金和财产,哪怕出资者本人就是董事会主席和法人代表。这对保护学校财产,对杜绝“假捐献真逃税”都极为重要。

3)对学校日常开支及积余资金的审计。发达国家都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各自的财政状况制定自己的财政方针,但是学校财务会计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或者由董事会聘请的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查学校财务开支是否合法,会计事务所将向社会和法律负责。政府还可以通过审计、税务、劳动福利、经济、金融等法规,监控学校开支的合法性,学校积余资金处理的合法性。

第三条政府监控管理的途径是政府保留社会对民办学校的督学权和视察建议权。

英国的法律规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民办学校的关系是“伙伴”而非“管辖”关系。但是政府仍然能够监督民办学校的办学状况。英国的传统是,督学机构不隶属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而被称为“皇家督学团”。督学团名义上由女皇委派,向女皇负责。所以地方政府无需干预私立学校内部事务,督学团有权根据女皇的指令,视察督导英国境内所有的公立学校和各种类型的民办学校。美国对私立学校督导的权力在州。每个州都设有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教育监察咨询机构“学校教育理事会”。该会聘请教育专家组成督学团,督学团以维护社会利益的名义、以受公众委托的名义,拥有对各种私立学校的视察、督导权。两国的督学团在直接向学校提出建议的同时,向女皇或政府或社会提出视察报告,政府即可根据信息作出适当的处置。这种无需政府事事干预的成本低、效果好的监控办法是欧美许多发达国家都长期采用的。

民办学校的校内管理监控一般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董事会的管理监控。第二个层次是由校长主持的日常学校管理。这里只谈董事会的管理监控。

学校董事会的管理监控主要有三项:

1)选择学校校长和主要领导人。

在欧美国家,民办学校的校长拥有自治权很大。他们至少有权确定全校课程、选择教材、聘选辞退教师、决定学校招生标准和办法,制定学校的财政计划。董事会在校长不违反学校规章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干涉校长的行动的。有学者说,民办学校的校长就好比一艘远洋轮船的船长。船长一旦选定,就只得让他根据海上千变万化的情况,指挥轮船驶达大洋彼岸。所以,在通常情况下,董事会对校长的选择都十分慎重,一旦选定,就放手让校长负责,直到合同到期。为了挑选到合适的校长,董事会通常在大报上刊登招聘广告。目前美国典型的私立中学校长是男性,四十多岁,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有献身私立教育、有一定教育理念的人。他们通常都意志坚强、有广泛的社会联系,有教育管理的经历、或者有在私立学校从教的经历,对物质生活不很看重。

2)制定规章制度、作重大决策。

董事会制定的章程中,最重要的要数学校基金管理章程。因为这无疑是民办学校生存的命脉。各国完全靠学费来维持运转的“非牟利”的学校不多,即使能与日常支出相抵,学校还需要巨大的维修、基建和发展经费。而这些开支,既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获得,又不是每日支出、一天就用完的。这就给学校带来了巨额资金的积累、管理、操作、使用的问题。为了避免学校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为了避免让个人去面对巨大的经济、法律责任,国外几乎所有的民办学校都订有学校基金管理条例,以便使所有参与基金管理的人都规范操作、照章办事,不徇私枉法。

3)听取学期、学年汇报,依照规章制度监督学校运行。

这是各国学校董事会的常规管理办法。但其作用不可轻视。因此在英国的教育法规中专门订立了“年度报告”条款,规定校长要向董事会报告,“津贴”学校董事会还要向家长代表会报告。各国学者认为,年度报告对学校校长、教师的长期评价、决定聘用辞退、对学校的改革发展都是极为重要的。对社会公众和教育行政、督导部门,年度报告更是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料。这大概也就是所谓“会看的,看门道”吧。

四、启示

各国民办学校具体的办学经验很多,这是一篇短文根本无法容纳的。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分类、管理上的基本特性以外,笔者觉得值得特别提出的还有两条,可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民办学校的质量是生命线,缩小班级规模、增加教师课时是提高质量的有效办法。

与公立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在没有太大的场地、设备、师资等优势的条件下,可以通过缩小班级规模策略,来提高教学质量。澳大利亚学者的长期研究表明,从60人到15人的班级规模,规模越小,学生的学业成绩提高越显著。这也是笔者在各国民办学校中发现的、为数不多的、被一致公认、并努力去实践的一个共同点。国外私立学校的这一做法也已经广泛地影响了各国的公立学校。现在,一个小学教师每周上30多节课,中学教师每周上24节课,在英美等国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事。在国外办学者眼中:学校师生比不变,班级规模小,教师课时多的方案,教学效果通常要好于班级规模大,教师课时少的做法。其中的道理并不难理解,因为班级规模缩小不仅在实际上,增加了教师在单位时间内认识、关注、接触学生的机会,为促进师生的课堂交流,增进学校的因材施教提供了可能;而且还为减少千篇一律的机会,为促进师生的课堂交流,增进学校的因材施教提供了可能;而且还为减少千篇一律的机械重复、增加学生的思维密度,增加学生用多种方法练习的机会,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

第二,在市场经济、又具有企业家、慈善团体资助教育传统的国家中,民办学校获得资助的渠道多,机会也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资金会自动地流到学校中来。

争取资金的基本条件有两条。一是学校有特色、高质量。不管是专收天才儿童的学校,还是专收学习落后儿童的学校,只要办出特色和水平,就有获得关注和资助的机会;另一条是对已获资金表现出极大的责任感,妥善管理、有效使用。在国外很少见到不问资助使用去向的学校资助者。相反,在受助前先要审核资金用途,在受助后关心资金使用效益的资助者,却常有所闻。对暂时处于积累状态的资金也必须管理好,至少不使其贬值、流失。不管是保存,还是使用,都要有章可循,都要追求“最有效地使用有限的教育资源”的境界。资金管理得越好,用得越有效,获得的资助就越多。这是各国民办学校争取社会资助的一个公开的秘密,这也就是所谓的“马太效应”。我国的民办学校才刚刚踏上争取社会资助之路,但是从长远看,从一开始就规范和约束学校的基金使用和管理行为,对赢得社会的信任、对学校资金的增长,都是极为重要,甚至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是一个有悠久“私学”传统的国家。从孔夫子开始,中国就有民办学校。新中国成立以后,上海也曾绘出“鸡毛飞上天”的辉煌一页。我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已经不同以往,人们对民办学校的看法、要求也完全改变。但是,只要我们真心实意地积极探索、不懈努力,克服民办学校的弱点,限制其负作用,只要我们能够象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积极吸取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我们就一定能少走弯路,办出民办学校的特色和质量,一定能使我们的民办学校为满足人民的教育期望作出贡献,成为世界一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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