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出版单位版权工作科学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权论文,单位论文,论我国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版权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国内出版者树立全新的版权工作理念,构建科学的版权工作体制。所谓版权产业是指生产经营有版权属性的作品(产品)并依靠版权法及相关法律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具体地说,就是指与复制、发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行业和收集、储存、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1]在过去的几十年中, 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版权产业已成为许多国家主要的经济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地位日趋重要。从工作环节上,人们以版权为核心,把版权产业分为版权生产、版权经营、版权管理和版权服务等环节。我们不难看出,包括出版产业在内的版权产业的运行和发展,与各项著作权法律制度有着直接的、密切的联系。作为出版者,势必应适应这种发展趋势,摈弃旧的观念,全塑崭新的版权工作意识。
正是为了适应和促进版权产业的高速发展,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完善著作权立法、司法等各项工作,出版者也更多地把精力放在以版权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上来。在出版业发达的国家,一般出版社(公司)几乎均设立了版权部、版权经理。没有以版权贸易为核心的各项版权工作,出版社(公司)几乎难以维持下去[2]。 出版业的竞争将越来越明显地转移到著作权的竞争上来。
我国出版单位的版权工作起步普遍较晚,在工作体制、工作经验、版权经营意识等各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均有着较大的差距。人们在较多的情况下仍然只把版权工作定位为“应付官司、处理纠纷”等方面,并未真正认识到版权工作是出版者得以高效、安全获取市场利润的法律保障和基础条件;出版单位内部大多没有专职的版权机构和专业的版权工作人员;出版单位内部的版权工作职能的设定不科学,没能全面、科学地使版权工作与出版社的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本文建议,国内出版单位应着眼于全球版权产业化的发展态势,树立以版权为核心的经营理念,构建自己科学的版权工作体制。
如何构建科学的版权工作体制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下文重点围绕出版社版权工作职能设定。版权机构和版权专业人员以及该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外部关系等展开论述。
二
目前出版社的版权工作主要是合同管理和处理与出版社有关的版权纠纷。合同管理方面,由于版权工作人员没有机会参与到具体的选题策划等编辑业务工作中,所以一般很难针对合同主动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有关合同的设计方案。待有关编辑室和社级领导对合同审批完毕后,留下的工作空间就很小了。版权工作人员的工作往往只是被动地给合同盖章、存档而已,没有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科学的版权工作依职能可分为两大部分:版权管理和版权服务。
(一)版权管理
1.国内外版权贸易。版权贸易包括版权的许可使用和版权转让。目前,出版社的版权贸易主要是和外国出版公司或港、台的出版公司进行,但随着国内版权市场的逐步成熟,国内的版权贸易也会多起来。国内相当多的出版社在职能分工上把版权管理和版权国际贸易作为两项工作分开进行是不科学的。版权贸易应成为出版社版权机构的重要工作项目。
2.各类著作权合同的谈判、修改和签订工作。随着版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为适应各种具体情况的需要,著作权合同的种类越来越多,出版社与作者之间、出版社与出版社之间谈判的技术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对于出版社的一些重大选题,版权工作人员应协助编辑人员及合同的各级审批领导,作好合同条款的设计、谈判、修改和签订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将改变目前“被动给合同盖章”的局面,使各类著作权合同的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
3.监督著作权合同的有效履行。各类著作权合同一经签订,出版者同著作权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相关条款。对于出版社来说,稿件的编辑加工、保证出书时间、优惠购书、赠送样书及原稿的保管与处理等往往由编辑部门、出版部门、发行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这些部门及时、准确地履行合同各条款则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
4.进行各项版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就双方订立的合同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规定,涉外、涉港台著作权合同应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对于转让著作权的,依照著作权法修订稿的规定,也应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5.反盗版工作。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打击盗版行为离不开出版社中懂法律、懂出版的专业人员的艰苦工作。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可以和出版行业中的“反盗版联盟”的工作结合进行,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出版社工作人员的版权培训。此项工作的进行应改变目前授课内容远离工作实践的做法,应以出版工作的各环节为线索,有针对性地宣讲在编辑出版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版权。
(二)版权服务
1.版权法律咨询。在处理日常与作者、其他出版社的工作过程中,及时向社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很多出版单位在平常忽视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等到纠纷出现或工作受到直接影响时,才去咨询版权工作人员。今后,在决定重大选题项目、签订重要合同、解决疑难版权问题时,出版社的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社内版权工作人员咨询,以助经营决策,从法律上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利用版权资源的市场潜能。
2.版权纠纷的处理。出版社的版权纠纷主要发生在出版社与作者、出版社与出版社之间。在较多情况下,对于一些双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楚的版权争议,出版社内部的版权工作人员可以比较顺利地通过争议双方的沟通、谈判加以解决,从而避免双方的争议“升级”。
3.有关版权的外联工作。在日常的版权过程中,出版社版权工作机构应和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律师机构、版权保护方面的社会组织及版权科研机构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这对于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及时得到各方面的工作支持和专业服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
科学设置出版社内部的版权工作机构并拥有相应的版权工作人员,是保证上述版权管理和版权服务得以实现的组织保证。
1.版权工作机构
在设立版权机构方面,我们应更多地借鉴外国出版公司的做法,在单位内部设版权部。该部以版权管理和版权服务为工作职能,所有工作均是围绕版权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展开的。它不是法律的咨询机构,而是出版社的经营管理部门,是一个出版社的核心部门。
出版社对版权部实行目标管理,对它的经济收益及提供专业服务的质量进行考核。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考核工作只看产品数量而忽视所创造的市场价值的做法。目前,由于出版社内的版权机构没有科学的考核办法,一方面工作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出现人才流失的情况。
2.版权工作人员
版权部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几方面的知识:
(1)熟悉我国出版行政管理和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2)熟悉选题策划、编辑加工、 出版物生产及市场销售方面的专业知识;
(3)了解国际版权市场的情况和版权贸易的惯例和规则;
(4)掌握一门外语,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要想让版权工作人员能安心地从事本职工作,还涉及一系列诸如职称评聘、工作考核、工作待遇问题。比如在这些工作人员参加职称评聘和进行工作考核时,不能仍以传统的考核文字编辑工作的办法来考核他们,而应建立更具科学性、适应版权工作特点的科学考核、评聘办法。
出版社的版权工作在某些方面仍离不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虽然出版社内部的版权工作人员也熟悉著作权法,但和律师相比,在工作领域、工作方法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在日常版权工作中,特别是在处理重大、疑难版权事务和版权争议时,出版社可以聘请熟悉版权、了解出版业的律师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因为专业化的律师不仅具备了综合性的法律知识,而且在对类似法律事务的处理方法、法律应用技术等方面有较多的经验和专业的训练。专业化律师给出版社提供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往往对出版社内部版权工作有很大的补充作用。
出版社应注意建立和其他出版社的横向联系,特别是应发挥出版行业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这种外部的联系,各社可以交流版权方面的工作经验,进行版权方面的科研活动,共同协商联合反盗版、版权工作规范化等问题,从而使本社的版权工作不断有所提高。
综上所述,各出版单位建立科学的版权工作体制对建立我国现代出版企业制度,增强出版单位市场竞争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