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笔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笔谈论文,依法治国论文,结合起来论文,紧密论文,以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 呼唤多学科的综合研究
“以德治国”的提出强烈表达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不仅需要全社会的法治,而且必须加强全社会的道德建设,建立一整套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提出这一个明确的目标其针对性是十分明显的。一段时期来破烈立弱:文革的破坏;西方文化对传统价值道德的冲击;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快速转换引起的缺空;文化多样性下主导道德未被高扬,对传统道德冲击破坏之烈是前所未有的。在这一变革时期对于要加强刚性规范的建设,注意较多,呼声较高,而相比之下对柔性规范的建设,即对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建设的注意却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不少道德失范的现象,党和人民是不满意的,事实上社会经济发展已经因此而受到限制与束缚。
然而体系的建设谈何容易,需要几代人身体力行,持续努力,才能得以实现。当前特别需要做大量理论研究和阐述工作,尤其需要加强多学科的综合研究。
“以德治国”无疑是推陈出新的伟大创造,是制度创新。因为它曾是一个旧概念,因此从史学上就有一个廓清旧义、恰当评价、扬弃利用的问题。哲学上也有社会存在与多元价值下的道德取向问题。伦理学上就有必要研究传统的从血缘描述出发的社会关系与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伦理基础的变迁。法学要研究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关系。依法治国不仅不排斥道德体系,而且必须有道德体系与之依存互补。“徒法不足以自行”,“有良法无良吏”还不行。政治学既要研究官员的道德操守,还要研究在社会大系统中各种规范的区别与配合。中国古代尚认识到“礼、乐、刑、政,其极一也”,虽功能各有差异,但在维护统治,实现长治久安的最终目的上是一致的。在经济学领域及实践中关于信用、知识产权等等无不涉及商贸道德。心理学上对于道德内化、私人性和公益性关系,新闻传播学、社会学中关于道德受舆论影响和制约等,确非单科研究所能承当的。
另外如何建设适合中国国情与时代特点的成为主导的社会道德,不同层次的、不同行为方面的比较完备的体系也是一项规模宏大的事业,需要系统综合有理论和实践支撑的研究。还要研究一套实施的办法,这是有别于管理、强制、规定的特殊的教化、引导、内化、贬褒等的方法。历史上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也是要研究取舍的。首先体系的建设还在于要有一个人数众多的社会示范群体,他们身体力行,楷模影响。这一群体的形成与建设也是党建、群工等理论与实践部门的总结提升、研究推行过程。再次个人进修、家庭养成、学校教育、舆论臧否、价值引导、法律警示等等,总之是内化和外导的办法而不可简单化、工程化。
面对这么复杂的大系统,多学科的通力合作研究势必是不可忽略,不可等待的。因此多学科的教育研究机构责无旁贷地应该开展此项综合研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强道德建设的研究
以德治国好像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我们的先贤们至少两千多年前就有了这个理想,但在今天这是一个新的课题。首先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不是对法制的否定而是对法制的加强。社会上有人困惑,说我们法制体系还没健全呢,怎么能避免国家治理中的随意性,怎样避免以言代法以人代法的现象出现,怎样保证社会公正、民主、有秩序地运行?等等。因此我们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德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两者的结合问题。
我们碰到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我也不完全赞成市场经济就是道德经济的提法,我觉得市场经济追逐利润所产生的不道德现象,以及由于分配上差距拉大而产生的效率与公平背离的问题,都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道德的,它至少要有一个道德前提。因为市场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为交换劳动而产生的,这种交换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我拿到的是正品,否则这种交换就无法进行。现在假货盛行,但实际上假货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不足1%。人们对社会还保持着基本的信任,这占百分之九十几, 这样的社会生活才能顺利运行。尽管古代也讲“言必信,行必果”,但在道德体系中是放在最末位的。因为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不发达,人们对信用的需求不太大。现在我们讲信用,恐怕就要放在道德体系的首位了,我们研究员需要在其中花费很大的投入。这不仅是卖不卖假货的问题,还是一个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关系到社会交往问题。比如说现在电子商务发展很快,但是它对信用的要求也非常之高,这不是网络的硬件建设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电子商务的发展的最大障碍不是技术问题而正是信用问题。出现信用问题与我们市场化程度不高有很大关系。在道德建设上需要我们做大量的工作。
我们现在面临许多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进步太快。人们的交往范围急剧扩大,这就意味着人们的交往关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因素。这种新的关系新的因素如果在200年300年内发生,人际的关系可以逐步协调,交往规范也可以逐步确立。英国工业化的时候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用了60年,他们出现的问题可以慢慢得到解决。我们现在如果用20年来翻一番,中国老百姓肯定都会不答应,认为太慢了,而在快速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许多不适应,产生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解决。在这样的时候,有效的道德建设就显得非常必要了。在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既需要过去的经验,更需要创新。因为过去的经验属于过去慢节奏生活的产物,从来没有一个历史时期像现在这样快速发展,因此仅仅有过去的经验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创造,这是伦理学理论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以德治国不能走形式主义,更不能把德治等同于管理。强调以德治国,各地区、各部门很可能急急忙忙给老百姓制定一大堆道德条文要求他们遵守,捆住老百姓的手脚,而实际上老百姓的道德水平并没有提高,这就不是道德建设,这只能是加强管理,事实上,我们管理的力量也达不到。邓小平曾夸赞新加坡的管理好。管理是可学的,但管理还不能等同于道德建设。如果我们不是把道德看作出自于人内心、出自于人自己,帮助人进行自己价值判断的力量,这就会败坏道德的形象,影响道德力量的发挥。
德治应该帮助人建立起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判断、价值观念、舆论环境。这需要做大量建设性的工作,如果做好了,国家的治理、法律的推行都会更加顺利。我们具体要做哪些工作呢?首先是教育,其次还需要创设一些条件,使得人们的道德习惯、道德行为容易养成,使人们有一个道德实践的环境,从而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价值判断。第三,道德是处理人和人的关系的行为规范,这就有一个互相了解的问题。社会上人和人的互相了解,实际上往往是被物割断的,是通过物作为中介来互相了解的,这就造成了许多漏洞和扭曲。所以,要建设良好的道德环境,最重要的是帮助人们进行沟通,促进人们的相互了解。沟通、理解后才容易建立道德感情。尤其现在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的特殊人群,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加强和他们的了解沟通,这也需要我们作客观的研究。
我们还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作艰苦而长期的研究,既然是治国方略,就不是某一时某一人的事,需要大家长期共同努力。
“以德治国”思想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江泽民同志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不断提出“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把“以德治国”提到了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一理论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以德治国”是新时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治国方略问题上的一个重大发展,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它给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强调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
第二,“以德治国”是对社会主义关于政治、道德、法律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对今后我国的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的进一步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江泽民同志把“以德治国”明确提到治国方略的两个根本问题上来,提到与“依法治国”同等重要的高度上来认识,对我们在理论上如何正确认识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在实践上如何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深入领会“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全面认识二者所具有的同等重要的意义,避免任何认识上的片面性。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重在教育未违法犯罪的人。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和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则是治本的。只有正本清源,提高人们的思想和道德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巩固社会的稳定。
第三,“以德治国”思想既是根据我国现实发展的需要提出来的,又继承了我国古代优良的道德传统。儒家具有由来已久的重德传统,早在西周之初,周公旦就提出了“敬德保民”的思想,孔子进一步提出了“为政以德”的治国主张。我们所说的“德治”是对古代“德治”思想中优良成分的继承和弘扬,抛弃了其中糟粕性的东西;我们所说的“德治”,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者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垂范作用的“德治”。
第四,在实践上,这一思想的提出,将对我国的社会稳定、道德建设、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必将更好地改善我国社会的道德风尚,有效地保持社会稳定,大大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德法合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
当前,中国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冲击下,国内出现了多种经济形态并存所带来的利益主体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分配形式和就业方式的多元化以及人们对物质生活、文化生活要求的多样化,从而带来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在建立和完善法制体系的同时,提出建立和完善道德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方略。中国哲学史上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究其根底,是与人性本质相联系的。孔子只讲人性是相近的,孟子绍承孔子,主张性善论。他认为人生来就是具有仁义礼智等道德本性,因此,“人皆可以为尧舜”。由于一些人被物欲所蔽,丧失了善性,就需要不断修身养性,“求其放心”,便可恢复善性。这是推行“仁政”、德治的人性论根据。荀子认为“人之性恶”,他把人“心好利”、“好利恶害”看成人的道德本性。由于性恶,就不可采取孟子“求放心”的方法和德治的形式使人改恶从善,而需要“礼法”制度,“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即法治才能使人化恶为善。所以,中国古代社会基本上采取“德法兼治”,即所谓“霸王道杂之”(“杂,合也”)的方略。西方基督教文化认为,上帝创造了天地万物和人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可是他们违背了上帝的意志,偷吃了禁果,被上帝逐出了伊甸园,于是人生来便带有“原罪”。这些就是说人的本性是恶的,于是在国家公共行政系统便强调法治。这是中西“法治”与“德治兼(合)治”的理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德法合治具有中国的特色。
二、法治与德治是冲突、融合而和合的。德与法是治理国家、规范行为的不同方法,前者强调自我道德修养、道德自觉的自律,后者强调法律刑罚的威慑性、强制性的他律,但两者殊途同归,其终极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安定团结、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社会氛围。法治以其礼、法、刑、政规范社会每个成员的行为,使人的行为都统一到各种法律规章制度上来;德治以其伦理道德(包括仁义礼智礼义廉耻)规范、教化社会每个成员的思想,不仅使其自觉地遵守各种法律制度,而且使其在各种环境下坚持道德信念而不动摇。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的“德治”内涵已与古代大相径庭。
三、德治与法治的和合转生。现代的德治与法治根本改变了治者与被治者“不移”状况。“法治”是以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代替了“刑不上大夫”;以依法量刑,纠正了古代法治之弊,使治者与被治者都受法律的管辖、约束,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制度。德治更把治者与被治者和合起来,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时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终日乾乾,夕惕若厉”,“吾日三省吾身”,“正心诚意”,强化自己道德意识,提高道德素质,给自己造就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大动力。治者这样做,便能带动被治者。被治者在认同和接受德法之治的同时,加强自我道德心性修养,以强烈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监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为,完善治者的人格。
法治和德治的合力,定能营造一个民主法制、团结和合、繁荣富强的中国。
“以德治国”方略的意义
江泽民同志最近阐述了在治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他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这种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是说,不依法治国,就不能很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样,不以德治国,也不能很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第一,把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世界各国治国的一个普遍现象。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证明,人类社会没有秩序是无法存在和发展的。当然,不同社会、不同阶级,他们的法律和道德的性质、内容是不同的。但是,他们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管理国家则是相同的。比如,在我国古代,孔子就主张“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里的“宽”是指德治,“猛”是法治,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社会就能稳定。孟子也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只有善心,不能藉此治理好国政;只有良法,良法也不能自动施行。他的意思也是要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在西方,从古希腊以来,统治者的道德品质也是一直是思想家们共同关心的问题。他们总是把自己的伦理道德学说和政治法律结合起来,为他们的社会阶级服务。当然,中国和西方在这方面也有所不同。中国是以德为主,其性质、内容和他们是完全不同的。我们所说的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则是把社会主义德治和社会主义法治结合起来。
第二,道德和法律对社会治理的方式不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可以互补。首先,法治以权威性和强制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动,由于法治具有这种威慑力,就使人们在法律的监督的范围内,不敢做违法的事,但是它却不能使人有“羞耻之心”。而德治是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以此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孔子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其次,法律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只对违法的行为进行惩处,对违德不违法的行为是不干涉的。而道德对人们行为调整的范围则比较法律广泛得多,深入得多,是法律远远所不能达到的。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对“缺德”不违法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弘扬正气,抵制和反对歪风邪气,减少犯罪现象。社会主义德治以此来和社会主义法治共同维持社会主义秩序。再次,法律强调对违法之后的惩罚。汉代思想家贾谊曾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如果加强德治,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提高了,即有了“内心的法”,就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纪律,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产生。所以,德治为法治提供了思想基础。当然,法治也为德治提供了很好的舆论和教育环境,能保障德治顺利进行。德治与法治是互补的,而不是绝对对立的。那种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看法是错误的。
第三,提出“以德治国”,有助于廉政建设和改良社会风气。中国历史上传统的德治思想,都把官吏的道德自觉和修身看成是实行仁政德治的前提。以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们认为,国家政权的最高决策者和各级官吏的品德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兴衰治乱。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说,一个为政者包括君主在内,只要你的行为端正,不发命令,事情也行得通。若是本身的行为不端正,纵是三令五申,老百姓也不会信从。所以,在各种论著和官箴书中,都反复告诫各级官吏如何正己、修身、爱民、待人、清廉、勤政、秉公、尽职等等。他们认为,只要“正百官”,“以民为先”,就能施行德治,施教化,美风俗,甚至直接影响着民德、民风。“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其意思说,为政者的道德作风好比是风,老百姓的道德作风好比是草,风往哪边吹,草就向哪边倒。一般说来,为政者重视道德,爱好礼仪,尊贤使能,勤政廉洁,没有贪利之心,这种风气就会影响老百姓学礼仪,讲道德,美风欲。反之,为政者不重视道德,不讲礼仪,贤人不用,坏人当权,贪污受贿,这种风气就会影响老百姓不学礼仪,不讲道德,社会风气就会越来越坏。因为,“上者,民之表也。”上行下效,影响很快。传统德治思想把德治思想的实现寄期在各级官吏良好的道德品质上,愿望是好的,有些主张也是可贵的。然而,这在封建社会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但不管怎样,他们的德治思想中却提示了一个永恒的主题,即国家各级权力应该由品德高尚的人来掌管。另外,他们德治思想中也极力主张爱民、教民,以德化民。董仲舒说:“教,政之本也。”政治的根本不在权力,而在教化。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各级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指出,共产党员更应该时刻倾听群众的声音,关心群众的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应该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应该说,我们不少党员和干部是这样做的。但是,也要看到,这些年来,由于“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侵蚀了一些党员和干部,致使他们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违法乱纪,执法犯法,出现了腐败现象。这不仅毁坏了干部自身,而且败坏了党和社会主义的声誉。在这种情况下,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加强以德治国,以德治吏,这不仅对进一步克服当前党风、政风不正,深化改革,深入搞好“三讲”和“三个代表”的学习有很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全面发展社会主义事业,迎接新世纪的各种挑战,也具有很重要的战略意义。
“徒法不足以自行”
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相辅相成作用的治国方针。“以德治国”口号的提出,非常重要、非常及时。
一般说来,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是互补的。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要利用法律和道德两手。但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和道德在生活中的作用又是不平衡的。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非常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的。孔子就提出过“为政以德”。但是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当政者主要还是要借助于暴力机构(国家和法)来对人民进行统治的,真正实行“为政以德”的是极为罕见的。人治并非“德治”。它往往既可能超越法律,也可能践踏道德。
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道德和法律失衡更为明显。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成为公民生活中不可须臾离开的东西。“找我的律师谈”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中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的口头禅。可在西方社会中,法律压倒道德,世俗道德的作用日渐淡化,人们转而求助于宗教,宗教起着道德教化和灵魂安抚的作用。用法律来维持社会统治秩序,用宗教来净化和安慰灵魂,这就是西方所谓“法制国家”的现实。“以德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事业,我们的党、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干部和人民是一致的。因而才有可能不仅凭借法律,而且借助于道德的力量来维护我们的社会,来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以德治国”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是可能的、必要的,才不会变为掩盖法律不公正的虚伪外衣。
“以德治国”首先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来要求和教育干部,因为真正管理国家的是各级干部,如果干部的道德水平低,不仅“以德治国”难以实现,而且“依法治国”也会落空。因为一个道德水平很低的干部,最容易贪赃枉法,而不可能公正执法。
“以德治国”还要以社会主义道德来教育人民,教育和培育我们的青年,加强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果不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也很难发挥他们对干部的监督作用。
官风和民风是相辅相成的。官风不正,影响民风。而社会风气不正,也会影响官德。
社会主义社会是历史上的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我们既不能像中国封建社会中那样,重人治轻法治,为政以德落不到实处;也不能像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重法治而把道德教化交给宗教。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承担法治和德治的双重职能,既重视依法治国,又重视以德治国。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很有见解的。
把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紧密结合起来
“德治”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孔子和儒家是“德治”的倡导者。孔子所说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段话包含的思想,可以看作是古代“德治”思想的基本代表。孔子和儒家“德治”思想的主要缺点是:第一,与封建的法治一样,本质上也是“人治”,是皇帝一人家天下之治;第二,轻视法治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把道德的地位抬得过高,有道德万能论的倾向;第三,儒家的德治强调施“仁政”,但在实际生活中,封建统治者对广大老百姓的“仁政”从未真正施行过,德治首先是“治民”,因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第四,儒家德治的内容主要是“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封建伦理纲常。这些都是我们今天在借鉴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时,所应当注意分析批判的。但是孔子和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有一个很大的优点,这就是特别重视民心的向背对于国家治理的根本作用,即所谓“水亦载舟,水亦覆舟”。怎样才能赢得民心、获得老百姓的真心拥护呢?儒家认为,光靠严刑峻法是做不到的,光靠严刑峻法会使老百姓害怕,却不会使老百姓在内心里真正拥戴你;要真正获得老百姓的拥护,必须靠“德治”,即所谓“以德取心”、“以德服人”。“德治”的措施包括许多方面,主要是政令、政策上的,即所谓施“仁政”;但“德治”有一个特殊重要的方面,这就是“德教”。“德教”的主要目的,是把社会的道德行为规范,通过系统的言传师教,特别是通过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转换成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道德良心,使人们能够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按照社会的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调整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孔子讲的“有耻且格”,大体就是这样一种道德境界。这样,“德教”,再加上“修身”(“修身”其实也是一种“德教”,是自己对自己的“德教”),对于古代的“德治”,就具有不可或缺的基础性重要地位。所以儒家据此提出了“德教为先”和“修身为本”的思想。
今天我们强调“德治”、强调“以德治国”,当然不是要回复到儒家“德治”的老路上去,但是儒家的“德治”重视“德教”、重视道德教育的做法,应当说是符合“德治”的基本规律的,值得我们加以批判地借鉴。
重视“德治”和“以德治国”,必须更加重视道德建设,更加重视道德教育。当前道德建设的重点,应当抓两个主要环节。一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精神文明决议中勾勒的道德建设的框架体系,深化对新时期道德发展规律的认识,尽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使人们在调整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的道德关系时,有明确的善恶是非准则可以遵循,防止在新的环境下,因出现道德规范的真空,而造成社会道德关系的无序或紊乱状态。二是要通过各种可以运用的渠道,尤其是要强化道德舆论导向、道德教化和道德实践,使这些道德规范能够为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所认可,逐渐化为他们的内心信念和道德良心,从而提高遵守这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在道德规范的这种转换过程中,教育战线担负着特殊的使命。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是社会进行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其影响力是其他的教育形式所不及的。教育战线的工作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对于广大青少年学生品德的健康成长,担负着神圣的使命,对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具有特殊的责任。我们应当更加努力地工作,不辱使命,向党和人民负责。
当前,在社会的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人们的价值取向日趋多样化的情况下,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对青少年学生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大力弘扬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道德,使青少年学生树立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同时也要结合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和生动活泼的道德教育活动。只有这样,青少年一代才能自觉抵制一切不良思想道德的影响,自觉抵制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思想的腐蚀,自觉抵制“法轮功”等形形色色邪教的诱惑,真正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当前贯彻落实“以德治教”思想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
我国自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教育战线在“依法治教”方面已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迄今为止,已颁布实施了6部教育法律、16 项教育行政法规和200多个教育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局面。但“依法治教”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教育立法和执法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目前在“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方面取得的成绩都只是初步的,两方面的工作离党和人民的要求,离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的要求,都存在着差距。因此,我们在抓“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的工作时,必须做到两手抓、两手硬,真正使“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保障我国的教育事业能够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
“以德治国”就是以代表最先进文化的道德去治国
“德治”和“法治”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是相互促进,相互加强的。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提高了,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这将促进法制建设的完善。因此,“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不仅是不矛盾的,而且是相互依存,和谐统一的两种重要的治国方略。
“以德治国”的关键问题是以什么“德”去治国?我们应该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以代表最先进文化的道德去治国。我们既要摒弃腐朽的封建的道德,又要反对颓废没落的资本主义的道德。我们既要对中国传统道德批判地继承,又要对外国的、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优秀道德进行改造和吸收。
中华民族有许多优秀的传统美德,但是在我们的传统道德中也有许多腐朽的、封建的糟粕,如针对女性的“三从四德”,这些东西千百年来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扼杀了人性,并且部分地取代了法律,而成为对人民进行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因此,我们对我们本民族的传统道德要进行甄别和筛选。
道德不仅有阶级性、民族性、历史性,同时也有共同性,我们也应该向其他民族学习和借鉴优秀的道德。因此,我们应该好好地研究不同文化、不同时期的道德,特别是要研究资本主义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资本主义社会确实是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但是,我们并不要以为他们就不讲道德建设,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几百年间,他们提出了不少非常有价值的道德理论和伦理规范,这些成为整个资本主义文化的一部分,并且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繁荣。我们应该总结资本主义在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如何抓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研究资本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从中吸收对我们有益的东西。
目前,在我国是多种道德并存,既有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兴的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德,还有历史流传下来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有从西方学习的优秀道德;既有沉渣泛起的封建的道德糟粕,也有通过各种媒体传播进来的资本主义的腐朽道德。由于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多元化,我们面临着道德冲突和道德失范的现实,因而摆在我们道德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是总结和概括人类道德的全部优秀成果,做深入的理论研究,给人们提供代表最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道德指向,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正确看待中国的德治传统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有着深厚的历史内涵,它是对中国古代德治传统的批判继承和重要发展。正确地认识中国古代的德治传统,有利于深刻理解江泽民同志的“以德治国”思想。
我们知道,江泽民同志很早就关注中国传统道德的研究和整理。李岚清同志倡导、罗国杰先生主编的多卷本《中国传统道德》,得到了江泽民同志和李鹏同志的重视和支持,并为此书专门题词。这说明,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是他长期思考国家治理问题而提出的一项治国方略,而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向历史学习,吸收前人一切有益的成果,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一贯坚持的工作方针。
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德治传统是这个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德治在思想内涵上,就是以民为本。一些思想家很早就提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认为,民众的感觉就是上天的感觉,民众的意愿就是上天的意愿,民心就是天心;赢得了民心,也就赢得了上天的欢心,就能保持天命,长期保有政权。去私任公,爱利民众,是古代德治根本的判断标准。能爱利民众的政治,就是德政;违背民意、残害民众的政治就是暴政。
当然古代的统治者并不是真诚地实行德治的,他们从来都是把它当成一种政治统治手段。剥削阶级深深地懂得“水亦载舟,水亦覆舟”的道理。统治老百姓,一方面要用刚性的刑罚,另一方面要用柔性的德化。他们讲德治,并不是真的想为百姓着想,而是为了自己的统治能够尽可能地长久。强大的秦王朝迅速灭亡的事实,足以使后来的统治者认识到仅仅靠强权是不足以维持其统治的。因为法治只能在人们犯了罪之后进行惩处,而德治则在人们还没有犯罪之前就将其行为控制住了。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治身,德治治心。两者交相为用,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中国古代的德治作为社会政治的一种手段,操作性是很强的,体系上是很完备的,方法上是很巧妙的。它是从上到下、从国到家、从长到幼而实行的一种系统的道德教育。通过这样的教育,使人们按照“应当”即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去处理社会关系和对待自己的言行,力图收到刑罚不用而国泰民安的效果。
古代实行德治,首先,强调上行下效,为君者、为官者、为父者、为师者的榜样示范作用。孔子说: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其次,强调政治上的用人机制、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的导向作用。其三,古人极其重视循序渐进的、系统的家庭道德教育、学校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这些方面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去认真总结。
我国今天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以德治国”与中国古代的德治有了完全不同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这与古代社会的“以民为本”有着本质的不同。“以德治国”也不是一种统治的手段,而是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文明程度。这是我们应该认识清楚的。
“以德治国”的“德”包括理想信念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重要论断具有丰富的内涵。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德”是广义的,指一种广泛的道义力量和精神力量,其中除了道德外,还包括理想信念即信仰。因此,“以德治国”包含有以共同的理想信念来团结人民、建设国家的意思在内。
首先,“德”本身就具有广泛的含义,比如“德才兼备”中的“德”就不仅是指道德品质,而且包括政治立场、理想信念。
其次,道德与信仰有密切关系。一方面,道德需要信仰的支撑。西方国家的道德往往由基督教信仰提供依据和支撑。我们共产党人的一些道德观念是靠我们的政治信仰支撑。比如为人民服务这样的道德要求,正是共产党人的政治信仰所要求的。另一方面,道德本身也是信仰的一部分。一个完整的信仰体系总是包括道德信念在内。良心就是一种内心的信念。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讲信用是一种道德观念,同时也是一种信仰观念。因为信仰是一个包含不同层次的各种信念的体系。在高层次信念的统领下,信任和信用就成为这个信仰体系中最低层次的内容之一。社会主义信仰不只是相信社会主义一定胜利而已,在低层次上还包括相信我们的社会正在进步,相信社会上好人多,相信周围的人是值得信任的等。马克思曾有个思想:资本主义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观念反映了人们对资本主义制度永世长存的信仰。这个思想是深刻的。
再次,信仰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公共性。这种双重性使它有可能成为治国的工具。治国的工具应该是公共的,而不应是私人的。信仰确实具有私人性,是公民的私事。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主张政教分离,承认并尊重公民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也应该看到,信仰除了具有私人性(这是它的基本特点)外,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还具有公共性。特别是某些情况下,信仰的公共性表现得比较明显。从信仰者的身份来看,如果说信仰相对于公民来说是私人的事情,那么相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则不能说只是私人的事情。国家不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但我们党却不允许共产党员信仰宗教。这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从信仰的不同种类来看,如果说宗教信仰是私人的事情,那么政治信仰则不完全是私人的事情。宗教信仰主要在个人生活信仰中起作用,但政治信仰却主要是在公共生活信仰中起作用。从信仰者的情况来看,如果说个人的信仰是私人的事情,那么共同的信仰则具有公共性。一个社会中有许许多多的人信仰一种共同的东西,并按共同的要求来行动,这不只是涉及个人,而且与社会公众有关。另外,信仰之所以是公民私人的事情,正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离开了国家及其保护,就没有这种私人权利。所以当某种作为私人事情的信仰越出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的范围,而走到社会政治的层面,或者干脆与国家作对时,那它也就成为公共领域的事情。当代世界各国取缔邪教的做法说明了这一点。
从西方思想史的角度看以德治国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论的新发展,是对中国传统的德治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体现了中国特色。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以德治国不仅是中国传统的治国理论的特色,在西方的政治哲学中也有丰富的德治思想。
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千多年的西方思想史表明,传统的西方政治学与伦理学就是内在不可分割的。西方的这个传统实际上是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因此,我们首先看看亚氏的德治思想。亚氏的有关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学》中。亚氏的《政治学》不仅有着丰富的伦理学内涵,而且是以德治理论为中心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的城邦必然是道德上最为优良的城邦。因而唯有具备基本德性的人组成的城邦,才是幸福的城邦。同时,亚里士多德把政治看成是人人有份的事情,没有德性,也就没有优良的政治。在这个意义上,亚氏把德性看成是政治的基础。他认为,在自由的城邦中,任何公民都有成为统治者的可能,因而他们都需要既具备统治者的德性,同时也具备被统治者的德性。公民德性的社会负荷因政治权利的扩大而扩大,因而对公民的德性有了一种全面性的要求,即要求公民有一种完备的品德。在亚氏的理想的城邦中,一个好公民就是一个道德上的至善者。在亚氏看来,正是这些善人的德性铸成了城邦的幸福。
近代以来,马基雅弗利从世俗政治的考察出发,首先提出了统治者在政治上为了政治上的正当目的可以不讲道德的论点,但是,他仍然认为,国民必须要有优良的道德。如果没有优良的民众道德也就没有优良的政治。如果公民缺乏诚实精神和献身精神,政府也就不能依靠民众。在这里,他实际上提出了双重道德标准。
霍布斯可以说是第一个使政治学成为类似于实验科学那样的科学的人。自从霍布斯以来,政治学的合理性不是建立在伦理学的价值理念之上,而是建立在理性精神以及自私人性假设上。然而,这种政治理性经过现代政党政治的实践以及马克斯·韦伯对现代科层制研究,则使人们重新认识到德性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韦伯把现代政治组织看成是理性化的科层组织,理性化的科层组织人员(现代公务员)虽然服从的是工具理性(对于政策没有他的个人责任),但政策一旦制定,他的责任就是忘我执行。在韦伯看来,没有这种纪律与自我克制,整个科层部门就会崩溃。一个多世纪以来,体现这种职业理性的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充分发展,这可以看作是西方国家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同时不放松德治的重大举措。在这个意义上,江总书记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也可以看作是对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德治实践经验的创造性吸取。
德治与法治
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以德治国”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加以强调,这是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发展,是对国家治理学说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在实践中,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决不意味着取代“依法治国”,不意味着要回到传统德治模式中去,而是要更好地和法治一起发挥功能,治理好国家。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所强调的角度、侧重各有不同,但作为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手段,目的和功能是一致的。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德治与法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则通过对社会成员的内在价值引导,来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具有统一的目的和功能。
德治的实施必须以法制为前提、保证,这是不争的定论,但法制的实施也绝对离不开道德基础。德治和法制互补互保,相得益彰,发挥德治的力量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制,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道德就是法制的内在需要。
首先,法律可以动用外在权威手段对社会成员进行强制制约,但如果缺少道德规范的内在引导和自律约束,就很难使社会成员做到真正自觉的履行法律,做到“有耻且格”。仅仅出于对法律的盲从或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产生的法制结果,绝不可能达到那种出自对法律的信服而产生的效果。
其次,法律可以逐步趋向健全完善,但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行为领域,在许多法治达不到的地方,就需要道德去调整,这即所谓“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
再次,法律的建立,是以道德为内在价值取向的。任何立法过程及其结果,都内涵着立法者的理念,并体现着一个社会道德价值取向。封建社会的法律充满着亲尊等级、男尊女卑的道德观念,而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也一定必须同社会主义道德价值取向相一致。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理性取向的表达,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和道德所体现的正义,在根本上应当服从于同一社会价值目标。法制不是不需要道德,人类的法律体系如果不同道德价值目标保持一种内在一致性,就很难成为真正合理的、道德的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一位著名法学家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麦考密克:《制度法论》,22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党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中,一再提出道德建设要进一步获得法律支持,而法制体系建设中,也应当进一步加大道德涵量。
总之,“以德治国”思想具有成熟而丰富的内涵,我们对其应做全面深刻的理解。德治不应仅仅理解为法治的补充。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道德体系作为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表达,它们规定着社会目标,为这一社会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一种独特的力量。在其更为根本的意义上,德治是一个国家治理中的系统工程,无论是在法治领域,还是政治、经济等社会领域,都发挥着无法取代的作用。我们应当在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大力加强道德建设,建立起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调控作用的社会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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