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体制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面发展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体制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26(2002)03-0086-008
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是江泽民“七一”讲话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是限制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源。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公有制已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为人的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共产主义的价值承诺和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促进其实现的过程,是我国社会主义在各方面都形成比较成熟、比较定型的社会制度的过程,也就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江泽民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说到底,是一个体制创新的问题。”(注:《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因此,他的“讲话”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意味着人的全面发展将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体制创新的价值导向。
一、历史教训: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与现实制度
要正确地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体制创新的价值导向,需要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具有价值形态和制度形态,汲取以往把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急于化为现实制度的历史教训。
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社会,贯注着人们的价值追求,具有价值的形态。它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就是消除社会的种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挣脱自然界和社会的种种束缚和压迫,人人劳动,共同享受不断涌流的物质财富,互助友爱,最终每个人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这样的价值追求而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一致的,两者的差别在于将价值理想转化为现实的程度上有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之分,这体现在两者不同的社会制度上。因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另一种制度形态,即体现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现实的社会制度。
这两种形态的社会主义是统一的,即都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但它们有区别。这表现在价值理想是遥远的目标,而社会制度是现实的手段。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是有客观现实根据的,但这主要是指其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为依据,揭示了人类社会必然达到的未来目标;而社会制度作为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属于上层建筑,必须以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造就的现实社会基础为立足点,否则,即使建立了也是站不住的。现实社会的许多状况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是不符合的,甚至是有很大距离的,这不能不反映在现实的社会制度上。对于两者的这种差别,如果将其凝固化,就会否认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导向进行制度创新的必要;如果将其抹杀,就会要求社会制度很快地与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相一致,从而脱离实际陷入空想。
从社会主义社会诞生以来的实践来看,后一种倾向是主要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写于1845至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并未把社会主义社会从共产主义社会中区分出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形态和制度形态是合一的,人的全面发展已完全落实于社会制度:“共产主义所建立的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基础,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6、44-45页。)。这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充分发展所奠定的基础为前提的。以后,马克思在1875年写的《哥达纲领批判》里,认为即使有这样的前提,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因而不能实行完全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按需分配制度,只能实行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保留着资产阶级权利(资产阶级法权)的按劳分配制度。但马克思认为,只需经过被称之为“长久的阵痛”的“过渡”时期,就能清除旧社会的痕迹,使包含人的全面发展在内的价值理想成为现实的社会制度。恩格斯也这样认为,他在1891年说:“一个新的社会制度是可能实现的,在这个制度之下,现代的阶级差别将消逝,而且在这个制度之下,——也许在经过一个短暂的、有些艰苦的,但无论如何在道义上很有益的过渡时期以后——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都将同等地、愈益充分地交归社会全体成员支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43页。)。这里用来形容过渡时期的“短暂的、有些艰苦的”,和马克思讲的“长久的阵痛”是一致的。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写的《国家与革命》,认为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社会制度有所不同的设想,表明“马克思并没有陷入空想,关于这个未来,他只是较详细地确定了现在所能确定的东西,即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之间的差别”。他进一步阐明了这个差别主要在于社会主义制度“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但他认为共产主义的价值理想在很多方面很快就会成为社会主义的现实制度:就人的全面发展而言,“在社会主义下,所有的人将轮流来管理。因此很快就会习惯于不要任何人来管理”(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3、195、217页。)。十月革命后实行的“战时共产主义”体制,正表现了急于在制度上贯彻共产主义价值理想的企图。1919年初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也曾认为,当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就能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全面发展了。
但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使列宁认识到急于按共产主义价值理想来建立社会制度是行不通的。1920年,他指出要公开承认社会主义的不平等,“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必须把对这种公开的承认作为无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础”(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159、581页。)。就在同一年,他写了《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批评了“径直地向共产主义革命前进”的观点,提出共产主义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最高阶段”。因此,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转化为现实社会制度的程度,只能与俄国当时所处的“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相适应:“教育、训练和培养出全面发展的、受到全面训练的人,即会做一切工作的人。共产主义正在向这个目标前进”,“如果目前就企图提前实现将来共产主义充分发展、完全巩固和形成、完全展开和成熟的时候才能实现的东西,这无异于叫四岁的小孩去学高等数学”(注:《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3页。)。由此,俄国在1921年由“新经济政策”体制取代了“战时共产主义”体制。不过,对于社会主义社会要经历若干阶段,列宁只有少数几次提到,并未形成一以贯之的观点。因此,他把实行“新经济政策”体制看作是短暂的“退却”,以至在实行这一体制的当年11月就说:“现在已经有些迹象可以使人看到退却的终点了,可以使人看到我们停止退却的时间已不太远了”(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159、581页。)。这里流露的还是尽快在制度上体现共产主义价值理想的急进心理。
由上可见,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虽然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形态和制度形态的区别;但其把两种形态合一的最初设想以及尽快把价值形态变为制度形态的论述,是某种历史局限性的表现。然而,在以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程中,这却使得对社会主义价值理想完全转化为现实制度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缺乏深刻认识的“左”的错误,似乎有了根据。就人的全面发展而言,这主要表现为“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和建立人民公社制度。
在1958年的第6期《解放》杂志中,张春桥发表了《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注:此文先发表于《解放》1958年第6期,后转载于《人民日报》1958年10月13日。)。此文认为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是等级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表现为:一是人与人之间的森严等级代替了无产阶级的平等关系;二是以等级工资为核心的分配制度,用物质利益原则刺激人们的积极性。它赞扬战争年代的供给制把这样的等级制度破除了,体现了共产主义的价值理想,培养了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人。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把资产阶级法权制度化,而应破坏它,代之以类似供给制的物质水平大体相当的分配制度。在“文化大革命”后期的1974年底和1975年初,兴起了以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为中心的“理论学习”运动。姚文元、张春桥分别写了《论林彪反党集团的社会基础》、《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他们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与旧的社会制度相比,虽然所有制变更了,但由于现在实行商品制度、八级工资制等,如果不在无产阶级专政下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资本主义制度的复辟是很容易的。与1958年相比,他们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在实质内容上,依然是前述的两点,只是将其安置在“文化大革命”以来成型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中:把人与人的等级关系归结为党内走资派的压迫,把等级工资制的物质刺激说成是滋生党内走资派的社会基础的土壤。在他们看来,要遏止作为制度的资产阶级法权,不能仅着眼于分配制度,而要依赖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的政治体制;否则,不足以消除压抑人的发展的不平等关系,不足以阻止人的追求物质利益的片面发展。
如果说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是急于在现实制度中排斥一切不符合共产主义价值理想的旧痕迹;那么建立人民公社则是急于创造体现共产主义价值理想的新制度。1958年我国农村的基层单位开始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当年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的两个决议指出:人民公社制度“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因而“便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便利于人类个性的解放,真正彻底地解放了妇女群众,并使儿童教养得更好些”;这表明“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首先把这一制度叫作“人民公社”的,是陈伯达发表于1958年第3期《红旗》杂志上的《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此文引用了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的几段论述,即共产主义社会将造就“一种全新的人”,就是摆脱了分工所造成的片面性的全面发展的人;认为人民公社这一新制度“是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地、逐步地实现科学共产主义创始人的这样的理想”(注:《红旗》1958年第3期。)。“文化大革命”中的“五七道路”,就是要通过批判资产阶级,把类似人民公社的制度加以普及和发展,使全国变成培养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新人的大学校。
然而,无论是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还是建立人民公社,都忽视了体制创新要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前提。这是与马克思主义相背离的。
其实,如此忽视发展生产力的体制创新,并不能在马克思主义那里找到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最初把共产主义价值理想与社会制度合一时,就十分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完全贯彻于社会制度,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绝对必须的实际前提”;“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人们只能为争取必需品而斗争,不可能全面发展;“还因为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于是“狭隘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真正普遍的个人所代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6页。)。因此,马克思把无视生产力高度发展而设想的共产主义制度称作“粗陋的共产主义”,指出这种共产主义制度只有划一的“劳动的共同性”和“工资的平等”,但对“较富裕的私有财产怀有忌妒和平均化的欲望”,以致“想把不能被所有人作为私有财产占有的一切都消灭”,“想用强制的方法”舍弃不能为所有人均衡禀有的才能;因此,它“到处否定人的个性”,是“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使人非自然地退回到局限于狭隘地域的贫穷的、没有需求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8-119页。)。显然,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和建立人民公社所造成的实际状况,和马克思批评的“粗陋的共产主义”制度相差无几,所不同的是前者以“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和“批判资产阶级”的名义来强制性地实施。因此,这样的体制创新不是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近了一点,而是更远了。于是,如此的体制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被否定是必然的。
以往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导向进行体制创新,必须以生产力发展水平造就的历史阶段为现实基础。
二、体制创新:摆脱对人的依赖和对物的依赖
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体制创新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导向,就既要冲破人的依赖关系,又要克服物的依赖性。这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处于低级阶段所决定的。
马克思认为,人的发展状况受制于一定社会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由此提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这里指出了与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人的发展的三大历史形态:与自然经济占主导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人的依赖关系”;与市场经济占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与产品经济为特征的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相适应的“自由个性”,即个人的全面发展。按照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制度,以第二阶段已创造的条件为前提,其价值导向应当是把人的独立性从对物的依赖性中解放出来成为自由个性。
但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状况和马克思的设想有所不同。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所谓不发达,有两个涵义:从历史来看,中国社会主义所脱胎的旧社会,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很不发达,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则占有很大的比重,生产力很落后;从现实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开始建立,生产力仍然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意味着中国的社会主义从制度上说,是后资本主义的;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来说,将长期处在由前资本主义向后资本主义转变的过程中。这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从这个实际出发,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导向应当是双重的:使人从对人依赖关系和对物的依赖性中逐渐解放出来。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的发展的历史形态,固然表现了历史的必然逻辑,但历史的必然逻辑是在人的有目的活动中展开和实现的,因而其展开和实现就带有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空中活动的特点。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出自于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自觉行为,不象西方那样是自发地从自然经济占主导转变为市场经济占主导。因此,完全有可能以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点的价值导向,即从对人的依赖和物的依赖的双重解放来进行体制创新。邓小平曾把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我们近20多年来,围绕这两个方面已经进行的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创新正体现了上述的价值导向。
20多年来,经济体制最根本的创新是突破了社会主义不能搞市场经济的传统观念,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对人的依赖和对物的依赖的双重摆脱的价值导向。因为市场经济要以人的独立性来消解人的依赖关系,而社会主义则反对人对物的依赖性。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否定,就价值导向而言,则是人的独立性对人的依赖关系的否定。中国的自然经济历史非常悠久,与之相联系的人的依赖关系根深蒂固。我们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方面先天地带有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历史痕迹,另一方面又有意无意地维护着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因而人的依赖关系严重地存在于其中。这最集中地表现为每个人都是“单位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每个人的就业劳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都是由某个固定的单位予以安排的;而单位则服从上一级单位直至国家的统一计划。因此,个人的一切听命于单位,个人的一切也依赖于单位,个人和单位的领导人之间就有了某种人身依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开始使具有浓厚的人的依赖关系的“单位人”向具有人的独立性的个体主体转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个人有了劳动生产的自主权。个人对于劳动生产的地域、职业能够自主地选择,不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上被封闭于某个地域的某个职业。个人自主地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与对方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不象过去,这种交换权完全掌握在单位手中。个人在劳动生产中自主地建立和形成多方面的社会关系,不象过去,这些社会关系只发生于单位与单位之间。与“单位人”相比,有了劳动生产自主权的个人,开始从受人摆布的被动性中挣脱出来了。
其次,个人凭借自身的能力展开竞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的生活改善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基本上取决于单位的安排,而不是取决于个人间的能力竞争。市场经济体制给每个人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竞争的结果则是个人能力较量的结果。这不仅有力地促进了个人的平等意识,而且激发了个人去尽力发挥各种能力,尤其是创造能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取胜。在现代社会,个人的各种能力的培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文化素质。因此,个人在发展各种能力的同时,也不断地拓展了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与“单位人”相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机制,使个人的整体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突出了个人自身能力的重要性。
再次,个人的积极性出自于实现自己利益的自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吃的是“大锅饭”,同一单位的每个人基本上没有利益差别,从普遍的层面来讲,调动个人积极性的手段主要是行政命令和搀杂着道德说教的政治压力。市场经济体制活力在于承认追求个人利益的正当性。这不仅意味着这一体制尊重和维护个人利益,而且意味着个人积极性的高涨依赖于对自身利益的认识,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外在的强迫。与“单位人”相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机制,使个人的积极性比较普遍地涌现出来,突出了个人行为的自愿性。
总之,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比较,一个最明显、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极大地增强了个人的独立性。正是这种区别使后者在效益上极大地超过了前者。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也会出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人对物的依赖性问题。我们肯定市场经济体制,是否意味着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只能消极地坐视对物的依赖性的日益增长和泛滥呢?不是的。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价值导向不仅是摆脱对人的依赖关系,而且要努力消除和遏制对物的依赖性。
贫富两极分化是产生和形成人对物的依赖性的重要社会基础。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利益机制的作用下,必定会产生贫富之间的差距。市场经济体制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但正如邓小平所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因此,他一再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不搞两极分化,我们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注意到了这一点。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123、139、374页。)可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一开始就是以避免贫富两极分化、共同富裕为价值目标的。邓小平认为,到了一定时期,需要在体制上着重地体现这一价值目标。他在1992年说:关于缩小贫富差距,“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小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123、139、374页。)。近年来,有关税收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实施扶贫计划、开发西部地区等等,就表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共同富裕为价值导向的新探索。
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利益机制,还会引发人为物所奴役的一种倾向,即人以追求物质财富和物质享受为最高价值;为此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不惜损人利己,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大肆破坏自然环境。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完善和成熟的过程中需要克服的。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人的获利,必须以付出有益于他人或社会的劳动为前提;如果损人利己,即使得逞于一时,也终将被这一体制所排斥。这样的完善和成熟的过程是法制化的过程,即通过法律的规范,使不能损人利己由外在的他律逐渐化为内在的自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基础和道德原则。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江泽民的“七一”讲话指出:“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意味着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体制。这样的体制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于一体,不允许为了获取眼前的经济利益和物质享受而恶化生态环境。近些年来,退耕还林、关闭小煤矿等等,都表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朝着这一方向在不断地完善和成熟。总之,20年的实践证明,以摆脱对人的依赖和对物的依赖为价值导向进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创新,是完全必要和完全可能的。
这20年来围绕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行了政治体制的改革。民主作为政治制度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紧密相联的。因为建立民主制度是人类政治解放的必然要求,民主制度的涵义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而政治解放和提高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都是人的全面发展所要求的。近代民主制度是由资本主义建立的,它与封建专制相对立。如马克思所说:封建专制的“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1、287页。)。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就是对这一原则的否定。然而,“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1、287页。)。因此,要由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以确立“自由个性”。可以说,民主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始终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导向的。
这就决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必然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导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这一价值导向要求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是对人的依赖和物的依赖的双重超越。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正如邓小平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封建专制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解放后建立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这种传统的影响。因此,邓小平在1980年说:“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他列举了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搞特权等;接着他指出:“上面讲到的种种弊端,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327、334、336页。)封建主义在政治制度上体现的是人的依赖关系。可见,发展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在政治制度上肃清人的依赖关系。当然这样的改革也不是照搬西方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因为后者的民主实质上是富人的民主,显示的是人对物的依赖关系。所以,邓小平一再强调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效仿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鼎立的政治体制。依据邓小平理论,20年来政治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如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农村基层干部的直接选举等,正是以超越对人的依赖和物的依赖为价值导向,推进了社会主义的民主。
江泽民的“七一”讲话,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提出了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导向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这既与表现人的依赖关系的封建专制相对立,又与表现物的依赖关系的西方多党制和三权鼎立相区别,指明了政治体制改革如何实现对人的依赖和物的依赖的双重超越的重要途径。毛泽东在1957年说:“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56-457页。)这样的政治局面对人的全面发展是有利的。但他不仅没能通过制度建设来造成这样的局面,而且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下,实际形成的政治局面是:在上者个人独断专行;在下者则或唯命是从的奴隶主义,或各行其是的无政府主义。邓小平在1962年指出:毛泽东所讲的“这种局面首先要从党内造成。我们国家也要造成这样一种局面。但是,如果党内造不成,国家也造不成。我们党一定要造成这样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我们党内一定要有充分的民主”(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6-307页。)。但在当时,不可能依此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江泽民认为,通过党内民主造成国家的政治民主,最关键的是制度建设。他在“讲话”中强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因此,他从领导制度、决策制度、干部制度、监督制度等方面阐述了怎样由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这就指出了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把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于政治制度的方向。
收稿日期:200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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