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代阿根廷和智利的政党与高级别腐败_自由裁量权论文

1990年代阿根廷和智利的政党与高级别腐败_自由裁量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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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提交给2011年在巴西圣保罗召开的国际政治学会与欧洲政治学会第一届联合大会的会议论文,作者维维亚娜·斯蒂恰娜(Viviana Stechina)系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政府系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文章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政党与腐败的关系,尤其是政党对腐败的影响。作者的研究有利于加深对政党为什么以及如何影响腐败问题的认识。另外,作者长期致力于研究阿根廷、智利的政治机构、腐败及其相互关系问题,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本文也是作者对其过去20年研究的总结。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在过去的20年里,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众都将政党视作最易受腐败影响的组织。有关腐败问题的文献证实了公众的这一观点。已有研究指出,政党与腐败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一方面,政党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影响(利于或抑制)腐败的发展;另一方面,腐败以利于自身不断繁殖的方式改变了政党的结构、功能和规范。

本文将研究政党与腐败关系的一方面,即政党影响腐败发展的方式。总目标是力图加深对“政党为什么及如何影响腐败水平”问题的认识。此处的“腐败”指:在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过程中,附属于公职机构的权力或资源被滥用或使用不当的行为。利益并不一定是金钱,也可能是使官员(或他的家人,或政党,等等)处于一种比原来更好的物质条件之中的好处。本文主要关注政策制定过程中最高层次的国家管理机构的腐败行为。

本文主要关注了20世纪90年代阿根廷和智利私有化进程中政治精英的行为。两国展现了重要的相似性(在政府、宗教、经济发展、社会结构、法律传统和殖民地背景方面),但在腐败的程度上却存在差异。在阿根廷的历史上政治腐败无处不在,而智利却作为腐败水平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代表而引人注目,该国透明国际清廉指数的得分经常比其他拉美国家要高(也比许多发达国家要高)。①这引发了“如何解释该国在腐败问题上成为本地区的非典型形象”这一问题。本文力图通过关注政党来提供一种解答并将政党视为答案的一部分。

政党为什么以及如何影响腐败的发展?

政党自身可能卷入或参与腐败。例如,它们可以利用自己在政治系统中的位置索取贿赂,或者进行交易,通过回报政治好处来换取经济支持。许多研究证明了政党腐败与政党经费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我们都发现了为支持竞选活动而将政府或个人资金转给政党的例子。

政党还可能在腐败中扮演更为隐晦但重要性丝毫未减的角色:它们促成了影响个体行为的激励和机会结构的形成,并通过此方法促进或阻止腐败。一旦在立法机构得到代表,政党会制定和颁布法律,以设法解决市民、商人、官员及其他政治和经济主体认为的不合适行为;它们还会提出监督和惩罚措施。就公共政策而言,进入立法机构的政党通常会负责批准支持政策执行的法律框架。通过这种方式,它们有权针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的行为建立相应框架。例如,它们可以对行政机构的权力施加限制,分散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权力,限制决策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②;或者相反,它们会通过授权或其他办法增加行政权和自由裁量权。结果的指向很重要,因为,公共领域的腐败经常与决策权集中于少数行政官员手中紧密联系在一起。

另外,立法机构中的政党也能通过促使政府负责任为抑制腐败做出贡献。这通常通过议会对国家预算的控制、开展立法监督或通过立法机构与最高审计机构的合作来实现。为了监督政府行为,议员们通常被授权通过一系列监督机制(如质询、要求提供信息、成立特别委员会等)来收集有关政府活动的信息。在许多国家,议员们可以诉诸弹劾程序对犯有严重罪行的高官进行制裁(例如解除公职)。如果行之有效,立法监督有助于使政府行为更加透明、更负责任,从而增加发现和惩罚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在总统制(这正是本文所研究的国家的政府组织形式)内,政党履行自身职责、扮演立法角色的能力相应地与总统的影响力有关。总统的影响力仅部分地取决于宪法赋予的权力;其党派影响力,即总统面对他们所属的政党及政党制度时的影响力,也很重要。总统的立法权和党派影响力决定了他或她影响立法工作(包括各种控制着政策执行的规则的实施)的前景。例如,一个拥有强大党派影响力的总统(他或她是多数派政党的绝对领袖,党员在政党纪律约束下投票)也许在阻挠对行政机构进行立法监督、阻止不利法案的制定、以支持行政权的方式修改法规的内容等方面拥有给本党议员施压的能力。

制度化似乎是认识政党对腐败的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学者主张,腐败与政党的制度化水平有关。这种关系产生于不同的机制。“制度化”意味着,除其他因素外,政党有相对发达的能够贯彻约束原则、控制行政和立法机构中本党党员的行为的官僚组织和领导群体。“制度化”还意味着,政党有较大的组织和经济自主性,相对不受外部环境的制约。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党对外界经济支持的依赖性相对较低,能够较好地抵制外界的压力和要求。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制度化的政党较少参与违法活动。

亨廷顿强调有效的政党组织对减少现代国家中腐败发生机会的重要性。他认为,在制度化的公共利益替代分散的私人利益的过程中,强政党能够将各种社会力量联合起来,为身份认同和忠诚提供基础,这种认同和忠诚超越了狭隘的团体界线。与之相反,有的学者却认为组织良好的强政党会加剧腐败的扩散。伊夫·梅尼(Yves Mény)和黛拉·波尔塔(Della Porta)认为,此矛盾是非常明显的。有证据表明,腐败并不与政党的大小(党员的数量)或政党的组织力量相关,但却与政党加强自身授权及为其代表和政府组织牟取利益的能力有关。当政党占据公共行政机关并渗入公民社会时,腐败就会蔓延。这种对公共行政机关的占据减少了政治家和官僚之间的相互制约,增加了对政府资源的使用,并导致个人影响力网络的扩散,营造了鼓励为个人利益而利用公职的氛围。

政党制度化的程度通常与个人化的政治领导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这一点在拉美表现得非常明显,在那里,是领导人充满个人魅力,行政机构力量强大,政党制度化程度低,通常缺少意识形态方面的凝聚力。对意大利和其他欧洲国家的研究表明,当政党失去其大部分民众和意识形态特征并接受一种极度充满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的议案时,腐败往往会扩散。这也许是因为缺少强烈的意识形态上的忠诚度必然导致用来判定“何种行为是好的”参考标准的缺失。相反,那些对腐败更为包容的原则会得到发展。来自意大利的案例的证据还表明,如果腐败是普遍的,那么腐败往往会产生新的腐败。它能改变政党的结构、功能和道德标准。腐败的政党使自己的成员卷入非法活动之中。此类“非法行为”的社会化使秘密交易系统不断扩大。通过这种方式,政党内部和政党制度中反对腐败的道德障碍减少了,而对腐败的纵容则增加了。

有些学者将政党竞争视为阻止腐败的关键。权力实现转移和更替的可能性为政府在职人员提供了尊重法治的动力。在这种环境下,活跃的反对党能让公众得知滥用权力方面的信息,选民会在下次选举中替换掉那些对此负有责任的官员,因而腐败是有风险的。尽管如此,要实现对腐败的有效制约,政治竞争必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设计。它必须如迈克尔·约翰斯顿(Michael Johnston)指出的那样,高质而且真实,即它必须是数量有限的几个高度制度化政党之间公平、无共谋、确定的竞争,这些政党“与社会中那些重要的、长期存在的群体和利益集团有着紧密的联系”。关于政治竞争和腐败之间关系的经验性证据是混合的。以政治竞争为民主的一种指标的跨国研究显示,民主竞争对腐败水平的影响是非线性的(一种倒U型或J型关系)。专制国家的腐败程度比部分民主化国家要低,而充分民主化国家的腐败程度最低。对丹尼尔·特瑞斯曼(Daniel Treisman)而言,此模型反映了“民主制度运转良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③这一事实。近期关于新兴民主国家的竞争的研究显示,包容的、健全的竞争对抑制腐败非常重要。它尤其与两个方面相关:其一,反对派必须积极监督政策的制定;其二,反对派必须提供能够替代执政党的可信的选举方案。而“政党之间共谋性协议的形式会加剧腐败”。政党之间的共谋暗中破坏了政党竞争,损害了对政策执行过程的积极监管,削弱了对政党参与腐败活动的控制。

可以说,迄今为止,关于腐败的文献尚未对政党与腐败之间的关系提供任何清晰的理论描述。多数证据来自一些个案研究。这些研究表明,政党与腐败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并且其中存在多种运作机制。笔者不准备提供关于已有理论和经验研究的综合报告。此类任务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是,本文会扼要地介绍一些关于“政党对于腐败中存在的差异重要性”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关于政党特征和腐败之间(例如,政党制度化和腐败之间)可能的因果关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向,我们可以就此提出问题。使用一般的因果模型是徒劳的。因为,正如黛拉·波尔塔主张的,腐败对环境条件是很敏感的,同时它还会影响那些条件。这一事实导致很难就因果关系进行一般性概括并形成明确的结论。

阿根廷、智利的腐败及政党的作用

1.阿根廷

在20世纪90年代的阿根廷,严重的腐败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即使自21世纪以来,腐败也并未从公共生活中消失。人们的普遍感觉是,腐败在梅内姆总统的两个任期内达到了惊人的程度。此阶段以一系列腐败丑闻著称,在推进私有化的过程中腐败现象频发。根据阿根廷国家副总检察长诺玛·比韦拉库来(Norma Bevilaqua)的观点,阿根廷所有的私有化都值得怀疑。新闻记者丹尼尔·桑托罗(Daniel Santoro)认为,在私有化过程中,阿根廷官员向商人索要占合约总量10%的回扣;而据爱德华多·巴苏尔多(Eduado Basualdo)估计,被称为“回扣”的贪污或贿赂款项大约占私有化总费用的20%。巴苏尔多还认为,此类收取回扣的行为与私有化进程的多个方面相关,如资产的定价、中标者的选择和管理框架的建立等等。在私有化进程中出现腐败现象的同时,我们还发现,阿根廷的政策制定环境具有以下特征:权力集中、决策中存在大量自由裁量权以及国内问责薄弱。所有这些条件都增加了腐败的动机与机会。本文感兴趣的问题是:政党在此类情形中发挥了何种作用?

我们可以通过考察政党影响支持私有化的法律框架的能力和实力来解答这个问题。在第一个任期内,梅内姆总统成功使议会通过了两个对其推行的结构改革至关重要的法案——《经济紧急状态法》和《行政管理紧急状态和国家重建法》(著名的《国家改革法》)。后一法案授权行政机构通过代表对一大批国有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私有化(以出售和转让的方式)并开展法案附录里所列的各项活动。行政机构在私有化进程的设计和执行方面被赋予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国家改革法》是梅内姆推行的大规模私有化规划的奠基石。根据此法案,议会将广泛的立法权力授予梅内姆总统,从而导致玛丽安娜·利亚诺斯(Mariana Llanos)所说的“总统与议会相对权力的严重失衡”。

《国家改革法》授权行政机关对国家电信公司ENTel和水利公司OSN进行私有化。在两个案例中,行政机关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并能通过行政命令就私有化的多数重要方面作出决定。由于《国家改革法》将规划和执行私有化工程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因而政党对私有化进程的影响是非常小的。

与ENTel和OSN的案例不同,对国家石油公司YPF的私有化并未得到《国家改革法》的授权。这意味着政党有机会在议会中影响与私有化有关的法律框架。为了继续进行私有化,政府需要一项特殊法规来获得立法授权。这是一个非常难以完成的任务,因为正义党和反对党的多数人不支持将石油公司私有化的想法。行政机关被迫与产油省份的官员协商以获取他们的支持(以及那些与这些省级领导有密切联系的议员的投票)。梅内姆政权利用各种策略——与议员建立私人联系、监视议员的行动甚至威胁要依靠行政法令开展私有化等——给庇隆主义政党及其联盟党的议员施加了极大压力。议会刚刚通过关于私有化的授权法案,梅内姆就利用其否决权对该法案按照有利于增加私有化实施过程中的行政权力的方式进行了修正,将那些有可能限制自身决策权或者将行政行为置于外界约束和监督之下的条文统统否决掉。通过这一方式,梅内姆成功阻止了反对党和执政党对私有化的监督。尽管存在广泛抗议,但梅内姆对该法案中相关条文的否决并未被议会推翻。

根据权力的集中程度和行政机构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对YPF的私有化可以被视为一种介于ENTel和OSN两种极端之间的中间案例。在这个案例中,自由裁量权的减少和决策权分散程度的增加意味着采取投机和武断行为的机会和动机减少。但是,梅内姆总统等人仍然拥有重要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行政机构选择主导国际报价的银行时并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梅内姆总统单方面设定了低于市场预期的价格。两个决定都是富有争议的,激起了反对派的批评以及对其背后原因的推测。激进的议员公开指责私有化缺乏透明度,并批评了私有化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方面(例如,公司的估价及监管公司账目的委员会的构成)。但是,反对派既没有成功阻止私有化进程,也没有确保对有问题的政府行为进行立法调查;而法院(当牵涉其中时)也未在使反对派的指控符合事实方面提供帮助。正如在ENTel案例中那样,在政府问责效率低下的背景下,出现了与决策过程中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紧密相关的对不正当行为以及腐败的指控和质疑。

对国有机场的私有化在1998年开始推行,当时是梅内姆的第二个任期。该私有化进程显现出行政机构的权力高度集中并拥有大量自由裁量权。《国家改革法》并未授权对机场进行私有化。1996年,总统向国会提交了一项立法提案,该议案虽获参议院通过,但是从未在众议院全体会议上讨论过。新的法案被怀疑涉嫌严重的不正当行为,并被怀疑该私有化议案会利于黑手党商人。

面对私有化议案在议会被搁置的情况,梅内姆发布了一项行政法令,在未经议会授权的情况下,命令通过一个招标程序来实现对国有机场的私有化;通过另一个法令,他批准了招标的指导原则和私有化的时间表。反对派议员将该案提交给联邦法院。法院判决私有化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根据裁决,总统的法令是违宪的,因而是无效的。该判决后来得到上诉法院的确认。作为回应,总统颁布了一项紧急法令来批准通过先前的法令。法院则同样判决后面这项法令无效并命令停止私有化进程。政府转而通过临时程序求助于最高法院的介入。最高法院允许招标进程继续进行并裁定低级法院的职责不是去决定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矛盾。最高法院还判决,根据1994年宪法,议会的确有责任去核查紧急法令(NUD)的合法性。但是,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议会尚未确立处理紧急法令的原则,也未设立负责对此进行监督的两院专门委员会。根据此判决,最高法院不支持低级法院去核查紧急法令的合法性,因而给行政机构继续进行私有化并通过行政法令作出所有决定大开绿灯。

虽然在众议院占据多数议席,但是激进公民联盟和祖国团结阵线之间的联合既不能终止私有化进程,也不能影响其推进实施。在此意义上,我们发现,在决定与私有化政策有关的行政机构行为的法律框架方面,梅内姆总统拥有非比寻常的能力。这发生在损害议会立法权力和无视活跃的反对派存在的情况下。正如上文指出的,虽然反对党可以公开批评私有化,但却不能终止那些政府决定。问题在于,是否应该授权立法机构中的政党去监督行政机构对那些决定的贯彻执行。更具体地说,我们想知道政党是否能够有效地监督与私有化实施进程相关的行政活动。

在梅内姆第二个任期的最后几年,由于激进公民联盟和祖国团结阵线在议会的代表不断增加以及执政党内部持续增长的分裂,国会的情形开始发生改变。

总之,政党可以借助一系列制度机制去核查与私有化政策相关的行政行为。但是,这些机制却未必能够有效发挥作用。适度严格的政党纪律激励着正义党议员通过各种阻碍监督机制(诸如质询或询问委员会等)有效运作的行动和策略去维护行政机构的决策和利益。梅内姆任内的多数时候,正义党在国会的主导地位反映在立法委员会的构成中。在立法委员会中,正义党委员和反对派委员之间的分歧往往导致观点分裂、报告缺乏结论和工作无法完成。

2.智利

与阿根廷不同,自议会共和国(1891-1924)以来,腐败在智利并不是大问题。智利拥有“未出现总统腐败”的良好声誉,往往被视为腐败程度低的典型案例。尽管在过去的20年,智利确实突然爆出过几件牵涉中高级官员的腐败丑闻,但多数观察者似乎一致认为非法的腐败形式(如贿赂)并未扩散。尽管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私有化进程并未完全避免不正当行为,但在回归民主统治以后,私有化过程中并未发现明显的腐败行为。为何智利的政治环境较少受到腐败的侵蚀?政党究竟在此情形下发挥了何种作用?

让我们在私有化的环境下仔细考察这些关系。在所考察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艾尔文和弗雷总统并未滥用他们的权力,而是在一种审慎和适度的范围内行使他们广泛的立法权。为了达成政策方面的必要共识,两位总统都与反对派(以及执政联盟各政党)达成协议。他们寻求国会的授权来继续推行私有化政策,即使(在一些案例上)国会通过相关议案需要延迟许多年。

对厄尔尼诺阿布拉铜矿的私有化是从1992年5月开始的,依据的是《国有铜矿公司联合法案》的相关条款。为了开采当时尚未开采的矿产资源,该法授权智利铜矿公司(CODELCO)与第三方合作。该行政法案在国会中搁置了一年之久,并饱经论战后才得以通过。执政联盟的议员们与铜矿工人联合会持有同样的观点。他们认为,为保护国有矿产资源不被大量私人开采,需要限制把智利国有铜矿公司的财产转让到私人手中。在参议院,只有三个来自总统所在党(基督教民主党)的参议员支持该法案。该法案能够得以通过要归功于右翼反对派议员的投票。参议院对法案提出了一些修正,这些修正在众议院也得到认可与批准。行政机关否决了法案的部分内容,修改了一些条款,还增加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智利国有铜矿公司应该在与第三方合作开采过程中占资产的多数”的条款。观察家认为,此条款是总统对反对联合法案的基督教民主党议员及联合会作出的让步。

在厄尔尼诺阿布拉的案例中,国会和政党的作用在私有化进程的早期阶段最大(当时正在明确法律框架),其后逐渐减弱。政党和国会在铜矿私有化的实施过程中未发挥任何作用。实际上,负责该任务的是国有铜矿公司而非行政机构。大致而言,授权法案为国有铜矿公司处理私有化进程的核心问题留下了大量的机动空间,涉及方法的选择(直接邀请而非招标)和合作原则的细节的制定等。

1995年5月,当弗雷总统向国会提交改革管理水利和公共卫生框架的议案时,水利公司EMOS实施私有化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开始了。议案的通过能够促进国有水利和排污公司的私有化。私有化的想法在执政联盟的普通成员中引起激烈争论,尤其是在总统自己所在的党——基督教民主党及其执政伙伴社会党中更是如此。而反对派右翼政党却支持私有化计划,并批评执政党阻碍政府的计划。议会对该法案的扩大讨论迫使行政机构同时与反对党和执政党协商。弗雷总统本可以在未经国会授权的情况下启动对水利公司EMOS的私有化,因为数年前他获得了军政府期间设定的特殊法规的授权去推动对该公司及瓦尔帕莱索卫生公司(ESVAL)的全部私有化。但是,行政机构却等了将近三年,才最终在1998年2月迎来了法案的通过。

执政联盟的成员党试图叫停部分出售EMOS的决定,但政府却始终坚持认为,既然私有化进程已经展开,简单叫停该进程会给人以缺乏执政力的印象并会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经济部部长认为,执政党对该私有化进程的反对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国会早已授权私人资本进入公共卫生企业。在私有化的实施阶段,权力的核心掌握在行政机构手中,但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在直接领导私有化进程。相反,出售过程在一个权力分散的、作为经济发展委员会(CORFO)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行政机构——上市公司管理系统委员会(SAE)的指导下进行。决策权相应地分散在一些行政官员和学院机构手中。政治官员与上市公司管理系统委员会的技术部门密切合作,确保了官僚系统的作用。在该私有化进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相对较小。在国家审计长介入并检查了条款的合法性后,就不能再对出售的条件和合约进行修改了。

智利国会中最重要的监督机制似乎是设立委员会调查公共决策。至少三个调查委员会与本文分析的私有化案例有关联。众议院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去调查EMOS招标过程中“可能的不正当行为”。执政联盟的四个议员请求成立调查西班牙国家电力公司与巴塞罗那阿瓜斯公司(Agbar)(该公司在竞标成功的财团中具有决定性影响)之间战略协议的委员会。由于公司联盟参与了中心区的财产转让,该战略协议被认为与《公共卫生服务法》限制公共卫生市场资金集中及禁止同一个公司控制同一领域的多种公共服务的条款相悖。议员们此前曾要求国家审计署介入,而它却在不知道协议的情况下判定该起出售未违反《公共卫生服务法》。与此同时,由于反垄断委员会视其为秘密,国家经济检察官的一个包含战略协议信息的报告未被公开。因此,为评估私有化进程的正当性与透明度,调查委员会也致力于调查介入其中的政府机构的行为。一年半后,调查委员会14个成员中的4个(都来自基督教民主党)对一个报告表示了认可,但该报告却从未在众议院得到讨论。该报告建议下院提请总统终止出售行为,修改卫生法从而避免对法律漏洞的任意解释,将与私有化有关的所有文件送交负责采取必要的法律行为的国防委员会。

由于该报告从未在议院得到讨论,委员会的成立实际上并未在法律方面取得任何重大成果;但它的诸多行动,如传唤和询问总审计长、国家经济检察官、私有化机构的领导人和其他高级官员,在政治上意义重大。首先,正如在反垄断委员会让关于战略联盟的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的决定中看到的那样(此前几乎不为人所知),委员会促使人们重视当局和监督机构在对私有化进行监督时存在的缺陷。其次,事实表明,不仅反对派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核查,而且那些不允许党派因素阻止他们表达对行政政策的批评与反对意见的执政党党员也可以对其进行核查。通过这些行动,相关执政党议员展示了相当程度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突出了智利的政党面对行政机构时拥有的历史力量。

另一个与调查委员会介入相关的例子与厄尔尼诺阿布拉铜矿的私有化有关。反对派议员(来自民族革新党)瓦伦丁·费拉达(Valentin Ferrada)报告,国有铜矿公司的行政人员与正在调查该公司一桩腐败丑闻的众议院专门委员会之间存在一个隐蔽的商业化网络。费拉达还指出,对厄尔尼诺阿布拉铜矿的部分出售是相互矛盾的和不适当的协议的结果。调查委员会未发现存在隐蔽的商业化网络的证据,驳回了费拉达的指控。至于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协议,委员会认为,显然不存在不正当行为;但它同时明确指出,可以获取的信息不足以得出结论性判断;为了避免出现利益上的冲突,该委员会还建议通过一些原则来具体说明可能存在的相互矛盾的情况。费拉达的指控引起了对问责的局限性的注意。

不考虑其法律方面的结果的话,这些委员会的工作还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们的报告引起了精英对制度存在的问题、缺陷和不正当行为的注意,而这恰恰是改革的一个前提条件。对那些尽管合法但却被认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为,尤其有价值。鉴于由总审计署和法官实行的监督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没有众议院参与的情况下,有些特定活动是不能被调查的。

总之,智利国会中的政党建立了一系列用来调查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虽然议会的监督行为通常并不形成具体的法律结果或制裁,但这些行为却是表达批评、唤起人们关注制度的弱点、缺陷和不道德行为的有用途径。立法机关显示出相对于行政机构的高度独立性,因为,不仅仅是反对派议员,来自执政党的议员也支持监督行为。行政官员不能确保一定会获得执政党议员的支持。人们可以期待此情况会对腐败和其他不道德行为具有相当的预防作用。

阿根廷和智利:政党特征与腐败

对私有化案例的考察显示,20世纪90年代,阿根廷和智利之间存在一系列制度与政治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为何对权力的滥用(包括腐败)似乎在阿根廷在加速扩散,而智利却不是如此。阿根廷决策者手中权力的集中程度大于智利,并且他们在决策过程中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也更多。虽然两国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不存在重大差异,但在立法权的实际运用及总统的党派影响力方面,却存在显著不同。

两国行政机构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行政机构如何行使政治权力。梅内姆总统(及其继任者)借助所有能利用的资源去扩张政治权力,甚至有时会明目张胆地无视正式原则和程序。而智利的总统却在运用其广泛的宪法权力方面相对适度,显示出与立法机构和政党更为合作的态度及对法治的更多尊重。这些差别在决定政府官员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集中和自由裁量权水平(及免责程度)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虽然这一描述是准确的,但是如果因此而得出结论认为,20世纪90年代阿根廷的政治环境因梅内姆的行为而更易受严重腐败的侵蚀,则显得过于简单化,也具有误导性。我们不应该忽视,梅内姆之所以能够集中权力并实施其计划,是因为他发现政治和制度环境允许他如此。毫无疑问,他不可能在智利达成同样的目标。智利总统在行使他们的权力时比他们的邻国同行受到更多约束。就两国行政权力受到的制约方面的差异而言,政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面对行政权力时,阿根廷的政党是虚弱的。它们不能通过立法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在其两个总统任内,梅内姆总统以有损国会权利的方式支配着其所在的党派和立法权,他的做法在党内引起明显的反抗。正义党在国会中的纪律相对严格。由于执政党议员拒绝支持很多由反对党提出的倡议,因而降低了国会的独立性与效率。奉行庇隆主义的议员在国会中支持了大多数的行政规划,尽管它们与传统的庇隆主义价值是相悖的。

智利政党在面对行政机构时却表现出相当的自主性。主张对行政规划和行动进行监督的倡议不仅会来自反对派,甚至也会来自执政党议员。执政党积极推动关于政府规划的辩论,支持设立调查委员会。可以认为,这些行为打击了行政领域的不道德行为,因为政府官员没有十足的把握获得同盟的议员的支持。我们不禁要问,执政党议员为什么会这样做?有学者指出,智利的政治阶层在历史上一直对不正当行为保持警惕,对他们的政治对手如此,对包括政党领袖、总统及所谓的“总统的人”在内的本党成员也是如此。他们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他们想维护自己的威望,他们就需要维护总统的威望。但是,如果该机制是真实的,我们不禁要问:比起其邻居来,为何智利人更多地将获得良好声誉视为当务之急?

根据已有研究,一种可能的解答是,他们这样做是出于意识形态上的忠诚。对私有化案例的分析支持了该观点。执政联盟的议员(多数来自基督教民主党和社会党)反对或阻止通过私有化授权法案的行为是建立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这种立场迫使政府不得不与反对派协商。意识形态或许是建立(由执政党议员)负责调查EMOS私有化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调查委员会的原因。正如笔者在前文指出的,意识形态可以提供对抗腐败的规范方面的参照系,因为意识形态往往会形成集体利益和对党员行为的共同期望。智利政党制度的意识形态色彩和极化特征(这在拉美是比较独特的)也许有利于使该国的腐败程度低于该地区其他国家。竞争性多党制容易使政治家更乐意像监督反对派一样监督本党成员,目的是在政治斗争中能够生存下来。意识形态和竞争也许会相互推动,从而共同形成更显著的反腐效果。

对不正当行为的警觉也可以通过横向关系与网络在智利政党内部的普遍存在得到解释,这种情况阻止了个人色彩浓厚的领导人的崛起,加强了政党的责任感。基于对中间政党政治文化的研究,有学者认为,政党内部的团体或派别——通常具有世代特征——坚持对其成员(特别是领袖)进行监督,要求他们诚实、守法、拒绝垄断或滥用权力。这阻止了政党内部富有个人色彩的领导的成长及专制结构的形成。对合法性的尊崇充当了确保不同政治亚文化共存的共同的规章制度的基础。

如果党内的横向关系有助于解释对政党领袖的权力约束,那么,此种类型的关系是如何在智利普遍存在的?研究者认为,这反映了各社会阶级内部(不是各阶级之间)的横向关系对各阶级相应的政治组织的影响。历史学家马里奥·贡古拉(Mario Góngora)则提供了不同答案。关于阿莱桑德里政府(1958-1964),贡古拉写道,占据了当时多数政党领导权的“居统治地位的中间阶层”继承了贵族对“强人”的厌恶情绪、对政府当局的敌视以及参与政府和反对派之间游戏的能力。上层阶级一定会“讨厌‘强人’型总统,因为上层阶级具有的群众特征就包括反对过度的个性化特征”。这是值得注意的,因为智利和阿根廷政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智利的上层阶级支持民主原则并致力于建立代表制度,而阿根廷却不是如此。在阿根廷,1912年政治参与扩大后,并未出现迎合上层阶级利益的保守主义政党。这降低了该阶级对民主的接受程度并增加了其对军方干预政治的支持。如果贡古拉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一种合理的推理是,上层阶级政党参与民主游戏有助于反对权力集中的态度在智利政治系统中传播。

对加布里拉·蒙廷诺拉(Gabriella Montinola)而言,政治竞争与抑制腐败有关系,但其作用却是单向度的。她认为,智利在20世纪30年代腐败的减少反映了政治竞争开始伴随一种单一优势(左派/右派)模式的出现这一事实。这样的环境使政治家为了确保选民的选票而更乐于进行监督,不仅监督政治对手,也监督本党成员。正如本文前面指出的,学者们在“何种因素使政治竞争对抑制腐败有效”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利用耶尔齐·格瑞斯马拉-巴斯(Jerzy Grzymala-Busse)的标准去比较20世纪90年代智利与阿根廷反对派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两国的反对派都积极地监督政策制定过程。但是,就代表权和提供可信的选举替代方案等方面而言,阿根廷的反对派要弱小一些。虽然存在各种各样的腐败丑闻,正义党还是在1995年的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中获得胜利。之所以如此,在一些学者看来,是因为缺少强大的、可信的方案来替代庇隆主义。而智利的反对派在国会中却实力强大。这不是由选举结果造成的,而是源于从独裁主义时期继承下来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当时是为了确保独裁者对国会代表权的控制)。

20世纪90年代,阿根廷的局面是弱小反对派与政党组织薄弱、领导人个人色彩浓厚的执政党共存。正义党制度化水平低,是因为它起源于运动以及庇隆(及后来的梅内姆)对建立强大的政党等级结构和稳定的内部运行规则的抵制。低水平的制度化和领袖的个人色彩的结合限制了内部的不同意见,阻碍了党内问责的形成。由于缺乏合法途径组织内部反对派,该党的非正式与薄弱的常规结构阻挠了对政府改革至关重要的党内联盟的形成。虽然意识形态方面的教化(被总结成“社会正义,经济独立,国家主权”的口号)是庇隆主义与大众关系的组成部分,但庇隆主义者支持的是庇隆本人,而非政党的学说。该党走运动路线这一特点使政治权力集中于总统手中成为可能,而领袖往往被认为最能了解什么对人民是最好的。像庇隆一样,梅内姆对政策采取了一种灵活的实用主义态度,因而提高了其政府的自主性并提升了其采取有别于庇隆主义教条的规划的能力。缺少强大的政党组织和连结纽带,有益于增加梅内姆面对政党时的自主性。相对严格的政党纪律为在国会通过行政机构的倡议、阻止其不满意的议案、阻挠那些力图审查行政活动的倡议提供了便利。政党纪律相对严格是诸如选举原则、政党结构、议会组织等制度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与此同时,主要反对党激进公民联盟也显示出各种走运动路线的趋势,这些趋势影响其组织,限制其制度化,提高了政党领袖和普通党员之间的联系。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反对党都未在20世纪90年代展现出文献中所说的能够阻止腐败的政党特征。就反对党的力量与特点(很明显,不是其制度化水平)而言,变化已经开始了。仍然显现出20世纪90年代多数显著特征的庇隆主义政党仍然执政,腐败仍然是困扰阿根廷的严重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考察了政党在政治结构顶层增加或减少腐败的可能机制。对阿根廷和智利私有化进程的分析展示了在政党与行政机构关系(包含对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上两种完全不同的国家模式。

在阿根廷,在给行政权力以约束方面,政党是相当不成功的。反对党,尤其是激进公民联盟,批评行政行为,公开指责不正当行为,但不能阻止行政决策。在某种程度上,激进公民联盟增加了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也增加了公众对不正当行为的认知。实际上,对阿根廷案例的分析表明,活跃的反对派的存在还不足以抑制腐败。这证实了其他研究曾经提出的观点,要形成对腐败的有效制约,反对派必须足够强大。

对智利与阿根廷案例的比较分析还表明,为使行政机构对自身行为和决策负责,政党面对其在政府中的成员时的影响力与反对派的影响力一样重要。执政党与行政机构形成何种关系在决定滥用行政权力发生的可能性方面至关重要。在阿根廷,20世纪90年代行政权力的扩张只有在执政党的帮助下才成为可能(执政党在议会中坚定地支持梅内姆的计划)。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没有最高法院的倾向性介入,对国有机场的私有化是不可能实现的。根据其裁定,最高法院批准通过行政法令转让机场特许经营权(而该决定在国会中却缺乏支持),同时它还损害了基层法院有效监督行政行为的能力。

与阿根廷不同的是,在智利,我们发现政党能够阻止行政机构的权力集中,能够增强其问责。智利的政党为何避免了人格主义并维持了对总统和其他党员的警惕?意识形态上的忠诚、政党制度化和政党内部横向网络的存在缺一不可。虽然确切的机制尚未明确,但它们的共性似乎是,这些政党特征促进了党内规范方面的参照系的形成,该参照系就适当行为提出了期望,并促使党员不仅乐于监督(和处罚)政治对手的不当行为,也乐于监督本党党员的不当行为。因此,关于政党与腐败关系的一个核心研究问题应该是:此类具有建设性的参照系是如何逐渐产生、发展并持续发挥作用的?本文提供了一些对该问题的尝试性回答,而本领域需要开展更多研究。

①在1995年到2010年间,智利在该排名中的得分在6.05至7.94之间。该排名的分值范围从0到10,其中0意味着最高程度的腐败,而10则意味着几乎没有腐败。参见:htpp://www.transparency.org和http://www.gwdg.de/~uwvw/,以及世界经济环境调查(WBES 2000)。

②自由裁量权意味着由于法律条款是宽松、模糊、相互矛盾、不完整或不存在的,公共官员拥有根据他或她的自我判断做决定的权力。

③该模型源于两种控制形式的混合效果:专制政权中上层的高压控制以及发达民主国家通过选举实现的民主控制。在仅实现了部分民主化的政权中,民主控制并未弥补已经弱化了的上层高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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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阿根廷和智利的政党与高级别腐败_自由裁量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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