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簡《編年記》中“喜”的宦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編年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睡虎地秦簡《編年記》記載了秦從戰國晚期到始皇時期的大事,和一位小人物“喜”的生平家事,是一部由多個層次構成的書。按照整理者的看法,從秦昭王元年到秦王政十一年的大事記是一個層次,這一段內關於“喜”的記載和秦王政十二年以後的簡文筆迹較粗,可能是後來續補的結果。①後一層次中的喜,一般認爲即出土竹簡的M11號墓的墓主人②,身份是秦南郡的低級官吏。由於簡文釋讀的疑難,喜的仕宦履歷還有可議之處。一是秦王政四年“喜□安陸□史”一句,缺釋兩字整理者懷疑分別是“除”和“御”,整理說明即按此介紹喜的履歷,但這個履歷並不符合當時的官吏升遷制度。二是《編年記》載喜於秦王政六年(二十二歲)爲安陸令史,次年調任鄢令史,此後在鄢縣治獄,並多次從軍,應積累了相當的功勞和年資,而此後的二十四年卻未見升遷記録,也令人生疑。 這些疑難原本不易解决,所幸最近出現的材料和研究提供了新的綫索。以此爲契機,可以補正《編年記》簡文釋讀,復原喜的宦歷,思考其與同墓所出簡册的關係。由於簡文對個人生平的記載與大事記合併混抄,對簡文的改釋和改讀還會影響對秦統一前夕若干重要史事的認識。 按《編年記》,喜生於秦昭王四十五年。至秦王政元年,喜十七歲,始傅,作爲成年男子登記戶籍。秦王政三年八月,喜“揄史”,被授予“史”的身份,成爲小吏,時年僅十九歲。次年十一月,喜“□安陸□史”。③由於秦以十月爲歲首,此時距喜“揄史”僅三個月。看來,這應是喜仕宦生涯中的第一個具體職務。 “安陸”前一字作“”④,整理者懷疑是“除”,文意通暢,從字形看也是合理的。後一字作“”,左部模糊,中間殘損,只有右部所从的“卩”比较清楚。過去据此偏旁推测爲“御”,從字形上說得過去,在制度上却難以講通。栗勁就指出:“如果秦縣令下設御史,其官階也必然高於令史,喜‘揄史’的第二年,就被任命爲御史,是不符合正常升遷程序的。”⑤御史是皇帝或國君的史。秦派出御史監察諸郡,見於史載⑥,縣一級是否設御史,則没有直接史料證明。《編年記》整理者引據《戰國策·韓策》及《韓非子·內儲說上》,以求說明戰國時有的縣令下設有御史。實則這些史料中的御史即便設在縣,也是由中央或監郡御史派出的,與縣令没有統屬關係。岳麓秦簡《爲獄等狀》“癸、瑣相移謀構案”中,監御史康劾州陵縣守嗇夫綰論處不當,要求重新論處後上報新的處理方案。⑦這位康無論是郡監御史還是其部在縣的派出人員,秩級都應高於或相當於縣的長吏。這樣的御史,不可能由剛剛“揄史”的人擔任。 在“揄史”和出任令史之間,喜有可能經歷何種職務呢?對此,里耶秦簡8-269號所見的資中令史釦伐閱,提供了啓發,其文如下: 資中令史陽里釦伐閱 十一年九月隃(揄)爲史 爲鄉史九歲一日 爲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 爲令史二月【第一欄】 年卅六【第二欄】 可直(值)司空曹【第三欄】 這位釦是原任資中縣(當時應屬蜀郡)令史,秦王政二十五年調往新設立的遷陵縣爲吏⑧,並落籍在陽里。⑨因此他有伐閱被送至遷陵,經主事者批示,指派作爲令史在司空曹值勤。⑩釦在揄史後到爲令史前,擔任的第一個職務是鄉史。以此爲參照,再來看《編年記》中的殘字“”,左部可釋爲“”,聯繫右部的“卩”旁,可推測原字是“卿”。“卿”、“鄉”本爲一字,睡虎地秦簡中的鄉里的“鄉”多用“卿”字來表示。(11)《編年記》中的“卿史”當然也就是“鄉史”。(12) 郭洪伯最近已經論證縣的稗官及田、鄉部中有史,並說明了這一職務的類似於“秘書”的輔助性功能。(13)此外,這些史在身份上也與佐有別。睡虎地《秦律十八種·內史雜》: 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 可見史有專人專職,低級吏員如果無史的身份,即便有能力書寫,亦不能從事史的工作。《內史雜》還有如下律條: 非史子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據此,如果不是史的兒子,則無權在學室學習。學習的內容自然是史的書寫技能。可以參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中的如下規定: 史、卜子年十七歲學。史、卜、祝學童學三歲,學佴將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學童詣其守,皆會八月朔日試之。史學童以十五篇,能風(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爲史。 根據漢律承襲秦法的一般情况,這條律文的基本內容也應與秦律相同。律文規定史之子能够學史,考核合格乃得爲史。結合《內史雜》律條可知,秦至漢初的史保留著世官制度,父親不是史的人不能進入官立的學室學習史的技能。看來,秦及漢初的史與非史不僅職能有別,而且存在身份上的差异。縣之稗官和田、鄉部的佐,不具備史的身份。(14)只有經過考試認定爲史的人數不足時,太史和郡守纔會提拔資深的佐爲史。(15) 《編年記》中的喜十七歲始傅,約三年後的八月揄史,符合《史律》規定的“年十七歲學”,“學三歲”,“會八月朔日試之”。由此推測,喜很可能是有資格入學室的史之子。根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成爲史後還要將八體課呈太史,每縣取最優秀的一名直接提拔爲令史。其他大部份史則要在爲令史之前積累更多的功勞資歷,擔任稗官和田、鄉部的史應是其主要途徑。喜與資中令史釦都没有直升令史,相比之下喜揄史時更年輕(二十歲,釦二十三歲),升遷速度更是飛快。從揄史到爲令史,釦花了十三年,喜僅用不到三年,仕途可謂相當順利。以常理推測,喜在成爲令史到去世的二十四年中,應該還有機會進一步升遷,反映在《編年記》中。 《編年記》秦王政二十一年條記事的末尾兩字,整理者釋爲“□屬”,與此前的“有死”兩字連讀,認爲是記與昌平君相關的軍國大事。今案原來未釋的一字,字形作“”,細審當是“爲”字。《編年記》中書體相同的“喜爲安陸令史”一句,“爲”寫作“”。雖然不十分清楚,還是看得出來兩字結構和筆畫相似。“爲屬”二字應獨自成句,是關於喜個人的記事,指擔任南郡屬。 屬是丞相、二千石官(含郡守)屬吏的一種。秦和西漢郡守的少吏有卒史和屬。西漢末年,東海郡守屬吏的員額有卒史九人,屬五人。(16)從史料看,屬的職能與卒史相當而位次秩級略低。他們互相之間没有固定的統屬關係,同值一曹則有先後之分,各自從事則職能等齊。郡的屬應該與卒史一樣可以擔任某曹的掾。尹灣木牘中的《東海郡属吏设置簿》中關於卒史和屬有如下兩條: 學六人員 十人,其八人員,一人請治所,贏員一人。今右夬亡。 上條“學”前所殘的鄰近一字疑是“文”。“文學”即文學卒史。東海郡卒史員額爲九人,除去文學六人,尚餘三人。下條所殘字疑是“列曹”或“曹史屬”,指領值諸曹的卒史和屬。“其八人員”,即前所餘卒史三員加屬五員。末云“今右夬亡”,指右决曹無史、屬主事。(17)此條將卒史和屬合併計算人數,可見兩者職能一致。這方面的證據還見於里耶秦簡16-5所抄洞庭郡文告,節録如下: 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屬尉:令曰……嘉、穀、尉各謹案所部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夬(决)泰守府。嘉、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 洞庭郡同時派出卒史、假卒史和屬三人,分別到屬縣監督法令執行,並在當地代表郡守接受縣的報告。三人的職掌權責完全一致,只是在文告中排名保持固定的先後順序,顯示出身份有高低。 秦和西漢的卒史在屬吏中地位較高,通常由勞績突出的斗食或有秩官吏(令史或田、鄉部、稗官嗇夫)和有秩升任或遷轉。(18)岳麓秦簡《爲獄等狀》中的“同、顯盗殺人案”、“□盗殺安、宜等案”,提供了秦統一前夕南郡的資深令史通過特殊的業績被提拔爲卒史的例子。兩者都提到升遷者符合勞年中令、清潔毋害、敦慤守事、心平端禮等條件,其中的一位觸已任令史二十二年,年齡達四十三歲,可見標準頗高。(19)屬雖然職事與卒史相同,但地位明顯較低。岳麓秦簡中有一條秦律說: 諸吏爲非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屬、尉佐及乘車以下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遠□……【1866】(20) 律文中,“上御史”指通過御史奏聞,名義上由秦王(後來是皇帝)親自發落。前一“丞相”前當有“上”字,可能是蒙上文省略,也可能是抄漏了。屬及二千石尉的佐,重新任命可由丞相府直接處理,而二千石官的卒史和縣的丞、尉以上需經由御史,說明兩者之間存在一條重要的等級分界綫。(21)由於屬與卒史存在這樣的關係,當提拔對象有能力但年資較淺時,先任命爲屬,應是兼顧纔用和資格的合理辦法。喜爲屬時,年37,已任令史十五、六年,比觸資淺,有可能因此暫不任爲卒史。 通過上述考證,喜的宦歷已經比較清楚。秦王政三年八月,喜十九歲,獲得史的身份,三個月后被任命爲南郡安陸某鄉的鄉史。秦王政六年四月,喜二十二歲,升任安陸縣令史,次年正月,調任同郡鄢縣令史。秦王政十二年四月癸丑,喜二十八歲,“治獄鄢”,即出任鄢縣的獄史。(22)秦王政廿一年,喜三十七歲,升任南郡郡屬。這份履歷爲研究秦代基層官吏的升遷途徑提供了一個完整的案例。 與《編年記》同墓葬出土的,還有秦王政二十年南郡守騰下發給所屬縣道官吏的文書抄本。該文書意在糾正官吏中的不法行爲及對不法行爲的縱容,其中說: 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 郡守派到各縣巡視舉劾、報聞情况的人,應該是郡的屬吏。現在,了解了喜生前不只是縣一級的屬吏,而曾任南郡郡屬,是否可以重新考慮他擁有這個抄本的原因?對於同墓出土其他簡册的性質和來源,有没有可能因此産生新的認識? 此外,確認喜曾“爲屬”,還引出了一個新問題。《編年記》秦王政二十一年條,整理本釋讀作: 廿一年,韓王死。昌平君居其處,有死□屬。 釋出“爲”字後,“有死爲屬”顯然難以連讀。本句讀法不得不改爲: 廿一年,韓王死。昌平君居其處,有(又)死。爲屬。 據此則昌平君死於秦王政二十一年,與《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三年“荆將項燕立昌平君爲荆王”的記載相矛盾。如果這一改讀無誤,就不能不重新思考和認識秦滅楚的歷史過程以及昌平君、昌文君、項燕等人在其中發揮的作用。(23)此事前人已經提出多種不同的看法(24),問題相當複雜,只能留待另文討論了。 ①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精裝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注釋頁3。實際上,在所謂第一個層次中,昭王元年到十二年的書體明顯右傾,後文則略顯左傾,應非同時書寫。 ②《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雲夢睡虎地秦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頁69。 ③釋文據《睡虎地秦墓竹簡》(精裝本),釋文注釋頁6。 ④本文引用睡虎地秦簡字形圖版采自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綫裝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7年。行文中圖片已縮小,相應大圖見文中所列字形表。 ⑤栗勁:《〈睡虎地秦墓竹簡〉譯注斠補》,《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4年第6期,頁91。引文中後一“御史”,原誤植爲“令史”,今據文意改正。 ⑥關於郡監御史,參見游逸飛:《守府、尉府、監府──里耶秦簡所見郡級行政的基礎研究之一》,《簡帛》第8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頁234~236。 ⑦見朱漢民、陳松長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頁13、99。 ⑧釦於秦王政十一年九月揄史,爲鄉史九歲一日後,至秦王政二十年九月,又爲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至秦王政二十五年十一、十二月間,爲令史二月後調任遷陵,時在秦王政二十五年正月、二月間。《里耶秦簡》8-757云“遷陵廿五年爲縣”,即秦王政二十五年,遷陵初設爲秦縣。 ⑨承魯家亮先生提醒,遷陵縣有陽里,見里耶秦簡8-78、8-1477等,故可推測伐閱中的“陽里”很可能是指釦在遷陵縣的落籍地。 ⑩關於令史與縣廷各曹的關係,參見郭洪伯:《稗官與諸曹》,《簡帛研究·二〇一三》,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 (11)已知秦統一以前抄寫的簡牘,通常用“卿”來記録“鄉”這個詞,至秦統一后纔通過書同文字的規定,用“鄉”分擔“卿”字的職務。參見拙文:《里耶秦方與“書同文字”》,《文物》2014年第9期。 (12)這裏需要補充說明,《編年記》稱喜除“安陸鄉史”,僅稱縣名,與里耶秦簡中出現的“貳春鄉史”(簡8-342)不同,容易讓人産生疑惑。對此可以從兩方面來解釋。首先,從張家山《二年律令·史律》來看,史由太史或郡守統一管理和派往縣道官。鄉史是縣直接管理任命的吏,部署在某鄉,卻並不隸屬於鄉,故可冠以縣名。其次,《編年記》中的個人記事不同於官文書,行文無需嚴格遵守定法,即便省略鄉名,也不足爲怪。 (13)參見郭洪伯:《稗官與諸曹》。 (14)關於史的討論,參見李學勤:《試說張家山簡〈史律〉》,《文物》2002年第4期。李先生已經指出,史的世襲限制到《說文解字》的時代(東漢)業已解除。據我觀察,佐、史之間的身份和職能差別可能也存在一個逐漸消彌的過程,這裏不能展開討論。 (15)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云:“史、人〈卜〉不足,乃除佐。”(簡841)又云:“吏備(憊)罷、佐勞少者,毋敢亶(擅)史、卜。”(簡842)這裏還要指出,目前所見鄉史的實例僅見於秦,漢代是否還有鄉史尚難斷定,不排除像監郡御史那樣被廢除的可能。 (16)見尹灣漢簡《集簿》、《東海郡吏員簿》,連雲港市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頁77、79。 (17)該木牘再下一條概括書佐的情况,亦云“今右夬缺”。可見當時右决曹空置無人。 (18)參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7年,頁108~109。所引《史記·蕭何世家》、《漢書·張敞傳》《朱邑傳》皆是其證。 (19)簡文見朱漢民、陳松長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叁)》,頁180、181、191。此簡文所反映的卒史遷任條件,又見游逸飛:《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學位論文,2014年,頁107~108。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亦載有秦王政六年,咸陽獄史舉因“能得微難獄”,辦案表現突出而被奏請補卒史。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頁111。 (20)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頁75~76。 (21)衛宏《漢舊儀》載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員有“史二十人,秩四百石,少史八十人,秩三百石,屬百人,秩二百石”(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頁68~69)。史在丞相府中的地位類似於二千石官的卒史,丞相史較屬秩級爲高,也可旁證卒史與屬的關係。 (22)獄史秩級與一般令史相當。岳麓秦簡《爲獄等狀》“□盗殺安、宜等案”中的官文書說獄史觸“爲令史廿二歲”(朱漢民、陳松長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叁)》,頁191),可見在晋升卒史時,獄史並非令史以外的更高一級資歷,而包含在了任令史的年資中。由此推測,獄史可以說是一種特殊的“治獄”令史。 (23)黄盛璋在《雲夢秦墓兩封家信中有關歷史地理的問題》(《文物》1980年第8期)一文中曾把“死”字與昌平君聯繫起來,推測他在秦王政二十一年就死了,項燕後來所拥戴的是昌文君。可惜黄先生對此没有論證,後來學者一般也未予采信。 (24)除上述黄盛璋文外,主要的討論還有田餘慶:《說張楚》,原載《歷史研究》1989年第2期,收入《秦漢魏晋史探微(重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辛德勇:《雲夢睡虎地秦人簡牘與李信、王翦南滅荆楚的地理進程》,《出土文獻》第五輯,上海:中西書局,2014年。卧虎藏龙“新年编辑”中“快乐”的太监_文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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