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书面提问看澳门立法会议员的利益表达与公共政策参与_香港议员论文

澳门立法会议员利益表达与公共政策参与的探析———个书面质询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澳门论文,公共政策论文,探析论文,议员论文,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戴维·伊斯顿(1998)指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歧府按一定价值标准对社会资源作出权威性的分配。同时,民主社会的发展强调多元的参与(罗伯特·达尔,2003),个人和团体往往会更积极地向政府提出政策诉求,努力寻求政府采取有利于他们的行动;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个人、利益群体、立法机关、行政当局的互动交往体现为政策制定的基础,而不同形式的政策争论与质询亦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一部分。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政策制定、参与与其政治制度发展、利益代表有着密切的关系。澳门独特的“社团治理社会”模式,在世界殖民管治历史中是一个平稳发展的奇葩,形成了星罗棋布的社团网络。在公共物品供给、社会整合方面,社团发挥了部分的政府职能,而在利益表达方面也出现了社团功能“准政党化”的情况。在社团结构上亦具有成员角色交替的特征(娄胜华,2004),一些主要社团的领导人士往往相互兼任不同的社团领导职位(潘冠瑾,2010)。通过提供部分的公共物品或服务向传媒及政府反映政策意见,以及透过直选、间选及委任方式多方面参与政治活动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

由于历史的缘故,澳葡时期特殊的政治环境使得社团取代政党承担着利益代表者的角色(潘冠瑾,2010),但澳门社团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皆以魅力型领袖家长制管理和简单混合式组织结构为特征(冯邦彦等,2010)。在社团领袖选举上鲜有内部竞争,并形成了一个相对较紧密的社交联系圈子。为此,社团成员在缺乏话语权的情形下,其领袖的代表性相应降低。相对而言,纵使立法会选举并非全部议席均由自然人选民直接选出,但在各种利益代表者中,以立法会议员所具有的民意代表性最高,因其较大程度上体现了大众的选择结果(选举的过程)。

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代议制度的本质是政治精英作为市民大众的代表进入立法机构,旨在维护公众的利益而行使被赋予的权利。因此,在政治系统的运行中,大众的诉求透过政治精英的中介实现“输入”到“输出”的转换(戴维·伊斯顿,1998)。立法会作为澳门唯一的立法机关,议员与其他利益代表渠道,如行政系统内作为咨询组织的成员相比,其拥有的政治力量最大。因此,议员所具有的角色、力量、民意代表性等,注定了其与利益代表的本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澳门,过往较多与精英、利益代表和公共政策相关的研究以社团为对象①,对政治精英②组成部分之一的立法会议员研究相对阙如。而2012年正是澳门政制发展重要的一个年头,完成了自回归后首次的政制发展调整。③立法会直选和间选各增加2席,立法会的规模达33席,澳门政制发展将给未来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带来一定的影响。本研究运用量化实证方法,透过议员的书面质询分析,了解议员是否因进入议会途径不同而造成其利益表达行为的差异,并从政治代表功能的角度为切入点,透过量化的结果探讨利益表达与政策制定的关系,以期为该研究领域带来一点新的启示。

二、政治精英的利益代表与利益表达作用

利益的概念自古由来,与人类的生活具有不可分割的原生性,亦是公共政策中最核心的要素(陈庆云,2007)。捷克经济学家奥塔·锡克(1984)认为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愿望的东西。而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李淮春,1996)。因此,不管是个人生存的需要还是社会化过程的必需品,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利益的表达也就具有其必然性和现实性。

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行议会民主的国家或地区,人们主要通过选出的代表在议会中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迫使政府采取有利于自身的行动或决策。詹姆斯·穆勒(James Mill)认为按照人民利益使人民接受统治的唯一方法就是人民管理自己,但由于在现代国家中,“直接民主”不可行,所以代议制就成了唯一可以采用的形式。这一制度让人民行使选举权,通过代表的委任和免职以及议会来迫使统治者准确地反映人民的利益(王绍光,2008)。

利益表达是个人或利益群体在立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立法者提出意见、申张其态度意向,期望以一定方式实现其目的的行为,从而影响政策制定的结果。然而,由于立法表达的分散性和个体性,利益主体(大众)的利益需要经过有效的整合,得以达成共识性利益诉求。比较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和鲍威尔(1995)把政治过程分为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政策实施四个阶段,其中利益表达是第一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精英在比较分析各种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发挥着意见收集、整合、分析以及表达的作用。

政治精英所具有的“代理人”角色,透过其所具有的制度化权力而行使。④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1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具有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和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职权。第75条规定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第76条规定立法会议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第79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因此,议员可透过运用上述赋予的权力体现其利益代表的本质,从而对澳门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影响,成为政策制定者之一。

三、澳门立法会议员形成制度及其变迁

现代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制度源自1974年葡萄牙发生的“四·二五”民主革命后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其规定立法会的组成包括:(1)由总督从当地社群中公认享有荣誉的居民中委任的议员5人;(2)经普遍及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6人;(3)经间接选举产生的6人(第21条),其中经济利益的代表3人,道德、文化和慈善利益的代表各1人。与过去相比,“澳门组织章程”赋予立法会更大的权力,其运作已不再从属总督,且是澳门首要的立法机关,虽然总督仍保留部分立法权力,但立法会在新的体制下与总督起着互相合作与制衡的作用。⑤

澳门的代议制模式具有其独特性,除了具有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直接选举模式外,还加入了间接选举以及委任模式。间接选举与澳门活跃的社团文化和社团在政府管理与政策制定中的作用不无关系。依据社团所属的界别,其可在间接选举投票上选出界别的利益代表者。现时界别划分为四大类别,包括“工商金融界”、“劳工界”、“专业界”和“社会服务、文化、教育及体育界”⑥,而委任议员则是由总督(澳葡时期)或行政长官(回归后)透过任命的方式而成为议员。可以说,混合的选举制度有助于不同界别精英进入立法会,从而使政策参与与制定者的产生方式更为多元。同时,在选票计算上使用汉狄(D'Hondt)比例法⑦,亦相对有利于规模较小及影响力较弱的参选团体进入议事殿堂。

由于澳葡时期首两届立法会选举(1976年和1980年)中对华籍公民设有歧视性限制(只有在澳门住满5年才可参加投票),因此,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华人没有选民资格,直选的立法会议员基本为葡裔精英(土生葡人居多),华人精英主要透过间选取得议席(澳门的社团绝大部分由华人主导);同时,总督也委任部分具有社会地位的华人精英进入立法会。

可是,土生葡人与总督的政治与利益取向不同使立法会运作中的权力纷争不时发生(吴志良,1999),最终导致总督高斯达于1984年提请葡萄牙总统解散立法会,并对立法会选民登记和选举组别划分等作出修订。直选方面取消了原来对非葡籍居民居住期的限制,而在间选选区和议席分配上也有所调整,使经济社团的重要性大大提高,有利于以商人为核心的华人社团的参与(娄胜华,2004)。由此,华人精英透过直选和间选主导了立法会议席,葡裔精英则透过委任议席以保障其在立法会内的声音。

与中英两国就香港回归谈判中时有争议的情况不同,中葡两国就澳门回归的各项议题取得较大共识,特别是中英就香港政制发展步伐曾有明显的分歧,而中葡双方的立场则以保持平稳过渡为大原则。为此,回归后澳门特区立法会的选举制度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与回归前相衔接的特点(娄胜华,2010),而回归前已实行的混合式立法会选举制度(包括直选、间选和委任)在回归后也就得以延续(见图1)。

四、书面质询与利益表达的关系

澳门《基本法》保障了立法会议员有权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质询包括书面和口头质询。其中,书面质询是目前立法会议员监督行政当局的最活跃方式。由于公共政策议题主要是从大量的社会问题中提炼出来,议员透过书面质询向行政当局反映其关注领域的问题与民意,不但为政府在政策问题的界定、形成与目标制定上提供最新的信息,也间接地执行了社会问题与民意“筛选”及“反映”的功能(陈庆云,2007)。书面质询针对不同施政范畴,其统计数字不但反映了议员的利益取向及对现时公共政策的评价(当某一议题在社会中被热烈讨论,议员的书面或口头质询数量较为集中),也会影响政府设定政策制定议程的优先次序,议员对法案运用的否决权更间接地迫使政府对法案进行修订。再者,相对于口头质询,书面质询提出的规限性较低。自澳门回归以来,立法会议员的书面质询数量持续上升,2011/2012年度的书面质询数量达546份(见图2)。

(一)资料搜集、研究范围与研究限制

本文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会期(2005—2009年届别)的书面质询为样本,收集立法会网站的书面质询共1 453份。⑧按照提出书面质询的议员进入立法会的途径,可分为直选、间选和委任三大类别。同时,以书面质询提及的主旨和问题分为43个类别,并组合成六大范畴,内容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架构中的各“司”相对应,不可归纳为上述五司范畴的书面质询将列入为“其他”。具体见表1。

由此,本研究将对第三届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产生途径,及其在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以及其他六大范畴内的书面质询进行分析。由于立法会或特区政府并未有一套官方的范畴分类指引与规范准则,上述的归类是建基于研究者对质询内容的主观理解和其与相关范畴的关联度。对于一些议员联署的书面质询,本研究视该质询应为每一位议员的产出,即在每一位议员相应范畴的质询数字上,分别加上“1”以作计算。

(二)量化研究方法:资料探勘

资料探勘(data mining)已渐渐应用在社会科学研究范畴上,并结合统计学方式进行探讨性研究。研究者往往采用一些统计方法,如回归分析、因子或聚类分析等对经济、社会的问题进行探索。如学者叶兆辉等人于2009年撰写的题为“An Empirical Study of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s of Homicide-Suicides in Hong Kong,1989—2005”一文中利用聚类分析方法对不同自杀个案特征、因素进行归类,从而更全面地了解自杀背后的不同种类因素,有助于针对性地提出预防自杀的建议(Yip et al.,2009)。

近年来,上述的统计分析方法在政治及公共管理上亦被广泛采用,尤其在西方国家的政治研究方面。如Jaewon Jang(2011)撰写的“Model-based Cluster Analysis Using Variables Characterizing Types of Democracy”论文中,利用Lijphart所设定的变量项目(包括政党组织、内阁成员政党背景、政党背景与选举制度等变数),运用聚类分析方法分析不同地方、不同时期的民主发展程度,从而科学地描绘及归类不同民主性质与变化趋势(Jang and Hitchcock,2011)。另外,Philip与Gerner(2000)发表的“Cluster-based Early Warning Indicators for Political Change in the Contemporary Levant”论文中亦采用聚类分析方法,探讨当代黎凡特地区⑨(Levant)的政治变化趋势,以提供局势变化的预备警告指标(Early Warning Indicators)。可见在政治及公共领域中,聚类分析方法渐渐被广泛应用。因此,不难发现在社会科学研究中,量化方法已经成为常见的研究工具。

1.变量的测量

变量选择和测量往往是资料探勘中最核心的部分。本研究将透过立法会议员书面质询和当选途径进行量化分析,变量测量陈述如下:

(1)立法会议员书面质询。根据立法会议员对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以及其他六大范畴的书面质询数,分别建立六项变量:上述变量数值越大,表示其对上述施政范畴的关注度越高。

(2)议员进入议会的途径。针对议员进入议会的途径而进行数值意义上的分类,分别建立直选、间选、委任三个变量。“1”代表该议员的当选是属于该变量所显示的当选途径,“0”代表不属于。

2.聚类分析

在资料探勘的过程中,研究者往往得到一些有用的信息用来分析或解释数据的特征(Profile)(Yip et al.,2009)。过往研究显示,聚类分析也开始在政治研究领域被广泛利用。事实上,聚类分析的目的是把相同性质和类别的对象(object),透过不同的演算方法进行归类。本研究将运用统计软件SPSS16.0进行下述的统计分析。

聚类分析方法主要分为分层法(hierarchical)、非分层法(k-means)和两阶段聚类分析法(two-Step cluster analysis)(Schiopu,2010)。首先,在选择使用分层法前,研究者需要界定资料相似性、距离量度以及群组之间合组的准则。分层法首先依据上述准则,把所有独立资料视为不同群组,然后对相似特质的资料进行合组。合组后再相继地与其他具有相似特质的群组进行合组,所以群组的数目将不断下降⑩,直到所有群组能够合成为一些较大的群组。

另一方面,选择非分层法时,研究者需要设定群组数目(即k个群组,k必须为自然整数并且大于0),然后根据群组特征设定分断点,界定每个群组的中心,使k个群组都具有数据计算意义。这个方法比分层法具有较强的分类功能,但由于k个聚类法是基于对资料分断点、数目的假设,资料对假设的变化将会较为敏感。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方法各自衍生的分析缺陷,本文将采用两阶段聚类分析法。(11)

3.两阶段聚类分析法

首先,两阶段聚类分析法不仅能同时处理大量资料,还能处理连续型和类别型的观测值(continuous and categorical variables); 其次,两阶段聚类分析法能有效找出最佳的群组分组数目,而不需要预先设定任何群组数目与分断标准。一般来说,这种分析方法有以下假设:(1)变数之间不能存在多重共线性;(2)连续变数假设服从于常态分配(normal distribution),类别变数则服从多项式分配(multinomial distribution)。

两阶段聚类分析法共有两个步骤:首先是准群组(群组树)的建立(pre-cluster,construction of cluster feature trees)。群组树首先把第一个观测值作为其中一个群组树的中心点(leaf node),观测值基于上述群组树的中心点,选择加入变成另一个新群组树的中心点,或者选择单独形成一个。由此则所有的观测值将变成一堆较易处理的子群组(sub-cluster)。

第二阶段是子群组之间再进行分组与归类、并找出最佳群组数的一个过程。本研究将假设连续变数服从常态分配,类别变数则服从多项式分配(Schiopu,2010);并采用Log-likelihood距离作为量度子群组之间的标准;Log-likelihood距离数值越低,表示这两个子群组就更有可能合成为一个群组。合成的“新群组”再与其他群组进行Log-likelihood的距离测试,并继续进行合组(Yip et al.,2009)。合组过后将运算出其相应的BIC(Bayesian Information Criterion)值,透过不断地比较群组数目的BIC值,数值最低的BIC值相应的就是最佳群组数。一般来说,2~6个群组数是较为正常的(廖述贤等,2009)。但是,这个统计分析方法也存在一定限制,如不能接受任何数据上的遗漏(missing value),研究者难以借此了解变数相互之间的共变性(covariance of interrelationships)。

(三)结果

根据上述BIC值测试结果显示,最佳群组数目相对于BIC值中皆反映最佳的群组数目为2。整体结果显示在29位第三届澳门立法会议员中,每位议员整体平均在上述各范畴提交了8.55次书面质询。而在上述六大范畴内,每位议员平均提出的书面质询数差异较大,标准差达13.83。当中以运输工务司与保安司平均书面质询数量差异较大;在运输工务司范畴上平均书面质询数量最多,平均每位议员达14.14次,其次为经济财政司范畴,达11.45次,最少为保安司范畴,只有2.66次。

聚类分析结果显示,29位议员与其书面质询数呈现二分化的局面(两大群组),分别为表2所显示的群组一及群组二。处于群组一的立法会议员共有10位,包括吴在权、吴国昌、容永恩、高天赐、区锦新、梁玉华、梁安琪、梁庆庭、陈明金和关翠杏,他们每人在各个范畴的平均书面质询次数为22.70次。处于群组二的立法会议员有李从正、徐伟坤、高开贤、郑志强、贺定一、崔世平、陈泽武、李沛霖、沈振耀、刘焯华、许辉年、杨道匡、刘本立、曹其真、欧安利、崔世昌、张立群、周锦辉和冯志强,他们每人在各个范畴的平均书面质询次数只有1.10次。显示群组一的立法会议员整体上较群组二的议员更积极地提出书面质询。

在议员进入议会途径层面上,处于群组一的立法会议员皆属直选议员。在五个司以及其他范畴中,运输工务司范畴相对来说是直选议员提出最多书面质询的范畴,平均高达36.60次,表明这10位议员较多地关注澳门社会基础建设、交通、工务、环保等领域。相对而言,这一组议员较少关注保安司范畴,平均每位议员提出的书面质询次数只有7.50次,与群组一的整体平均书面质询数字有一定差距,但与整体立法会议员的平均书面质询次数(8.55次)差距不大。

群组二中的立法会议员除了周锦辉与冯志强属直选议员外,其余皆属间选及委任议员。上述结果显示群组二中的议员在各个范畴的书面质询数字中与群组一中的议员以及整体上有一定的距离。在这个群组内,运输工务司和经济财政司范畴相对地成为这19名议员提出较多书面质询的范畴,分别平均每人达2.32次和2.11次,而保安司范畴则相对较少被关注,平均每位议员所提出的书面质询次数只有0.11次,与群组二内平均书面质询数字1.10次存在一定距离。具体如表2和表3所示。

整体结果显示群组一的议员对书面质询运用频率相对较高,直选议员中共有10位都在上述群组之中。这种情况表明,这些议员除了透过书面质询履行其对政府施政发表意见、提问的职责,并较为积极地参与影响澳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外,也是“回应”选民在直选投票上对自身的支持,透过制度化的途径代表群体利益,监督政府施政。究其原因,可能与直选议员需要依靠庞大的选民群体支持而获得议席不无关系。面对选举竞争(12),议程前发言或书面质询正好是表达利益取向最直接的途径,同时澳门各大报纸以至电子媒体基本上也会对相关发言和质询作出报道,易于让大众获知。

2005—2009年,促使直选议员对运输工务司范畴提出最多书面质询的原因,相信与“欧文龙贪污案”(以下简称“欧案”)有一定关联。在欧文龙被拘捕前,直选议员已对其辖下范畴的土地批给、工程投标与城市规划等议题提出多次书面质询,而“欧案”的揭发则无形地增加了社会及舆论的压力。同时,自2004年首家外资赌场于澳门开业后,房地产市场价格逐渐攀升(13),楼价的升幅远超过居民收入的增幅(14),市民对政府解决房屋问题的诉求也日渐提高,这些公共议题使上述直选议员对运输工务范畴更为关注。相应地,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社会文化司的书面质询数在“欧案”前后大致相若。

第三届立法会中所有间选、委任议员,联同直选议员周锦辉、冯志强均属于群组二内。相对群组一而言,这些议员利用书面质询作为利益表达的频率很低,四年内平均每人只有约1个书面质询。其中,大部分间选、委任议员在第三届立法会任期内没有提出任何书面质询。间选议员中李从正的书面质询数是整个群组二中最高的,这可从侧面角度反映他个人为参选第四届立法会直选(2009年)所进行的准备工作。

从本文的分析结果引证了透过不同途径而进入立法会的议员,在利益表达模式上(本文以书面质询为对象)具有显著的差异。直选议员倾向于运用透明度较高且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模式;同时其针对的利益表达范畴也较倾向于社会关注的重点(运输工务范畴),间接地把澳门政策制定议程的关注点集中在这一范畴上。

然而,群组二中也有两位来自商界的直选议员,显示选举途径并非影响利益表达模式的单一原因,不同职业背景是否构成相关差异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分析。总体来说,以2005—2009年届别为例,商界背景议员在全体会议和常设委员会会议的出席率均较职业背景为社会服务或专业人士低(15),其参与议会内讨论的时间相对较少,可能影响其透过制度化途径作利益表达的几率。同时,不能否定的是,因间选议员均具有社团背景,透过社团与行政当局日常的接触,其往往已被吸纳到政府政策咨询的网络内,故此在利益表达方式上更为多元化,同时也反映了不同进入议会的途径,其参与及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方式、效果也有所不同。

再者,部分议员身兼行政会成员,也可能使其身份出现矛盾,倾向以低调的方式作利益表达。诚如前立法会主席曹其真所指,由于被委任为行政会委员的立法会议员在行政会会议上对政府政策制定和法案的提出已作提前参与介入;因此,这种双重角色较易演化为政府在立法会推介政策或法案的保护性力量,致使兼任行政会委员的立法会议员与委任议员之间的地位和作用出现趋同化现象(曹其真,2009)。

然则,是否正如社会上有声音提出全面直选方能强化议员的利益代表性?从目前澳门社会现实和公民质素来看,“一步到位”的全面直选可能带来金钱政治(money politics)的负面后果,将对拥有巨大经济实力的人士更为有利,扭曲了公平选举的意义。澳门回归前最后一届(1996年)的立法会选举,商界组别大规模参与使该届选举中有关贿选的传闻甚嚣尘上。据悉,选举前以“首期”收集选民证,并于选举当天支付“尾数”(总金额为澳门币500或1 000元),选举当天则明目张胆的派出专车接送、派发餐券、饼卡、宴请等做法,均显示当届涉嫌贿选情况相当普遍(Yee,1996)。(16)澳门回归后虽然廉政公署在打击贿选和不正当行为上取得一定成效(17),因应选举情势的激烈化(参加直选组别的数目渐次增加),商界组别透过“擦边球”形式运用经济资本做宣传拉票的情况相当普遍(18),也有学者指出金钱政治引入的趋势将更为强烈,并因应澳门市民政治的无力感而使之有所强化(余永逸,2007),此现象将可能为澳门公共政策的制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所以,不可否定的是,现行混合的选举制度模式具有其现实的必要性,依利益界别划分的间接选举体现了“均衡参与”原则,而行政长官透过委任议员的方式也有利于不同界别的声音透过立法会的代表作利益表达,并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使各方利益得以平衡,减少政策制定的偏颇性。再者,从澳门实际情况出发,社团在利益表达中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重大政策的起草和咨询上,以社团为单位的间选模式能发挥界别内利益协调和对外利益代表角色(庄真真等,2012)。为此,如何提升间选的竞争性,充分发挥社团多元代表性应为未来民主发展的关键。透过扩大间选选民的资格,让社团内的成员均拥有投票权,可被考虑作为提升间选竞争性的一个方向。

事实上,澳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民意识正在提高,在市民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态势下,对立法会议员履行其作为利益代表的要求也相应提高(19),书面质询作为一个可量化的客观制度平台,除了有助于增加议员利益表达的透明化,让市民大众了解其工作情况和评估其工作表现外,议员透过书面质询这一平台,把多元化的社会问题和民意要求进行间接的“筛选”和“反映”,是政府了解社会要求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有助行政当局对社会问题的认定进行优先排序,根据缓急轻重制定相关的公共政策。因此,这一平台应并非仅限于直选议员,间选和委任议员事实上也代表着相关界别和为着公共利益而行使其职权。2012年政制发展咨询中新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就以遵循完善间选的组别划分和提高其代表性(20)为出发点,但未有对委任议员制度作检讨,而间选中如何透过增加代表性来影响竞争性,并提高间选议员利用制度化途径作利益表达的积极性则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及研究。

①例如,娄胜华.(2004).转型时期澳门社团研究——多元社会中法团主义体制解析.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潘冠瑾.(2010).澳门社团体制变迁——自治、代表与参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②政治精英的概念和定义十分宽泛,可泛指那些在重要的机构或政治运动中占有战略位置而在政治决定上具有影响力的人,包括政党、专业团体、工会、传媒、利益团体、宗教和其他具权威性和阶层等级机构又或是运动组织的领袖。详见Higley,John.,Burton,Michael.(2006).Elite Foundations of Liberal Democracy.U.S.: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7; Burton,Michael.,Higley,John.(2001).The study of political elite transformation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Sociology,11(2),182.本文针对政治精英的一个群体——立法会议员作阐述,故其后谈及政治精英/精英的词汇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向立法会议员。

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别规定了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2009年及以后的各届产生办法可经程序进行修改。

④根据米尔斯的定义,权力精英(The Power Elite)获得的权力来源于制度给他们提供的机会,也是财富和声望的基础,参见查尔斯·赖特·米尔斯.(2005).权力精英(第二版).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⑤有关立法会和总督拥有的立法权力与制衡方式,详见吴志良.(1995).澳门政制.澳门:澳门基金会.

⑥而在2012年经立法会通过的第12/2012号法律,修改第3/201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即新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2013年立法会间选的界别将增加至五个,原来的“社会服务、文化、教育及体育界”将分拆为“社会服务及教育界”和“文化及体育界”。

⑦汉狄比例法为比例代表制选举形式之一,其基本规则为每一党派所取得票数,除以1予第一候选人,除以2予第二候选人,除以3予第三候选人,如此类推。1992年及以后澳门立法会选举实行新的汉狄计算法,第一、二位候选人所应得的票数和旧的计算法一致,但第三位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仅为该组所得票数的1/4,第四位得1/8,第五位得1/16,如此类推。有关该计票方法可参见大卫·米勒、韦农·波格丹诺.(1992).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⑧根据立法会活动报告,第三立法届别(2005—2009年)各议员提出的书面质询数为1 473份,然而,本文以立法会官方网站的1 453份书面质询为样本。

⑨黎凡特(Levant)是一个不精确的历史上的地理名称,它指的是中东托鲁斯山脉以南、地中海东岸、阿拉伯沙漠以北和上美索不达米亚以西的一大片地区。

⑩由于不论是已合组或群组内只有单一资料的群组,都根据准则假设而决定组合与否,因此,群组的数目将会不断下降,直到所有群组能够合成一些较大的群组。

(11)详情可参考:http://www.spss.ch/upload/1122644952_The%20SPSS%20TwoStep%20Cluster%20Component.pdf。

(12)参与直选的竞选组别数目基本呈反复上升的趋势,竞争越趋激烈。相反,自澳葡时期第三届立法会选举(1984年),间选的候选名单人数与界别应选议席数相同,均为等额选举。

(13)例如,动工楼盘虽增单位供不应求楼价续升.(2004).澳门日报(澳门),7月20日,A10版。

(14)2004—2011年澳门居民的收入增长1.72倍,住宅每平方米平均成交价上升4.02倍。数据来源自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暨普查局。

(15)全体会议和常设委员会会议中商界背景议员的出席率分别为89.3%和77.4%,相对应地,职业背景为社会服务和专业人士则分别为98.1%和95.3%(全体会议)以及96.7%和93.6%(常设委员会会议)。

(16)另见华侨报1996年9月20—27日的相关报导。

(17)比较2005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和2009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的票站调查,认为选举公平和廉洁的比例有所提升,而一般被视为灰色地带的以助选团车队接载选民到投票站的方式,2009年的票站调查显示,表示“有人接载到投票站”的比例也由上一届选举的12%下降至8.2%。见香港大学民意调查计划.(2013).澳门特区第三届立法会直选选举票站调查.澳门特区第四届立法会直选选举票站调查.http://hkupop.hku.hk/,8月8日。

(18)作者观察。如直选具博彩背景的组别,透过其家族公司旗下娱乐场举行与组别竞选编号相关之推广活动,又以该组宣传之象征物作为主要装饰,并透过属家族公司旗下之新闻媒体对相关组别的政纲、活动、候选人作风等做较大篇幅的报道。虽然这并未违反法例的规定,但已属存在争议的灰色地带。另外,有学者进行的访谈显示,属博彩公司旗下已注册并投票的员工能获得加薪3%—5%作为奖励。详见Kwong,Kam-kwan,Bruce.(2005).Democratization and patron-client politics in Macau:the 2005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s,Th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Asian Development,4(2),475.

(19)据直选的议员反映,当议员的压力越趋加大,因除了要充分反映所代表界别的利益,还要从澳门长远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同时为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还需一定程度了解政府运作及整个法律制度,加上日常处理求助投诉个案等工作量愈来愈大,需要不断提升、不断进修、不断学习。见工联同心立法会议员办事处网站.(2013).http://www.updmo.org/,1月8日。

(20)例如每一投票法人享有最多22票的投票权,即代表法人选民投票的投票人数由原来的11人增加1倍至22人;取消“自动当选”机制,使纵然是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仍需投票。具体可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网页.(2013).关于立法会选举法的修改及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的组成,http://www.dsaj.gov.mo/MainFrame.aspx?lang=zh-TW,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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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书面提问看澳门立法会议员的利益表达与公共政策参与_香港议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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