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道德的特征_社会论文

论行政道德的特征_社会论文

行政道德特征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特征论文,道德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作为一种社会管理,要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必须符合管理者和管理对象行为的客观规律。正确认识行政道德的一般特征,是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探索并遵循其客观规律的一种表现,因而也是实现管理科学化和民主化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主要阐述行政道德作为职业道德所具有的共性和个性,以及我国新时期行政道德应当具有的一些新特点。

一、行政道德具有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在国家行政实践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行政道德作为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活动中形成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又是从行政工作是一项社会职业、因而也要符合职业道德这一社会角色化要求的规定中引申出来的。所以,行政道德必然具有职业道德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1.鲜明的职业性。

职业道德是与人的职业角色和职业行为相联系的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度道德。它不是在一般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内容上它不是一般地反映社会道德的要求,而是着重反映本职业的特殊要求。所以,它往往是为某一职业所特有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并在这一职业中世代相传,以至形成不同于其他职业的道德品貌。但是,以往人们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多只注意到它是“道德”,因而主要是从个人修身、人际关系等普通伦理关系的角度,来说明它和强调它,而不注重它所包含的“职业”的特殊性;在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也往往是以“师傅传带”之类的方式进行,而极少有专业系统性。这样,便造成了职业道德建设上长期的“观念不到位”和“重点不到位”。因此,今后应当把注意力和职业道德建设重心放在其“职业”特点上,特别是要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原有职业分工的变化,应当用哪些新的职业道德取代已经过时的职业道德,以及为新出现的社会职业建立什么样的职业道德等等,以便我国的职业道德建设与其自身发展的鲜明的职业性特征相适应。行政道德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如何根据新时期国家机关社会分工职能等的变化,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规范,同时淘汰那些已经与之不相适应的过时的道德规范。

2.特定的对象性。

因为职业道德总是鲜明地表达了某种职业义务和职业责任,所以职业道德总是指向特定的对象的。每一种职业道德只能指导从事该职业的人员自身的言行。对于不属于该职业的人员,或该职业人员在职业之外的言论行动,它一般是起不到规范或调节作用的。这就是说,它的适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普遍的,而是有限的、特殊的。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一种职业道德在另一种职业活动中的应用,还可能导致不道德行为。比如,“有问必答、百问不厌”这一道德规范,对商店营业员来说是职业美德,但是对负有保守国家机密责任的某些公务员来说,在行政活动中无条件地执行这一规范就会犯渎职错误。

3.社会的公共性。

职业角色是一种群体角色,因而职业道德是一种群体道德。职业群体的社会化程度高于个体、家庭和其他小型群体,因为职业人员的范围广、人员多、活动系统性强,其影响力大而持久。在现代社会中,职业群体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角色,而且是一个有社会代表性的、起中坚作用或主导作用的社会层面,可以说,现代社会职业群体从各个方面主导着现实社会生活,所以职业道德本身就不能不在客观上具有社会的公共性。此外,职业道德虽然是针对职业特点建立的,但是它的主要依据之一却是国家和社会公认的共同的道德观念和理想,因而职业道德的共同原则和基本精神具有社会普遍性。行政道德是国家机关及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由于国家机关处于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地位,所以其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就更大,因而其作为职业道德的社会的公共性就更突出。

4.实践的操作性。

职业道德为道德的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相结合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具体形态。各种职业道德对从事该职业人员的要求,总是从该职业工作和交往的特定内容和方式出发,并要适用于该职业活动的客观环境和具体条件。因此,各种职业道德的要求,一般就不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且是尽可能具体的。它往往是通过制订规则诸如制度、章程、公约、守则、条例等,使职业道德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这样,一方面使它比较容易为从事该职业的人员接受和执行;另一方面,其道德实践的效果也易于检验。

二、行政道德不同于其他职业道德的特征

行政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它是国家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行政道德除了具有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共有的一般特点和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

1.明显的政治性。

行政行为首先是与国家各级政府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它是围绕执行社会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和关系,行政职业直接体现并执行着国家的意志,所以它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例如,国家公务员是国家大政方针、具体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正确的政策之制定和执行,不仅取决于公务员的能力,也取决于他们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们国家,公务员如果没有明确地为公共利益服务、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没有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的道德品质,就不能坚定不移地、正确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因而就会对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损害,甚至在人们群众中产生党和国家的信用危机。因此,行政道德在本质上反映着国家和政府政治的价值追求,体现着社会利益(包括政治利益)的分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它“始终是阶级的道德”,是“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行政道德的这种政治属性,明显地体现在具体的行政道德规范之中,如“忠于国家、拥护政府”无一例外地成为各国公务员的责任和义务,即使在标榜政府对政党政治采取中立态度的西方国家亦是如此。

2.外在的强制性。

道德观念作为一种社会的理性思考或价值意识,在其实现方式上,一般说来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民俗习惯、人们的信仰等来维护和保障的。行政道德在其实现方式上,无疑也具有这方面的特点。但是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由于行政管理是一种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特殊职业,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国家和社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要求要高于其他职业人员,这尤其表现在对他们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上,因为只有在这一方面得到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得到保证,使国家公务员不至于以权谋私,或者给其他人造成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乘之机。因此,行政道德不仅要依靠社会舆论、个人的心理情感和信念来维护,而且要靠国家和政府制定有关行政活动的公约、条例、守则等来保障公务员遵守,有些甚至还要纳入一定的法律制度之中,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即用外在的约束力来使其得到强制执行。目前,许多国家和政府都将行政道德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了行政道德法制化的趋势。由此,与社会公德、家庭道德以及其他职业道德相比,行政道德在实现方式上就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或者说具有了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并存的特点。

3.社会的示范性。

行政管理与其他职业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其要行使公共权力,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是面向社会的,担当着整个社会生活的指挥者的角色,他们负责调节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因此,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关系到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都可能对社会产生具有普遍性或较大范围的影响。这就是说行政管理的职业特性,使得行政道德对公务员的内心情感、信念和行为的规范上,已超出了国家公务员个体的范围,是通过国家公务员个体的行为达到对于全社会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道德在社会道德体系之中,实际上是处于主导的地位,并对整个社会道德、家庭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等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因而也会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道德、家庭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状况。与此同时,公务员道德水平的高低和道德行为的好坏,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状况,也会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状况以及风气。中外的历史发展证明了古人所讲的“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而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的道理。优良的政风必然造就优良的民风和崇高的社会风尚,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如果行政腐败,政纪松弛,必然引起整个社会风气的败坏甚至造成社会动荡。

三、新时期我国行政道德的特点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434页。 )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是一次社会经济关系的大变动。因此,我国在新时期建立的行政道德,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比较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道德规范,又具有以下特点。

1.道德的主体性。

道德规范,包括行政道德对个人来说,表面看来是一种既定的、外在的力量,但本质上是人的社会需要和实践经验的产物。从人的社会需要角度说,一方面,它产生于人类社会群体内部协调个人之间、个人与整体之间相互关系的需要;另一方面,它又产生于人的自我肯定和自我发展的需要。从人的实践经验角度说,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不断丰富自己的内容,以至用新的道德观念取代过时的道德观念的。这就是说,道德始终是人为自己在社会活动中确立的行为规范,因而其主体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以往存在着阶级对抗的社会里,道德规范特别是行政道德总是服从于统治阶级的需要,服务于那些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团体的利益,因而对一般社会成员说来只是一种异己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并且往往具有反个人的性质。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第一次为消除上述矛盾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然而,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由于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只是强调国家政府机关人员要用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不讲道德实践也是发挥个人能动性、表现自己个性,进而肯定和发展自己的一种途径,导致人们的主体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压抑。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新时期的行政道德就要承认并且强调公务员行政行为的主体性。比如,要正确处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行为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特别是那些行政法律、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而又不能不及时加以解决的问题时,公务员的道德观念及其在行政行为活动中能动性的发挥,就在某种意义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主体的平等性。

中国是一个经历了较长时间封建社会的国家,封建社会行政管理的家长制和等级观念影响久远。在计划经济时期,权力过分集中的行政管理制度就带有这种影响的痕迹,使某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形成所谓双重人格,他们认为在上就是主人,在下则为工具。因此,对上级总要表现出尊敬、服从和谦卑;对下级往往表现出鄙视、专断和自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使生产和交换等等经济活动能够正常进行,所有参与经济活动以及为之服务的政治活动的主体,必须取得法律和社会的平等地位。所以,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体制,就要在政治上实行民主管理,上下级之间虽然权责大小不同,但这只是分工不同造成的,并无阶级对抗社会中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地位上的天壤之别。与此相应,按照新时期的行政道德,公务人员之间以及公务员与普通群众之间作为国家公民和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其地位、权利义务以及人格等方面也都是平等的。邓小平就曾指出,“我们的组织原则中有一条,就是下级服从上级,说的是对于上级的决定、指示,下级必须执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党内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1页。)这就为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了有利条件。

3.义利的统一性。

一般说来,经济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关系的变化包括利益得失等等,必然要引起人们道德观念的改变;反过来说,通过一定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对在公务员中间培养新的道德观念,克服过时的道德观念,是完全必要而又行之有效的。这一观点如果用中国传统道德范畴说,就是义利之间是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的,人们在其道德实践中完全应该而且可以把二者统一起来。但是,由于中国传统道德中“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重义轻利观念的长期影响,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又把物质奖励说成是具有资产阶级和利己主义性质的丑恶东西,因此过去在培养公务员道德观念的途径上,只是强调宣传和教育以及精神鼓励的作用,讳言物质利益的作用,把义与利割裂开来。在新中国行政管理的历史上,虽然每个时期都有像焦玉禄、孔繁森这样无私奉献的道德楷模出现,但是要求一般公务员都能做到这样并不现实。特别是长期以来这种片面的做法,往往导致社会实践中遵守行政道德的“老实人”吃亏,相反不那么遵守道德的人受益,结果使道德宣传和教育变成了说教,很多人不能甚至不愿遵守道德规范。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因此,新时期的行政道德建设,要在巩固以往已经建立起来的宣传、教育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运用物质手段使道德高尚的人的利益得到增加,使道德卑劣的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使行政道德观念变成一般公务员的行政道德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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