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逻辑、比较与机制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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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及“云计算”等)对人类社会金融模式产生的颠覆性效应,导致可能出现既相异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以资本市场为特征的直接融资的所谓“新金融融资模式”,该模式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或“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

      在传统金融体系中,信息的生产方式主要是手工或面对面的交流而形成。但随着ICT(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技术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信息传输速度加快的同时信息传输的成本也大为降低。互联网金融特殊的信息生产、收集与处理方式就是通过互联网中大量的社交网络(如腾讯),并借助于搜索引擎(如百度)和“云计算”的信息技术来实现的。但对于国内目前发展迅速的多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而言,却基本上没有基于社交网络来实现信息生产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生产不仅是基于社交网络,而更多会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积累的大数据来实现,该模式目前对银行的核心业务(支付结算和融资)形成了很强的冲击。

      事实上,Merton & Bodie(1995)的金融功能观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互联网金融,且与金融中介理论相异的新视角:最有效率地满足金融体系功能的金融结构是随着时间、地域和技术的变化而变化的。互联网金融就是随着以ICT技术为代表的技术进步所产生的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金融中介机构。新的互联网技术,产生了新的信息生产和处理的方法,能够更有效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对传统金融中介形成了挑战,同时也让部分在传统金融体系下由于交易成本太高,而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得到了有效实现,进而优化了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

      因而,本文拟基于金融中介理论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来探究互联网金融崛起以及迅猛发展的逻辑与机制。研究表明,互联网条件下新金融中介的信息生产、筛选和处理的方式更为高效,从而有效地解释了互联网金融存在且迅速发展的基本逻辑与形成机制。进一步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后,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仍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而非完全替代。未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将是一个不断博弈与耦合发展的动态过程。

      二、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模式

      金融业的本质就是信息数据,而所有的金融产品都是不同信息数据的组合而已。而这些数据并非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生成,真正形成数据的却是互联网上的每一个“节点”(互联网平台)。如若不受监管制度约束,这些互联网平台为何不可自行组合与分析数据后发行不同的金融产品?事实上,只要是数据流过的领域,任何金融产品都可被“制造”或“复制”,这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内涵。

      简单地说,互联网金融就是一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包括手机银行、支付宝、P2P以及阿里小贷等。目前,对于纷繁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还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我们引入一种全新的分类依据,即:(1)这种模式对互联网技术应用的程度与互联网对这种模式影响的深度;(2)该模式信息生产的方式。按此标准,我们初步把目前市场上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划分为互联网渠道金融①、互联网小微金融和纯互联网金融等典型模式。具体说明如表1所示。

      

      同时,值得说明的是,上述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划分并非绝对的。例如,以余额宝为例,它既可以看作是解决互联网上闲余资金的增值的问题,也可以看作是对传统金融渠道的一种替代。

      三、互联网金融的逻辑与机制

      (一)基于金融中介理论的视角

      在传统的阿罗—德布鲁(Arrow & Debreu,1954)一般经济均衡模型中,企业和家庭是通过市场行为来实现的,因而金融中介并不扮演任何角色。这是因为,当市场是完美(perfect)与完全(complete)的时候,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不存在可由中介改进福利的余地。但这样一个较为极端的观点(金融市场能达到资源有效配置而中介无所作为)却明显与我国在实际中观察到的现象不符。Mishkin(1992)进一步提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几乎在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金融中介机构比证券市场更占主导地位。沿着Arrow和Debreu(1954)的分析思路,Gurley & Shaw(1966)以及后继者Benston & George(1976)、Fama(1980)均发现,由于金融资产交易技术中的“不可分性”和“非凸性”,“阿罗—德布鲁”范式中理想的、无磨擦的完全信息金融市场并不存在,现实中的市场是需要金融中介参与金融交易的。

      显然,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中介存在的最重要的原因,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成本看作为一种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可分为三个方面:(1)交易前搜寻相关交易信息而发生的成本;(2)交易中支付和结算的成本;(3)交易后监督和保证合同实施的成本。现代金融理论认为,金融中介就是单个借贷者在交易中为克服交易成本、寻求规模经济的联合。

      在文中,我们把互联网金融视为一种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而产生的新金融中介。为了深入地分析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原因与存在的逻辑,本文基于以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为核心的金融中介理论建立一个简单模型来解释金融中介的运行逻辑,同时进一步分析在互联网模式下,相关参数的改变导致金融中介会产生不同的变化。

      1.一个简单的分析模型

      我们假定有如下基本假设:(1)中介参与某一个项目的收益与这个项目的资金量M成正比,即R=rM,其中,r表示项目资金量的边际收益,是一个不变的常数;(2)中介参与该项目的成本符合这样的成本函数,即总成本C=F+cM,其中c代表资金量的边际成本,是一个不变的常数,F代表交易成本,与M的大小无关;(3)根据交易成本的划分,F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前搜寻有关交易信息而发生的成本、交易中支付和结算的成本以及交易后监督和保证合同实施的成本,分别用

来表示。金融中介参与项目的最低的要求是R≥C,从而得到M应该满足的基本实现条件为M≥F/(r-c),其中,满足r>c。

      通过上述简单的分析,我们可得到如下结论:(1)金融中介参与某个项目时,存在一个最低的项目资金量,即

;(2)最低的项目资金量

同交易成本F及资金量的边际成本c正相关,与资金的边际收益r负相关。

      显然,上述简单模型非常清楚地说明了,银行等金融中介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必然会存在一个下限值,同时会努力去寻找影响和决定其下限值的关键因素。同时,我们还发现,金融中介机构如要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即降低

),就需要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F(或资金的边际成本c)或者增加项目资金的边际收益r。接下来,我们将具体分析在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模型参数的变化,并深入探讨这种参数变化带来的影响。

      2.“互联网渠道金融”模式中模型参数的变化

      “互联网渠道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理财超市等。从传统的柜台交易转变为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为代表的网络银行交易,是传统金融机构支付和结算功能实现方式的变化。传统柜台交易的成本往往相对较高②,但对于电子网络银行渠道而言,一旦相关的设备已投入,提供的服务就类似于一种(准)公共物品,人人都可以得到服务,这就极大的降低了成本。也就是说,由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大力普及,金融交易的成本会大幅下降,致使使金融中介的渠道和功能也会产生变化,最终形成了对传统金融模式在某种意义上的部分替代。

      3.“互联网小微金融”模式中模型参数的变化

      “互联网小微金融”简单的说就是利用互联网的方式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以P2P模式为典型。P2P(peer to peer lending)一般被称为人人贷,即个人对个人的贷款。P2P起源于国外,但在中国却得到高速的发展。目前,P2P在国内主要有两种模式:线上的和线下的,但一般采取线上模式或者线下和线上相结合(O2O)的模式。事实上,P2P可以视为民间借贷在互联网时代的深化与拓展。传统民间借贷主要发生于熟人之间是因为只有熟人之间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P2P通过借助于互联网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将这种只发生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扩展到几乎所有的人。据此逻辑,我们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解释并说明这种变化的成因和演变。

      我们先假定如下几个基本前提:(1)市场中的每个人以p(0<p<1)的概率为融资者,以q(0<q<1)的概率为投资者,且满足p+q=1;(2)根据投资者和融资者对收益率和风险等因素的要求,把市场所需的金融产品分为N种;(3)每位投资者与融资者均以1/N的概率为每一种产品的需求者,每位投资者与融资者都只需要一种产品,需求也是相互独立的。并且,只有当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都是同一种产品的时候,交易才可能发生;(4)假设融资者为市场中的搜寻者,与每一位融资者的交易前的搜寻相关信息成本均为

      在民间借贷模式中,由于交易前搜寻成本的期望值为

,因而,只有当融资者的收益减去支付给投资者回报后的剩余收益仍高于搜寻成本的期望值

时,交易才有可能发生。而在P2P模式下,由于存在一个有大量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免费平台。假设通过平台交易后,仍有数量M的投资者与融资者,且所占比例也为p和q。此时,融资者把自己的融资的相关信息分布于平台上,假设这样的信息生产的成本为

,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看到融资者的信息,则这时,发生交易的几率为

。因而,对于融资者而言,其真实的交易成本实际变为

。现实中,融资者可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自己例如身份证、房产证明、工资单等信息,同时网站中介,作为专业的机构,审核借款人的资料,并对其信用做出评价,审核通过的信息就能发布在网站上,这样就完成了一个信息生产的过程。相对于传统方式,由于借助于互联网渠道且存在专业的第三方审核,从而就会产生

的结果。

      因此,基于互联网方式而进行的信息生产和处理,不仅其成本远低于传统金融,且信息可在所有的投资者之间共享,这正好符合Chan(1983)提出的金融中介的优势“就是能将搜寻投资机会的成本分散于众多的投资者间”的论述。通过互联网渠道实现搜寻成本的降低,同时也利用互联网的形式实现搜寻中信息生产成本的有效分摊。

      而对于交易后的监督成本的问题,当平台中介只是作为一个纯粹的中介商,并不参与具体交易时,主要通过事后违约的曝光来进行监督和激励的,对借款的违约的监督和维持合同的执行的能力并不强③。相对而言,交易之后的监督和保证合同执行的成本是增加的。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缺陷,国内近来出现了新的P2P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本来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平台对交易提供了担保,直接参与到交易中,这样,违约的风险就会转移给了中介平台,也就是说让交易后期的监督成本由平台来承担,这样的机制安排正好符合了Diamond(1984)提出的金融中介的“委托监督理论”,即金融中介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平台变成了“委托的监督者”的金融中介,并为投资者监督融资者。

      显然,上述创新是一种更加有效的机制设计:一方面,P2P平台作为金融中介,在进行监督时存在规模效应;另一方面,这样的机制设计也激励了P2P平台生产更加准确的信息,将P2P平台作为“委托监督者”的代理成本降到最低。对于投资者而言,就降低了交易成本中的后期的监督成本。正是这样的金融创新机制,促进了国内P2P模式的规模的快速扩大。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P2P的模式下,通过互联网的渠道把大量的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聚集起来,从而实现了交易之前的信息搜寻成本的降低、同时交易后的监督成本也通过平台担保而转移,从而实现了投资者参与到投资活动中的总体交易成本的降低,进而导致该金融模式下的最低参与额降低。因而,P2P模式扩展与延伸了金融服务的范围,让很多在传统金融模式下因交易成本太高而不能得到满足的中小企业和个人也能获得融资,从而优化了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

      4.“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模型参数的变化

      从历史来看,各种金融服务的需求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发生于互联网上的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经济活动也得到快速的发展,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金融的需求。当这种需求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下无法有效满足时,就产生了基于互联网上的金融,即“纯互联网金融”。

      在传统金融中,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信息生产成本通常较高,存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最低资金量

。由于电子商务厂商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下是很难获得融资。为了解决融资的问题,就必须低成本的降低信息不对称,改进信息生产的方式,ICT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正好为这种改进提供了可能。与P2P模式和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同的是,“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信息的生产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就已经完成,平台中介可以利用交易记录通过一定的算法来实现信息的搜寻过程,搜寻成本基本降低为零。同时电子商务平台还利用线上的风险监控预警系统、贷后管理和催收机制来进行贷后的监督和管理,其成本也远低于传统情况下人工实现成本。因此,相较于传统金融体系,其交易成本F得到了明显地下降,金融中介参与项目的最低的资金额度

也大幅降低,从而有效的解决了很多的电商企业的现实融资难题④,实现了全社会更优的资源配置。

      (二)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

      Merton & Bodie(1995、2012)的金融功能观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独特视角。金融功能观认为:(1)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随着时间的推延和区域的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2)金融机构的功能比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更重要。而金融体系主要提供以下几个功能:首先,为交换提供支付手段;其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和投资的机制;最后,提供管理不确定与风险控制的机制。

      如今,对金融的核心基本功能,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所涉及和革新。如在支付职能方面,虽然第三方支付并没有创造新的支付工具,仅是在传统的支付方和收款方之间增加了第三方支付的媒介通道而已,但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媒介在互联网中却是非常必要的。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可被看作为传统金融支付手段在互联网条件下的拓展和延伸,进而提高了全社会传统金融支付的效率与使用范围。

      尽管第三方支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快速发展,但这种基于互联网平台内部的支付交易手段的应用范围相对于银行的支付手段还有局限。互联网金融自身并没有创造出一种新的支付工具,其支付模式所使用的交易媒介与机制同传统银行支付并无显著差异。

      相对于支付功能而言,互联网金融提供的融资与投资功能或许表现得更为突出。不管是“互联网小微金融”还是“纯互联网金融”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投资和融资的新机会和新渠道。根据前面的逻辑和分析,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更有效率的信息生产的方式,可以以更低的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融资与投资的途径。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更多的数据,也更加透明,因而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可以更好地进行风险管控。总的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对各种信息搜集与处理的优势,致使其投融资、信息筛选及风险管控等功能可以更好地发挥。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比较

      不管是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P2P还是余额宝等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都是起源于国外。但目前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发展规模却超过了国外,同时还根据我国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约束条件进行了一定的突破和创新。

      (一)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对比

      鉴于目前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互联网小微金融”和“纯互联网金融”这两种模式上,因而,我们将着重分析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小微金融”和以余额宝和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纯互联网金融”。

      1.P2P融资模式

      第一家互联网P2P公司Zopa于2005年在英国上线,之后陆续出现了Lending Club、Propser和Kiva等P2P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P2P竞争态势逐渐趋于明朗,美国市场主要由Lending Club和Propser垄断。英国市场则主要有Zopa和Funding Circle等。国内的P2P平台数量较多,有陆金所、温州贷与红岭创投等运作较好的特色平台。

      尽管国内的P2P的模式多是模仿国外的,但其发展规模远超过国外的P2P平台。根据Lending Club和Prosper的数据,虽然其加总的月成交额从2013年1月的1.1亿美元增加到2013年11月的2.8亿美元,但规模仍然很小。根据“网贷之家”的最新数据,截止2013年底,能统计到的89家P2P平台的总成交额71亿人民币,能统计到的89家P2P平台2013年的总成交额为488亿人民币。

      不仅规模上存在巨大差异,P2P模式上在国内也出现了很多的创新。分析国外的P2P的典型借贷网站,主要是三种模式:单纯中介型(Prosper)、公益型(Kiva)和利率制定—借款匹配的复合型(Zopa)。在国内的P2P模式中,根据前面的分析,基本所有的P2P企业都提供了担保,且这样平台还为投资者发挥了监督的功能,而在国外的模式中,却都没有出现担保的情况。

      2.余额宝和阿里小贷模式

      PayPal(贝宝)公司成立于1998年,并于次年就设立了基于账户余额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通过PayPal网站向在线投资者开放。然而在2011年6月时,PayPal公司发布声明称,其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将于2011年7月29日关闭。而在2013年的国内极为火爆的余额宝,其本质就是模仿PayPal推出的一种货币市场基金,但余额宝却有着与PayPal完全不一样的命运。截至2013年底,余额宝仅用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其用户数就已达到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其对应的天弘基金也在2014年初一跃成为了国内最大的货币基金。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小贷的模式却是中国原创的。2010年阿里巴巴开始自建小额贷款公司,以电商平台上的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截至2013年底已累计发放贷款近2000亿元。而在国外,亚马逊在2012年才推出基于亚马逊平台的供应链融资项目Amazon Lending,但其不管在规模还是经验上却都远不如中国。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差异的原因初探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大多都起源于国外,但如今来看,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在国内发展的更好。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一些原因造成了国内外的这种差异:

      首先,中国金融业一直处于相对垄断的情况,这种垄断的低效率导致了很多金融服务的需求者的合理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当这种公开、透明、平等的互联网金融精神和模式出现时,让很多在传统金融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得到很好的对待,从而导致了诸如P2P、阿里小贷和余额宝等新事物的快速发展;而对美国等国家而言,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基本完成,金融同业竞争异常激烈,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对于主流金融体系的竞争优势有限,因而,其发展程度以及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也相对有限。其次,中国的征信体系不完善,同时社会信任缺乏,从而第三方支付手段作为一种新的支付中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促使了P2P公司等为投资者提供担保形式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题。再次,在金融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金融创新,如今正处于初创期,政府往往鼓励其创新理念和行为,对其监管也相对有限(如提供担保的P2P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基本起到了银行的功能,但是银行需要严格的资本金等要求,而P2P企业却没有,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P2P企业的发展)。最后,虽然与金融无关,但却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即中国的创业热情高,从而竞争的程度远高于国外。对于一个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行业来说,激烈的竞争可以快速地促进市场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的根本原因深究

      经典的有效市场假说(EMH)指出,信息是现代金融的核心。在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所有信息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资金供求双方的准确信息。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信息甄别与处理是它与传统金融相比最大的优势。一是搜索引擎的出现(如百度)对信息的排序与甄别能使我们有效地缓解信息超载的难题,进而更有针对性地最大化满足不同的信息需求。二是大量的社交网络(如腾讯QQ)不断地产生、释放与传递信息,尤其是对大多数个人与社会机构没有法律义务强制披露的信息。三是以“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的大力发展有效地保障了海量信息可被高速处理。

      基于上述逻辑,就形成了“在云计算等技术的强有力保障下,资金供求双方的重要信息就通过广泛的社交网络生成与传递,这些信息又不断地被搜索引擎排序与甄别,并最终形成在数理分析中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时间序列。进而,我们就可以获得资金需求个体的不同风险定价状态,且由于互联网技术致使获得这样的信息成本极低。最终,金融活动可交易的信息平台就产生了”。为了分析与说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模式的典型特征,我们借鉴黄奇辅与李兹森伯格(2001)和谢平等(2012)的思路来说明具有不同信息的金融市场的处理逻辑与方法。

      1.模型设置与基本假设

      我们假设整个市场上有多个(如n个)参与者通过交易某种与信用违约互换(CDS)相近的一种金融产品来体现出对机构或个人可能违约的概率的认识。由于这种金融产品的实质是一个有买卖双方参与的多期权利合约。在时期一,买方购买一单位金融产品需要按价格p向卖方支付;而到了时期二,如果机构或个人违约了,则卖方向买方赔付A,但若机构或个人没有违约,那么卖方就不对买方赔付。假定A的大小是事先固定的,而价格p值却是由市场均衡形成的,因而,p包含的信息内涵是我们主要关注的要点。

      假定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在时期一都有特定的初始财富基础(w),并全部以无风险国债的形式持有。在时期一,每个参与者均根据自己获得的私有信息及收益与风险的特定偏好来最终决定是否会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而在时期二,假如机构或个人发生了违约行为,金融产品的买卖双方就要进行相应的赔付。我们再假设全部的市场参与者都是时期二时的财富变量的CARA特征的效用函数,且还具有大小为α的绝对风险厌恶系数,即:

      

      记B代表机构或个人的全部基本信息(收入高低、财富多寡、信用优良等)。假设机构或个人的违约行为服从Logistic函数模型,即若B+e>0,则表示违约发生;而当B+e≤0,则认为是违约未发生。式中的e为一个服从Logit分布的随机扰动项,其累计概率分布函数则可表示为:

,则机构或个人最终违约的概率为:

      

      我们再把信息集B分为两类:一部分是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拥有的公共信息(X),另一部分则是部分参与者获得的私有信息

(

表示第i个参与者掌握的私有信息)。另外,对于信息结构,模型还假定:(1)

,即信息集由公共信息和私有信息简单线性加总而成;(2)对任意i,均有

=0成立,即每个投资者的私有信息平均来说对市场没有影响;(3)对任意i≠j,

,即市场上不同参与者个体拥有的私有信息互不影响;(4)对任意i,还有

成立,即市场上可获得的公共信息与投资者拥有的私有信息是不相关的;(5)市场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完全知晓前面的四个假设。

      2.模型求解与拓展分析

      (1)参与者的效用最大化。我们以第i个市场参与者来看,该参与者依靠对可能违约的概率进行估计后,打算在时期一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金融产品来使自己获得期望效用最大化。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步,第i个参与者可获得公共信息X与拥有私有信息

,并对机构或个人的基本面信息的估计是

。根据模型的假设,有

。因此,该参与者对违约概率的估计就是:

      

      上述最优化问题的一阶条件(FOC)是:

      

      (2)模型均衡与分析讨论。上述模型的均衡条件出现在金融产品的买卖金额完全相等时(市场出清),即:

      

      (3)均衡价格(p)分析及延伸。均衡价格(p)则充分说明了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处理的典型特点:

      其一,市场上参与者的私有信息能通过

渠道逐渐被反映在市场的均衡价格(p)中,即私有信息的公开化。

      其二,现实中市场上不少的私有信息都是“软信息”,致使该类信息想要完全真实地传递给其他人是比较难的(Petersen,2004)。但一旦每个参与者能把自己拥有的私有信息,通过特殊的渠道而转化为买卖金融产品的市场公开信息(

),这就可以较为充分地揭示出私有信息的特征与含量,进而较好地将此类软信息逐渐“硬化”为其他市场参与者几乎都能充分理解的信息。如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社交网络(如腾讯)就具有这样的信息处理功能。

      其三,对于均衡价格(p)和基本面信息(B)有:

成立。也即利用均衡价格与公开信息就可完全推断出基本面信息特征,进而准确地估算出违约概率的大小。因而,均衡价格事实上就完全反映了市场每一个参与者所拥有的全部信息。如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搜索引擎(如百度)的信息处理特征就是基于信息罗列、检索与排序而生成了类似“充分统计量”的可有效反映汇聚信息的不同指数。

      五、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博弈与耦合

      随着O2O交易模式(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各类实体正逐渐互联网化,互联网平台由于直接接触消费者而将成为大数据的拥有者,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工具或也将导致银行卡无用武之地。互联网金融在渠道、工具与模式层面都在不断地冲击现有金融规则,但我们也要看到,对于高风险与非标准化的产品而言,传统的金融渠道仍有明显优势;“大数据”尽管强大但绝非全能,完全依靠网络平台数据的信贷模型是否有效还需要市场的进一步检验。未来,双方将在各类金融机构的渠道类业务、利差类业务、甚至融智类业务等领域展开不断地竞争与合作、博弈与耦合。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替代与互补

      “互联网渠道金融”应该是当前对传统金融冲击最大的模式,其本身就是直接对传统渠道的替代。但这种模式本身就主要由传统金融中介推动的,是传统的金融中介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发展自己,因而影响的主要是传统金融的服务方式。

      从发展现状来看,“互联网小微金融”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基本都是传统金融机构所无法覆盖到的,所以对传统金融基本不会产生替代。但随着利率的市场化的推进和金融“脱媒化”,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市场的压力下,也会扩展小微企业业务,未来两者之间可能会有直接的竞争。不过,由于P2P企业的规模与风险管理水平还远比不上传统的金融机构,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仍具有巨大的优势,且金融机构本身也可利用P2P模式来发展业务。

      如今,“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还相对有限,余额宝虽发展迅速,但对于银行业的上百万亿的存款来说规模还很小。另外,阿里小贷服务的小微客户(截止到2013年底,其单笔贷款多在10万元以下)也不是传统金融机构的客户(截止到2013年底,银行的单笔贷款多在50万元以上)。因此,从目前来看,互联网企业创新的小贷模式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金融的“拾遗补缺”。

      但“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确实会形成一定程度的冲击甚至完全的替代,这种的替代来源于电商对传统商务的替代。根据前文的分析,一旦交易发生在电商平台上就拥有了大量相关的数据,该平台就能以更低成本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而减少交易成本,从而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会有更大的优势,形成对传统金融的替代。基于这种逻辑,“纯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的替代程度主要就取决于电商对传统商务的替代程度,更准确的说是电商对那些被传统金融服务的行业和企业的替代程度。鉴于现阶段电商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纯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和传统金融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对传统金融的替代程度也将越来越大。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与制约因素

      “互联网渠道金融”是现阶段发展最成熟、应用最广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种模式也将随着ICT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进一步发展,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主要取决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互联网安全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在法律上对互联网支付安全进行一定的规范和保护。

      “互联网小微金融”以P2P融资模式为代表,由于P2P企业参与了整个交易的过程,为交易提供了担保,成为了委托的监督者,因而,网站平台本身已经成为了一种类似于银行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作为金融中介,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风险管理(Allen & Santomero,1998)。由于P2P的企业主要面对的都是一些小微企业和个人,他们在传统金融体系中得不到借款,才通过P2P模式借款,这本身就是一个逆向选择的过程。因而,P2P企业会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风险管理水平就是决定未来P2P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金融中介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规模效应。因此,P2P企业的发展前景也依赖于规模不断扩张,随着P2P行业的竞争的加剧,只有那些规模较大的平台才更有可能在竞争中取胜。但电商平台作为金融中介,其风险管控水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数据和云计算,即依赖于平台对所拥有的数据解读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传统金融面临的难题。因而,算法是否能够进行足够优化就是能否进行良好风险控制的关键。

      综上,我们认为,“纯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否得到很好的发展也取决于风险的管理水平,能否通过算法的优化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同时,由于“纯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基于互联网上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金融需求,其发展程度也取决于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活动的规模。

      六、思考与启示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的迅猛发展强烈地冲击了处于严格管制下的中国金融业,这场或将深刻影响现代金融格局巨变的竞争,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媒介革命或金融渠道的变化,它必将重塑整个金融业与互联网未来的演变逻辑和轨迹。

      传统金融业在多年以前就已经完全实现了技术联网,每一个刷卡的消费者其实就是一个信息数据的接收点。因而,对传统的银行而言,跟踪客户的消费行为就可进行大数据的分析,而利用互联网技术只不过仅是增加了一个刷卡渠道而已。但这个看似合理的传统逻辑的背后,却几乎忽略了对信息交易的成本、效率及互联网金融核心精神的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点对点”的平等交互与信息分享,而传统金融机构的设置恰好正是对此种信息高效对接的阻梗。

      互联网金融初步走出了既不是资本市场融资的直接融资,也不是银行融资的间接融资的第三条道路。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而产生的新金融模式,它采用更为有效的信息生产与处理方式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交易成本,让更多的企业与个人能更加自由、平等地获得各种金融资源与服务,进而扩大了金融服务范围并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这将对金融和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和推动力,尤其是对于垄断且低效率的中国金融体系。在国内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的大背景下,一场由新兴互联网巨头发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的争夺战,将会给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产业打开一个全新的想象空间。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然会随着时间与技术进步,从影响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逐渐深入到对金融业变革的全面革新。

      “互联网渠道金融”是目前传统金融中介主导的、发展最成熟的金融模式,并已经改变了传统金融的服务方式。“互联网小微金融”也体现了在互联网技术推动下的金融变革和创新,实现了更高效地资源配置,不过可能会随着银行等金融机构涉足小微贷款服务而对其形成巨大的竞争压力,在未来的竞争中能否取得成功还有待观察。“纯互联网金融”则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较为特殊的优势,这或许将是未来最能持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①也有学者把利用互联网来实现以前金融机构需要通过以柜台为代表的传统渠道来完成的服务的互联网渠道金融模式称之为“金融互联网”。我们认为,把互联网渠道金融看作是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或许更为妥当。

      ②根据工商银行截止2013年底的数据,通过传统的银行物理渠道办理业务,工行的单位成本约为3.06元;而通过电子银行,单位成本仅有0.49元。

      ③作为P2P的先驱之一的Prosper,是一个纯粹的中介平台,而不参与到交易的过程中去。然而,根据Prosper提供的数据,其“未还本金/借款额”之比对信用最差的客户超过了30%,这样的违约率水平会直接让投资者退出这样的市场。

      ④截止到2013年底,阿里小贷开业至今累计获贷客户数24.03万户,累计发放贷款803.08万笔,累放金额810.23亿元,平均贷款金额大约为1万元;余额客户数4.38万户,贷款余额11.48万笔,金额19.78亿元(不包括已转让贷款资产),整体不良率为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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