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制——透视中国近代女子教育变革的窗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制论文,透视论文,中国近代论文,窗口论文,女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制,即学校教育制度。它通过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影响着教育的实施及发展。正如教育家陶行知所言“一切制度都是时势之产物,学校制度,亦不违反这一原则。”[1](P1053)因此,学制制定之后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的。
近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复杂多变的时代,这种多变性在教育上的一个突出表现便是学制的频繁出台。以学制为切入点和透视窗口,从中可以探寻到中国近代女子学校教育发展的曲折轨迹。
1840年的鸦片战争,外国人凭借武力强行打开了中国关闭多年的国门,战争的失败以及外来思想的涌入,动摇了中国人因长期闭关锁国而形成的唯我独尊的心理,中国开始进入了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在忧患之中对中国的各方面进行反思和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便是教育。中国女子学校教育的出现及发展是这一时期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而近代学制的出台与修订则充分反映了女子学校教育在这一时期变革发展的艰难历程。
一、将女子教育排斥在学校教育大门之外的《壬寅学制》
中国最早的学制是在西方的影响下制定出来的。据史料记载,中国第一个赴美留学的容闳首先提出了这—建议,他认为制定一个良好的教育计划,对培养人才是至关重要的。一些曾经游学国外的官吏受西方发达教育的触动,也积极鼓吹建立新学制的重要性。在这样一种社会舆论压力之下,清政府便任命管学大臣张百熙为学制的制定者。张百熙在1902年8月15日拟订了《钦定学堂章程》,因为这一年是壬寅年,所以这个学制也叫《壬寅学制》。张百熙在制定这个学制时吸取了国外教育成法,尤其是参照了日本的学制。该学制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制定的学制,它包括《京师大学堂章程》、《高等学堂章程》、《中学堂章程》、《小学堂章程》、《蒙学堂章程》、《考选入学章程》。尽管该学制包含许多章程,但是却没有一个章程与女子教育有关。可见我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次制定的学制,是完全将女子教育排斥在学校教育大门之外的。这个学制制定以后,虽然公布,但并未实行,不久即为癸卯学制所代替。
二、“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学”的《癸卯学制》
继《壬寅学制》之后,1904年1月由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又制定了清末第二个学校系统文件,该文件被称为《奏定学堂章程》。因为这一年是癸卯年,所以该学制也被称为《癸卯学制》。严格的说,《癸卯学制》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个学制,在中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的作用。《癸卯学制》由《初等小学堂章程》、《高等小学堂章程》、《中学堂章程》、《高等学堂章程》、《大学堂章程》、《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初级师范学堂章程》、《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初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等组成。它对传统教育形式进行了一定的革新,但是在这个学制当中,仍然没有给女子学校教育找到一席之地,只是在《蒙养家教合一章第一》中提到“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学”。对于为何不设女学,在学制中有着非常明确的答案,即“中国此时情形,若设女学,其间流弊甚多,断不相宜。既不能多设女学,即不能多设幼稚园,唯有酌采外国幼稚园法式,定为蒙养院章程。”[1](P394)“惟中国男女之辨甚谨,少年女子,断不宜令其结队入学,游行街市;且不宜多读诗书,误学外国习俗,致开自行择配之渐,长蔑视父母、夫婿之风。故女子只可于家庭教之,或受母教,或受保姆之教,令其能识应用之文字,通解家庭应用之书算物理,及妇职应尽之道,女工应为之事,足一持家、教子而已。其无益文词概不必教;其干预外事、妄发关系重大之议论,更不可教。故女学之无弊者,惟有家庭教育。”[1](P396)
由此可见,张之洞等人虽然承认女学的重要,认为“女学原不仅保育幼儿一事,而此一事为尤要;使全国女子无学,则母教必不能善,幼儿身体断不能强,气质习染断不能美。蒙养通乎圣功,实为国民教育之第一基址。”[1](P396)但在他们的头脑中,女学的重要终究是抵不过男女之辨的重要,故女学只能包含在家庭教育中,无法获得其独立的地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癸卯学制》制定的时间较中国本土第一所教会女子学校出现的时间晚近40年,较中国人自办的第一所私立女子学校建立的时间也晚近6年。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之下,中国官方所制定的学制只是在家庭教育中为女学找一小小容身之所,中国官方之守旧与落后由此可见一斑。然而,尽管当时女子学校的建立没有得到官方的首肯,但是在中国大地上,女学仍在不断出现,只是由于缺乏官方的肯定与保护,各地阻挠女学的建立、破坏女学的事件时有发生,使女学的发展历尽坎坷。
三、使女子教育地位初步确立的《女子小学堂章程》及《女子师范学堂章程》
1907年3月8日是中国教育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在兴女学呼声的推动之下,清政府不得不在这一天发布了《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女子学校的建立终于得到了政府的认可。曾经被男子独占了几千年的学校这块领地,终于出现了女子的身影。
《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对女子教育的宗旨、修业年限、教学内容等都做了规定,使女子学校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有章可循。
考察《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女子师范学堂章程》的内容,不难发现,这两个章程仍然没有能够彻底摆脱封建社会的樊笼。它们只是给了女子以初步的发展空间,而且在这个有限的发展空间中,对女子又作出种种特殊的规定,以维护传统的中国礼俗。如两个章程中均很强调女德的培养,在《女子小学堂章程》第四节女子初等高等小学堂教育总要开篇即提出“中国女德,历代崇重,今教育女儿,首当注意于此,总期不悖中国懿媺之礼教,不染末俗放纵之僻习。”在《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中也提出“中国女德,历代崇重。凡为女、为妇、为母之道,征诸经典史册,先儒著述,历历可据。今教女子师范生,首宜注重于此。务时勉以贞静、顺良、慈淑、端简诸美德。总期不背中国向来之礼教,与懿媺之风俗。其一切放纵自由之僻说(如不谨男女之辨,及自行择配,或为政治上之集合演说等事)务须严切屏除,以维风化(中国男子间有视女子太卑贱,或待之失平允者,此亦一弊风。但须于男子教育中注意矫正改良之。至于女子之对父母夫婿,总以服从为主。)”[2](P657-658)在重视女德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教育内容中对女子修身一项颇为强调,对修身教育所使用的课本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上述两个章程从家国关系入手,提出了女子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贤母良妻。这种贤母良妻的教育观对中国近代女子教育的发展影响极深。
在《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中明确提到“家国关系至为密切。故家政修明,国风自然昌盛。而修明家政,首在女子普受教育,知守礼法。又女子教育,为国民教育之根基。故学堂教育,必有最良善之家庭教育,以为补助,始臻完善。而欲家庭教育之良善,端赖贤母。欲求贤母,须有完全之学。”“贤母良妻所谓适合于吾国风俗政教者也。”[2](P668)“谓贤母良妻派者,非普通女学之谓,亦非轻视女子,而仅授以寻常浅近之教科也。所别乎男子者,特以男女所处地位不同。故其教科宗旨,因之而异。宗贤母良妻派者一切教科目的,专注于女子应尽之义务……”[2](P679-680)“必先明于女子之职务,而后进以适宜之教育。天演之理,适宜为贵。女子之职务,在孝舅姑、和妯娌、相夫教子诸端,则进以相当之伦理学;女子之职务,在治针、学缝纫、习纺织诸端,则进以相当之家政学;女子之职务,在司会计、经理出纳簿记,则进以相当之簿记学等。其余历史、舆地等科,亦均以适宜于妻母之道为鹄的。”[2](P681)
在1907年颁布的《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中,虽然使女子学校教育在学制中拥有了一席之地,但是男子教育与女子教育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女子小学堂与男子小学堂是分别设立的,不能混合在一起。女子教育与男子教育在受教育的内容、时间和受教育的程度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女子师范学堂章程》的颁布,确实使中国的女子教育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的进步,女学的创设比以往更加兴盛,规摸也不断扩大。
四、使女子教育层次得到提升的《壬子癸丑学制》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中华民国开始建立。这个时期,男女平权以及重视女教的呼声日益高涨,有关女子教育的新观点不断涌现。应时势之需要,1912年、1913年,又有一个新的学制出台了,这个学制就是《壬子癸丑学制》。作为中华民国的学校制,它是一些专家学者在吸收近代资产阶级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的基础上,进行讨论磋商而制定的。但在学制中仍然能够非常明显的看到它对以前学制的沿袭,如它很强调贤妻良母教育,提出“我国女学幼稚,数年以来,各省渐知兴办女学,而无一定陶成之方针,影响所施,流弊滋大,今且勿骛高远之谈,标示育成贤妻良母主义,以挽其委琐龌龊或放纵不羁之陋习。”[1](P743)值得肯定的是,它承认了女子教育的实施不仅会使家庭受益,而且会使社会受益。它提出了初小男女可以同学,提升了女子受教育的层次,将女子普通中等教育纳入学制。指出女子高小以上,可设女子中学,女子师范及女子高等师范。同时它还发展了女子职业教育。该学制在女子学校的兴学规模上也积极的加以扩大。提出“女子师范学校每省须设一所”[1](P743),“使知从事于职业,此于女子职业学校养成之,每省至少亦须设立一所。”[1](P743)“女子高等小学,依于地方情形多设为是;女子中学则由省酌设之。”[1](P743)尽管女子学校教育与男子学校教育在这个时期仍然是不平等的,但它努力朝着两性平等的方向迈进的势头却是显而易见的。
五、强调男女共学、男学与女学一轨的《壬戌学制》
辛亥革命以后制定的《壬子癸丑学制》,在施行一段时间之后,暴露了不少弊端,教育界纷纷要求改革学制。于是,近代教育史上又一个非常重要的学制问世了,这就是《壬戌学制》。它是五四运动以后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在全国教育联合会的一系列提案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1919年10月在《第五次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决议案(节录)》中,曾专门提出改革女学决议案,指出“男女教育理论上实际上均不应为严格之区别。况共和国家,男女皆有受平等教育之权利,教育者不宜歧视之。特以社会习惯,制度未能骤更,兹一面遵教育原理,一面应世界潮流,一面参酌国内情况,拟改革女学制度弊端,敬请大部采择施行。(一)国民学校,男女应绝对共学。女子国民学校、女子师范附设女子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中之女子班等分校分班之编制,当即废止。(一)高等小学校应视地方情形及学生人数多少,或绝对共学,或同校分班,或部分的分班,唯须逐渐废止分校之制。(一)中学校应视地方情形,或同校分班,亦须逐渐废止分校之制。(一)师范学校同为养成小学教师,不宜有男女之分,但视地方情形,亦得同校分班。其特别关于女子学习专科,可为部分的分班。(一)高等师范学校应同校同班,惟须为女子特设家事等特别部门。(一)大学及专门学校应同校同班。(一)甲乙种实业学校及补习学校是为职业目的而设,男女自各不同,宜分校。”[1](P845-846)这次所制定的学制,对男女两性问题,不再象以前那样给以严格的区分,学制中所涉及的教育均指的是男女共有的教育。女子应与男子享有同样的受教育权这一问题在学制中有了更加充分的体现。
真正平等的人有赖于真正平等的教育来培养,真正平等的教育有赖于真正平等的制度做保障,而学制便是教育发展在制度上的最重要的保障之一,它直接影响着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及其成效。
学制是一个窗口,通过这个窗口,我们可以透视到中国近代学制中有关女子教育规定的种种变化。中国女性受教育的权益在学制当中从遭受漠视到有所体现和改善的历程,能够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中国女子学校教育发展的艰辛,知晓今天女子受教育权的得之不易。它可以警醒我们女性更加珍视今天的受教育的机会和受教育的权利,并努力使女性教育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收稿日期:2002-05-12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