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多民族国家的语言政策与民族关系_印地语论文

对外多民族国家的语言政策与民族关系_印地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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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11)04-0011-05

目前,全世界约有19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多民族、多语言国家。相对于民族及语言数量单一的国家而言,多民族国家在其一体化及和谐关系的构建中所遇到的困难要大得多,这其中就包括语言问题对这一进程的影响。当然,很多语言问题都有可能对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关系产生影响,但总体而言,国语、官方语言的选择及推广问题对该国民族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尤为重要。

一、国语、官方语言的选择对民族关系的影响

多民族国家为了进行一体化构建,在建立统一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商品流通市场、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和发展同质的国民文化的过程中,就必须借助于某种“共同语”作为工具和载体。因此,大部分国家都会采取立法和行政手段确定某一种或几种语言在国内诸民族语言中享有这种特殊地位,这类语言通常被称为该国的“国语”、“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①。当然,这种特殊地位的获得对于使用该语言的民族在本国现行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及获取各种利益,还有对于该族传统文化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与弘扬,无疑都有着明显的好处。因此,在多民族国家中,国语、官方语言的选择就变得十分敏感,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民族冲突,对该国的民族关系状况产生消极影响。

在一些多民族国家,如果其民族人口结构为单核心型,即某一民族在该国的人口数量中占绝对优势,该民族语言也具有较悠久的历史和较为丰富的文化积累,那么该语言被选为该国的国语或官方语言并且未采取强制推行措施,一般不会引起其他少数民族的反对,这种语言规划政策对该国的民族关系一般也不会产生消极影响。如在我国,由于汉族占绝对多数的人口结构以及汉语言悠久的历史,使汉语(以北京话为代表的北方方言)早在明代就成为了中国的“官话”。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国语运动”的开展,“官话”一词被“国语”所取代;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为了体现“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又改“国语”为“普通话”。就是说,汉语普通话是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新中国这一多民族国家的通用语言的,其享有的官方地位并非是人为选择的,因此,在中国并未因官方语言的选择问题而引发冲突。

但是,从世界范围看,在一些多民族国家,如果生活在该国的两个或几个民族的力量对比及其所使用的语言的功能大小相当,那么其国语、官方语言的选择问题就十分敏感,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民族冲突,对本国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造成不良的影响。

案例一:印度的例子。

1947年8月15日,印度在经历了长达200年的殖民统治之后,在这一天最终获得了独立。但随着殖民统治的结束,摆在印度宪法制定者面前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就是国家的共同语问题,即他们要选择出一种能被国家所有讲不同语言者能接受的语言。最后立宪会议赋予了印地语为印度的“国语”这一地位,并规定从1965年起印地语全面替代英语并行使其国语的功能。

但是从1965年1月26日起,一些族群为了抵制“印地语帝国主义”及“粉碎把南方人降为二等公民的阴谋”,在印度南部各地爆发了大规模的示威游行,在此后连续20多天的时间里,先后有159人被警察开枪打死,数百人受伤,5000多人被捕,5人自焚。1965年2月12日,印度南部举行了包括6个邦在内的政治性总罢工;1967年泰米尔大学生提出了禁止在泰米尔纳德邦首府马德拉斯市放映印地语影片、关闭“印地语推广协会”、禁止该协会在泰米纳德邦领域内进行活动等要求,结果在马德拉斯有78人被打死,而在泰米尔的游行期间死亡的人数达到150人,5人作为抗议的象征而自焚;1967年12月印度南、北方的大学生总共实施了49次严重的暴力行动,其中包括焚烧邮电大楼、火车等[1]。

确定印地语为国语之所以引起了广大非印地语区居民的强烈不满,是因为他们认为当时讲印地语的印度斯坦人不足全国居民的1/3;印地语尚未发展成全国性语言,仅仅是一种地区性语言;其文学成就及影响还不如泰米尔语、泰卢固语等;将其列为国语无疑会使印度斯坦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处于高于其他民族的地位。因此,启用印地语为国语和用强制办法推行的做法,其结果是引发了印度各地反对这个措施的抗议、示威活动和流血冲突。许多政治和文化界的活动家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反对强加印地语,并把这种行为谴责为“印地语帝国主义”。以上这些表现都反映了对印地语作为国语的反感情绪。

案例二:原巴基斯坦的例子。

在原巴基斯坦,居住着占当时全国总人口56.4%的孟加拉人,他们使用本族语言。1947年印巴分治后,东巴基斯坦人民据此向巴基斯坦的政策制定者提出了把占大多数人使用的孟加拉语定为国语的要求,但这个要求被拒绝。因为政策的制定者认为,讲孟加拉语的人虽在数量上占优势,但仅集中在一个省。尽管讲乌尔都语仅占总人口的3.27%,但它广泛使用于伊斯兰教,而且这种语言分布广泛,在全国各地均有分布。孟加拉的政治家和领袖们坚持主张维护一个民主国家中大多数人的权利,而乌尔都语的支持者则强调乌尔都文在伊斯兰教中的重要作用。这一问题本可以通过选择双官方语言(双国语)的办法得以解决,但巴基斯坦的语言政策的制定者们,特别是一些政治领袖真纳等则支持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遵循的“一个国家、一种国语”的模式。这种不顾语言状况实际的做法导致了1952年2月21日的流血事件,其中包括学生在内的许多人受了伤,并有5人因伤而死[2]。

之后,在孟加拉省以首都达卡的大学生为主体展开了“国语运动”,经过长期的激烈斗争,1956年巴基斯坦宪法被迫宣布孟加拉语为巴基斯坦的国语之一。但巴基斯坦的政策制定者在承认孟加拉语为本国国语之一后,又以牺牲孟加拉语为代价,让乌尔都语和孟加拉语两种语言采用相同的文字,这进一步加深了孟加拉人对巴基斯坦中央权威的不信任。此后,反对政策决定的情绪一直十分高涨,以至于诸如简化孟加拉文字、印刷改革等规划,都被看成是中央政府反对孟加拉语的阴谋。

1971年东、西巴基斯坦的分裂,毫无疑问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但孟加拉语的地位规划则是最清楚和确定的因素之一。可以说,巴基斯坦中央政府宣布乌尔都语将是唯一国语的决策,严重伤害了孟加拉人的民族感情,而东巴基斯坦人为了维护对自身语言的忠诚及语言利益的捍卫,致使东、西巴之间的民族关系出现了严重危机。在双方冲突的过程中,政府的镇压措施导致了那些争取语言权利的人被处死,这样的死亡事件则加速了孟加拉人的分离倾向。另外,在这一过程中,受孟加拉语教育的精英分子将孟加拉语用做反对霸权主义的象征,也极大地唤醒了孟加拉人的本土身份意识,一场语言运动逐渐发展成抵制巴基斯坦人的统治和内部殖民主义的运动,最后导致了孟加拉国的诞生。总之,孟加拉脱离巴基斯坦,是因为语言政策的制定者们未能认识到,语言既可以是促成国家统一的因素,也可以是导致国家分裂的重要力量。

案例三:斯里兰卡的例子。

斯里兰卡独立后,随着僧伽罗民族主义情绪的膨胀及对泰米尔人原有优势的不满,斯里兰卡政府逐步转向了偏向僧伽罗人的民族政策,首先在语言问题上放弃原有的“僧泰两种语言具有同等地位”的承诺,这严重伤害了泰米尔人的民族感情,一些泰米尔青年因此走上反政府的道路,使语言问题成为了导致斯里兰卡民族冲突最初的刺激因素。

据有关资料统计,因语言问题引发的1958年5月23日至27日的民族骚乱中,共发生纵火抢劫事件2000多起,大量的民房、商店、寺庙、火车、汽车被毁,有300—400人被打死,12000多人无家可归[3]。之后,为了缓解民族矛盾,斯里兰卡政府通过了一些提高和保障泰米尔语地位的特别条款和协议,但这些经双方政治精英妥协达成的协议,都因双方极端民族主义者的不满而未能真正实施,这不仅使得多次民族和解的大好时机被错过,而且使僧伽罗人和泰米尔人的民族主义情绪更加走向狂热,使本来就十分脆弱的斯里兰卡统一国家主义逐渐消亡。

二、国语、官方语言的推广对民族关系的影响

多民族国家在选定本国的国语或官方语言之后,采取的推行措施必须要考虑到很多制约因素,因此在推行中不能急于求成,否则会事与愿违,有可能对本国的民族关系状况产生不良的影响。苏联解体后原各加盟共和国对本国国语的激进的推行措施而引发的主体民族与以俄罗斯人为主的俄语居民之间的冲突,就是很好的例证。

1989-1991年苏联解体之前,各加盟共和国先后均把本国命名民族的语言定为其国语,当时并未引起大的争议,问题主要在于各国所采取的激进的推行措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规定在一些领域转用国语的期限不符合语言状况的实际。如在白俄罗斯使用国语的期限分为3年、3-5年、5年和5-10年4个阶段完成。实际上,白俄罗斯语本身的完善程度及本国的语言状况决定了以上规定大部分根本无法实现。在乌克兰,不同社会生活领域语言法的实施分为3-5年和5-10年两个阶段。在哈萨克斯坦,规定公职人员使用国语的期限是自语言法生效后5年内;而作为教学大纲的必修课程、作为职业技校、中等和高等学校的教育和教学语言的期限为10年等[4]。

在原苏联很多共和国,实际上长期形成的主要讲俄语的语言状况及语言习惯,以及大部分共和国国语本身在以前及苏联时期并未发展成为十分完善的语言,这些都明显地限制了它们难以在短期内在科学、技术、自然科学教育及国民经济的一系列部门如工业、交通、通讯等领域内取代俄语,因此,面对由此引发的俄语居民的不满和对抗,各共和国不得不一再推迟在一些领域转用国语的期限。如哈萨克斯坦原规定1995年在公文处理中转用哈萨克语,但这也没有实现。在1997年颁布的新语言法中,在就业时对不懂哈萨克语没有提出直接的禁令,也没有提到公文处理要马上转用哈萨克语。其实,在语言法实施的初始阶段,或者说至少在前10年内,在大部分共和国的很多领域对国语的转用也只是形式上的。

2.在国语推行中采取强制措施。在实施主体民族语言国有化政策的初期,各共和国为了能使本国国语尽快取代俄语,成为真正的国语和本国范围内最积极使用的语言,所以普遍具有“求速心切”的心态,并大多采取了一些强制推广国语的措施,冲突也就必然发生。

如在白俄罗斯,除通过《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语言法》赋予白俄罗斯语为本国唯一国语地位外,为了使白俄罗斯语能尽快适应其国语地位,政府还于1990年1月通过了《在白俄罗斯推广白俄罗斯民族语言的决定》,并展开了强力推广白俄罗斯语的运动。但是受制于白俄罗斯语及其整个国家的语言状况,其实很难在短期内做到这一点。因此,政府的强制性做法,引起了俄语居民的普遍不满和抗议。所以,自白俄罗斯政府推行白俄罗斯语运动以来,在白俄罗斯全国各地,特别是首都明斯克,发生了多起教师学生罢课、市民集会的事件,以抗议政府的“语言政策”,警察与抗议者之间也时有冲突发生。其实当时很多人并不反对推广白俄罗斯语,只是反对政府所采取的强制性做法。

3.把国语知识与职位的保留与升迁、就业甚至公民权的获得等挂钩。在一些共和国,把是否掌握国语及其熟练程度与许多个人的切身利益相挂钩,实际上是推行国语的重要举措,从长远看,这样的举措也许是必要的。但问题在于,对某种语言的掌握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在各共和国语言改革的初期就把是否掌握国语作为能否保留职位、升迁、获得国籍的依据,无疑会引起俄语居民的强烈不满与对抗,乃至冲突。如在语言改革之初的1989年,由于摩尔多瓦的很多企事业单位开除了大量未掌握国语者,从而激起了俄语居民的强烈抗议,如当时有100多家企业的非摩尔多瓦族员工举行了为期3周的联合大罢工。另外,在1990年代前半期,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内有大量的俄语专家和领导人以不懂国语为由被开除,特别是管理、医学、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的讲俄语的专家和领导人。如以彼洛告夫命名的医务工作者组织,为此组织了全共和国的代表大会以示抗议,并且在代表大会参加者通过的呼吁书中强调,为了使民族语言歧视不蔓延到医学及其他领域,代表大会向共和国议会申请加快通过少数民族语言法;另有一些组织者和专家、医务工作者的社会组织甚至还向国际医生组织声援支持[4]292。类似的情况在各共和国都有发生,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

另外,在原苏联共和国中,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是把国语知识考试与是否能获得本国国籍相挂钩的两个国家。1940年6月,上述两国(还包括立陶宛)被强制并入苏联,因此,这两个共和国以此时间点作为苏联解体后居住在本国的非主体民族成员能否自动获得国籍的依据。如根据爱沙尼亚1992年通过的国籍法,爱沙尼亚公民是1940年6月16日以前居住在本国的居民及他们的后代(就是说1940年以前居住在爱沙尼亚的公民及其后代可自动获得爱沙尼亚国籍),以及那些后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国籍的人。凡是在1940年6月16日以后迁入的苏联公民及后代,需要通过爱沙尼亚语和宪法考试才能获得国籍。新的国籍法还规定,不允许爱沙尼亚公民拥有双重国籍。拉脱维亚的要求与此相类似,甚至更严格。在存在大量俄语居民及短期内难以掌握国语的情况下,要通过国语考试并获得居住国国籍确实并非易事,由此引发的冲突也就成为必然。当然,这样的举措确实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俄语居民对居住国国语的掌握,但这样做是否有悖人权值得探讨。

4.强行限制俄语的使用。原苏联各共和国要推行本国国语,使其尽早地充分发挥国语应有的功能,以便与其自身的地位相适应,因此不可能像苏联时期那样让俄语“大行其道”,对俄语的使用加以限制是必然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这种限制应该是适度的,是渐进的,是根据本国语言使用状况做出的比较合理的限制与调整。因此,如果不顾本国语言状况的实际,强行限制俄语居民的各种语言权利,难免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乃至发生冲突。

在语言改革初期,在主体民族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支持下,大多数共和国为了尽快提升国语的地位和功能,在对待俄语的使用上确实采取了不少不顾语言状况实际的做法,故而引起了俄语居民的广泛反对,最后这些共和国都不得不对强行限制俄语使用的政策做出调整。例如,哈萨克斯坦在国家出入境的管理上,曾一度停止使用俄语申报单,改用哈语、英语申报单,这不仅使得非哈萨克族人看不懂,很多只懂俄语的哈萨克人也看不懂,而国人大多又不懂英语,因此使用哈语、英语报关单很不方便,最后只好又恢复使用俄语报关单。

在限制俄语的使用上,各国的政策表现在方方面面,包括报刊图书出版、广播电视播放、公文处理、学校教育,等等,其中由限制俄语教学而引起的冲突最为激烈。如1989-1994年期间摩尔多瓦政府曾大规模关闭俄语学校,引起了该国俄语学校学生家长的激烈反对和抗议。在拉脱维亚,围绕俄语学校中有关“国语”和“母语”教学的课程设置、比例分配等引起了俄罗斯人的激烈斗争,这说明了学校语言教育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学校确实是语言推广或保持的最佳场所,一种语言是否应用于学校教育,应用的程度如何,不仅是国家语言政策的体现,也是这种语言现实价值及应用价值的体现。

三、几点讨论

首先,众所周知,列宁曾反对人为规定国语,认为国语是可耻的,是警察制度。当时,俄国的自由主义者为了俄国的“文化利益”、为了“统一”“不可分割”的俄国的利益,强调国语的义务性,列宁就此批判性地指出:“义务国语意味着什么?这在实践上是说,把俄罗斯人(占俄国人口的少数)的语言,强加于俄国的一切其他居民。每一个学校用国语授课,应是义务。一切官方的业务,必须应用国语,而不用当地居民的语言。”[5]可见,列宁反对的是“义务国语”,而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还有“象征国语”+“官方语言”的模式,如新加坡定马来语为国语,马来语、英语、华语、泰米尔语同为官方语言,但实际上英语是主要的官方语言。我们认为,独立国家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一种或几种本土语言作为本国的国语,无论是作为本国的象征,还是作为国内不同民族间的族际交际语,都是可以理解的,也符合多民族国家行政管理、经济和文化方面一体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对那些前殖民地国家而言,根据其国情确立一种“象征国语”是有必要的,或者说在某些方面“象征国语”对这些国家的发展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因为国语的确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凝聚统一的国民意识,树立国民的团结精神的作用。但是国语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国语言状况的实际。苏联解体后,原15个加盟共和国均把本国主体民族语言定为国语,其目的之一也在于将国语作为本共和国主权的象征,将推行国语作为培养国家民族意识的措施之一。

其实,正是为了避免基于国语、官方语言问题而引发冲突,目前有不少国家采取双(或多)国语或官方语言制度,其中新加坡、瑞士是实行这一政策的典型代表。多官方语言制度在实施中虽会有一些不利之处,但总体而言是利大于弊,如这种制度给新加坡、瑞士这两个国家带来的是民族关系的和谐、国家的稳定发展。还有不少国家在因语言问题发生冲突后,为化解冲突,从实行单国语、官方语言制度变为多官方语言制度,如加拿大、比利时、芬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

其次,在多民族国家,对国语或官方语言的推行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强制推行。因为这种语言的声望、威信的建立和为其他民族所承认,均需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才能实现,因此决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推行,不能强加于人,更不能用否认其他语言存在、损害其他语言利益的办法来实现这个目的。

列宁也曾特别强调在语言的推广中要考虑非强制性原则及少数民族的“心理状态”问题。他指出:“显然,我们主张俄国的每一居民都有学会伟大的俄语之可能。我们不愿意的,只是强制性的成分这一东西而已。”“而这种心理状态,只要是在稍微采取强迫手段的情况下,就会玷污和损害集中制、大国制和统一语言的无可争辩的进步作用,并将这种进步作用化为乌有。”[6]列宁还指出:“经济流通的需要总是要迫使住在一个国家里的民族学习多数人的语言”,但坚决反对“用大棒把人赶上天堂”的做法。因为这样做达不到让人们学习俄语的目的,反而会“激化敌对情绪,造成无数新的摩擦,增加不和和隔阂的因素等等。”[7]总之,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市场经济、同质文化的构建都需要共同的语言作为交流工具,语言的统一无疑对于多语言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进步作用。但是语言使用方面的统一只能是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愿接受一种“族际共同语”的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任何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国语”或“官方语言”、“通用语言”的做法,其结果都只能适得其反。

再次,虽然语言最根本的性质在于它是记录和传递信息的工具,但无疑,语言文字出现以后也随之成为了各个民族发展本族历史及传统文化的基本载体,并且在其使用过程中约束、影响着使用该语言的成员,能够塑造成一种维系该民族独立、统一的内聚力,其成员也可以从中获得一种本民族所独有的精神力量、作为一个群体存在的社会存在感和历史延续感。正因为如此,语言不仅被作为民族存在的象征、标志之一,也成为民族成员之间相互认同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在多民族国家,在推广国语、官方语言的过程中,应坚持多语言文化主义的政策,因为这种政策不仅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也是对少数民族自身存在、语言文化权利的尊重与认可。多民族国家也应该重视基于民族认同基础之上的语言的政治动员功能,认识到语言在有组织的民族运动过程中被作为动员工具的象征性功能的本质,坚持保存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的策略,谨防“语言问题”被民族精英作为政治动员的工具。

总之,我们认为,或明或暗,语言其实一直都是一道政治议题,很多民族对自身语言应有地位及权利的追求,其实质要表达的是一种围绕政治、权力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政治诉求。他们不仅把国家对自己语言的尊重与否看做是对本民族文化特性的尊重与否,也更看做是对自身政治权力的侵害与否。因此,从多民族国家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多语言文化主义政策是值得推崇的一种民族政策。当然,在当今,在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面临全球化、一体化的巨大冲击,在保护基于族裔、语言和宗教的少数人权利成为人权保障核心内容的情况下,国家若能采取法律调节机制,对他们的语言文化权利加以切实的保护,也会更有助于多民族国家族际和谐关系的构建。

注释:

①“国语”,也即“国家的语言”。国语同国旗、国歌、国徽一起构成国家的四大象征。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国语”的情况也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它既是国家的象征,也被使用于国家公共行政管理、国民教育、司法诉讼、新闻传媒等领域,如俄罗斯联邦的俄语。(2)一些国语除具有象征功能外,其使用的领域还比较有限,如新加坡的马来语、印度的印地语、巴基斯坦的乌尔都语、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语等,这些语言的地位还不是很高,还无法起到真正的、完全的国语的作用。(3)一些国家虽确定了一种或几种国语,但这种国语主要只具有象征意义,其实际运用十分有限。如在非洲,一些国家独立后也先后宣布以一种或几种民族语言为国语,但其中有的尚无表达这种语言的文字。(4)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由于各种原因不规定国语,如中国,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一种民族语言享有国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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