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三贾均市”——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吐鲁番论文,敦煌论文,唐代论文,文书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12)01-0008-13
“三贾均市”是唐代政府评估市场物价、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准则。《唐六典》卷20《太府寺》载:“京、都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注曰:“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①即言市场上交易的各种商品,按照同类货物质量高低的情况划分为精、次、粗三等,并依次相应地规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正所谓“贾有上、中、下之差”,②以此来均平物价,调控市场。有关“三贾均市”的制定、运行及作用,国内外学者如仁井田陞、池田温、王仲荦、张泽咸、卢向前、李锦绣、李维才等,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③笔者在研读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物价材料时,发现“三贾均市”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如“三贾”的渊源、制作、影响以及与“三贾”密切相关的“时估”、“中估”等问题,对于透视中国古代的市场管理及物价调控具有借鉴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在梳理敦煌吐鲁番文献所见“时估”材料的基础上,拟对唐代的“三贾均市”及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三贾均市”的渊源
物价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秩序的重要问题。中国古代很早就注意对市场上交易货物的价格进行评估定价。《周礼》卷15《质人》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东汉郑玄注曰:“成,平也。会者平物贾而来,主成其平也。人民,奴婢也。珍异,四时食物。”唐孔颖达疏云:“会谓古人会聚买卖,止为平物而来。质人主为平定之,则有常估,不得妄为贵贱也。”④按照郑玄和孔颖达的解释,质人即为专门评定市场交易货物及奴婢、牛马买卖价格的官员。为保证交易物品价格的公道与合理,《周礼》还规定:“听买卖以质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其中“质剂”,郑司农(郑众)“谓市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又曰“质剂,月平贾也。质,大贾。剂,小贾。”⑤按质剂,本为交易契约(买卖合同),郑众解释为“市中平贾”、“月平贾”显然有误,但至少表明东汉时官府已通过“月平”之制来调控市场物价。
郑众所说的“市中平贾”,即“月平”之制,清人孙诒让解释说:“月平者,汉时市价,盖每月平定贵贱,若今时朔望为长落也。”⑥换言之,汉代的市场管理中,每月均要对市场上的货物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价格。因每月物价要定期评定一次,故谓之“月平”。至王莽改制时,又规定春、夏、秋、冬四季的“中月”评定一次物价。《汉书·食货志》载:
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讐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印贵,过平一线,则以平贾卖与民,乃贾氐(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⑦
这里“中月”之“中”,颜师古注“中读曰仲”,应是,《资治通鉴》即作“仲月”;“平贾”,或作“评贾”,即官府评判、裁定的物价。⑧具体来说,汉代各级地方政府在每个季度的仲月(即第二个月)对市场上的实有货物进行一次价格评估,并按照质量好坏定出上、中、下三种价格。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各种物品的“本贾”,作为官方平抑物价的依据。⑨又《晋书·石勒载记》载:“因此令公私行钱,而人情不乐,乃出公绢市钱,限中绢匹一千二百,下绢八百。然百姓私买中绢四千,下绢二千,巧利者贱买私钱,贵卖于官,坐死者十数人,而钱终不行。”⑩这里“公绢”有中绢、下绢之分,自是按照绢帛的质地而定,依例也应有上绢。同一品种的公绢,尽管官价、私价相差很大,但可以肯定的是,官、私价格都是按照公绢的等级差别和质地水平来确定的。因此,单就公绢的定价而言,后赵政权无疑继承了汉代“为物上中下之贾”的“平贾”制度。(11)
汉代定期评价物价的“月平”之制,在唐代社会中仍能看到些许痕迹。《新唐书·食货二》载:“税物估价,宜视月平,至京与色样符者,不得虚称折估。”(12)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云:“所定税物估价,合依当处月平。百姓输纳之时,累经州县简阅,事或涉于奸冒,过则不在户人,重重剥徵,理甚无谓。”(13)即言两税的征纳,应参照本处当地的“月平”估价折算钱物。贞元八年(792),陆贽在一份奏疏中提到:“据市司月估,斗粜三十七钱。”胡三省注曰:“今之市令司,亦月具物价低昂之数以闻于上。”(14)这说明“月估”是市司对当月物品价值的总体评估,因而就性质而言,它与汉代市司“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的平贾制度相同。
与前代相比,唐代对市场物价的评估与管理更加规范和严格。比如汉代的“月平”,虽然在唐代仍能看到些许痕迹,但已完全被“旬估”所取代。所谓“旬估”者,即每隔十天对市场物价评估一次。正如《唐律》所言:“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其赃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绢之价。”(15)大中六年七月,宣宗诏敕:“犯赃人平赃,据律以当时物价上旬估。请取所犯之处,其月内上旬时估平之。”(16)据“上旬时估”及大谷文书所见的“中旬时估”,(17)依例自然也有“下旬时估”。换言之,每月的上旬、中旬和下旬,唐代官府(市司)都要定期对市场上的物品价进行评估,并按照质量好坏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正如仁井田陞所言:“在市上,要在每个摆着交易货物的地方(可能是店铺),竖起标帜(可能是招牌),上面写出同业(行)名。而且,在市上,每月每十天还要估定一次交易货品的价格,定出上、中、下三等的时价。”(18)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的协调供求关系,更加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场物价的变化。
二、“三贾均市”的制作
唐代定期对市场上的同类物品评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这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多有反映。如四川图书馆藏《唐沙州某寺时价簿口马行时沽》第4行:“上蕃丁婢壹口,直钱叁拾阡文,次贰拾伍阡文,下贰拾阡文”。又第6行:“上家生细敦父马壹匹,直柒拾阡文,次陆拾阡文,(下缺)”。(19)按照朱雷先生的理解,沙州市场中从事奴婢和马匹交易的行业为口马行。在口马行中,成丁的少数民族婢女被划分为上、次、下三个等级,依次标价为30000文、25000文和20000文。同样,私家蓄养的“细敦父马”价格,虽然略有残缺,但依然可以看出是按照上、次、下三种等级来定价的。
西州市场上汇聚的各种商品,同样是按照同类货物的等级来估价的。这在《唐天宝二年(743)交河郡市估案》(以下简称《市估案》)中有明确体现,有关学者如仁井田陞、池田温、王仲荤、李锦绣等已有揭示,此处仅列简表(表1),以作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市估案》所见的货物非常广泛,计有绢帛、布匹、衣物、米面、器物、香料、药物、牲畜、果实等类,大体以行为单位,依次对行内物品按其等级标出上直、次直和下直三种价目。大谷3786《西州用练买牛簿》第9行:“已上壹拾壹头,上等,都督判,头别减壹疋取印。”又第24行:“已上壹拾壹头,下等,都督注,准前减取印。”(20)这里“上等”、“下等”即“上等牛”和“下等牛”,它们的价格依例应有明显差别。大谷8067《唐天宝十四载逃户关系文书》(图版一六)第1-2行:(21)
1 襆头肆,次,各估拾贰文。鞋叁,下,各估壹拾文
2 靺肆,下,各估壹拾文。被袋壹,下,估□
上述四种物品(襆头、鞋、靺和被袋)中,各有“次”、“下”的等级标注及对应估价,大体与《唐律》所言“三等估”相合。又大谷文书3051+3057+3080《物价文书》(图版二一)载:(22)
1 次绵壹尺,上直钱肆拾贰文,次肆拾文,下叁拾捌文。
2 粗绵壹尺,上直钱叁拾柒文,次叁拾伍文,下叁拾文。
3 细緤壹尺,上直钱肆拾伍文,次肆拾肆文,下肆拾叁文。
4 次緤壹尺,上直钱叁拾文,次贰拾伍文,下贰拾文。
5 粗緤壹尺,上直钱拾壹文,次壹拾文,下
可见,唐代西州市场中,绵和緤就其质量而言有细、次、粗三等,每等又有上、次、下三种价格,因而对于同类物品绵和緤而言事实上形成了三等九价。日本《令义解》关市令“每肆立标”条:“凡市,每肆立标,题行名,市司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其中“三等”,其下注曰:“谓准货物时价者,凡物各有上、中、下三品,即其价值,亦物别各有上中下三等,故总有九等沽价,即下条云准中沽价,文云准货物价,即知据市廛交关之价,官不别立沽价法也。”(23)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据此指出,市场上的货物并不限于分为三等,三等中各有上、中、下价格,每种货物就都有九等价格。(24)同样的材料还见于羽田氏藏829号《市估案》中:“细鞋壹量,上直钱柒拾文,次陆拾文,下伍拾文;次鞋壹量,上直钱伍拾伍文,次伍拾文,下肆拾伍文。”(25)这里细鞋、次鞋各有上、次、下三种价格,至于粗鞋的三种估价虽然已残,但不难推知此鞋有细、次、粗三等,每等又有上、次、下三价,从而形成了九种价格。
如果将“细”等同于“精”,那么标识质量水平的细、次、粗三种等级,无疑与《唐六典》描述的“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若相契合。参照《令义解》对“三等”的解释:“为三等者,假如一旬沽价上市一端或钱三百,或三百五十,或四百,即依中沽三百五十立沽价法,其余中下二品,亦依中沽当定,故云为三等也。”(26)不难得知,唐代律令规定的上贾、中贾和下贾,其实是精(细)、次、粗三等物各自中估价的描述。
由此看来,唐代在评定物价时,通常将所估物品区分为三等,并制定出相应的三种价格。但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划分为三等还远远不够,似乎还要兼顾其产地、原料、色泽等信息,并据此定出九种价格。宋乾道八年(1172)十一月六日诏:“诸路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已降旨,令常平司开具三等九则价钱。”(27)诏令要求诸路常平司对没官田产、宅第“开具三等九则价钱”,这说明唐代“三贾均市”中出现的三等九价,不仅在西州市场上广泛推行,而且在中原内地的市场交易中可能亦有适用。
那么,唐代评定物价的“三贾”是如何制作的呢?《天圣令》复原《唐令》云:“诸市,每肆各标行名,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诸官与私交关,以物为价者,准中估价,即悬平赃物者亦如之。”(28)按照《关市令》的规定,市司每旬要对市场上的货物评估一次,定为上、中、下三等,并制成文簿,呈报上级官府备案。市司的职责,据《旧唐书·职官二》“其二十五日市廛不扰,奸滥不作,为市司之最”,(29)可知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打击奸滑、欺诈及伪滥等不法行为。《唐律》第419条“市司评物价不平”云:“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为罪人平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30)表明市司主持市场物价的评定。这在吐鲁番文书所见的市司牒状中多有反映(参见表2)。
如上表所示,市司在呈报交河郡仓曹、户曹的牒状中,均是物价评估及钱物折算方面的内容。牒状的接收者仓曹“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徵收、田园、市肆之事”,(31)故有权受理市司的物价报告。另一受理机构户曹“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32)并不主管市易兴贩诸事,但从吐鲁番文书《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残存“五谷时价以状录书省户部听裁”、“粟时估解一条并目”、“米粟时估以状录申东”等条来看,(33)唐代的五谷时价还要报送户部审核。因此,地方的米谷粮价,市司同样要上呈州府户曹予以备案。
市司是如何评定物价?《天圣令》复原《唐令》云:“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表明市司每旬评定物价时有两个基本依据。其一是市内诸行对行内物品的评估。其二是“时价”,即各种货物实际交易的价格。池田温认为“时价”只能由此前的市价决定。具体地说就是以前一旬的价格为基础,而某旬的市估实际上是在前旬末按照该旬的交易价格决定的。(34)大谷文书4894+1012+1011《唐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图版一四、一八、一九)云:(35)
(前缺)
1 天宝二年七月廿一日
2 府张仙
3 仓曹参军珎
4 史
5 七月十八日受,其月廿一日行判。
6 市司状,为七月中旬时估事。
(后缺)
此件是市司评估特价后上呈郡仓曹的市案记录。市司上状的时间是刚刚完成“中旬时估”的七月十八日,三天后,仓曹府史作了批示。这似表明市司在中旬的旬末完成物价的评估工作。大谷2843《北馆文书》(图版一六)云:(36)
6 牒捡(检)案连如前,谨牒。
7 二月廿一日府史藏牒。
8 待市估。恒让白。
9 廿一日。
根据大庭脩的研究,北馆位于唐瓜州、西州的交通线上,地处要冲,是西州都督府管界内的大驿馆。(37)按照唐制,西州作为中都督府,管内的仓曹参军事有属员府三人,史六人。据此,上引文书第7行中的“府史藏”即西州仓曹之属官(“藏”为官员名称)。第8行“恒让”是此牒文的行判官员,推测当为仓曹参军事。从牒文的上呈及批示时间(二月二十一日)来看,当时市司主持的“中旬时估”及相关的文簿还没有报送上来,故而恒让作出了“待市估”的批示。这也说明市司大致是在旬末开展物价评估工作。
市司既在旬末进行物价评估工作,故“准货物时价”必然要参考当旬市场上各种货物的实际交易价格。大谷4921号《北馆文书》(图版二二)云:(38)
8 市司
9 莿柴壹车准次估直银钱壹文五分,
10 牒被责今月上中二旬柴估,依捡案内,件捡如前,谨牒。
11 仪凤二年十一月廿日
史朱文兴牒。
12 丞巩
义恭
13 令史
建济
这里“史”、“丞”、“令史”分别为市司史、市司丞和市司令史。(39)牒文的上呈时间是“十一月廿日”,此时市司主持的当月中旬物价评估临近尾声,但是官方收购的莿柴,市司仍按十一月“上中二旬柴估”支付酬价(银钱),这说明市司评定物价时,不仅要充分利用当旬物品交易的实际价格,还要适当参考前一旬的市场物价。
市司评定物价的另一依据是诸行行人或行首对行内物品的评估。前引《市估案》中,西州市场上的货物都是以行为单位,分上中下三等明码标价的,(40)较为典型地印证了《关市令》“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的规定。大谷4893《唐天宝二年(743)八月三日史康登子牒》(图版一四)云:(41)
(前缺)
1 不同。行人各请求
2 减,具状牒上郡仓曹司听裁者。谨依牒上□
3 天宝二年八月三日史康登子牒。
4 丞上柱国氾唯表。
(后缺)
在牒文中,行人因对某种物品的市价并不满意,故而提出了加减某物价的要求,并希望郡仓曹司予以批复。(42)由此可见,行人对行内物品的评估在市司评定物价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在宋代的赃罪评定及物价评估中有生动体现。《宋会要辑稿·定赃罪》载:
国朝之制,凡犯赃者,据犯处当时物准上估绢平赃。……按估时,皆长吏、通判、本判官面勒行人估定实价,其制勘推期者,亦勘官监估。(43)
按“上估绢”来平赃本为唐制,《唐律》对此有专门规定,但宋时仍然行用。不过,在具体定罪估价时,各地通判、判官等官员与行人一道,共同勘定赃物的价格。又《宋会要辑稿·杂买务》天禧二年(1018)宋真宗诏云:
三司、开封府指挥,自今令诸行铺人户,依先降条约,于旬假日,齐集定夺次旬诸般物色见卖价,状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杂买务。仍别写一本,具言诸行户某年月日分时估,已于某年月日赴杂买务通下,取本务官吏于状前批凿收领月日,送提举诸司、库务司置簿,押上点检府司。(44)
诏令中提到的“先降条约”,即大中祥符九年(1016)条例:“时估于旬假日,集行人定夺”。按照“条例”的规定,每旬的假日,(45)官方召集市内行人共同商讨“定夺诸般物色见卖价”,并于“入旬一日”(如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将商定物价牒送杂买务及相关机构,(46)并将参与物价评估的“诸行户”姓名附于文簿中。不难看出,北宋三旬“时估”的评定及文簿备案,其正是唐令“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规定的“三贾均市”之制的继承和发展。在此过程中,行人的物价评估事实上起着引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市司每旬完成物价评估并上报州郡仓曹、户曹后,州郡官员还要将当时物价定期向中央尚书省申报,正所谓“季别各申本司”。64TAM29:94《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二)第5-7行:
5 粟时估解一条并目
6 四月十一日付华州
7 领送中台
这里“中台”即尚书省。同案卷(三)、(五)中还有“时估录申中台司元”、“米粟时估以状录申东台”诸条。《旧唐书·高宗上》云:“龙朔二年二月,改京诸司及百官名:尚书省为中台,门下省为东台,中书省为西台。”(47)由此可见,当时的米粟时估案四月十一日付华州(的使者),送到了尚书省,从四月十一日这个时限看,似谷物价格每季送尚书户部。(48)又前引64TAM29:93《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一)第4-5行:“五谷时价以状录申[尚]书省户部听裁”,表明尚书户部有时还对各地的五谷时价予以裁决。这很容易使我们与中唐以后出现的“省估”联系起来。《通鉴》卷237元和三年(808)载:“天下留州、送使物,请一切用省估。”胡三省注曰:“省估者,都省所立价也。”(49)都省即尚书省,省估即尚书省制定的民户两税钱折纳绢帛等物时的比价,通常远低于初定两税时的绢帛价,又远高于时价。(50)尽管省估并不是实际的市场价格,但它的最终制定,应当与来自各地市司的旬估文簿及州郡汇总上报至省的相关文案不无关系。
三、“三贾均市”的运作与实践
“三贾均市”由于对市场上的物品按其质量等级而评定为三种(或九种)价格,因而对于官方评估市场物价及规范经济秩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官方与民间的和市、和买、和籴及相关的物品交易,其实都以“三贾均市”为依据。吐鲁番出土的北馆文书中,有北馆厨典依据“市估”支付莿柴、酱料等物价值的牒文,如大谷2842《北馆文书》(图版一五)云:(51)
1 酱一石一斗六升主辛德林,七升主竹进君,八斗六升主高志静,
2 八升二合主阴永智,七升主张录石,三升主康支莫,
3 二斗一升八合主赵思礼,三升主张汉贞,二斗七升主周处俭,
4 一斗二升主梁师都,七斗一升主史惠藏。
5 右件酱,北馆厨典周建智等牒称,上件
6 酱料供客讫,请处分者。依捡(检)未有
7 市估。其柴各付价讫。
8 牒件捡如前,余依本状,谨牒。
9 十一月廿三日府史藏牒。
10 北馆厨典周建智等牒,
11 请酬莿柴价,各准估
12 付讫记。其酱牒市勘
13 估上。
可见,北馆厨在招待官方客使的过程中,消耗了大量从民间收购来的莿柴和酱料,并准备按照“市估”价支付报酬。其中第6-7行“未有市估”、第11行“准估”及第12-13行“市勘估”等,皆指市估案而言。大谷3163《西州都督府官厅文书》第2行:“莿柴估,牒市勘上”(52),亦按照市司勘定的市估案来支付莿柴酬值。又前引大谷4921号《北馆文书》(图版二二)云:(53)
8 市司
9 莿柴壹车准次估直银钱壹文五分,
10 牒被责今月上中二旬柴估,依捡(检)案内,件捡(检)如前,谨牒。
11 仪凤二年十一月廿日史朱文兴牒。
牒文中的“上中二旬柴估”即市司分别于十一月上旬和中旬主持的两次莿柴价的评估,这与唐令“每月旬别三等估”规定正相符合。按照唐代上、中、下的三等估价,第9行“准次估”即次等物的中估价。如《唐令》所言:“诸官与私交关,以物为价者,准中估价,即悬平赃物者亦如之。”即言官府与百姓以“中估价”达成双方交易。大谷1422号《北馆文书(得市司牒酱估直(银钱)牒》:“右得市司牒称,上件酱二升,准次估直银钱一文者,依检案内,件主如前。”(54)表明酱估亦按“次估”即次等物的中估价来核算。同样的材料还见于大谷1032《北馆文书》(图版一○)中:(55)
(前缺)
1 市司 牒上仓曹为报酱估事。
2 酱叁硕陆贰胜,准次估贰胜直银钱壹文。
3 右被仓曹牒称,得北馆厨典周建智等牒。
4 捡(检),未有市估,牒至
此件大意是说,北馆厨从民间购得酱料,因“未有市估”而没有支付价值。仓曹遂牒下市司,等待市司勘定的酱料“次估”报送上来后予以酬付。显而易见,唐代的官方买卖或交易中,“准次估”(次等物的中估价)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物价标准。如有例外,官文书中通常会附加特别说明。如大谷1263《官厅文书(金部关系)》(图版二三)云(56):
3 八月上旬申到度
4 状即□□□等杂用,
5 百姓有情愿依上估纳钱者,宜听州。
由此看来,八月上旬的时估文簿已报送到户部度支司,百姓依例按照当时的旬估交纳钱物。文书特别指出,允许民间百姓“依上估纳钱”。这里“上估”,李锦绣据《唐律》平赃断罪时“上估绢”的规定,认为应是上等物的中估价。百姓据此标价来交纳钱物,当然是特殊情况。至于一般的钱物折纳和官私交易(和市),通常是按照中等物(次等物)的中估价来进行的。(57)大谷3099《药香等购入价格文书》(图版六六)云:
(前缺)
1 桂心壹拾两,两别准估
2 毕拨壹拾两,两别壹伯壹拾文,计壹阡壹伯文。
3 青木香拾两,两别准估叁拾伍文,计叁伯伍拾文。
4 紫雪拾两,两别准估壹拾玖文,计壹伯玖拾文。
5 磠沙伍两,两别准估贰拾文,计壹伯文。
6 葡酢叁胜,胜别准估肆文,计壹拾贰文。
(后缺)
此件第1、2行处押缝处署有官印,纸背亦有“官印”字样,小田义久据此定为“时价市估案”,(58)则知此件当为官方购入药香等物的价格文书。故所谓“准估”者,当是官方已经约定的中估价而言。P.4979v《天宝十载(751)二月酒行安胡到芬牒》云:(59)
1 酒行 状上
2 供糟廿瓮。
3 右胡到芬比日在于市纳。沽酒经
4 纪,缘无本产,伏来经今日,无于造
5 酒,请乞给价直,谨状。
6 牒,件状如前,谨牒。
7 天宝十载二月日酒行安胡到芬牒。
8 二月廿三日付生绢壹疋,准时[估]伍伯捌拾文,余欠于估
9 等用。
牒文中,安胡到芬的20瓮糟酒被官方征用,有司先支付1匹生绢,其余酒价暂时赊欠。从“准时[估]”来看,1匹生绢价值580文应是当时的中估价。这与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帛练行”所见生绢壹匹“次肆伯陆拾文”、P.3348《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所见天宝三载大生绢“疋估四百六十五文”及天宝四载“疋估四百六十文”的标价相比,绢价显然有很大涨幅。(60)
唐代官府向民间收购粮食的和籴也是按“次估”进行的。吐鲁番出土《唐和耀青稞账》云:(61)
(一)73TAM214:148(a)
1 拾文。钱壹文,籴(糴)得青科(稞)一斗。
2 绵壹屯,准次估直银钱伍文。两屯当练壹疋。
(二)73TAM214:149(a)
1 练壹疋,籴得青科一石三斗。
2 右同前勘案内,去年六月中旬
3 银钱壹文籴得青科一斗三升,又称今
不难看出,官府和籴青稞的估价是用银钱来折算的,但实际的支付形式是丝织品大练,这说明在西州市场上,大练其实也充当了货币等价物的职能。账目(一)中,由于1疋大练折合2屯绵,按照官方评定的绵估价格,可知1疋大练准次估直银钱10文,可籴得青稞1石。据此,青稞1斗准次估直银钱1文,这就是官定的和籴价格,即1斗次等青稞的中估价是银钱1文。同样,账目(二)中,1斗3升次等青稞的中估价是银钱1文。两相对比,青稞的估价显然略有下降。又P.2862《唐天宝年间敦煌郡会计牒》云:(62)
15 五谷时价
16 小麦壹直钱肆拾玖文,粟壹直钱叁拾肆文,壹直钱叁拾壹文,
17 豌豆壹直钱叁拾伍文,麻壹直钱伍拾贰文。
据前引《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所见“五谷时价以状录申[尚]书省户部听裁”、“粟时估解一条并目”、“粟时估”、“时估录申中台司元”、“米粟时估以状录申东”等信息,可知“五谷时价”即五谷时估,也就是中估价。P.3348《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收有天宝三载至四载小麦、青麦、粟和豌豆的斗估价(参见表3)。据牒文“去载冬季军仓支粮帐,经支度勾,并牒上金部比部度支讫”及多次出现的“准和籴估”、“准估”、“斗估”、“疋估”等信息,可知“准估”为官定的中估价。又 P.3348背《天宝六载(747)十一月河西豆卢军军仓收纳籴粟牒》第17行:“行客任悊子粟壹伯捌拾陆,估廿一文。”(63)与天宝四载的物价相比,粟价斗估下降了11文。由此看来,天宝年间除粟的估价有很大波动外,其他谷物的价格大致变化不大,总体比较稳定(参见表3)。
四、“三贾均市”的影响
以上论述表明,唐代的“三贾均市”在平赃定罪、和市及和籴等领域都有普遍运用。此外,与“三贾均市”密切关联的“三等估”还在赋税折纳中被广泛推行,这在唐后期表现得尤为突出。贞元九年(793)盐铁使张滂奏:“出茶州县若山及商人要路,以三等定估,十税其一。”(64)即按上、中、下三等估价来征收茶税。元和六年(811)宪宗诏敕:“其诸道留使、留州钱数内绢帛等,但得有用处,随其高下约中估物价优饶与纳。”(65)可知元和年间,朝廷按照中估价来折纳绢帛。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云:“(西川)有机杼之家,依果阆州且织重绢,仍与作三等估,上估一贯一百,下估九百。待此法行后,每年两税,一半与折纳重绢,即冀人少苏息,军用不亏。”(66)这就是说,西川果、阆二州用于折纳两税的“重绢”,亦是按照“三等估”来评定价格的。
北宋因袭唐制,在物价评定上推行“旬估”之制。开宝六年(973)宋太祖《西川两税折帛依时估诏》称:“应西川管内州府军县,自今将两税钱折疋帛者,并与依逐州三旬时估折纳。”(67)所谓“三旬时估”者,是指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各有一次物价评估活动。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云:“诸市四靣(面)不得侵占官道以为贾舍,每肆各摽(標)行名,市司每行准平货物时价为三等,旬别一申本司。”(68)这表明每旬的时估亦将货物划分为上、中、下三等。《宋史·食货上》称:“折变之法,以纳月初旬估中价准折。”(69)政和二年(1112)给事中俞桌也说:“诸输纳折变物,并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70)折变是宋代赋税输纳的一种方式。由于征科赋税有固定物品,官府常根据一时所需,变而取之,故谓之折变。一般来说,折变按规定要用平估,使其值轻重相当。(71)由此看来,在赋税征纳过程中,上旬时估的中估价事实上充当了平估的角色,成为官府实行折变时的一种惯用标准。
南宋绍兴三十一年(1161),户部奏:“人户输纳税租应折变物,转运司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72)表明南宋高宗时亦实行“三旬时估”之制。然而,成于宁宗嘉泰二年(1202)的《庆元条法事类》载:
诸物价每月一估,每物具上中下等,实值时估,结算申价,有增减者,旬具刺状外,县镇寨实直,仍申本州审察(监司若季点,官巡按所至准此)。(73)
可见南宋后期,三等估法虽然仍在行用,但时估的周期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即由原来的旬估(每十天评估一次)变为每月评估一次的月估了。在北方的金朝,“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从贞祐三年(1215)九月御史台“且(京师)时估月再定之,而民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的奏疏来看,(74)每月定期对市场物价评估两次,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政府定价。
元朝对市场物价的评定工作也非常重视。如中统五年(1264)八月钦奉:“诸物价以钞为则,每月一次申报。”又《至元新格》云:“诸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其比前申有甚增减者,各须称说增减缘由。自司县申府州,由本路申户部,并要体度是实,保结申报。”(75)由此看来,元代的物价每月要评定一次,且将评定结果及物价变动情况,由司县逐级向上申报。(76)至顺二年(1331)十月,文宗“命大都路定时估,每月朔望送广谊司,以酬物价。”(77)广谊司即掌管大都和雇和买、营缮织造、供亿物色等事务的机构。从每月朔望向广谊司报送时估文簿来看,大都的物价每月要评定两次,分别定于每月一日、十五日进行。
明朝建立后,太祖创行权宜之计,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兼管市司事务,“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会姓名,时其物价”,(78)通过军权的干预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秩序。洪武二年(1369)又定“时估”之制:“仰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上司收买一应物料,仰本府州县照依,按月时估。”正式确立了每月初旬评估物价的“月估”制度。至于民间市肆买卖中的货物价格,太祖规定“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干(于)上司”。(79)正是州县衙门每月评定、奏报物价的反映。这在清代官方的谷物价格报告流程中仍能看到些许痕迹:
各州县衙门每十天对当地谷物价格及银钱比价进行调查,各府对此进行整理并送至布政使司,由布政使司按月制定包含有省内各付最高最低价格的报告。总督、巡抚等高级地方官每月将根据这一报告制成的所谓“粮价清单”表,与奏折一起呈送给皇帝。(80)
尽管谷物价格的评估标准已无从得知,但从州县衙门每十天调查当地谷价以及布政司按月制定谷价的报表中,我们仍能隐约看到《唐令》“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的痕迹,其中自然也渗透了“三贾均市”的诸多历史信息。
*此文写成后,厦门大学杨际平老师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在此深表感谢。
①《唐六典》卷20《太府寺》,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43页。
②《旧唐书》卷44《职官三》“以三贾均市”,注曰“贾有上、中、下之差。”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89页。
③[日]仁井田陞:《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日]周藤吉之等著、那向芹译《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60-740页;[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初探——关于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断片》,《唐研究论文选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189页;王仲荦:《高昌物价考》,《金泥玉屑丛考》,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97-214页;卢向前:《唐代前期市估法研究》,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编《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年版,第693-714页;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5-225页;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8-366页;李维才:《唐代物价制定及其作用》,《唐都学刊》2007年第2期,第35-39页。
④《周礼注疏》卷15《质人》,《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37页。
⑤分见《周礼注疏》卷3《小宰》、卷14《司市》、卷15《质人》,《十三经注疏》上册,第654页、第734页、第737页。
⑥《周礼正义》卷5《天官·小宰》,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73页。
⑦《汉书》卷24下《食货志四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81页;《资治通鉴》卷37始建国二年(10)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182页。
⑧宋杰:《汉代的“平贾”》,《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第39-45页。
⑨参看张泽咸:《唐代工商业》,第359页。
⑩《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738页。
(11)《汉书》卷29《沟洫志》载,成帝河平三年,“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繇六月。”苏林注曰:“平贾,以钱取人作卒,顾其时庸之平贾也。”(第1689-1690页)即言官方按照评定的市价招募士卒参加治河工程。又如淳注云:“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此即“所谓月平也”(第173页)。由此看来,在官府评定物价上,“平贾”与“月平”其实是相通的。
(12)《新唐书》卷52《食货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54页。
(13)《全唐文》卷465,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751页。
(14)《资治通鉴》卷234德宗贞元八年(792)七月条,第7536页。
(15)《唐律疏议笺解》卷4《名例·平赃及平功庸》,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37-338页。
(16)《旧唐书》卷18下《宣宗纪》,第631页。
(17)大谷文书1011号《西州交河郡官厅文书断片》云:“市司状,为七月中旬时估事。”参见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一卷,法藏馆1983年版,第3页。
(18)[日]仁井田陞:《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敦煌学译文集》第700页。
(19)张勋燎:《敦煌石室奴婢马匹价目残纸的初步研究》,《四川大学学报》1978年第3期,第85-91页;朱雷:《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寺时价簿口马行时沽〉考》,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00-518页;收入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224页。
(20)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法藏馆1990年版,第153-154页。
(21)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法藏馆2003年版,第225页。
(22)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第12页、第13页、第18页。
(23)转引自《敦煌学译文集》,第703页。
(24)[日]仁井田陞:《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敦煌学译文集》,第707页;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14-215页。日本学者池田温指出,“每隔十日把市场上千余种的物品各定为三等或九等记录下来,这就是市估”。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第147页。
(25)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第184页。
(26)转引自《敦煌学译文集》,第703页。
(27)《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官田杂录》,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889页。
(27)孟彦弘:《唐关市令复原研究》,《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40页。
(29)《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第1823页。
(30)《唐律疏议笺解》卷26《杂律·市司评物价不平》,第1863页。
(31)《唐六典》卷30《三府都督州县官吏》,第748页。
(32)《唐六典》卷30《三府都督州县官吏》,第749页。
(33)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79-85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图文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342-344页。
(34)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第148页。
(35)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3页;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第58页。
(36)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第112页;《敦煌学译文集》,第815页。
(37)[日]大庭脩:《吐鲁番出土的北馆文书——中国驿传史上的一份资料》,[日]周藤吉之等著、那向芹译《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84-817页。
(38)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第66页;《敦煌学译文集》,第808页。
(39)[日]大庭脩:《吐鲁番出土的北馆文书——中国驿传史上的一份资料》,《敦煌学译文集》,第808页。
(40)池田温指出,“市估是根据从各个交易价格抽象出来的时价决定的公定市价,所以在理论上它应该代表时价,并且在原则上应和时价一致。然而,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作用,市估事实上往往不能正确反映时价。……通观三等估价,其记载整齐划一,看得出是有意做成这样的。例如药行数十种品目,上次下三等差价的差价各是一文。如果反映实际的质量差别或者交易差价,就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应当看到,《市估案》对市场物价的评估,既不是市场物价的记录,更不是店家的明码标价。市场价格变动大,档次也不一定是三等,或九等,级差也不会那么整齐。所以,市场上物品价格的实际情况可能还要更复杂一些。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第151页、第153页。
(41)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57页。其中第1行中的“求”,《大谷文书集成》释作“来”,此据《唐研究论文选集》(142页)改作“求”;第4行中的“唯”,《唐研究论文选集》释作“惟”。
(42)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17页。
(43)《宋会要辑稿》刑法三《定赃罪》,第6578页。
(44)《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杂买务》,第5756页。
(45)池田温认为“旬假日”指每旬的休息日,即十日、二十日、二十九日或三十日。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第148页。
(46)《宋史》卷165《职官五》载,“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即专为宫廷采办、购置货物的官署。第3908页。
(47)《旧唐书》卷4《高宗纪上》,第83页。
(48)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18页。
(49)《资治通鉴》卷237宪宗元和三年(806)条,第7655页。
(50)关于“省估”,陈寅恪指出“乃官方高抬之虚价”,也即“虚估”,与“实估”(乃民间现行之实价,即韩愈顺宗实录所谓“本估”)相对而言;张泽咸在《唐五代赋役史草》中说:“两税法时期,史书上有关物估的称呼很多,如省估、中估、元估、虚估、实估、时估等等。简要说来,只有实估与虚估两种。时估是当时当地的价格,因时因地而不同,它是实估。其他几种通常是由上级规定的价格,往往不符合实际的物价,都是虚估。……经过裴垍这次改革,对于两税征收见钱有了一定限制,并规定征收实物时,要按省估(中估)办理。”认为省估即中估,亦是虚估;吴丽娱认为,元和省估是唐政府规定一半纳实钱(现钱和实估物)、一半纳虚钱(虚估折物)的税价标准。它落实到绢帛折价上,便是“省中估”。参见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259-260页;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第157-158页;吴丽娱:《试析唐后期物价中的“省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第64-74页转94页。
(51)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111-112页。
(52)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第36页。
(53)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第66页;《敦煌学译文集》,第808页。
(54)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57页;《敦煌学译文集》,808-809页。
(55)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6页;《敦煌学译文集》,第810页。
(56)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38页。
(57)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20页。
(58)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第24页。
(59)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626页;《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3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页。
(60)如果将《天宝二年市估案》(A)、(B)中的丝织品如河南府絁、大生绢、大练及陕州絁与P.3348《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多见的对应物品加以对比,P.3348中的丝织品价格大致与《市估案》(B)对应物品的中估价等同。具体情况参见下表:
(61)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编:《吐鲁番出土文书》6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0-311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图文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
(62)《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1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334页(图);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469页。
(63)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435页。
(64)《新唐书》卷54《食货四》,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82页。
(65)《唐会要》卷83《租税上》,中华书局,1955年,第1538-1539页。
(66)《全唐文》卷78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20页。
(67)《宋大诏令集》卷185《政事三十八·蠲复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41页。
(68)《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第306页。
(69)《宋史》卷174《食货上二》,第4211页。
(70)《宋会要辑稿》食货九《赋税杂录》,第4967页。
(71)参阅《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2页。
(72)《宋会要辑稿》食货九《赋税杂录》,第4984页。
(73)[宋]谢深浦编:《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门·关市令》,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版,1948年印行本。
(74)《金史》卷48《食货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084页。
(75)《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26《户部卷之十二·物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5页。
(76)从大德元年(1297)“今后各处合报诸物时估,司县正官亲行估体实价”的规定来看,司县要亲自参与物价的评定工作。参见《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26《户部卷之十二·和买》,第1061页。
(77)《元史》卷35《文宗四》,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792页。
(78)顾炎武:《日知录之余》卷4《校勘斛斗秤尺》,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1255页。
(79)《大明会典》卷37《时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64-665页。
(80)参见[日]岸本美绪著、刘迪瑞译:《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