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沿海地区农业规模管理的基本思路_农业论文

沿海地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沿海地区论文,基本思路论文,规模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经过多年试验之后,开始在沿海地区转入有计划有步骤的面上推进阶段,对其他有条件地区的影响也正在逐渐显露出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第二个飞跃”开始在沿海地区的一些农村变为现实。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对沿海地区农业规模经营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些基本思路。

一、沿海地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时机已经成熟

(一)全面理解农业规模经营的概念与内涵

人们在阐述农业规模经营这个概念时,通常是按劳动力平均占用耕地等自然资源的多少作为衡量标尺,对自然资源占用量较多的单个经营实体称之为规模经营。农业规模经营最显著的特征是占用较多的自然资源并带来相应的规模效益。当边际规模效益最高时,占用耕地等自然资源的规模往往称之为最佳。这种传统的规模经营概念,其正确成份是必须肯定的。迄今我们使用的规模经营概念,主体部分仍然由这些观点构成。

但是,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农业规模经营的概念和内涵已经有了某些新的内容。就农业规模经营的概念而言,一般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来理解:一是指广义农业的层次,包括农作物种植业(简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规模经营,都可以统称为农业规模经营;二是指农作物种植业,由于农作物种植主要在耕地上进行,通常又称作土地规模经营;三是指粮食种植业,由于全国耕地的80%左右被用于种植粮食,而粮食种植业规模经营的推进难度最大,在农业规模经营中又最为重要,所以往往单独称作粮田规模经营。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难点和重点都在于粮田规模经营。如果能较好地解决粮田规模经营及其涉及到的种种问题,则意味着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甚至农村经济的诸多难点问题都可以得到较好解决。因此,粮田规模经营无论在沿海地区还是在全国其他地区,都具有极为突出的重要意义。

农业规模经营就其内涵而言,同样可以增添传统解释没有突出强调的内容。即除了按劳动力平均占用耕地等自然资源的多少以外,还应当包括相应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高低。确认这一点,对于理解和推进我国的农业规模经营至关重要。农业规模经营的核心问题,在于能否取得相应的规模效益。获取规模效益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扩大占用农业自然资源的数量获得,二是通过提高农业自然资源的利用系数获得。

一般说来,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经济价值较低的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应以适度扩大占用农业自然资源为主获取规模效益,经济价值较高的名优农产品应以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系数为主获取规模效益。无论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都应遵循这样的基本途径。

(二)非农产业发展是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动力

西方发达国家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和普及,可以概括为三大原因:一是这些国家历史上就实行庄园制,并且实行长子继承制,土地集中格局得以长期保存,在经历了资本主义变革后,比较自然地转化为现代意义的土地规模经营。欧洲国家在这方面表现得最为典型;二是早期进行土地开发的规模就比较大,为现代意义上的农场规模经营奠定了基础。北美、澳洲国家在这方面表现得最为典型;三是非农产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大量增加,农业过剩劳动力逐步转移到二、三产业,推动着劳动力平均收益不断上升,使农业规模经营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农业规模经营显然不具备上述第一个成因。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实行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制,而且在兄弟之间又往往采取平均分摊的继承方式,土地普遍集中的可能隔不多久就被打破,再加上崇尚多子多孙的历史传统,土地分散经营的格局得以长期延续下来。同样,上述第二个成因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也不存在。由于人多地少,我国的可耕地资源大多数已被开垦,所剩后备耕地资源不多,而且基本上分布在边远地区和山区。通过开发性农业实行规模经营,也只能是局部地区的现象。因此,由于非农产业而导致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是推进我国土地规模经营、尤其是粮田规模经营的主要成因。而这一成因能否成为现实,关键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经济愈发达的地区,非农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愈大,保留在农业中的劳动力愈少,土地规模经营愈容易形成。

事实最能说明问题。我国人多地少是举世公认的,沿海地区历史上就属于人口高度密集地区,人均占用耕地资源的状况更为突出。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非农产业迅速发展,所吸纳的劳动力大量增加,已经成为不少经济发达市县农村的主要就业门路。有些市县的农村,就业于非农产业的劳动力已经达到70%左右甚至更高,他们的收入来源已经主要来自非农产业,而仍然留在农业中的劳动力已经降到30%左右甚至更低。这种发展趋势已经引起当地按实际农业劳动力平均占用耕地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今后还将继续呈现同方向变化。我们不妨以1993年为例,分别将江苏省无锡县和浙江省鄞县与全国同类情况进行比较。

注:以上数字引自《中国农村年鉴(1994)》以及无锡县、鄞县提供的有关资料。

以农村劳动力总数计算,无锡县和鄞县劳动力平均占用耕地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数,仅分别相当于全国平均数的46%和46.9%。但是,由于非农产业发展较快,所吸纳的农村劳动力比重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比重,因而实际农业劳动力平均占用耕地却不同程度地高于全国平均数,其中无锡县高于全国平均数76.9%。由此可见,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是改变沿海地区一些市县农业劳动力占用耕地较少状况的主要原因,也是推进这些市县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动力。

(三)农业规模经营是稳定、完善和发展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我国农村在改革开放中的伟大创举之一,就是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集体经济和分散经营的有益之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仍处于向完成工业化目标迈进的过程中,非农产业快速发展使原有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事第一产业比较效益偏低的状况日趋严重,不同产业之间比较效益差距持续拉大,已经在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产生了深刻影响,开始削弱以至动摇规模过于细小的分户经营的基础。

规模效益的高低在推动农业生产中具有毋庸置疑的核心作用。沿海地区农村人均占用耕地资源的数量本来就很少,平均每个农户仅有寥寥几亩,在这样大小的地块上从事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不可能形成有足够吸引力的规模效益。当然,如果利用几亩耕地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名优蔬菜、瓜果等经济作物,尤其是通过采用暖棚等增温设施发展反季节品种,应当说可以获得较好的规模效益。但是,能够这样做的农户在整个沿海地区往往只能是一部分。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沿海地区的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必须保持基本自给,也决定了沿海地区的大部分耕地必须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从中部粮食主产区或者从国外购进粮食只是起到补充作用,并不可能成为解决沿海地区粮食供给的主要途径。同时,经济价值较高的农产品也存在市场容量问题,过度发展这类农产品势必造成市场供给严重大于需求,将不可避免地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解决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比较效益偏低的问题,主要还在于适当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以此形成相应的规模效益,并使之在与从事非农产业的收益比较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刺激农民从事农业尤其是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即实行农业规模经营并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否定。恰恰相反,实行农业规模经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稳定、完善和发展以家庭承包制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第一,农业规模经营并没有改变联产承包制的内核。无论种田大户还是集体农场,尽管具体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有所差异,但是这两种类型的农业规模经营都坚持了联产承包的内核,而且劳动与分配之间的联系仍在趋于增强。第二,农业规模经营并没有改变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格局。尽管在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集体农场这类规模经营形式所占比重相对高些,但是综合沿海地区的农村整体情况来看,还是种田大户这类规模经营形式所占比重居多,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况且,采用集体农场这类规模经营形式也是当地农民选择的结果,符合多种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并存的要求。第三,农业规模经营是对原有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容量上的扩大。随着非农产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比较效益差距扩大,沿海地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的下降,并不是对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满意,而是由于原有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容量过小,适应不了比较效益日趋上升所提出的要求。农业规模经营正是适应比较效益日趋上升这个要求应运而生的。可以说,农业规模经营是容量增大了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而种田大户则是容量增大了的家庭联产承包制。

二、沿海地区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现状评价和推进步骤

(一)沿海地区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现状评价

农业规模经营作为我国农业生产要素新的组合形式,其本身必然是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沿海地区农业规模经营大体经历了萌芽、试验和推广等几个不同发展阶段。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农业规模经营,所应达到的目标往往是不同的,对农村改革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有较大差别。总的趋势是,随着农业规模经营的逐步演进,对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影响也逐步增大。

沿海地区的农业规模经营,大体从1994年开始由试验阶段开始转入面上推进阶段,目前正处在面上推进阶段的初期,还带有两个阶段之间明显的交替过渡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对沿海地区农业规模经营的现状进行评价,既要依据进入面上推进阶段后的现实进展,又要参照试验阶段结束时的实例和数据。

根据沿海地区各省提供的资料,到1993年底即试验阶段大体结束时,农业规模经营主要还是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确定的试验范围内进行。凡是进行试验的市县,土地规模经营面积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较大提高。江苏省无锡县土地规模经营(劳均15亩以上)单位1501 个, 经营面积11.7万亩,占全县责任田面积的54%,占全县粮田面积的18%。浙江省温州市实行规模经营的粮田(劳均10亩以上),在耕地总面积中占8 %。山东省平度市有8929户农民通过转包出让土地,相对集中土地34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3.2%。广东省南海市约有70%的农民放弃了土地使用权,相对集中经营的土地占45%左右。进展最快、土地集中程度最高的是北京市顺义县,该县通过集体农场集中经营的粮田占62.8%,劳均经营面积146.8亩;实行专业承包到劳的粮田占28.6%,劳均36.7亩; 由农户分散经营承包的粮田仅占8.4%,劳均8.9亩。

由于农业规模经营、特别是土地规模经营,涉及到许多极为敏感的政策问题,沿海地区各省对这个问题都持格外慎重的态度。尽管除了经国务院批准确定的试点市县外,各省还自行选择了一些有条件的市县进行试验和示范,但是范围是严格控制的,几乎全部选择在经济发达或比较发达的市县进行。江苏省正是根据这样的要求,在经济发达的苏州、无锡、常州和比较发达的镇江、扬州等五个地级市,适当扩大了农业规模经营的试验探索范围,1993年五市劳均15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单位达到9200多个,经营耕地64万多亩,加上其他地区零散自发性的规模经营,全省规模经营面积共计76万亩左右,占粮田总面积的1.6%, 占责任田总面积的2.6%。自1994年以来, 沿海各省农业规模经营的进度有所加快。

在已经实行农业规模经营的地区,总体上看经营效果是比较好的。评价农业规模经营,主要依据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商品率和经济效益等几项指标。实践证明,实行规模经营以后这几项指标是呈上升趋势的:第一,劳动生产率。这项指标基本上与劳均耕地的扩大同步上升,多数规模经营单位甚至还高于劳均耕地的增长程度。 据对无锡县103个规模经营单位的调查,平均每个劳动力生产粮食2.14万公斤,比所在村平均水平高出20倍以上。第二,土地生产率。只要经营规模适度,加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单位面积产量也是相应上升的。据浙江省鄞县观察点资料,种粮大户一般常年亩产850公斤左右, 比普遍水平高出50~100公斤。在一些原先弃耕抛荒、粗放经营或偏远低洼的地块, 增产效果更为明显。第三,商品率。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必然带动商品率的上升。据辽宁省沈阳市的调查,一般种粮大户的粮食商品率都超过60%,家庭农场的商品率更高,在当地商品粮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上海市嘉定区实行规模经营的地块尽管只占粮田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强,但是却实现了提供该区全部定购粮的目标。第四,经济效益。规模经营带来了规模效益,实行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益都比一般农户有大幅度提高,从根本上改变了从事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比较效益低的状况。据山东省平度市的调查,一个经营30~50亩耕地的农户,一般年纯收入为1~1.5万元,可以说实现了务农致富。无锡县调查表明,规模经营劳均纯收入6190元,比务工劳力平均工资高出1倍左右。

除上述以外,农业规模经营还在其他诸多方面,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其中主要是:有利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广先进的农业实用技术,扩大农业机械的运用,进一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培养和造就一批能够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具有市场经济意识、善于经营管理的新型农民,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有利于推进农产品转化加工增值,实现贸工农一体化,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进一步增强农业自身发展能力;有利于农村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加快剩余农业劳动力转入第二、第三产业,促进乡镇企业集中布局和小城镇建设,进一步推动农村人口城市化。

(二)沿海地区农业规模经营的推进步骤

经过几年的试验证明,农业规模经营对于沿海地区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是有利的,由点上试验转入面上推进的条件是具备的。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沿海地区一些经济发达的市县,基本上不存在农业规模经营进程超前的问题,而是普遍存在农业规模经营不同程度滞后的问题。农业的兼业化、小规模、低效益,已经对农业本身的发展构成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引导,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在有条件的乡村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使农业成为在沿海地区具有强大内在动力的发达产业,并与发达的非农产业并驾齐驱,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在具体操作上应当把握好几个问题:

1.目前在大多数非农产业发达的市县,主要是对责任田实行规模经营。苏南地区无锡、吴县、常熟等三个市县农业规模经营试验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采取“两田分开、分别推进”的办法。具体是将责任田与口粮田分开,先实施责任田的规模经营,待条件进一步成熟时再实施口粮田的规模经营。对于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地就业于非农产业的农户来说,这种方法既适应他们的实际承受能力,又适应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比较容易获得成功的。在推进步骤上,可以考虑相应加大责任田的农业规模经营推进力度,争取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就业于非农产业的农户所承包的责任田基本上转让出来,通过适度集中实行规模经营。鉴于目前沿海地区责任田占耕地总面积的30%至60%不等,如果非农产业发达的市县能够基本实现责任田的规模经营,这些市县土地规模经营所占比重就可以有相当大的提高。

2.根据坚持自愿、加强引导的原则,稳步推进口粮田的规模经营。目前,在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地就业于非农产业的农户中,除少部分愿意转让口粮田外,大部分还不愿意转让口粮田。对于这些农户来说,既有对土地的眷恋之情,又有对实际问题的考虑。其中,最重要的实际问题是将口粮田作为解决口粮来源的保证。从已有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有效途径,长期提供品种、数量、价格相对稳定的基本口粮,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说,对实行规模经营的单位和农户,不仅要求他们保证国家定购粮任务,而且要求他们保证提供本社区人口所需要的基本口粮。如果这个问题能够得到切实解决,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户愿意转出口粮田,土地规模经营在耕地总面积中所占比重更会趋于上升。

3.对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以外的农业生产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应普遍推进规模经营。农业开发项目虽然也主要依赖于土地,甚至主要从事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但是属于新开发的土地,基本上不存在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转让问题,应当从一开始就实行规模经营,形成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商品率和经济效益。养殖业、林果业和蔬菜、花卉等生产项目,受土地转让因素的制约较小,能够较充分地利用非耕地资源、技术资源等条件,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这类农业生产项目的规模经营相对比较容易推进,应当结合承包期满后的重新招标,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实行专业化生产。在这个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发展区域规模经营,即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变化趋势,通过发展专业村、专业乡甚至更大区域的专业化生产,并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就业机会和财政收入,使之成为能够给当地带来重大综合效益的支柱产业。

三、推进农业规模经营需要探索的几个问题

(一)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条件问题

实行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条件是剩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这个条件是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农民没有其他就业门路,就不可能愿意转让所承包的土地,也不可能形成土地的相对集中,农业规模经营就无从谈起。如果具备了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这个基本条件,就产生了推进规模经营的可能,至于其他条件可以视为制约因素。就是说,其他条件较好,农业规模经营就可能发展比较快;其他条件较差,农业规模经营就可能发展比较慢。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我们不应把最终的理想目标作为起步要求,而应允许农业规模经营由不太完善逐步走向完善。基于这种考虑,我们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在不同条件下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做法和目标也可以有所不同。

1.由于剩余农业劳动力是逐步转移的,农业规模经营也应当逐步推进。如果一个村要全面推进规模经营,必须要具备绝大部分劳动力已经稳定转入非农产业这个条件,以利于将承包地(主要是责任田,可能还有口粮田)集中起来,通过招标承包等方式实行规模经营。而如果这个村只有少部分农户的主要劳动力稳定转入非农产业并且愿意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同样也可以将他们转出的土地集中起来,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进行招标承包,并在此基础上由少到多,逐步提高规模经营所占比重,直至全面实现规模经营。我们不应当非要等到大部分农户的主要劳动力稳定转入非农产业,并且愿意转出土地后,才开始推进规模经营。正确的选择是:一边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一边因势利导地推进农业规模经营。

2.由于不同乡村之间集体经济实力是有差别的,农业规模经营的具体形式也应允许有差别。集体经济实力的强弱,不是能否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条件,而是选择农业规模具体形式的基本依据。如果要采用集体农场这类形式的规模经营,就必须具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大这个条件,因为集体农场通常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较多的固定资产投资。而如果采用种田大户这类形式的规模经营,就不一定需要具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大这个条件,因为投资主要由农户自己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3.由于剩余农业劳动力是可以跨区域转移的,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不一定非要等到本乡本村非农产业相当发达后才付诸实施。本乡本村非农产业是否发达,并不构成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障碍。即使本乡本村非农产业不太发达,但只要部分农户的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地就业于非农产业(包括外乡外村和外县外省),并且愿意转出所承包的土地,同样也可利用这些转出的土地推进农业规模经营。

4.由于乡村领导班子强弱是个相对概念,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不一定非要限制在领导班子强的乡村。毫无疑问,乡村领导班子强对推进规模经营是有利的。但是,绝不等于反过来说,领导班子处于中间状态或者较弱状态的乡村肯定不能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际上,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对乡村领导班子的要求是不同的。通常采用集体农场这种类型的,对乡村领导班子的要求相对高些;而采用种田大户这种类型的,对乡村领导班子的要求则相对低些,主要是对土地转让、招标、承包等具体事务能够进行正常的组织协调工作就可以。

(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问题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涉及的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而对土地所有制则是始终明确的,即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现在人们就农业规模经营所议论的土地流转机制,实际上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这是农业规模经营在面上推进能否获得成功的一个关键问题。造就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目的,是使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转入非农产业的农户愿意转出土地。以利于过于分散的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进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

目前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苏南为代表的“两权制”,即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分离,将农户自愿转出的承包地连同使用权集中起来,重新招标承包,形成集体农场或者种田大户。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连同使用权的原因,是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转入非农产业,加上种田比较效益低,粮食定购任务重、家庭劳动力紧缺等。另一种做法是以珠江三角洲为代表的“三权制”,即明确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户,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由于珠江三角洲一带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土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后能够带来相当可观的经济收益,从而增强了农户对土地的眷恋以至凝固化,轻易不肯转出所承包的土地(包括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土地使用权能够顺利流转,不少乡村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在此基础上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或用于发展非农产业。转出土地的农户凭借这种股权参与分红,即使不种田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

应当说,“两权制”和“三权制”各有其存在的客观依据,也各有其利弊。“两权制”的有利之处,在于能够较为彻底地割断已经稳定转入非农产业的农民与承包地之间的联系,减轻农业规模经营实体的负担;不利之处在于目前可能会影响以至放慢土地流转和集中的进程。“三权制”的有利之处,在于能够促进土地的流转和集中,加快农业规模经营的进程;不利之处在于,很可能会使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转入非农产业的农户,与承包地的关系凝固化、永久化,增加农业规模经营实体的长期负担。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做法,都应当允许继续进行实践和探索,并通过比较和修正,使之逐步趋于完善。但是,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即无论“两权制”还是“三权制”,都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内实行,给今后的调整和完善工作留有余地。不宜超过国家规定的承包期,过早地作出永久性的承诺和规定,以免给今后的调整和完善工作造成被动。

(三)农业规模经营的形式问题

目前农业规模经营的具体形式,大体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村办农场、站办农场(即乡镇各种农业服务站所办农场)、厂办农场(即非农企业所办农场,也称作农业车间)。这几种农场属于集体性质,因而统称集体农场;另一类是种田大户、家庭农场等。由于种田大户在其中居绝对多数,因而统称种田大户。介于这两类形式之间还有一种叫合作农场,其内涵往往是难以准确界定的。在合作农场中,相当大部分实际上是集体农场,只不过叫法不同而已,这部分应划入集体农场一类。还有一些合作农场,往往出于几户农民短期的或在某些环节上的联合,相互关系是很不稳定的,并未实行统一的经济核算,实际上属于有一定联合互助的农户,应当划入种田大户。

在集体农场和种田大户两类形式中,究竟哪类形式更好,不能一概而论。出于具体条件的不同,人们的选择也允许有所不同。只要对农业生产力发展有利,农民愿意接受,两类形式都应允许存在和发展,并在相互比较中取长补短、不断完善。其实,两类形式各有优点和缺陷。种田大户更为明显地保持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本特征,其优点是责任明确、利益直接、机制灵活,更适合现阶段农民的心理状态。但是,农户本身势单力薄,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生产经营的稳定性较差;集体农场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种田大户的某些局限性,其优点是在社区范围内有一定的资源调配权,来自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相对较多,生产稳定性和市场应变能力较强。但是,如果内部责权利关系处理不当,容易产生分配平均主义和生产管理不善等弊端。对两类规模经营形式所存在的利弊、尤其是缺陷,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在今后的实践探索中注意趋利避害。

就两类规模经营形式的发展前景而言,也是有所不同的。通常在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乡村,采用集体农场这类形式的可能会占一定比重,甚至可能居于主导地位。而对大多数集体经济实力不太强的乡村,采用种田大户这类形式可能更适宜,所占比重也比较大,甚至可能全部采用这类形式。从全国农村大部分地区来看,今后农业规模经营的形式适宜以种田大户为主,或者说是以种田大户为主的多种规模经营形式并存,但不应排斥少数经济发达地区以集体农场为主的规模经营格局。

在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采取集体农场这类规模经营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利于这些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均衡周转。如果采用种田大户这种形式,种田大户由于得到较多资金支持而往往盈利,但是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服务组织却往往亏损,这就使农业服务组织在经营上处于不利地位,甚至难以为继续采用集体农场这类形式,既可以改变这种不平衡状况,也有利于土地的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和机械作业。由于集体农场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更为直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更愿意在资金投入等方面增加对集体农场的支持。当然,现在集体农场在管理方式上基本上也是实行联产承包,主要是联产到劳,也有一些实质上是承包到户。因此,在规模经营形式上允许有所不同是有其客观原因的,不宜片面地否定某一类形式而肯定另一类形式。

(四)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度问题

我们所说的农业规模经营,是指适度的规模经营。也就是说,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而是要保持在适度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对于适度规模经营,不应理解为一种固定的规模。适度规模经营是相对的、动态的。之所以说是相对的,主要是相对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而言。由于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不同,适度规模经营所表现的“度”自然也有所不同。之所以说是动态的,主要是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经常在变化。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实践才智的逐步增加,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会相应提高,适度规模经营所表现的“度”自然也会相应加大。因此,在适度规模经营上往往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不同地区之间,适度规模经营所表现的“度”往往不同;第二,同一地区的不同农业经营者之间,适度规模经营所表现的“度”也往往不同;第三,同一农业经营者在不同时期,适度规模经营所表现的“度”往往也会有所不同。

判断农业规模经营是否适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的,包括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商品率和经济效益。其中,最重要的不是依据劳动生产率、商品率和经济效益是否提高。因为随着耕种土地数量的增加,就农业经营者本身来考察,提高劳动生产率、商品率和经济效益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判断农业规模经营是否适度的首要标准,应当是依据土地生产率是否提高。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来说,在同等数量的耕地上生产更多的农产品,从而增加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社会生产总量,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农业经营规模究竟以多大为宜,应根据有利于提高土地生产率的要求来确定。可以说,凡是适度的规模经营,同等单位面积所提供的农产品产量,应在一定程度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在满足这个要求的前提下,再去看劳动生产率、商品率和经济效益是否提高。

四、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保障条件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不论采用“两权制”所导致的土地承包权连同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转让,或者采用“三权制”所导致的仅是土地使用权的单项转让,都直接涉及到原有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一最为敏感的政策问题。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这个前提下予以积极引导。农业规模经营能否开创新局面,关键在于如何引导。

引导的重点是启发有条件的农户在转让承包地问题上的自愿意识。从社会学角度讲,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就业于非农产业的农户转出责任田,是符合就业机会人人平等这个社会要求的。为了促使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就业于非农产业的农户自愿转出承包地,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在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中尽快而又普遍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首先是失业保险制度,其次是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促进已经转入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尽早与承包地脱钩的有效途径。现在大多数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就业于非农产业的农户不愿意转出承包地的客观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存在着后顾之忧,把承包地作为最保险的退路来对待,以防在万不得已的时候可以回家种地。如果在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失业保险制度,就能使已就业于非农产业的劳动力依托失业保险制度克服由于暂时失业对生活造成的困难,消除他们原先存在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他们尽早自愿地转出承包地,并防止产生大批非农产业劳动力回流到农业中来的现象,从而保证农业规模经营的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是从根本上稳定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的又一有效途径,使已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不致由于晚年生活来源没有保障而流回农业,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提供更可靠更长久的保障条件。

(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要建立和保持素质较高的农业服务队伍,并在县、乡、村三个不同层次的服务组织之间形成有机联结的服务网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在于乡村服务组织。村级服务组织更为直接地提供各种产中服务,县乡两级服务组织的多数服务项目都要委托村级服务组织承担。在服务体系建设中,应充分发挥沿海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较强的优势,进一步健全和加强村级服务组织,凡是适宜村级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项目都应由村级服务组织承担。乡镇一级农业服务组织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由县和村两级服务组织力量的不足,是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要确保在每个乡镇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农业综合服务组织,并将各方面力量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富有成效地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县级服务组织是在更大范围内提供农业服务并负责指导。县级服务组织要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各行各业的服务组织应当通过某种形式联合起来,改变长期分兵作战的格局,形成整体服务的效应,并为乡村两级开展综合服务提供有利条件;二是集中力量推广对农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全县农业生产的整体水平。

(三)提高农业劳动力自身素质

提高农业劳动力尤其是农业经营者素质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成人培训。要有计划地扩大农村职业学校的比例,接纳更多的中学生进行农业职业及相关知识教育,坚持课本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培养足够的合格的后备人才。从近期看来,农业经营者仍将主要来自现有的农业劳动力,因而加强成人职业培训相当重要。沿海地区各市县都应选择一批既有一定文化科技水平又有志于从事农业的中青年农民,有步骤地进行包括脱产学习在内的各种培训,使他们掌握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的农业技术经济知识。沿海地区要率先普及“绿色证书”制度,对农业经营者普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绿色证书”。各市县在推进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要把获得“绿色证书”作为参加农业规模经营投标的资格。尚未获得“绿色证书”的,没有资格参与农业规模经营的投标,更不能获得农业规模经营的中标权。由于农业经营者往往能在农业规模经营中获得比一般分散经营高得多的规模收益,在沿海地区一些市县已经成为比从事一般非农产业更加令人羡慕的职业,从而正在产生着日益增大的示范效应。政府的政策导向就是要通过农业规模经营的内在吸引力,带动更多的农业劳动力自觉地提高自身素质,成为符合农业现代化要求的农业经营者。

(四)健全农业生产保障制度

建立农业生产保障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在制度建设上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的保障力度,消除农业经营者的后顾之忧,使农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稳定的发展趋势。农业生产保障制度的重点内容之一,是从制度上保证对农业规模经营所需生产要素的支持。这种支持主要表现在生产资金、生产资料的供应方面。农业规模经营不同于一般分散经营,要求生产资金、生产资料的规模投入,然后才可能带来规模产出。这种规模投入仅靠农业经营者自身努力是不够的,各地银行、供销等有关部门应把农业规模经营作为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支持,使农业规模经营得以正常运转。农业生产保障制度的重点内容之二,是从制度上保证对农业规模经营抗御市场风险的支持。我国是一个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供给长期偏紧的国家,在大多数年份往往是供给不足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但也不能排除在今后某些年份发生供给相对充裕、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滞销积压的现象。政府部门必须切实建立健全最低保护价制度,当市场价格下降到最低保护价以下时应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以充实中央和地方的储备,为以后在市场价格上升超过政府控制线时通过抛售平抑市场价格作好物质准备。在实施市场风险保障措施时,同样也要优先收购规模经营实体的农产品,使规模经营实体的资金得以及时收回,再生产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农业生产保障制度的重点内容之三,是从制度上保证对农业规模经营抗御自然风险的支持。由于规模经营的投资较大,一旦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所遭受的损失往往比较严重,甚至可能是毁灭性的。政府部门除了加强防灾抗灾减灾的工作外,还要及早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使参与投保的规模经营实体在遭灾受损后能及时得到资金补偿,保持农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主持及执笔:李炳坤,参加讨论:张定龙、郭玮、叶兴庆、鹿生伟、赵龙跃、李岩东

标签:;  ;  ;  ;  ;  ;  ;  

推进沿海地区农业规模管理的基本思路_农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