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土地整理问题探讨论文_王华岭,周文虹

新时期土地整理问题探讨论文_王华岭,周文虹

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菏泽 274700

摘要:本文将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获得性原则,对影响土地权属调整的驱动因素进行主成分分析,确定影响土地权属调整的主要因素,根据主成分因素进行驱动因素因子的分类。

关键词:土地整理;权属调整

1 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概念

1.1 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是以土地作为财产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合,也可以说是土地财产的总称。土地产权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以及构成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各种其他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抵押权、赠与权、地役权等等(樊志全,2003)。土地产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意义,即产权的各种权利有法律给予规定,如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准买卖,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和转让等;二是经济意义,即产权关系,也就是经济利益关系,如利用土地应该享有的利益,产权主体利益充分实现等。土地产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完整的产权应包括“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等内容。

1.2 土地权属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把土地权属等同于土地产权(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005)。土地权属就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归属。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陈利根,2002)。

1.3 权属调整和土地整理权属调整

权属调整是指产权客体在各产权主体之间变更流动的过程。土地整理权属调整是指在土地整理过程中,由于规划设计以及地块归并、集中的需要,而造成的对产权客体的调整即地块权属的调整。土地整理权属调整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调整。土地所有权调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之间、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上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整理过程中因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他项权利的调整。

土地整理权属调整根据各权利人整理前在项目区土地上所拥有的权利,通过土地整理参与者公认的权属调整转换机制,按照土地整理参与者公认的原则和标准,合法地换回整理后土地上的相应权利的过程。目前从理论研究和各国开展的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实践表明,土地整理权属调整一般是建立在土地产权理论、土地资源配置与规模经营理论、土地资源价值理论、区位理论、农地分等定级估价理论和公共管理理论基础上的。

2 土地整理中的权利冲突的调整原则

土地整理权属冲突是指在农村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调整以及变更登记行为。土地整理中的权属调整是整个项目最复杂的内容之一,也是参与土地整理的承包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最敏感的问题。土地权利的确认、调整是决定土地整理项目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国外在进行土地整理时对土地的权属所做的规定较全面,规定很具操作性。所以,在我国确立土地权属的调整原则就成了首要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权利的调整要遵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对土地资源的整理利用不仅着眼于耕地面积的扩大,还要将土地权利的调整与土地的生产、生态环境联系在一起,通过土地的整理使农地利用既符合农民权益人的需要,又面向我国土地利用的将来,将权利人利益、土地集约经营与土地生态化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其次,坚持土地权利调整的公开、公平、自愿原则。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土地整理涉及到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及他项权利,权利的复杂性要求必须坚持公开、公平、自愿。要遵循这一原则,就要求在整理前要依据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资料,认真做好整理前的权属状况的确认,涉及土地调整的一定要依法确认调整后的权属,并把所做的资料进行公开,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各有关权利人的意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损失,调整应在各有关权利人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土地调整应与农业现代化相适应。土地整理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农业的生产力,而土地的集约利用就是提高生产力的途径,因此在土地权属调整中,对于参与各方之间的飞地、插花地及交界处的不规则区域,应在各方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地况适当调整,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的数量。同一承包人有若干地块时,面积小者应尽量向面积大者集中,以利于农业机械化操作。最后,土地调整应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虽然前面的讨论及有关的资料表述了在我国土地整理的国家义务性,但这并不排除资金来源的市场化。在土地整理过程中,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不仅可以弥补国家资金的不足,同时还可以将大量的社会资金引入,一方面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加速土地整理的市场化进程。比如在土地整理做得比较好的苏南地区,就出现了土地整理公司,其不仅效益好,而且为土地整理的产业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上述是权利调整时应遵循的几点原则,但实际中进行的每一宗地的调整也应因地制宜。

土地所有权的调整可能发生在国家与集体之间。为了使整理后土地连片,在国有与集体所有土地的不规则处,按等量或等价的方式,在协商的基础上调整,结果不能使农地权利人的利益受损或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不规则土地调整可以按等量和同质进行,不同所有权之间的飞地、插花地也应按等量和同质调整。土地承包户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坚持“参与各方原有位置不变的原则”。另外,在同一个集体组织,如果有不同地块,可以根据集约经营的原则,尽量向面积大的集中,其中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可以通过差价调整,或在协议的基础上选择差价弥补的方法。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实行股份制的土地经营方式中,权利的调整相应转化为原有土地在整理后的折股折价上,不存在实际的土地的划分界限的调整。对于他项权利例如国有、集体土地的租赁、地役权等,整理后,租赁双方根据协议可以继续租赁经营,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原有土地的地役权在土地整理后如果依然有必要存在,可以依法设定地役权,如果整理已使地役权的存在没有必要,则地役权消灭。

3 土地整理中新增土地的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进行的土地整理工作,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对土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耕地被用于城市建设,为保证耕地数量,实现占补平衡,所以,土地整理的过程也是土地增量的过程,对于整理后新增土地的处理,也是整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所谓新增土地是相对于整理前已登记造册的产权土地来讲的,对于国有土地的整理,理应由国家所有,而对于农村土地的整理,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不同集体因不规则地块而形成的新增土地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由其分割或按份共有;若是同一集体的新增土地也可将新增耕地使用权归当地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或由村集体出租,租金按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另外,随着土地整理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为激励资金的投入,也可以在立项时规定对新增土地使用的处理,以“谁投资,谁收益”进行分配。

4 结束语

土地整理涉及到多个方向和众多学科领域,是一项技术性和实践性较强的系统工程,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整理目标和内容也呈动态发展,在土地整理过程中,通过对土地利用空间配置和土地利用内部要素进行重新权属,同是还对土地权属和土地收益进行有效的调整,不仅协调了自然过程,而且还对社会经济和文化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的协调,追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l]盖乐.蒋金豹.王世东.GIS技术支持下盘山县农村居民点整治潜力及分级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

论文作者:王华岭,周文虹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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