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制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论文,法制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六大报告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一方面提出了“ 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 生活更加殷实”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另一方面又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 建设、生态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具体目标。通过分析这些目标 的实现对劳动法制建设的依赖性,可以清晰地揭示出劳动法制建设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这一奋斗目标的紧密联系。
劳动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
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劳动关系来支撑,而良好的劳动关系需要健全的劳动法制来保 障。“优化产业结构”必然伴随着劳动力结构的调整,要优化产业结构就必须进行相应 的劳动立法以处理好相应的劳动关系,否则产业结构的优化就会遇到劳动关系方面的巨 大障碍而难以进行。要“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以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 益,以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使他们的智慧和创造性能够在生产和工作中 充分发挥出来。要“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通过劳动立法来建立 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要“建成 更具活力的经济体系”,就必须以法律手段协调好劳动关系,从而使劳动者“更具活力 ”;劳动者没有活力,经济体系就不可能有活力。要“逐步扭转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扩 大的趋势”,就必须通过劳动立法平等地对待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就业权、社会保障 权和各方面的劳动权利。要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通过制定《社会 保险法》,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要实现“充分就业”,就必须制定《就业促 进法》,以便促使各级政府依法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促进就业、扩大就业。要实现“家 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就必须制定《工资法》,依法保护劳动 者能够及时、足额地得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能够随着经济 的发展而增长。
劳动法制建设与政治建设目标的实现
劳动法制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建设目标也有较强的关联性。要使“社会主 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就必须依法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的企 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要使“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 实”,就必须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劳动立法,构建一个完善的、现代化的、适应市场经 济要求的、能够有效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体系。要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 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就必须依法保护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 权利。要使“社会更加和谐,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就必须加强劳动关系的 法律调整,推动利益冲突型的劳动关系向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转变,防范和化解劳资 冲突。
劳动法制建设与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劳动法制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文化建设目标的关联性表现在:要“明显提高全 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就必须依据有关劳动立法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 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明显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就必须贯彻执行《矿山安全 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要“形成完善的 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就必须有效地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科 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就必须通过劳动立法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 和发明创造。要“形成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就必须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建立和实施医 疗保险制度。要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 盲”,就必须依法禁止使用童工。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 的全面发展”,就必须进行工时立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使劳动者能够有闲暇 时间从事学习和其它活动,促进自己的全面发展。
加强劳动立法刻不容缓
通过上述简要的分析可以发现:劳动法制建设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目标、 政治建设目标、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均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奋 斗目标对我国的劳动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动法制建设应当努力适应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加强劳动法制建设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也是实现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不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根据现代劳动法学理论,在未制定劳动法典的情况下,一个比较健全的劳动法体系至 少应当包括《劳动基本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基准法》、《劳动监察法》、《 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这8部法律。 迄今为止,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已经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职工教育法》 、《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6部法律。在这6部法律中, 只有《劳动法》属于上述8部法律中的《劳动基本法》。可见,一个比较健全的劳动法 体系必须包含的最低限度的8部法律中,我国迄今为止仅仅制定了《劳动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余的或者只是制定有行政法规,或者是只制定有行政性 规章,但是都没有成为法律。在这样的立法状况之下,我国迅速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是很 难实现持久的“和谐稳定”的。
鉴于上述状况,加强劳动立法显然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我国应当大大 加快劳动立法速度,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劳动法体系,将劳动关系纳入现代化的劳动法制 轨道,构建一种和谐的、公平的、文明的、人道的、健康的、积极的劳动关系,确保我 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奋斗目标在21世纪的前20年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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