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资金税收征管制度与实践_工会经费论文

工会资金税收征管制度与实践_工会经费论文

略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的制度与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费论文,工会论文,税务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75(2016)01-0001-08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有五个来源: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和机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和其他收入。在这五个来源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经费(即第二个来源)是绝大多数各级工会组织最主要的工会经费来源。但是,由于这种经费是由用人单位的行政方拨缴,因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甚至被误认为是一种额外的税费负担,从而遭到用人单位的拒交、拖欠或不足额拨缴。但是,我国工会组织与其它群团组织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工会的各种活动经费,都不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而主要从工会经费中列支,所以,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对各级工会的组织维系和职能发挥具有决定性影响。面对工会经费收缴难题,各级工会一直在探索各种办法,直到2003至2005年左右,各省逐渐采用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制度,这一难题才有了实质性突破,但即便如此,其中也仍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笔者将基于实地调研所获取的材料,尝试对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的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概括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制度:缘由、优势和效果

       (一)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制度的缘由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基层工会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虽然有一些单位会因财政困难或某些特殊原因而拖欠或不能足额缴纳工会经费,但总体上,这些单位通常都能较好地遵照《工会法》的规定,因而工会经费拨缴问题并不非常凸显。不过,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工会经费收缴问题日益凸显。

       首先,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因经济效益差,连正常工资发放都困难,更不用说工会经费的拨缴;其次,非公企业虽然逐渐建立了工会组织,但是因企业主的认识问题而对工会经费拨缴持抵制态度;再次,一些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的地区,地方财政本身也存在困难,特别是分税制改革后,不少县级和乡镇级的财政困难尤为凸显,因此也难以正常缴纳工会经费。

       此外,我国工会管理体制强调的是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致使基层工会在工会经费拨缴问题上,面对单位行政方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工会经费拨缴在很大程度上往往需要上级工会的介入和督促。而且,由于上级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各项业务费用的支出都依赖基层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因此,上级工会也不得不主动参与,正如一些工会工作人员所反映的,县市级总工会曾经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时间用于工会经费的催缴工作[1];而且是全员动员下基层督促和催缴,并把指标落实到每个人,奖惩分明[2]。但即使这样,也仍然困难重重,甚至连政府相关部门也不予以支持。比如,工会经费是按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缴,这就需要获得统计数据,但统计部门会以工资总额是被统计单位的商业机密,并以《统计法》的保密要求为理由,拒不提供给工会部门以用来核查工会经费拨缴情况[3]。最终的情况是,上级工会进入用人单位催缴工会经费时,“门难进、脸难看”,而且出现“缴与不缴一个样、缴多缴少一个样”的局面[4]。

       对于这种局面,各级工会也尝试过各种办法。比如加强宣传《工会法》对工会经费拨缴的规定,加大对基层工会的奖励力度以激励它们积极督促行政方拨缴,提高各级工会领导对工会经费收缴的重视,以及通过转变工会经费的使用来为基层工会服务,从而提高基层工会的积极性,甚至试图通过兴办工会的经济实体来开发经费新来源[5]。也有的地方工会曾试图通过将工会经费拨缴写入集体合同,且由县总工会根据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来印发集体合同范本,将行政应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的条款加入其中,最后县总工会还会在审查集体合同草案时,检查是否有此项条款[6]。

       不过,对上述做法稍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实都不能发挥实质作用,其根源在于工会缺乏行政权力和执法权力,甚至不能依《工会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此,工会经费收缴难题的解决就需另辟蹊径。大约在2003年或2004年,一些省份开始试点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制度,即经省政府的同意或批示后,由省总工会与省税务机关(多数情形下是地税局,后文通用地税局或地税部门)协商,委托后者在税务征收时代收工会经费。因试点效果很好,所以各省随后陆续采纳了这项代收制度。

       (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制度的优势和效果

       通过地税部门来代收工会经费,能直接发挥它们的各种优势。首先,地税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具有刚性优势,而且具有良好的征管经验和系统的征管模式,并且总体上与纳税人建立了良好关系,此外还具有税务稽查的执法优势;其次,地税部门代收也因此具有了成本优势,因直接利用地税部门现有的人力物力,在征收税费时顺带代收,可简化程序和提高效率。此外,由于地税部门征管基础较好、管理规范、信息化手段先进,这些都可大为节省成本;最后,地税部门具有专业优势,它们对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发放等信息掌握较为清晰[7]。此外,工会经费交由地税部门代收,还能让工会从工会经费收缴这一非核心职能中解脱出来,避免以往那样花费巨大精力去督促和催缴,这样,工会也就可以将更多的注意力和资源投入到履行主要职能上[8]。

       税务代收制度的种种优势,最鲜明的体现在代收后的效果,即工会经费的增长上。我们实地调研地点是江苏省某市,因此,接下来引用的数据都是来自实施税务代收制度较早的江苏省各级工会部门或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研究报告。

       以镇江市为例,早期工会经费收缴主要靠打电话催收;从1998年起,改为全员动员下基层,指标落实个人,这样,在1998-2000年连续3年里,工会经费保持6%的增长;后来改为由财政和工商代收,在2001-2003年间增幅达到10%;最后实行委托地税代收,此后连续4年,工会经费大幅增长,其中2005年比上年增长30%[2]。又以南京市为例,在2005年实施地税代收之前,工会经费拨缴额每年增幅只有5%左右,在代收后第一年,工会经费增幅即达34.8%,此后6年,增幅都在15%左右[9];截至2014年底,南京市通过地税代收的用人单位数比2005年增加了76%,代收的40%部分的工会经费也增长了205.6%[10]。再以苏州市为例,2005年1月开始地税代收,当年收缴2104万元,而到2007年时,收缴4509万元[7]。最后以县市级为例,响水县税务代收前,2004年收缴的工会经费是52万元,税务代收后,在2011年时收缴的工会经费达182万元,年增长约25%[11];别的县市也都是年增长20-30%[1];更有甚者,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代收的工会经费从2005年的345万元增长到2008年的1601万元,年平均增幅达66.79%[12]。当然,除了给工会部门带来的益处外,税务代收的刚性也有助于使企事业单位按统一标准缴纳工会经费,从而能促进企业间的税费公平,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7]。

       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的制度实践

       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制度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效,但如果考虑到此前大量用人单位拖欠或少缴工会经费致使工会经费代收的基数较低,所以才有了近些年较高增长的情形,那么这种成效就打了些折扣,事实上,任何一种制度,从出台到完善都有一个过程,而且往往因牵涉到不同利益方,所以在制度实践中,容易因不同逻辑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出现变通或扭曲,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考察实际运行过程中,工会经费代收存在哪些问题,哪些是工会组织内部的,哪些又是工会组织外部的,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改善这种制度。为此我们采用了实地研究的方法,选择江苏省某地级市Y市总工会作为实地研究地点。在2015年10月期间,我们分别到该市总工会及市辖的X县总工会和J县总工会调研,主要访谈对象是财务部主任或分管副主席。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结构性问题。

       (一)“条”与“块”的问题

       一般而言,工会经费的收缴都强调属地原则(即“块”),但是由于一些产业工会、中央或省直管企业或经全总同意实行经费自管的企业(即“条”),以及跨区域性企业的存在,使得工会经费的代收存在结构上的问题,并容易引发矛盾。

       以X县总工会为例,该县总工会副主席W就指出,通常“条”管理的企业的各种活动大都在县里,县总工会的活动都会辐射到这些企业,但在工会经费的分成上,往往行业或产业工会或上级工会截留一部分甚至全部拿走。比如某大型集团公司,上级工会直接扣走了工会经费的40%,留下60%给当地的分公司工会,县总工会就无法从40%中获得自己应得的份额,只能去和当地的分公司工会协商,从它的60%中提取一部分;另一个例子是当地的一个供电公司,在工会经费收缴上,针对该公司的情况,省总工会是有明文规定,在有的市县,行业工会可以提取20%的工会经费,即该公司的经费60%留给公司工会,上缴的40%的工会经费则20%给行业工会,20%给县总工会;但在有的市县,该行业工会就不能提取工会经费,即该公司的工会经费60%留给公司工会,上缴的40%全给县总工会,然后县总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和全总,中间没有行业工会的经费;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行业工会却仍然在该县截留了20%的工会经费,为此,县总工会还特意与省总工会交涉,后者虽然答复按规定来,让县总工会找行业工会要这笔经费,但实际情况是要不回来。事实上,该供电公司的工会活动(比如送温暖),都被县总工会所覆盖。只是因为行业工会可以从由省公司向县公司划拨的办公经费中事先提走20%的工会经费,然后让县公司在划拨工会经费时,将这20%给免除掉,这样县公司工会只是得到80%的工会经费,县总工会也就只能拿到20%了。

       这个例子表明,县总工会相对弱势,难与行业或产业工会力争,所以,有关工会经费的制度规定中若不能统一,而留有各种特殊情形存在,那么后者往往就会借这些特殊情形的规定而“刮走”本应属于县市级工会的经费。所以在“条”与“块”的关系中,至少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工会经费的比例分成应合理,即“财权”与“事权”应相匹配;其二,应统一工会经费的代收方式,然后再来分配,避免出现相对“强势”方提走相对“弱势”方的应得部分。

       (二)“全额代收”与“比例代收”问题

       根据《工会法》规定,通常程序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给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然后由单位工会按照规定的比例上解给上级工会,再由上级工会按比例层层上解。以江苏省为例,其分成比例是基层工会60%,市或县总工会25%,省总工会10%,全国总工会5%;按通常程序,基层工会收到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后,自留60%,上解40%给县市总工会,县市总工会拿到40%部分后,留下25%,将15%上解给省总工会,省总工会再向全国总工会上解5%。

       不过,在税务代收制度中,操作程序就与此不同。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税务部门不是实行“全额代收”,即税务部门按工资总额的2%向用人单位全额代收工会经费,然后返还给基层工会其应留的60%部分;而是只代收应上缴的40%部分。对于按照产业或行业原则管理,或者归属中央或省政府管理的企业,则地方税务部门也只代收县市总工会应留成的那部分比例。对于企业自留部分,上级工会或地税部门只是督促企业行政方拨付。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实际情形往往是用人单位并不拨付那60%给单位工会,致使单位工会的经费无法落实。

       此外,还有一种各省普遍存在的情形,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都不纳入税务代收范围,而是要求这些单位将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当中,并由财政部门拨付。但是,财政拨款单位同样存在不按规定拨付工会经费的情形,包括政府机关部门,这让地方工会无法强制要求拨付。例如,X县总工会就诉苦说,有些行政单位就是不给拨付,但他们却没有办法去追缴,他们曾找省总工会反映问题,但是没有结果,正如副主席W所说的:“省总说那你天天追着他们领导后面要经费,他到哪你跟到哪,整天跟着他,让他给经费,那我能这样去天天跟在后面么?”

       所以,为了能够落实基层工会经费的拨付,就应该实行“全额代收”而非“比例代收”,再将代收上来的经费中的60%下拨给基层工会。同时财政拨款单位也应纳入代收范围,避免地方工会面对政府机关部门时的弱势处境。但是,从地方工会干部的视角看,他们对此尚存担忧。

       首先,这种做法必须得到地方党政的支持、税务部门的配合和企业的理解,因为这往往会被误认为是在给企业和地方财政增加负担,也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难度,同时还会被认为不利于投资环境的营造[11];更有甚者,有工会干部担忧,工会经费收缴太多可能会引来麻烦,因为通常一个县级总工会经费每年能达数百万元,这笔资金如果过大,容易被地方政府部门看中,特别是一些地方财政困难的地区,政府部门因其财政缺口,可能会因此摊派给工会来支出部分资金,如果工会不服从,则容易引起矛盾,这种顾虑也阻碍了地方工会推动全额代收的积极性[1]。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使地方工会不愿意推动全额代收,即支付给地方税务部门的手续费太高。虽然全总有文件规定了手续费的比例,但因为省、市两级政府没有出台细则,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会与税务部门地位又不对等,双方签订的代收合同是“人情合同”,在约定代收指标和手续费时都是税务部门主导,因此手续费非常高,有的市县手续费高达15-30%,如果推行2%的全额代收,那么县总工会不仅要承担40%部分的手续费,还要承担回拨给基层工会的60%部分的手续费。所以,县市总工会反而不愿意推行全额代收[11]。如果不推行全额代收,又可能产生一个非预期后果,即淡化上下级工会组织的关系[13],因为上级工会无须为经费问题而不断与下级工会合作和沟通,而下级工会也会因经费缺乏而陷入名存实亡困境,这样上级工会就缺乏下级工会的配合而难于开展工作。

       (三)“应收尽收”与“定额代收”问题

       在各省规定的文件中,一般会强调要按照实际工资发放情况,足额收缴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即“应收尽收”,并明确指出不能“定额代收”,但实际上,工会经费基本都是“定额代收”。且不说可能有用人单位为逃税漏税而在账目上“做手脚”,导致工会经费无法应收尽收,即便排除这种情形,也有较多别的原因使应收尽收难以实现。比如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太分散,客观上难以收缴,另外,受委托的税务机关自身也有较为沉重的税费收缴压力和负担,其代收的各种费用不下10余种,如社保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垃圾处理费、防洪保安资金等,而这种压力全都堆积在一线收税人员身上,因此他们往往不会费尽口舌去争取全额代收,而更多的是以完成自身指标任务为主,甚至在完成目标任务后,对缴费单位主动申报的缴费也不再扣款[10]。

       此外,有些地方会有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X县规定,不对年营利在30万以下的中小企业收税,这样,税务部门也就不会代收这些企业的工会经费了。这还涉及税务代收中的漏洞问题,因为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是地税代收,这让所得税不在地税局缴纳的单位,无法通过地税局来代收,而必须改由国税局来代收[8]。

       对于财政拨款单位,这种“应收尽收”也难以实现,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经费拨缴计提标准与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计提标准之间存在差异,致使工会经费拨缴不足。首先是工资统计标准不同,工会经费的工资统计标准中把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各种福利补贴全都包括在内,而财政部门的统计标准则往往不包含这些,有市总工会干部曾举例算过这笔账,按220元/人/月的地方岗位津贴和一个县级市按3万财政供养人员计算,这样就少计提150多万元。又如公安系统的特岗津贴和警衔补助每人每月约500元,这样,就公安系统即少计提工会经费10多万元[14]。其次,财政部门通常按年初预算来确定工会经费的拨缴基数,但实际的工资决算数与预算数之间有很大差距。某县级市2005年工资决算数比预算数多6000多万,这样,工会经费自然也就少缴了100多万元[14];第三,在计算全部职工人数时,财政部门的工资预算中不包含像临时工这种规模较为庞大的编外人员的工资,而按规定,工会经费拨缴时应把这些编外人员的工资也全部记入,这种计算标准的差异,必然导致工会经费少拨很多;最后,因地区财政困难,教育系统的工会经费普遍难以计提到位。此外,乡镇部门的工会经费也因财政困难而不能缴纳工会经费。

       面对财政拨款单位,工会自然很难追缴拖欠或少拨的工会经费,但即使面对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这种足额收缴也很困难,因为虽有《工会法》作支撑,但地税部门代收依据仅是规章级别以下的文件[8],这样他们也面临不能用税收法律法规来对未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进行处罚的困境[12],造成他们偏向于定额代收。

       我们的调研情况也表明,地方工会在实际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时,就是采取定额代收、每年递增的方式。以Y市总工会为例,他们与地税部门签订的2015年度的《委托代收工会经费协议书》中,双方商定的2015年的代收基数为2500万元。为什么如此定额,被调查者给出了两个主要解释:其一,从全总一级下来,对地方工会经费的收缴有一个逐年递增的考核,因此,地方工会有较大的压力保持收缴额的增长,如果某一年度足额收缴,那么无形中给自己今后的收缴带来了巨大压力,而且事实上,近些年实体经济趋于萧条,即使足额收缴,也会因为大量企业的倒闭、迁移和兼并等原因而无法完成上级的递增任务,因此地方工会通常也不会足额收缴;其二,也是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地方工会根本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去完成足额收缴任务,因为是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收缴,因此无法去强制提要求,我们的几位访谈对象都不约而同地指出,这是在让地税部门帮忙:

       “这是工会请他们代收,求他们帮忙,并不是他们的义务,如果因税务人员收少了或不着急而去催他们,对方说不定就来一句‘那这样吧,来,你自己去收吧’,那这样连税务代收的一半都收不到……就算是有这个文件,一个是税务人员本身工作也繁重,不只是要代收工会经费,还有很多其它税费要代征,已经很辛苦,再一个这又不是人家的义务,人家是在帮忙。”

       调查发现,Y市下面的X县,其工会经费收缴就不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而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收取,因为这样遭到企业的抵制力要小,同时这个数额也足以满足定额代收的需要。

       (三)代收手续费的使用问题

       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制度毕竟是省总与省地税局协商后委托给后者代办的事务,并非后者的法定职责,更像是一种契约关系,这就需要对地税部门给予一些代收的手续费。全总对此有文件规定(工财字[2005]81号):“按2%工会经费全额代收的,手续费金额不超过代收金额的5%”;而“按工会经费应上交部分代收的,手续费不超过代收金额的10%”;此外,“个别特殊情况,经省级总工会财务部批准报全总财务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高比例”[15]。事实上,对于地税局而言,这是一笔不菲的手续费,甚至有些地方代收手续费还更高些。即使按Y市总工会与市地税局2015年协议代收的2500万元额度计算,手续费就有250万元,而实际代收金额数是超过协议额度的,因此手续费还会更高些。对于这笔手续费,有些省份会明确规定,可用来奖励在代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这的确能给地税工作人员带来很大的激励效果。

       从根本上看,正如有些工会干部所指出的,工会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工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联系、说服和教育,这表现在税务代收过程中,工会首先需要多方联系,这不仅要加强与人大、财政、审计、统计、税务、工商、法院等部门的联系,也还要与企业负责人和财务干部交朋友[16]。在这种“联系”和“交朋友”过程中,在不违反中央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对代收手续费的使用朝有利于调动税务机关积极性以及有利于地方工会开展工作的方向做出合理的顶层设计,就显得非常迫切。

       5.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及其它相关问题

       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难免在某些环节上会有保护主义倾向,这在工会经费代收问题上,也同样有所反映。就像县总工会副主席W所说的:

       “确实存在地方对大企业的保护问题,像廉政办公室、纪委等部门会为企业发文,要求地方不得随意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如果频繁去找这些大企业收取工会经费或筹备金,那么会被认为是在干扰企业的正常运营。”

       据笔者了解的另一个情况发生在山西省,一个大型跨国公司进驻该省后,原本每年度应缴工会经费4000多万,但是实际上就象征性地交了100多万而已。其原因就是该公司不愿缴纳,而地方政府考虑到该大型公司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等具有重要影响,所以不让地方税务机关强行代收,最后达成这样一个象征性的妥协办法。

       其实,对于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对工会工作的影响,尉健行早在2000年在云南考察时就曾提及过:“开展这项工作当然会碰到好多困难,阻力也很大,有来自外商的、私营企业主的阻力,也有来自我们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的阻力。有的地方一搞组建工会,市长就出来说话干预,百般地庇护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不让我们建立工会”[17]。

       除了上述重要的结构性问题外,还有其它一些因素对工会经费代收也具有重要影响。首先是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及时传递问题,目前普遍情形是工会对税务代收的数据不能及时掌握,这样,工会经费收缴问题似乎有些超出了工会的视野,而不利于工会对收缴过程进行有效的及时稽核;从地税部门角度,也存在对信息共享的要求,特别是对于一些建筑业、流通行业等票证管理不完善的用人单位,税务部门难以获取用工和工资情况以及工会组建情况,增加了代收难度和成本[8]。其次是代收面偏低,致使横向公平性较低,以南京市某区地税代收的情况为例,自2011年以来,代收名单中90%以上的单位都是延续上一年的,不到10%的单位是新增的,已代收的单位数约只占该区税务登记的应代收单位总数的25%[8],这种收缴不均衡,容易引发已拨缴企业的抵触。此外,还有一些技术问题,比如劳务派遣工的缴费主体还不是非常明确[12];有些垂直管理的企业,比如一些县级银行,其工资是由上级银行直接发放,但在工资预算中就没有工会经费一项,致使县级地税部门难以代收[1]。

       三、完善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值得高度肯定,但是,任何制度都有不断完善或修订的需要,我们的实地研究也确实发现,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条”与“块”或产业原则与地方原则之间、“全额代收”与“比例代收”之间,以及“应收尽收”与“定额代收”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另外,如何设计出合理的代收手续费制度,从而有效的激励税务人员,也是较为迫切之事;此外,财政拨款单位有时不能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阻碍了工会经费代收,以及地税部门和工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传递不及时,代收面仍有待进一步拓展以提高横向公平性等问题,都是目前工会经费代收中需要重视的问题。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和我们的实地调研发现,我们提出如下一些政策建议。

       其一,工会系统内部应协调好产业原则与地方原则(即“条”与“块”)的关系,尽可能减少复杂性。在这种协调过程中,首先必须将“财权”和“事权”相结合来确定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避免出现经费的分成与服务的开展之间不相匹配的情形。其次在收取经费过程中,应统一收取,避免各方分头收取,从而造成矛盾,鉴于我国工会管理体制特点,我们建议,除少数情形(比如金融、铁路和民航三大产业),尽可能以地方原则为主,再由地方工会来分解和拨缴。

       其二,各级工会部门应加大宣传和教育,务必使各界对工会经费有正确的认识。工会经费是以国家法律(《工会法》)为依据的,是用人单位必须缴纳且在产权上属于工会这一法人团体的,尤其是这种产权归属特点使其在性质上绝不能等同于其它税费,因此也就不能像其它税费一样可随意减免或优惠,而必须随工资实际发放情况来收取,换言之,按法律的要求和工会经费的性质来说,必须“应收尽收”而不能“定额代收”。所以,有些人认为,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工会也应像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一样,在工会经费收缴上制定优惠政策[8]。对于这种观点,我们不予认同,但我们完全赞同工会经费收缴的灵活性,即面对困难企业,经申请核实后可以缓缴数月,或者根据企业实际工资发放情况来收缴,在一些省的地税代收文件中都有此规定。鉴于此,我们也认为,目前实际实行的“定额代收”以及每年协商一定增长比例的做法,都是无奈之举,但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除非国家对有关工会经费的法律做出修改,否则工会经费在法律上就是“应收尽收”。当然,这也就同时需要工会部门逐步实现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有助于各界尤其是企业和职工能正确认识工会经费的性质。

       其三,在上述第二点基础上,我们自然也即建议应“全额代收”而非“比例代收”,同时结合第一点,我们建议尽量由地方工会来根据比例进行上缴和下拨,以此来保证基层工会的经费,同时这也有助于加强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的有机联系。此外,应将财政拨款单位也一并纳入全额代收范围,否则地方工会因难以“平等的”面对行政部门而无法有效获得足额的经费拨付。

       其四,在工会经费代收手续费上,做出明确的顶层设计,一方面要明确规定手续费的合理比例,另一方面,要在不违反中央规定的前提下,朝有利于调动税务机关积极性,以及有利于地方工会开展工作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同时,也应完善各种考核和激励制度,对工会和地税部门的权责利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其五,为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传递,让各方对代收的每个环节都能及时掌控和积极介入,需要开发综合性的信息系统或软件,将地税、社保、工会、银行和政府各部门的信息横向联系起来[8],其中,针对工会经费代收问题,还需将工会经费的单位录入、经费申报、系统复核、银行转账、工会查询、经费分配、上解回拨、账务处理、报表编制、催缴通知等功能融为一体,并根据需要赋予各级工会相应的查询、录入和稽查等权限,同时设置申报环节中的稽核控制程序,以单位申报扣除的社保基数或其他报表中反映的应付职工工资为参照数,来对申报的工会经费数额进行自动稽核控制[10]。

       对于上述建议,我们认为有的涉及顶层设计问题,应在国家或地方立法层面予以明确的规定;有的则属于工会组织内部的组织原则问题或与地方党政部门的沟通联系或技术层面的问题,则只需在地方党政的领导和支持下与各部门协商解决。总而言之,由于我们实地调研获取的材料有限,虽然辅以相关文献材料,但难免以偏概全,对某些问题的分析也可能过于简化,所以,我们更希望本文对工会经费的研究能抛砖引玉,让更多人关注工会经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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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资金税收征管制度与实践_工会经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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