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眉[1]2001年在《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改革》文中认为本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为企业采取更为有效的治理方式和管理框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实践上的指引。随着人们对其研究的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最初的两权分离理论到委托代理理论,最后是现代的利害相关者理论,人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不断有所突破。由于我国企业历史的特殊性,对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研究一定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公司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很多,还很不规范,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也很复杂,要想短期得到规范化治理也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具有不一般的意义,从微观上讲可以为企业采取规范化的治理结构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依据,使我国公司的质量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从宏观上讲可以为我国资本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石,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长久和持续规范化发展提供一种动力。鉴于此,本文的研究就是在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对此理论研究和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剖析,并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我国公司的规范化治理进行了探讨。应该看到,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加入WTO,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也会得到不断的完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这将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不会在短时间内完成。
周其玉[2]2016年在《规范化量刑方法进路的经验分析》文中认为规范化量刑方法进路之探究并非纯粹技术层面上的修缮,而是以经验哲学为本体,以认知效度为支撑,以事实与规范为条件的范式建构。是故,本文力主量刑研究应当以经验思维为导向,借鉴域外之有益经验,反思现今量刑指导意见之根本缺陷,提倡设计并运用量刑经验参酌系统,以求得量刑之公正。本文总共分五个部分,大约12万字左右,其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全面而深入地梳理了规范化量刑研究的理论脉络。于此之上,形成了当前学界受规范思维束缚而致规范化量刑研究偏离方向之认识,继而提出,需要以经验思维替代规范思维,从而谋求新发展之核心观点,其为本文后续部分构筑了话语平台。第一部分:针对学界量刑规范化术语涵义缺位之情形,明确提出提出了规范化量刑方法的概念和经验之地位与作用。即:从抽象的维度看,规范化量刑方法的概念界定为:所谓规范化量刑方法,是指在以经验思维觉解量刑规律的前提下,于四维合力之参酌中,伴随落实刑事责任而生发出的量刑和谐状态与明理趋向。从具象的维度看,所谓规范化量刑方法是指在规范化量刑或量刑规范化之语境下,于四方主体的参与中,立足而又超脱于审判本位,且具有宏观调控、中观指引、微观裁量功能的开放、稳定的经验系统;针对规范思维盛行之现状,明确宣示经验之地位与作用,提出所谓经验是指在直接参与中,认知主体高频率感受并经过思维整理而形成的一种个体或职业群体的自我规劝,从而影响具体人对具体事物的具体看法的确证。随之,将经验与罪刑均衡原则、“叁常”理论、相对合理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完成了规范化量刑方法进路探索中固定经验中核之任务。第二部分:细致而系统地比较了两大法系规范化量刑方法之诸多样态。明确指出,无论是美国的数量化指南模式、英国的叙述性文本模式,还是德日的罪责理论、荷兰的北极星准则、台湾的量刑资讯系统,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我们进行经验借鉴提供了丰富而有益的资源。第叁部分:以最高人民法院、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两版量刑指导意见为样本,对我国大陆地区比例式规范化量刑方法进行了深度剖析。该部分将问题归纳为:目标定位失当、情节设定不均、量刑基准摇摆不定、比例设置缘由不清、情节适用顺序不一、基准事实分离归纳、机械运用文本等方面,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在现有范式下的应对之策。第四部分:果断打破既有规范化量刑范式,指出应当以社会事实认知、情节功效评价、法官经验集聚、四方参与说理为基本内容建构新范式。在具体层面上,应以事实为依托,以大数据为根据,以判例为指导,以文本为补充,形成开放而稳定的动态经验参酌系统。其后,归纳出贯穿行文终始之九大基本观点,并正视了不足之处。
王淑华[3]2011年在《城乡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我国以所有制为基础形成了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禁止自由流转,只能先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城市建设,国家垄断了集体土地的买方和卖方市场,农民集体不能自主决定自有土地的流转与利用,集体土地权利的处分权能和收益权能严重受限,无法与国有土地上的相应权利获得立法平等对待,限制了农民以土地资本分享城市化收益。同时,集体土地不能经由市场交易自由流转,导致城乡之间建设用地的结构性短缺矛盾尤为突出,城市存量土地无法满足需求,而大量集体建设用地低效利用甚至闲置。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的限度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现实亟需以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改革为前提,推动以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为核心的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因此,以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为视角,研究我国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的法律制度构建,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价值。本论文由绪论、正文五章和结论叁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城乡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梳理与反思。梳理城乡土地权利的权能差异和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限制的立法变迁,提出: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不同权”的立法,限制了集体土地的财产权与开发权,导致农民无法以土地资本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果;土地“身份”不应是集体建设用地被限制流转的原因,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与平等化为立足点推动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是物权平等理论、产权理论、土地开发权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第二章: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化改革。检讨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对城乡建设用地流转的障碍,提出:遵循产权的财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分别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与征购;“公共利益”范围决定着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与限制的界限,将征收限定在公益用地范围之内,为非公益性用地的市场化流转保留通道;确立与市场价格接轨的合理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权利的置换利益,并防止经济利益驱使下的征收权滥用,以此协调建设用地供应的征收与征购路径;建立完善的协议先行、听证和撤销程序,保障集体土地入市通道的畅通。第叁章: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改革。分析我国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基本模式,提出:集体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而实施不同的流转制度,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可实行政府购买的方式,转权为国有土地后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交易,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是农民以集体土地资本参与城市化建设的主要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既包括出让、转让、抵押、出租、入股等传统方式,也包括建设用地指标流转等特有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地域范围和用途范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应按照“首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基于贡献”的原则,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国家之间合理分配。第四章:集体土地开发权独立化改革。介绍英美土地开发权制度,并提出:土地开发权的缺失影响集体土地权利的完整性和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我国创设独立的集体土地开发权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借鉴美国土地开发权模式构建我国土地开发权移转制度,建立以权利运行为基础的农地非农化与农地保持制度;土地开发权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可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增设独立的集体土地开发权,通过实现开发权或开发权移转获得收益而保持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均衡,防止大量农地非农化,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同时以土地开发权的独立财产权作为征收补偿、流转收益分配的依据。第五章: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法律制度构建。提出:立法应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涵、性质和流转限制,奠定统一流转的立法基础;保障集体土地权利自由,推动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接轨,统一规范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流转方式、流转程序、流转期限、流转登记等,实现“同地、同权”的统一流转;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立法,处理好土地政策与法律制度衔接、公私立法分工权限的衔接,以共同规制城乡建设用地流转,并对《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立法完善提供建议;完善我国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配套法律制度,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储备、流转收益分配、流转价格管理、社会保障等。综上所述,论文通过对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化、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集体土地开发权独立化改革的制度构建,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等化与市场化立法,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立法规范,为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提供法律支持。
肖建华[4]2004年在《税费关系与我国政府收入体系重构》文中研究指明对于税费关系的研究探讨,我国是以“费改税”为起点,不过,最初人们主要着眼于治理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乱收费,寄希望通过“费改税”来减轻企业的非税负担。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视野被大大拓宽,税费改革不再局限于将费改为税,而是同整个政府收入体系构建相挂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现有政府收费的诸多弊端,并非在于政府收费本身。客观地讲,无论是在改革之前的中国,还是在当今世界的市场经济国家里,收费都是政府取得收入的形式之一,只不过囿于自身的特点,费在政府收入体系中居于辅助地位。因此,费改税不是要将本来意义上的费改为税,而是以“费改税”为契机,依据现代公共财政理论,对现有收费、基金进行清理,建立税为主,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本文就是以这一改革目标展开研究。 首先借鉴公共品理论,对税、费这两种政府收入形式进行理论探讨,着重分析了税费各自的形成机理、在政府收入体系中主从地位的成因和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沿着这一理论路径,进而分析了国外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收入体系的构成、税制和费制设计的实践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和提炼了国外税费关系规范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有益经验。此外,本文还针对我国“税小费大”的政府收入分配格局现状,仔细分析了其成因、费改税的内涵及为规范税费关系所进行的改革尝试及在改革中还存在的问题。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文章最后落脚于合理政府收入体系的重构,然而,由于改革的系统性和艰巨性,单兵突进难以取得根治效果。因此,政府收入的重构首先要遵循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制定出政府收入体系规范或合理的判别标准,在此基础上,近期主要围绕叁方面展开工作:一是对包括行政管理体制、财税体制等在内的基础性制度进行全面制度调整;二是对现行税制进行优化,确保税收在政府收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叁是为解决基层财力不稳且呈下降的问题,必须尽快改革农业税制,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基层财政收入体系。
冯骁聪[5]2017年在《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文中指出量刑公正问题不仅是深刻的法哲学追问,更是现实层面的司法课题。任何量刑公正进路的构建,均需以对“量刑究竟是什么”之“元问题”的求解作为理论根基,后者宰制前者的运行机理及现实图景。国内既有观念对于量刑之属性系“刑事司法活动”的共识,仅仅浮于问题表面,无从揭示量刑之所以为量刑的“特殊矛盾”及其不同于定罪的内在逻辑,难以保障对量刑公正进路的设计不会“误入歧途”。本文以解构量刑思维作为逻辑起点,试图从思维层面揭示量刑不同于定罪内在特质,进而澄清量刑思维过程的应然场景,构建以实质公正为诉求的“规范量刑”顶层设计。本文的具体展开,以揭示量刑思维的特质的命题——“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作为初始假设,大体遵循“提出假设——证立假设——检验实践——优化制度”的演化思路,将这一宏大叙事命题的精髓渗入对我国规范量刑改革深化与完善的实践场景中。全文除导论,分为四章。第一章“'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一般理论”:系全文的逻辑起点。旨在厘清量刑经验的概念,阐明“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之命题的蕴涵,从而形成关于“量刑思维在性质上系以经验内容的价值决策”的猜想与假设。认为本文语境下的“经验”系量刑过程中被法官所提取和适用因而对判罚结论产生影响的观念、知识和技能。而“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之命题中的“生命”,是对经验在量刑思维中地位和作用的生动描摹,意指经由经验赋予量刑之生命力,经验不仅是量刑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量刑结果适应社会情势发展,不至于被成文法的僵化所桎梏而实现量刑实质正义的驱动力量;相对于逻辑,经验在量刑中的地位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从本质上看,该命题内在揭示了量刑创造性思维的特性,精练浓缩了量刑理论的内核,妥当定位了量刑逻辑的思维程式之地位,科学昭示了量刑改革的应走尊重并合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道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现实场景中,“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之命题,构成法官在判罚过程中契合刑罚正当之根据的思维基础,构成裁判贯彻“宽严相济”之政策的司法途径,构成确保审判独立之原则的实体保障。第二章“'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理论根基”:旨在从哲学、文化以及法学叁个层面奠定该命题的理论根基,从而实现其从“假设”到“真理”的飞跃。认为在认识论上量刑固然以查证案情的事实判断为基础,但其本体是关于刑事责任程度价值判断,填充如此价值判断的质料系经验;在辩证法上,量刑的任务是揭示刑事责任程度之个性,法官需以具体案情为基础个别地评价反映刑事责任程度的特殊矛盾,引导法官如此思维历程的力量系经验;在逻辑学上,量刑的思维历程bbbbbc从形式逻辑向辩证逻辑的跃迁:体现为抽象思维的形式逻辑固然为量刑提供基本思维框架,但其思维范式的局限决定其不能从运动、系统的层面全局性地把握事物的本质,裁判者须借助反映客观辩证法的辩证逻辑,经验系对该辩证逻辑的真实记载。人类的价值观是冲突与共识的对立统一,其构成了法官裁判的直觉并体现为经验;现代法治的根基在于“常识、常理、常情之治”而非机械的“规则之治”,前者不仅是系统理解法律的当然结论,也是司法不致走向人民对立面的观念保障,其内化为法官所持有量刑经验;“法感情”反映了公众对于法律理性的尊重及对司法判决契合社会情理的期许,经由经验所证成的判罚结论能够对“法感情”的培育及维护产生正效应。就性质而言,司法权是体现判断特性的公权力:作为对刑事责任程度进行判断的量刑过程,法官以法律规范为基础,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刑事责任程度的实质推理,而经验则构成了联结规范与事实的中介;从本质上考察,量刑系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程度的裁量活动,经验则构成了法官量刑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尺度;作为量刑的评价指标,量刑合法与合理相互依存、内在统一,由此形成实质性的量刑合法观念,后者的达致必须借助量刑经验;量刑公正在类型上系个别化的矫正公正,其基本特质是“各取所需”,如此量刑公正观念需要借助量刑经验方能被法官所体认。第叁章“'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现实考察”:旨在考察“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之司法境遇。从量刑基本观念认知、量刑原则理解、量刑方法选择、量刑情节适用、量刑说理之状况五个维度分别考察该命题所蕴涵思想内容在中国司法场域中的现实境遇。认为在观念认知上,《量刑指导意见》折射出的量刑本质观暧昧于“刑之量化”与“刑之裁量”之间,“意见”在试图留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试图通过限定情节“调节比例”的模式实现名曰“规范”、实为“削减”的初衷;对于“规范量刑”实现路径,“意见”试图通过程式化的“叁步骤”方法达致“类似案件、近似判罚”的目标;对量刑公正的认知而言,“意见”存在将量刑公正与“量刑统一”等同的倾向,由此扭曲前者的精神。在量刑原则的理解上,实务界存在对“量刑基本原则”及“量刑基本原则”片面化、形式化的理解的倾向,为量刑中的反经验倾向提供了“合理性”的辩护。就量刑方法的选择而言,传统估堆量刑方法由于漠视逻辑的作用,导致清晰思维过程的缺失,很难确保伪装成直觉形式的偏见不会假借经验之名遁入法官量刑思维,蚕食量刑公正;对于“叁步骤”量刑方法,“意见”文本的“名”与“实”呈现出两张截然不同的面孔:名曰“定性为主”、实为“定量为主”的程式化方法排斥了经验的主导作用。就量刑情节的适用而言,情节提取不完整的习惯以及情节评价规则缺失或异化的现实挤压了经验的作用空间。就量刑说理的状况而言,传统“估堆式”量刑模式下的量刑说理虚置以及“量刑规范化”之“叁步骤”量刑模式下量刑说理的异化均淤塞了量刑经验的表达渠道。第四章“'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规范量刑的进路”:旨在依循“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蕴涵构建中国语境下的规范量刑的进路。认为应从量刑观念、原则、方法、情节、说理五个维度型构“规范量刑”的进路。首先,依循该命题革新量刑观念:其将引导“规范量刑”思路的匡正,从片面追求“量刑统一”转向理性承认量刑合理差异,从迷信“精确性”的定量分析转向依靠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的“模糊评价”,从“意见”的强制约束力定位转向柔性建议定位;其将谕示“认真对待量刑裁量权”观念的回归,法官的量刑角色定位从消极的文本遵从者转向经验的积极创造者和运用者,法官的量刑功能定位由被动守法者还原为主动适法者,法官权力制衡的思路将由实体限权转向程序控权;其将指示量刑公正认知的理性回归,公正的标准从“量刑均衡”之追求转向“罪刑均衡”的归依,公正的使命从“维稳”为中心的社会管理职能转向“信服”为枢纽的社会治理功能。其次,依循该命题澄清量刑原则:该命题呼吁量刑基本原则的系统化、实质化理解,期待量刑一般原则在契合量刑本质及规律下的理解。再次,依循该命题设计量刑方法:应当以量刑过程中的处断刑、责任刑、宣告刑等阶段分段设计既一脉相承又反映各自阶段任务及规律的量刑方法体系。又次,依循该命题优化情节适用,对情节提取规则的优化而言,应还原法官甄选并完整提取案件量刑情节的权力;对情节评价规则的优化而言,应当在对单个情节的作用力进行“模糊赋值”的基础上,审慎地处理竞合量刑情节作用力的累加及冲突量刑情节作用力的抵消。最后,依循该命题构建说理机制:量刑说理的实体内容系对判罚论证的释明;量刑说理的本质定位系量刑经验的表达;量刑说理的场域系司法对话;量刑说理的价值目标系裁判认同;量刑说理的运行图景应根据量刑过程之步骤分步推进,使得作为量刑思维之质料的经验通过形式逻辑的论证程式有条不紊地得出判罚结论,实现量刑思维过程与说理过程的同一。
虞浔[6]2013年在《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文中研究指明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改革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为标志,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并延续至今。上海作为海派文化的发源地,自开埠以来就处于中西文化交锋交融的第一线,最早引入近现代司法理念和西方法治模式,新世纪以来又一直在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持续努力,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领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它不可避免地是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表现出鲜明地自上而下推进的色彩,展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强力和权威;另一方面,它却是许多改革措施的肇始之地,许多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在上海司法机关工作中自发萌生的创新举措,经过上海这块法治土地的滋润和检验,逐渐为全国所了解和认可,并随之被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向全国推广,引发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点点浪花甚至波澜。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有必要系统梳理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改革动机和发展趋向,继续努力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为此,本文分八章对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改革历程的历史考察。研究1997年以来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并不能割裂此前上海发生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上海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尽管经历过挫折,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奠定了上海司法工作的基本格局,为1997年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坚实的基础。而且1997年之前上海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为1997年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上海的开展提供了正反面启示;此前进行的诸多有意义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也为之后的改革开辟了前进的道路。第二章是关于1997-200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阶段的研究。自1997年到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上海司法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体制、用人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等方面整体推进,各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逐步推开。第叁章是关于2002-2007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阶段的研究。自2002年底到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阶段。改革在法律框架内稳步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司法规范化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新成效;政法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第四章是关于2007-201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阶段的研究。自2007年底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上海司法机关努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法制公信力和司法人文关怀,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的执业监管,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五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思想纷争及实践取向的研究。在上海探索、推行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的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质疑和批评之声。就宏观思路来说,就有地方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各司法部门的进程是否需要统一的争论;就微观举措来说,以“少年法庭”、“案例指导制度”为例,不难看出一些开创性举措引发了长久讨论和争议。正是这些讨论、这些质疑和批评使得上海司法机关更为审慎地对待改革,使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走得更为稳当和科学。第六章是关于上海与兄弟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横向比较的研究。根据公开的一些资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与我国其他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有许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动力、根本目标、指导思想、整体进程、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上。但上海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在重视创新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借鉴国外经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还是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分析存在这些异同的原因,主要是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特性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有关。第七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分析检讨及成效评价的研究。上海的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虽然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上海的改革只是刚刚破题,全面推进和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八章是关于继续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对于司法的需求空前增长。为了迎接这些挑战,上海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司法困境。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设定为“推进司法公正、扩大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践行司法为民”。其功能应定位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改革应该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上海实际继续探索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的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促进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吴月红[7]2016年在《刑事诉讼契约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契约旨在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至原有状态、重点补偿被害人、社会所受损失和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是一种应对犯罪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系统性反应。其对解决现阶段犯罪及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均大有裨益,并与当今司法界所倡导的能动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国家决策层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协商解决机制等高度一致。本文运用系统论知识,采用“一个视角、两个结合、六个层面有机统一”的研究思路,即把握“刑事诉讼契约”这一基本视角,抓住“刑事诉讼—契约”相结合这一“范畴链”;以纵向深入为主,纵向深入与横向拓展相结合;在科学界定“刑事诉讼契约”的基础上,依次探讨六个层面──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前设、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共存、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具体要件规制、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保障机制和优化机制。在研究方法上,以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主,并辅之于历史分析方法、系统论和价值工程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数据分析方法、跨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文献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兼采经济分析的方法以及特性与共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并综合运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等领域中的相关研究范式展开了论述。对于刑事诉讼契约论的研究,本文基本遵循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与路径。在分析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的基础上,通过阐述“契约”要旨、作为公法基石范畴的契约与刑事诉讼契约化的概念;刑事诉讼契约化的多维视角;考察域内外刑事诉讼契约的主要样态;从多维视角看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进路;对刑事诉讼契约的正当性进行了证成、理性剖析了刑事诉讼契约的现实基础、制度基础和刍议、得出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论点;论证了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共存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基本模式问题,提出我国刑事诉讼契约的具体设计路径,初步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体系。包括刑事诉讼契约的限度和适用条件、主体和程序规制、内容规制、具体程序规制、瑕疵克服。为了保障刑事诉讼契约在我国能够顺畅的运行,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保障机制,包括刑事诉讼契约之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全面保护原及保密原则;更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构建契约型刑事诉讼模式;鉴于我国短期内构建刑事诉讼契约机制还有一定的困难,可以先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和公诉案件当事人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进而为我国更快的构建刑事诉讼契约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从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司法审查机制、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救济机制、建立社会调查、社会服务机制、完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制度及完善体现契约精神的有罪答辩制度五个方面对刑事诉讼契约机制进行优化。刑事诉讼契约之优化机制部分主要内容有优化刑事诉讼契约引入下的权力配置,包括明确侦查裁量权限度内的契约机制、建立刑事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告知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与严格控审分离、控制法院变更判决;构建刑事诉讼契约之配套制度。如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建立在当事人达成诉讼契约过程中的律师帮助制度;优化刑事诉讼契约机制之配套机制。如厘革刑罚、完善回避制度、完善辩护制度和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刑事诉讼契约在国外有众多立法实践,若其在我国能够得以制度化地运行,离不开观念和制度上的条件,否则,其很可能会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叶圣彬(YIP, SINGBUN)[8]2015年在《量刑观研究》文中指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的司法目标,既需要法官在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也需要人民群众善于感知公平正义。就刑事案件而言,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法官做到个案量刑适当,。感知公平正义则需要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不论是公平正义的“实现”还是“感受”,量刑观都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量刑观是理论与现实、规范与案件、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连结所在。量刑观是对犯罪行为人应当科处何种刑罚的观点和看法。如果把量刑观的主体扩大到全社会范围,这是对量刑观广义的理解。本文以刑事法官的量刑观为主要研究对象,采用量刑观的狭义概念。作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关于刑罚裁量的看法和观点,量刑观体现着法官在量刑过程中的价值追求、基本立场和刑罚向度,决定着刑种的选择、刑度的裁量。可从五个方面的特征对量刑观这一概念作进一步理解。量刑观的主体是法官,这决定了量刑观以公正为价值取向;刑罚科处的对象是被告人,处罚不得跨越人格尊严的底线;对刑罚的裁量具体表现为是否科处刑罚、科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执行方式;刑罚的剥夺属性决定了量刑观的惩戒性;量刑观是量刑观念的系统化理论化并指导量刑全过程。量刑观的渊源包括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刑法理论以及刑事裁量权。量刑观属于意识范畴,具有人身依附性、主观能动性和实践性的属性。量刑观作为量刑思维的集合,呈现出法律思维、良心思维和线性思维的特点。在量刑过程中,量刑观的主要方法包括哲学的思辨、逻辑的推演以及经验的运用。量刑观的理论价值在于回应量刑规范化操作层面对理论构架层面的呼唤、提高量刑理论研究层次与实践指导。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量刑观的具体指导下运用各类量刑规则进行司法量刑实践、实现个案公正。社会价值在于作为表达法官量刑裁判过程的媒介,与民众对司法公正期盼展开良性互动,引导社会培塑理性公正观念、树立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第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叁节)量刑观以实现量刑适当为目标导向,量刑适当具有相对性。量刑观以量刑适当为目标导向,具体而言可分为量刑的规则导向、量刑的向度导向、刑种的选择导向叁个层面。在量刑规则层面,坚持罪刑法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量刑:坚持发动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不到不得已时,不得科处刑罚,不得科处不必要的刑罚;强调刑罚的及时性,刑罚的及时到来有利于民众规范意识的养成,迟到的刑罚是严苛的刑罚;体现刑罚的公开性,通过司法公开树立司法权威。在量刑向度层面,度之适当以人文精神的彰显体现刑罚的适度,做到量刑适当;度之谦抑以刑罚的谦抑性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在刑种选择层面,刑罚体系的人道化趋势彰显量刑观的轻缓导向,刑罚对象的个体化趋势彰显量刑应当遵循罪责自负的原则,刑罚方式的社会化趋势要求量刑过程中对被告人预防、教育的重视,和对罪犯再社会化的作用。 (第一章第四节)报应和预防是量刑观的两个视角。量刑观的报应视角和预防视角分别以刑罚的报应论和预防论为理论基础。从报应论经历了神意报应、道德报应和法律报应的叁种主要学说的变迁。从报应渊源看量刑,复仇为刑之因果、神意为刑之权威、道德为刑之善恶、法律为刑之规范。当下的报应论采取法律报应的基本立场。报应是刑罚的本质。基于报应的量刑观,着眼已然之罪,采取回顾性视角,以犯罪之时为考察时段,综合考量罪行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反映的主观恶性,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与其相适应。预防论经历了消极的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积极的一般预防主要学说。从预防论的渊源看量刑,隔离矫正为个别预防的治标方式,改善教育为个别预防的治本理想,重刑威吓为一般预防的初体验,规范认同为一般预防的再定位。预防是刑罚的目。当下的预防论采取双面预防的基本立场。基于预防的量刑观,着眼未然之罪,采取前瞻性视角,特殊预防重在考察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一般预防下重在考察民众形成规范意识的实现要求。(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以报应视角或以预防视角考量科处刑罚,应有先后之分。报应是行为人被科处刑罚的原因,即因为什么被科处刑罚。报应视角所确定的为刑罚的正当限度。预防是行为人被处罚的目的,即为了什么被科处刑罚。预防视角所确定的为刑罚的必要程度。对“人是手段,不是目的”的正确解读,应当是在报应的正当限度之内,考量预防的必要程度。在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以量刑观的报应视角和预防视角,分别实现量刑基准的确定与其修正。具体而言,量刑基准通过报应视角予以确定,超过报应必要的刑罚是不正当的。量刑基准通过预防视角予以修正,超越预防的刑罚因已实现了刑罚的目的而不必要。在以预防对量刑基准修正过程中,以特殊预防的修正为原则,以一般预防的修正为例外——即当一般预防的必要小于特殊预防的时候,采取一般预防的修正之例外。预防对量刑基准的修正,不得超出报应的正当限度,一般情况下不得突破法定刑的上限。(第二章第叁节、第四节)量刑观的落地,在于诸刑罚种类的适用。死刑是最具历史的刑种,却也是正当性最饱受质疑的刑种。然而,死刑但在当下中国社会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的严格限制首要的还是观念上的转变。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把握是关键,包括触犯了极其严重的罪名和以危害性极其大的行为方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相应而言,主观上的动机、罪过以及人身危险性方面,都应当符合相应的“极其严重”之标准,才能被科处死刑。特别不得以预防之必要成为科处死刑的主要理由。在行刑的方式上,通过扩大死缓的前置适用的范围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无期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也是较为严苛的处罚方式,将来应当成为限制死刑的替代方式,通过重视无期徒刑的适用,是更为彻底的废除死刑的道路选择。短期自由刑存在交叉感染,及容易造成罪犯滑向更为罪恶的深渊。应当尽量限制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财产刑具有开放式的特点,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在适用过程中,主要避免裁量混乱、无法执行的问题。资格刑是剥夺行为人再犯能力的有效方式,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第叁章)量刑观的立场决定了量刑观的取向。公正是刑事司法的价值追求,个案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量刑观是法官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指导量刑的观点和看法,应当选择个案公正的立场。以个案公正的立场重新审视当下的量刑观,实现对量刑观取向的当下抉择。在法官刑事审判裁量过程中,平衡量刑难以实现、重刑量刑不需迷信、均衡量刑无法强求。在个案公正的立场下,轻缓、个别、平等应当成为当下量刑观应有的取向。(第四章)实践中,法官的刑罚裁量会受到多方面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裁量权,是人民法官应有的法律品格。法官量刑观之坚守,关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坚守量刑观之独立,果敢排除行政权的越位干预。坚守量刑观之权威,摆脱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绑架。社会舆论所表达的往往是情感的宣泄、立场的表达。所谓合理的民意,不过是基于事实片段的道德观察,应当已经包含在法官量刑的考量之中。用法官量刑观引领社会的公正观,树立司法权威、强化司法正能量。坚守量刑观之为公,割舍人情牵绊。坚守量刑观之理性,克制法官个人情感的过度表达,量刑时也应注意法、理、情的运用,刑罚裁量过程中将情感消融在法理之中(刑法有爱)。 (第五章)
许金柜[9]2014年在《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的历史演进与改革模式研究(1949-2013)》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它在一国的政治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集中体现了一国政府在社会、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的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法进行筹资、分配和管理财政资金以及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规范、约束和监督政府行为的一种根本方法。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在吸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政府预算思想和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预算经验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了自己的政府预算制度,当时称为“国家预算”。之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转轨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政府预算制度先后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计划经济时期、经济体制转轨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立四个时期60余年的历史演进,形成了与各时期相应的预算内容与特点,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初步建立起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基本相适应的政府预算制度。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未来是建立在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在现行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框架下,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对我国的政府财政预算制度展开分析。一方面,从历史发展角度考察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的变迁过程,揭示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的历史演变规律、特征与经验教训,为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提供历史借鉴;另一方面,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预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改革的绩效、难点与局限,提出今后我国政府预算改革的基本思路、对策建议和未来政府预算的目标模式。我国政府预算改革近期目标主要不是强化预算绩效问题,而是要强化和实现预算在行政层面的全面控制,中长期目标主要是要实现预算在立法层面的全面控制,未来政府预算模式是通过构建“五级政府、叁级预算”的中间过渡型预算模式改革,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叁级政府叁级预算”的分级分权预算体制和以基金制为特征的完善的政府复式预算体系,走向预算国家。
肖凤[10]2016年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护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梁启超先生在一百多年前说“少年强则国之强”。同样地,这句话也适用于当代,未成年是祖国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是中华民族中国梦实现的关键,更是民族振兴的接力者,这都说明未成年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重要意义,因此,关注、重视未成年犯罪是法治社会的重点,更是法律人工作的核心。然而,不幸的是现下未成年犯罪已经成为继“毒品犯罪”、“环境污染”之后的世界第叁大公害,如何矫治和预防未成年犯罪已然成为当前刑事法律的核心要义。放眼全球,各国为矫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和尝试,为指导各国实践,联合国还就此专门制订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法律文件。1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起步晚、起点低,虽然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但主要都是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方面。2庆幸的是2013年施行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了规定,尤其是对涉及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方方面面的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予以了特殊的规定等,开启了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新篇章。这一规定虽然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法律制定实施后的效果需要加以考证。本文结合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工作实际,通过对G省x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别诉讼权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实地调研,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护涉及的重点—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实证考察,从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两年半的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概况、具体运行,以及对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的思考,并从立法和实务的角度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完善贡献一己之力。本文一共包含叁个章节:第一章节介绍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运行情况。包含对社会调查的执行主体的考察、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考察、社会调查报告作用的考察,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合适成年人的适用范围、合适成年人的任职培训的介绍,附条件不起诉的启动程序、适用过程、帮教内容的考察等。第二章节介绍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和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践效果包括更好地教育挽救了未成年人、更好地化解了矛盾纠纷以及提升了司法透明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包括社会调查的执行主体的多元、报告内容的不规范、报告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社会调查的区域公平问题显现,合适成年人的履职能力相应知识的欠缺、讯问时在场形式化、中立性问题,附条件不起诉的与相对不起诉区分难、无统一规范的第叁方帮教考察部门、无相关监督机制、适用率低。第叁章节是针对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运行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包含社会调查的完善立法规范社会调查的执行主体、部门协调加强指导调查内容的规范化、构建社会调查的制约机制,合适成年人的完善选任的科学化、多样化、多种措施提高合适成年人的履职能力、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合适成年人的中立性,附条件不起诉的理清与相对不起诉的逻辑顺序、规范统一的帮教考察机关、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机制、灵活运用提高适用率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改革[D]. 吴眉. 湘潭大学. 2001
[2]. 规范化量刑方法进路的经验分析[D]. 周其玉.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3]. 城乡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 王淑华. 复旦大学. 2011
[4]. 税费关系与我国政府收入体系重构[D]. 肖建华. 江西财经大学. 2004
[5].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D]. 冯骁聪.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6]. 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D]. 虞浔.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7]. 刑事诉讼契约论[D]. 吴月红.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8]. 量刑观研究[D]. 叶圣彬(YIP, SINGBUN). 武汉大学. 2015
[9]. 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的历史演进与改革模式研究(1949-2013)[D]. 许金柜. 福建师范大学. 2014
[10]. 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护实证研究[D]. 肖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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