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的涵义与基本政策框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涵义论文,增值税论文,框架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11月初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也就是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一时间“消费型增值税”成为一个热词:2008年11月30日,输入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查百度搜索,找到相关网页约122000篇;输入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查谷歌搜索,找到相关网页约约有718000篇。中国自1994年到现在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为配合增值税转型顺利实施,本文根据有关文献对消费型增值税及其有关问题做一些概括与归纳,期望有助于增值税转型工作的推进与逐步完善。
一、增值税的涵义与发展演变
(一)增值税的涵义、特征与分类
增值税是指以产品的增值额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所说的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即销售收入额减去物化劳动以后的那一部分价值。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同其他税种一样,也是由国家特定的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决定的。由于各国的税收政策不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因此,各国所规定的能够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也不同。
增值税主要特征是:(1)对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实行道道征税;(2)在每一个应税环节上,仅就销售或营业额的增值部分课税,而对上一环节已经征过税的转移价值,不再重复征税;(3)税收负担不受生产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变化的影响,始终保持平衡。①因此,增值税的财政意义,是能够保证国家及时、均衡、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经济上的意义在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生产经营的社会化和协作化发展;在外贸进出口方面,增值税能够做到出口退税准确、彻底,并在不改变进口商品价格的情况下,较原流转税从高设计税率,因而有利于贯彻国家“奖出限入”的政策。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一般纳税企业;一类为小规模纳税企业。这两类企业在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方面均有较大差别。增值税一般是以生产经营者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减去外购商品,如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或固定资产价值等非增值项目后的增值额,计算税款。增值税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加法、减法和扣税法。由于用扣税法计算增值税比较准确,又简便可行,各国较多采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仅设计3至5档税率,且大都对某些特殊行业实行优惠性税收减免和零税收。
增值税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从当期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置的全部固定价值,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只相当于全社会的消费品。(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从当期销售额中扣除固定资产价值的年度折旧部分。作为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收入。(3)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从当期销售额中减除任何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年度折旧),作为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资本主义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统计范围的工资、利润、利息、租金、折旧等之和。
(二)增值税的发展与演变
增值税最早由法国财政部官员莫里斯·劳莱于1954年提出,率先在法国实行并获得成功。它消除了产品在生产、流转环节的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体现合理税负的征税原则,又能稳定财政收入。50多年来,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税种。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税种。中国现行税制中,属于流转税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1978年,中国有关部门开始对增值税能否实行进行了研究。1979年7月,确定先在上海、青岛等地试点,征收范围限于机器机械、农机具和部分日用机械产品。中国于1980年试行增值税,1982年12月财政部颁发了《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983年1月起在全国的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农业机具、机器机械、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项产品中试行。1984年10月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时,中国正式实行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甲乙两类工业品,计12个税目。此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逐步扩大,到1993年,有17类产品改征增值税,设30个税目、125个子目。税率最高为45%,最低为8%。计税方法统一使用扣税法,并统一了扣除项目。②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法规决定中国从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与消费税、营业税相配合,构成中国流转税体系,并成为中国税收体系中的骨干税种之一。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规定的税率视课税对象不同,分别为17%与13%。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税率统一为6%。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若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差额结转至下期扣减。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税率。③1998年以来,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有所调整,同时也增加一些免税项目。
生产型增值税的实施10多年来,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增值税被确定为流转税主体税种后,当年国内增值税收入达到2308.34亿元,从此稳坐第一大税种的交椅,此后每年都有新的跨越。2007年,国内增值税达到15470.23亿元。④但与此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征税范围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中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是税率设计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中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3%,说明中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三是税款抵扣不彻底,造成重复征税。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会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
四是扣税凭证不规范。现行增值税法规定有3种合法扣税凭证可作为当期进项抵扣的依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然而,在税收实践中,由于税法本身的不严密性,使扣税凭证对抵扣税款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这些严重弊端的存在,既不利于降低投资税负与税收管理成本的降低,也不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阻碍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影响企业提高国内产品的竞争力,影响国家的经济增长。
二、消费型增值税:涵义、政策依据与重要意义
(一)消费型增值税:涵义、特征与作用
消费型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是增值税的一种。所谓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这里的扣除包括两方面:除扣掉生产原料等变动成本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以外,还可以把外购固定资产等固定成本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一次全部扣除。进一步来看就是,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的特征:一是税基比生产型增值税小;二是允许扣除当期外购固定资产;三是投资品不征税;四是鼓励与刺激投资。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一方面在作为税基的增值额中,除了减去其当期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允许进一步扣除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体现为税基的减小;另一方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相当于对投资品不征税,有刺激投资的作用,有利于资本的形成,刺激了扩大再生产,有利于产出和增值额的增加,体现为税基的扩大。
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一般都是根据“进项税额”的扣除缴纳税款。基于此,根据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方式,可以判别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凡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的增值税,就是生产型增值税;凡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增值税,就是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的计算采用税款抵扣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其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效应: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各类鼓励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的竞争力。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助于简化税收征管工作,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二)政策依据与新变化
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依据主要有:2008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等。
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主要有五个方面新变化或特征: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吸收了实践中的“增值税政策”。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完善了境外纳税人规定。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⑤
(三)消费型增值税:实施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达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成功经验。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和完善中国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至此,消费型增值税由部分地区试点逐渐变成全国一体遵循的一种正式的新税种。
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助于企业减负,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中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助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刺激企业扩大需求,提高中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消费型增值税,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中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消费型增值税:与相关税种的区别与联系
(一)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关系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都属于增值税的范畴,有关增值税的若干理论两者同样适用。其区别在于:(1)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两者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2)消费型增值税在重复征税方面比较彻底,对投资具有刺激鼓励作用;而生产型增值税在重复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彻底性,对投资具有抑制限制作用。(3)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在计算征收方面要简便得多,最适合凭发票扣税,也有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而生产型增值税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从而在实际税务管理工作中受到了限制而无法广泛使用。(4)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两种税种的税务会计处理也不一样。
(二)消费型增值税:消费税的关系
消费税(或销售税)是指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的特点:一是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二是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三是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四是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算方法。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的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将消费型增值税与典型意义上的消费税相混淆。其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消费税是在消费型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对一部分特殊产品所征收的税。消费型增值税是中性的,旨在不牺牲或尽量少牺牲效率的前提下合理地取得税收收入,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合理干预;而消费税则是非中性的特殊调节,旨在对某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进行限制性调节,弥补市场调节对这些产品的失灵,并起到调节个人收入与消费的目的。(2)征税范围不同。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中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而消费税只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价内税。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它只是针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3)征收环节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在生产与消费各环节征收;而消费税只在一个环节征收,既可选择在生产环节征收,也可选择在最终消费环节征收。(4)征收方式不同。消费型增值税与消费税都既可采取价内征收的方式,也可采取价外征收的方式。产生误解的原因,主要是消费型增值税中的“消费”二字,因此将消费型增值税等同于消费税。⑥
(三)消费型增值税:营业税的关系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的特点:一是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二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简便。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三是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即行业相同,税目、税率相同;行业不同,税目、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较低。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从事上述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行政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有经营活动的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部门。营业税的税率共分三档: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则适用5%-20%的幅度税率。
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将消费型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混淆。其区别在于:一是征收对象不同;二是征收范围不同;三是税目税率不同;四是计税依据不同;五是价内税与价外税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和营业税划分问题是流转税制中的难点。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其经济业务的实质,结合现行税法的规定正确判断。
(1)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货物销售及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一律征收营业税。其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征增值税;以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征营业税。其二,兼营行为的划分:能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即各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2)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相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其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七类劳务。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即指应征营业税的七类劳务,所称非应税劳务恰恰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因此,在增值税法章和营业税法章介绍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不同的税种角度,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所做的实质相同的规定。
四、消费型增值税:主要政策内容
(一)消费型增值税的纳税人与分类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008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法规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就是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工业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开业满一年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开业企业;加油站不论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就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消费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对象
(1)一般范围。根据2008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与第2条规定,征收范围与对象主要有货物、应税劳务与进口货物三个方面。其一,货物。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其二,应税劳务。应税劳务是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其三,进口货物。
(2)特殊项目。特殊项目主要包括: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特殊行为主要包括:第一,视同销售。销售货物在增值税法中均要征收增值税,其中包括: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第二,混合经营。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第三,兼营行为。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三)消费型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
根据2008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1)基本税率。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法规列举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2)低税率。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2008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2009年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为3%。2009年以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4)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消费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消费型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包括两层含义:第一,销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第二,销项税额是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应纳税额。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的销售额,可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规定为中间价),或者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折合,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六)消费型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消费型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有三种:(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有两种情况: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免税项目
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2008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了7个项目的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取消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税政策。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50多类项新的减免项目。
(八)消费型增值税:管理与会计处理问题
(1)消费型增值税的管理。
根据2008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财政部《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对东北地区增值税会计科目与账务处理进行了专门规定,该规定也适用于全国消费型增值税。
五、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实施保障措施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在全国推开,也就是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其顺利实施。
一是大力宣传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中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是尽快出台消费型增值税具体的指导意见。
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虽有关联。但由于核心内容的变化,由此引致原有相当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冲突以及税收征管细节的变动,因此要加快现行政策与法规的修改、补充工作,及时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当前,要在修订《增值税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调查研究,及时出台《关于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意见》,提供操作性、具体性指导政策内容。
三是建立健全消费型增值税管理服务人才队伍。
(1)加强消费型增值税行政管理与执法队伍建设,确保转型工作顺利推进。当务之急就是,进一步强化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管理队伍、专业技术队伍、执法队伍与政策服务队伍的完善与建设,为改革发展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2)创新税收服务业人才培养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加强岗位职业培训,建立税收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提高税收服务行业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3)加强各级各类人员增值税转型改革知识技能培训,提高管理者、服务者与生产者的税收实施与运用能力。
四是强化建立消费型增值税组织领导体制。
要成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协调与其他税种的关系,做好相同产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工作。这是传统的做法,也是有效的、必不可少的办法。要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在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跟踪服务。要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全面落实工作任务、责任和措施,年终进行综合考核。
注释:
①何盛明主编.财经大辞典·上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358-359.
②韩双林,马秀岩.证券投资大辞典[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555.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词典[M].南京: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187.
④生产型增值税将退出历史舞台[Z].http://www.sina.com.cn,财政部网站,2008-11-19.
⑤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税改问题答问[Z].中国政府网,2008-11-14.
⑥邓远军.正确认识消费型增值税[N].中华工商时报.200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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