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产权及其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劳动力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认为,劳动力产权从其一般的涵义上讲,包括劳动力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及支配权。劳动力产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下,劳动力产权的形式、结构特征及其实现条件与实现程度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理论上讲,是应该实现劳动力的全部产权(使用权和所有权),但在现实中并非如此,劳动力的所有权并未真正实现。为此,作者进一步提出并分析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劳动力全部产权的措施:首先,要明确劳动力产权实现要求的基本内容;其次,要重建剩余收益的分配机制;最后,要创造劳动力产权实现的良好外部社会经济环境。
劳动力产权与实现问题,是经济体制深层次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认识。
一、劳动力产权的内涵与特征
劳动力产权,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可以界定为人本身或非人身主体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或社会经济组织下对劳动力享有的一组权利束。它由产权主体——人或非人身主体,产权客体——劳动力以及使劳动力产权赖以成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或经济组织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一般而言,它由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四权”组成。其中,劳动力所有权是主体对劳动力的最高占有关系和权利,其意义又在于解决在某一社会生产形态下,谁是劳动力的最高权力主体。其它的“三权”是在劳动力所有权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对劳动力的实际占有关系或权利,旨在说明产权分化状况,揭明当事人拥有的权力空间的限度。必须指明两点,其一,劳动力产权体系中每一项完整具体的产权,都是在一定约束下,包括权力或权能和权益两部分内容。因为权力与权益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内在统一关系。权力或权能是获取权益的条件和手段,权益是权力的目的,是权能行使的效果。所以,科学地讲,不能将劳动力收益权与上面的“四权”并列为劳动力产权。其二,由于劳动力所有权与占有权之间,支配权与使用权之间的界定不易划清。为此,为了分析方便,我们仅把劳动力产权分为所有权与使用权两个层次。
劳动力产权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劳动力产权的形式、结构特征及其实现条件与程度是不同的。
在原始社会生产方式下,极为低下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劳动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和劳动的主观条件(生活资料)通过家族或氏族的集体中介归劳动者所有。这决定了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并且,生产力状况决定了劳动者若离开集体劳动则不能单独生产甚至生存,所以各个劳动者不能完全拥有劳动力支配权,必须彼此让渡劳动力支配权(使用权)以形成一个集体劳动力,才能征服改造自然以求共同生存。在古代奴隶制和近代黑奴制度下,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因此,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不是劳动者的财产,而且劳动者本人也被法律准许为奴隶主的财产。在此条件下,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不过,这时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他人(奴隶主)的权利,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和客体完全分离。封建制度下的生产方式存在两种情况。在地主农庄中,封建地主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并且对农民或农奴实行超经济强制,由此决定了农民或农奴的劳动力产权类似于奴隶的劳动力产权,所不同的是农民或农奴较之于奴隶享有部分劳动力所有权,人身自由度相对大一些。在实行租佃制的家庭经营方式下,农民只是丧失基本生产资料,但占有部分劳动的客观条件并占有劳动的主观条件。在此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于农民身上,农民有较大自由。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劳动条件和劳动力处于完全分离和对立之中。由此决定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产权形式是,一方面,在法律形式上肯定了劳动者占有其劳动力所有权;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能出卖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劳动者为了谋生,“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1〕这就是说,劳动条件与劳动力完全分离条件下,劳动者必须让渡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与表现为“他人的财产”相结合进行资本主义生产。这是劳动者谋生的唯一选择。这样,劳动力产权商品化了。在同一劳动力产权主体上出现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在时空上的分离。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力产权的显著特征。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产权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力产权特征既要反映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又要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殊要求。
首先,从市场经济的要求来看,劳动力产权仍然应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有制问题。学术界有不存在劳动力所有制论;公有论;部分公有,部分私有论;私有论等不同观点。〔2 〕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产权不仅要仍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且劳动力个人所有是塑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主体的必要前提。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归个人所有具备充分的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积累趋势时,最后得出结论由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是否定的否定。而“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 〕虽然对此名言中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含义的理解存在各种分歧,但结合马克思前面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论述,“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4〕我们应该可以得出结论,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中是内含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的。不仅如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5〕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归个人所有是天然合理的。 从现实来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那么,作为主体性的生产要素——劳动力也必须同其它生产要素一样,由市场来进行合理配置。不仅如此,在商品交换以市场生产价格而不是以价值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健康有序地进行,必须要有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和完善的要素市场。其中劳动力产权的明晰是一个重要前提。这就是说,完善的资金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两个重要条件。而劳动力要进入市场配置,其前提是劳动者占有自身的劳动力所有权。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产权仍要商品化。按照马克思观点,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必须①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②劳动者除占有劳动力外,一无所有。前一点我们已作论述,问题是第二个条件。传统观点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劳动者不再是“一无所有”者,因而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诚然,从抽象理论上讲,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是归劳动者公共所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结合,但是这里的劳动者是做为整体意义上讲的,对于单个劳动者,并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仍是“一无所有者”。所以单个劳动者的劳动力仍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分离。二者要结合起来,在市场背景下,仍需以商品货币关系为媒介。而且,随着生产社会化,经济商品化的高度发展,单个劳动者不能实现劳动力的使用权,必须通过市场交换,结合成“社会劳动力”才能发挥其劳动力的作用。因此,劳动力产权商品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仍然要在时空上发生分离。过去我们讲“两权分离”,只强调生产资料的两权分离,忽视了劳动力的两权分离。事实上,由于单个劳动者没有归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不能象小生产者那样直接和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结合,那么,在劳动仍是谋生主要手段的条件下,劳动者只有在占有劳动力所有权的基础上,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给企业,实现全体劳动者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单个劳动者的劳动力在企业载体上结合。这样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就产生了时空上的分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产权不仅应该反映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更应该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特殊要求,实现劳动力产权形式的实质性变化。具体说来,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不仅在制度上得到保障,并且应有实质性的经济利益体现。我们知道,在以私有财产制度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那么,在以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全体意义上的劳动者与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而不是与作为“他人的财产”相结合。这样,从制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真正能够占有其劳动力所有权。再说,一定的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决定了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产品,从最终意义上讲,是归全体劳动者自己所有。因此,劳动力所有权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能够实现权益与权能的统一。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劳动力产权商品化与两权分离,是劳动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劳动力产权的一种方式和途径,并不体现一种私有制下的雇佣关系,反而是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一种手段。劳动力产权商品化是否体现一种雇佣关系,关键在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力产权商品化所要求的只是让渡劳动力使用权,并且这种让渡并不影响劳动者作为公有的生产资料的主人,以及由此决定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民主权利。相反,由于劳动者不仅是自身劳动力的主人,而且还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在此条件下,劳动力产权商品化,更能体现劳动者的意志,保障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主人自主选择就业岗位,有利于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劳动者个人才能和个人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可以实现劳动力产权的权能与权益的统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一方面清除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下的劳动异化,使劳动者集生产资料所有者、经营者与直接使用者于一身,从而使劳动的性质由被奴役被强制的劳动变为自主的联合劳动,即“为自己的劳动取代强制的劳动”,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更替”。〔6〕另一方面, 劳动者不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力,而且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社会主义条件下,决定了劳动者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生产的产品归劳动者共同所有,消除了剥削者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占有剩余产品的条件,使劳动者的利益同自己的劳动及成果联系起来,从而实现劳动力产权的权能与权益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产权的实现
在“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7 〕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在基本制度上,是应该而且能够充分体现劳动力产权的。但是,在我国实践上,劳动力产权问题并未得到正确解决,并且在理论与现实中存在较严重的误区。
最早由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提出的“劳动力公有论”认为,随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力所有制关系也由资本主义的劳动人个人所有制变成国家公有制。由于否定了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则劳动力产权的实现丧失了理论前提。劳动者不能自由自主地选择就业岗位,只能服从国家的意志。在劳动力公有理论指导下,实践上否定了劳动力产权的商品化。劳动力与劳动条件的结合通过国家计划为中介,而不是在市场上实现自由结合。由此,作为劳动者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利益体现——工资,也是由国家决定,实行等级刚性工资制。抹杀了劳动能力的“天然差别”。在收益分配平均过程中产生对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产权的侵蚀。因此,这不能充分实现劳动力产权要求。
尤为严重的是,过去有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社会主义观念,认为只要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国家垄断财产,就能为全民造福,即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这种观念对于劳动力产权的实现产生了严重不利的制约作用。在理论上,我们知道,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只是实现劳动力产权的一个必要前提,而不是充分条件。而且,生产资料为社会公共占有,针对全体劳动者而言,是实现劳动力产权的前提条件,但对于单个劳动者而言则不一定成立。并且,生产资料采取国家所有制,要使它成为全体劳动者谋福利的制度基础,则必须要求国家的代表——政府满足:①政府行为以公民利益为其目标函数;②政府追求社会福利最优化;③政策可以无成本地推行、贯彻与实施。〔8 〕显然这三条假设不太可能完全成立。所以“大河有水小河满”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实践上,在此观念作用下,我们在利益分配上是按照国家——集体——个人顺序进行的。片面强调根本利益一致性,忽视了劳动者对个人利益的合理要求。由于在观念上认为国家利益即劳动者自己的利益,国富则民强。所以对劳动者一直实行低工资制。实质上职工工资在价值上相当于马克思所界定的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内容,只体现了劳动者让渡劳动力使用权中的权益要求。劳动力所有权中的权益仍是一个虚置问题。对于单个劳动者,在某种意义上仍是一个“无产者”。事实上,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严重阻碍了劳动力产权的实现要求。
最后,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培育劳动力市场过程中,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国情,劳动力供求双方产权关系不明确以及传统的某些制度和市场信息不完备等因素,劳动力产权的实现问题仍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这样看来,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只解决了劳动力产权实现的制度基础问题。要使劳动力产权实现问题真正地解决,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在经济体制尤其是利益机制上作出重大的改进。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产权实现要求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即①不仅要在理论上法律上确立劳动力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而且应为之提供物质产权基础与利益保障;②劳动力产权要求不仅应在工资收入上得到体现,而且应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享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收益,充分实现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能与权益的统一;③确立公民产权本位论,即劳动者不仅拥有对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且还要拥有其它生活资料和一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让劳动者由无产者变为有产者;④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自由自觉地结合;⑤用法律规范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产权关系。
在些基础上,重建收益分配机制,这是充分实现劳动力产权要求的关键与核心。为此,应进行两方面的重大改进。
一方面,应在改变国富则民富的传统观念基础上,不仅要实现劳动力使用权的权益,更应使劳动力所有权在收益中也有落实。这既是社会主义劳动力产权与资本主义劳动力产权的本质区别,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与体现劳动者为自主劳动者的内在要求。同时,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看,我们不仅要看到物质资本的作用,更应看到人力资本的作用。亚当·斯密下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论断:“劳动力所有权是一切其它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9〕为此,我们选择的剩余收益分配方式,应既不是传统计划经济下的一切剩余收益上交国家,也不是一切剩余收益权归劳动者,而是选择那种既顾及财产所有者的产权收益要求,又顾及财产使用者的产权收益要求,将剩余收益通过集体信托股、个人帐户持股等方式在二者之间进行合理分割,通过这种分割,实现劳动力所有权的权益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协调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国家利益的矛盾,使三者结成利益命运共同体。
另一方面,要以市场化的按劳分配取代行政性的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以及由之决定的工资制度是实现劳动力产权的根本制度保障。但行政性的按劳分配既不能反映劳动力的素质、劳动力的市场价值以及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因此不能保障劳动力产权的实现。为此,应取之以市场化的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市场化的按劳分配模式,可以表述为“劳动投入——劳动报酬”。注意这里的劳动投入,从劳动力产权上讲,是既包括了劳动力使用权的投入,又包括了劳动力所有权的投入。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在劳动报酬中既体现劳动力使用权的收益,又体现劳动力所有权的收益。这种分配模式的内在要求是:①体现劳动力产权中权能与权益的统一;②体现劳动力产权的差别性;③按照劳动力市场机制所决定的劳动力价格和劳动力在收益中的实际贡献进行分配劳动报酬。根据这些要求我们认为劳动报酬分配应分两个层次进行。流通领域或在劳动力市场上,根据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的劳动力价格,确定为基础工资,作为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的权益体现,并且基础工资国家应拟定一个下限,即相当于马克思所论述的劳动力价值的三部分内容。这一部分打入生产成本。在生产领域,根据劳动者的实际贡献,企业税后留利水平以及各个劳动者的劳动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系数,进行剩余收益分配。具体说来,可以将目前国有企业中企业留利的职工福利基金与职工奖励基金拿过来,作为浮动工资,体现劳动力所有权的权益。这既有利于解决企业办社会难题,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又有利于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最后,应创造劳动力产权实现的良好外部社会经济环境。其中主要有二方面:其一是破除传统的不利于劳动力产权实现的低工资制、高福利制、户籍粮油制等某些制度因素,大力发展媒介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中介组织及信息团体,明晰劳动力供求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由点到面,发展劳动力市场。其二是高度重视劳动力产权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劳动力产权要求,用法律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中的市场进出、竞争、交易和仲裁规则以及利益分配中出现的种种纠纷问题。
注释:
〔1〕《资本论》第1卷第191页。
〔2〕参见《社会科学争鸣大系》(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卷)第 560—563页。
〔3〕《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1页。
〔5〕《资本论》第1卷第95页。
〔6〕《列宁选集》第3卷第393页。
〔7〕《资本论》第1卷第649页。
〔8〕参见《Lesson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abont tconomic poticy》by Anneo · Krueger
〔9〕《国富论》上册,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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