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官职业保障实现的现实路径论文_罗奕炫,方凯

浅议检察官职业保障实现的现实路径论文_罗奕炫,方凯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检察官职业保障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对于确保检察官无后顾之忧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独立、公正、严格执行法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我国现阶段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不足,可以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检察官身份的自我认同、工资待遇的提高,职业教育的强化等方面改进。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保障;现实路径

检察官职业保障是指为保证和落实检察官的职业权力、职业地位、职业安全、职业荣誉等职业属性,在检察员内部和外部建立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对我国人民检察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法制意义。现阶段我国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可以从检察官的职业权力独立、职业身份认同、职业教育保障等方面进行改进。

一、健全职业权利保障,确保检察官有职有权。

(一)应当以“两个规定”为依托,确保检察官独立办案免受干预。在本次司法改革中,中央公布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规定,是对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强大制度保障。有效依托这两项《规定》,检察机关从外部和内部构筑了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让司法人员坚守法治、严格依法办案更有底气、更有信心。

根据两个《规定》的要求,可以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通报和追究相应责任。对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遭受违法过问的案件,应该明确区分案件承办人和过问主体的责任,以便在案件出现问题时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因受到违法过问而出现差错,那么这个责任就应该由过问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因为办案检察官自身的问题出现差错,那么应追究办案检察官的责任。只有以健全制度消除办案检察官的后顾之忧,才能调动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职的积极性。

(二)应当以“两个委员会”为依托,完善检察官职业身份保障,促进检察官地位稳固。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检察官遴选机制较好解决了检察官队伍“检察官资格获取”和“检察官晋升”的两大问题。笔者认为,在事关检察官任命、晋升的过程中,由专业的人员建立的专门遴选委员会显得尤为重要,也有利于扭转过往检察官任命、晋升过程中过分浓重的行政化色彩,同时,在成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基础上,也应相应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于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规的检察官予以惩戒,以完善有别于一般公务员序列的检察官序列的特别“准入”“准出”制度。

(三)改善职业经济保障,实现检察官安心履职。

我国《检察官法》中也对检察官的职业收入作出了相应规定,检察官的职业收入如果缺乏相应保障,必然削弱了检察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提升职业风险的几率。关于检察官工资待遇问题的改革应反映检察工作特点,同时兼顾公平合理原则。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关于省级财政统一管理省以下地方检察院经费,可以将省、市(地、州)、县(区)三级检察院分别作为省级财政部门直属管理单位,这样的管理模式优点在于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以全省各个检察院为直属管理单位进行分解、下达、划拨付,没有中间环节,流程简单、直接、高效。同时,在人员经费保障上,政法专项人员的津贴补贴应当在不低于现有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及时、足额发放,在兼顾地区贫困差异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政法专项人员退休后相关的津补贴应当继续发放;对事业编制、聘用制、合同制等人员经费应参照政法专项人员编制经费按照相应比例予以保障。总之,在现实意义上来说,只有对检察官的职业收入给予稳固的制度保障,让检察官拥有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条件,才能增强检察官的正义感和使命感,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

(四)提升职业培训保障,提高检察官能力素质。

在现行检察制度下,检察官培训制度大多依托各省的国家检察官学院进行,利用各省的国家检察官学院,组织检察系统各部门的检察实务人员参与轮训。按照我国2008年颁布实施的《检察官培训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把检察官培训分为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四类,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针对这四类培训应制定岗位素能的详细标准,以及要达到的检察官素能培训的目标,仅仅围绕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将这四类培训按照不同业务岗位进行细化,并分类制定详细的素能标准划分,并进而制定清晰的培训目标。培训项目分类越细,培训目标的针对性就越强,对解决实践中的遇到的各类具体问题也就越有帮助。

三、结语

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当在尊重检察工作规律、借鉴相关试点工作的先进经验,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多管齐下、统筹开展,积极建立、健全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标准,使该保障水平与检察官所应享有的职权、承受的职业风险以及职业尊荣感成正比,为检察官独立、公正履职营造良好的职业环境,使检察官们能从容、规范地行使检察权,最终达到提升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赖惠斌.《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2.

[2].马楠.《法律职业共同体视野中的出任检察官遴选制度》.《人民司法》.2007,(10).

[3].张云燕.《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途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9).

[4]邴志凯、张永会.《检察官职业保障的现实问题和改进》.《中国检察官》.2016(01).

[5]杨薪玉.《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研究》.《法制博览》.2016(01).

作者简介:

罗奕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二级检察官

方凯,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一级检察官

参见:张云燕.《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途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9期:P37.

参见:《筑起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制度屏障》.《人民检察》.2015年第8期。

论文作者:罗奕炫,方凯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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