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误区_市场垄断论文

反垄断误区_市场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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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从今年4月份起,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用半年时间,对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限制竞争行为比较突出的垄断性行业,开展反限制竞争的专项执法行动。此外,还要加强对各项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强制交易等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这是市场监管机构又一次通过集中查办的方式对垄断行为举起“屠龙刀”。去年初,国家工商局就曾把捅破“行政保护伞”列为全年的首要工作。

平心而论,政府部门打击垄断的决心不可谓不大,打击力度不可谓不狠,然而收到的实效却相对有限,近几年市场上各种各样的垄断行为反呈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在于反垄断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而产生阻力的原因又在于人们对待反垄断问题存在某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之一:反垄断妨碍发展规模经济。

生产过于分散造成的过度竞争和生产过于集中导致的垄断,都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的“天敌”。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一直力求在规模效益和竞争效益、反垄断和防止过度竞争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在我国,由于企业“小、散、乱”的问题在许多行业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市场的集中度和企业的竞争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自然成为有关政府部门的优先选择,发展规模经济也因此成为某些人拒绝讨论反垄断问题的“挡箭牌”。

我们当然不反对规模经济,我们也不反对通过适当的政府引导促成某种规模经济,我们所反对的是那些纯粹借助非市场的力量催生的“规模经济”。因为,如果没有完善的市场机制作保证,所谓的“规模经济”极有可能异化成为外强中干的“纸老虎”或者不受市场规律约束的“狂暴巨人”。由于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根深蒂固自不待言,而特别令人担忧的是,在片面强调规模经济的导向下,一些倚仗“外力”扶植起来的“虚胖”企业获得了经济性垄断地位。这种沾染着浓重行政性色彩的垄断尤为正常的市场体系所不容,也根本不可能应对风云变幻的市场竞争。

还有必要说明的是,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反垄断原则是只禁止垄断行为,不禁止垄断地位。只要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其(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的)垄断地位,法律就不会干预它。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不仅不会妨碍规模经济的发展,反而有利于维护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进而有利于发展规模经济。

误区之二:反垄断妨碍国有企业改革。

这种错误观念与前一个问题密切相关。众所周知,政企不分、管理不善造成的竞争力缺乏是许多国有企业的顽症,而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培育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使其能够适应公平、自由而又激烈的市场竞争。企图依靠特许的垄断地位来维持国有企业的生命,最终戕害的是市场乃至整个国家的生命。

误区之三:中国目前不需要反垄断法。

十多年前就已提上议事日程的反垄断法至今仍然“难产”,除了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行政垄断的掣肘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人认识不到尽快出台这样一部法律的必要性。比较流行的一种说法是,我国已经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还有《价格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都可以用于调节和制约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这里有一个被忽略的事实:当初制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很多反垄断的内容已被有意识地排除在外,以备以后单独立法。因此,尽管几部现行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反垄断,其存在的空白却是显而易见的。加之这些法律法规太过分散,执法主体又不尽一致,执行起来难度甚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意味着国内企业间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和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意味着将有越来越多实力强大的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正面交锋),中国对于一部统一的、权威的反垄断法律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于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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