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当代价值

摘 要: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主张: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但不能任性;男女平等;爱情是婚姻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有助于婚姻恋爱方面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发展;有利于完善《婚姻法》;有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婚姻观;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幸福感;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实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同时,通过对现实生活中有关婚姻的一些不良行为如结婚与离婚的任性、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地位不平等的压迫行为、部分家长强制干涉子女婚姻及择偶的行为、婚外性行为等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等进行法律规制,引导人们拥有科学的婚姻家庭观,增加人们婚姻生活的幸福感,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并有利于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成长。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当代价值;法律规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日益发达,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与从前大不相同。不再像以前旧时代,夫妻中妻子“三从四德”或“男主外女主内”,而是女方有了更独立的经济自由,也有了更独立的思想,对待婚姻的态度也发生变化。于是女方日益独立的生活方式与思想思维与男方传统的“大男子主义”趋向和“控制欲”相矛盾。如今,晚婚的趋势日益明显,“剩男”或“剩女”成为一个时尚的话题;也有很多当事人为了金钱或其他利益而结婚,或者为了完成“任务”为了传宗接代而结婚。婚外恋,离婚等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虽然有《婚姻法》对婚姻的保护和约束,但是它也不是那么完美,也还存在许多漏洞。人们在现实中在婚姻方面还是存在诸多问题。而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观或许是改变现状的一大有力武器。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观

(一)一夫一妻制

在人类最原始的阶段,生产力及认识水平极低,人们对世界是陌生的。“在这种最初阶段,人们的生产也非常落后。为了扩大人口,自然性欲就摆在了第一位。”在猿人时代的中后期,才产生了真正的婚姻。一开始是群婚,男人不只一个妻子,女人也不只一个丈夫,性交关系比较杂乱。它的限制是不同辈分之间的性交关系,同辈分中依然可存在杂乱的性交,如父母和子女之间不能有性行为,兄弟和姐妹之间却可以成为夫妻。[1]再后来有了对偶婚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不再只是满足于生理上的性欲,而是渐渐有了感情的需求。再逐渐演变到一夫一妻制阶段,进而爱情慢慢成为婚姻的基础,夫妻逐渐平等。而马克思恩格斯主张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且婚姻以互爱为前提。

一开始有婚姻的时候并没有家庭这个概念。爱情、婚姻只是“家庭”这一概念的基础。家庭真正诞生是随着“一夫一妻制”这种婚姻形式出现的。在人类婚姻发展史上,婚姻制度经历了三种基本形式: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早在公元5000年前,长江流域的氏族部落进入父系氏族公社,一夫一妻制是父系社会的重要标志。一夫一妻制标志人类文明时代开始,而一夫一妻制又经历了历史上的一夫一妻制和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正如恩格斯说“从一开始一夫一妻制就有它的特殊性质,它针对的只是妇女而不是男子。”[2]一开始的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男子可以有多妻,而妻子却委身于一个丈夫,那时的一夫一妻制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一夫一妻。在我国,真正实行一夫一妻不准纳妾是1949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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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以家庭为单位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中对婚姻家庭的历史变迁原因和发展趋势,以及家庭婚姻观等进行了阐述。

“家庭”这一社会形式使婚姻关系由男女双方的共同一致关系外化为具体稳定形态的物质社会关系。正是因为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友谊关系,而是以家庭形式为基础的社会“特殊的”伦理关系,才进入了法律的视野,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马克思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也是包括子女在内的“家庭的离散”。[3]马克思主义的婚姻观强调家庭不只是夫妻关系中两个人的事,同时也是关系到子女等亲属的事。

“婚姻家庭具有伦理性,这是普通人均可感受到的常识问题。”[4]家庭是一个整体概念,而不是单个普通人的简单组合它是一个有机整体,它有的它的伦理性与伦理关系。这才有了人们对家庭的责任感与整体意识。

也正因为如此,《婚姻法》才不仅仅是调整婚姻关系,而是“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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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自由,但不能任性

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也是一种先进的文化思想。婚恋文化也是文化的一种,也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它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文化,巩固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从而构建和谐的社会。

马克思指出婚姻离异的合理性,即婚姻关系的死亡的真实性。“一个国家也要决定在什么条件下现存的婚姻不再成为婚姻。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7]这时候离婚,才符合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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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公民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国家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种理想的,即必然的属于国家本质的划分。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真正的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14]

(四)男女平等,爱情是婚姻的本质

恩格斯认为爱情并非自古存在。在原始社会,自然性欲第一位,那时不存在婚姻家庭,也就没有爱情。中世纪之前,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现代的性爱,跟古代的爱,或是单纯的性欲都是根本不一样的。社会主义性爱,要以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互爱作为前提,这样的性爱才能够强烈的持久。”家庭的基础是爱情。恩格斯一再强调:“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0]私有制的废除,社会主义的诞生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平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资产阶级的婚姻里,妇女就像是婢女和淫乐的牺牲品来对待。“男尊女卑”,那时男女经济地位不平等,政治地位不平等,社会地位不平等。妻子“就是家庭奴仆和丈夫的依附品和从属品,就算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平等”,但是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家庭地位及社会地位逐渐平等。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主张尊重女性,男女在权利、义务上达到真正的平等。这使得男女双方在爱情、婚姻中有平等的性爱关系,平等的经济家庭地位,这种爱情、婚姻也才能长久。建立在这种爱情上的婚姻也才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的。

二、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当代价值

(一)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会爱情、婚姻、家庭方面的理论研究

护理教育旨在培养护理专业人才,护理教育包括基础理论教育及实践实训教育。护理理论教育是为实训教学提供理论支持,实训教学意在将护理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直接为人们提供健康服务。所以,护理教育可以说是“知信行”理论的具体应用。护理实训教学效果决定了护士临床工作能力。为适应人们不断增加的健康卫生需求,护理实训教学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基础护理学课程则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在护理学教学改革中,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已成为新的教学理念[1]。然而,大部分医学院校基础护理学实训教学仍采用传统教学模式,即实训教师在理论课基础上进行流程讲授—示教—学生模仿练习。

我们的现在的新课程教育强调素质教育“思想品德教育”,也会赞美忠诚、专一的爱情,语文中也赞美爱情、婚姻自由,批判封建思想的包办买卖婚姻,课文中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梁山伯与祝英台”等就是对追求爱情自由和忠贞的赞美。我们教材的编写也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指引去进行的。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正是一种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

有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才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同样地,有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观,才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婚姻观。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对于完善社会主义社会爱情、婚姻、家庭方面的理论研究至关重要。

(二)有助于完善《婚姻法》

《婚姻法》就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婚姻的适当约束。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对家庭忠诚等内容,这无不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观。《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和家庭,禁止家庭暴力,遗弃成员,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的家庭伦理精神的体现。《婚姻法》是与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相一致的,前者更是后者的体现。但是《婚姻法》它也会有自己的漏洞,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它有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又有它自己的国情和特色,而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伟大理论的一部分能更好地指导当代《婚姻法》的完善,使我们的《婚姻法》更符合时代的需求,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

2.1.2 认知障碍 神经梅毒患者可出现痴呆,表现为记忆力下降、判断力减退、情绪不稳定、情绪低落、懒散、生活不能自理[2]。

(三)有助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形成正确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爱情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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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观之,我们中国当今的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离婚的程序规定皆还有待完善。完善婚姻法,通过律法之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结婚与离婚的任性,从而充分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内涵,“婚姻自由,但不能任性”。

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观所论及的婚姻的理论本质,基础是爱情。有爱情的婚姻才会更幸福。爱情是一种长久的爱,不会随着时间流逝。

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人们对婚姻的功利性也是显而易见,有的为了对自己的事业有帮助,有的为了金钱、有的为了其他物质利益条件,各种各样不是为了爱情而结婚的例子。结果就是很容易有家庭矛盾,导致婚姻破裂。以爱情为目的的婚姻,才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婚姻的本质,才会更长久,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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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一个民族的自立自强,其背后往往充盈着一种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正是这种思想文化基础,深刻地拓展了民族国家新的发展视阈,开辟了民族国家新的发展空间,昭示了民族国家未来的发展路径。”[13]

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主张婚姻自由,人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婚姻,而不是像封建社会那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或者女性只是性奴隶,而没有自己决定婚姻的权利。也主张离婚自由,但不能凭个人任性。“马克思并不反对婚姻的离异,只是强调婚姻的离异不应该任性与轻率。”[6]

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关系到居民的健康和利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亦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膳食结构及烹饪方式也在逐步发生变化,特别是生食和半生食方式的引入和推广,使得食源性寄生虫病成为一种广泛存在且不断增多的公共卫生问题[1-2]。华支睾吸虫病是我国最严重的食源性寄生虫病之一,人主要通过生吃和半生吃含有华支睾吸虫活囊蚴的淡水鱼、加工鱼而获得感染,囊蚴可在人体肝胆管内寄生而患病[3]。

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婚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婚姻不能凭个人任性,不能草率离婚。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分析说明“谁也没有强迫着去结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结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8]“家庭中的真实友爱和世界史上的国家也都是可以毁灭的,同样,国家中的实际婚姻也是可以离异的。”[9]

由此可知,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即有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和谐,才会有国家的和谐。“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15]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一种基本社会形态,所以依然适用这个道理。

而且,婚姻的进步,彰显了时代的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中包含“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践行既体现了“文明”,又促进了“和谐”,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爱情、婚姻是人们幸福生活很重要的话题。古往今来学者、作家对这个话题就有各种研究和著作。“情比金坚不足为训,寻花问柳不足为奇,劳燕分飞不足为怪,婚姻爱情成为奢谈的年代,我们需要马克思婚姻观的灯塔在茫茫欲海中为我们照亮婚姻的彼岸。”[11]

三、对现实生活中有关婚姻的不良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从而更好地发挥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当代价值

(一)对结婚与离婚的任性进行法律规制,不断完善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固然能起到保护婚姻和家庭合法权益的作用。可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强调,结婚自由,但不能任性。在结婚方面,英国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先提出结婚申请,经过批准后,还不能拿给结婚证。然后还要有性爱之实,最后才能领结婚证。由此可知,他们对结婚的程序相对而言更慎重。如此可适当减少因冲动而结婚带来的不良后果。离婚自由,但不能草率、冲动。不管是英国还是美国的《婚姻法》,关于离婚,都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简单地协商离婚,而是必须经过法院的一定程序,都得有一定的反省期。

第二,事不关己不受影响。面对企业深化改革举措和人员分流安置途径,部分员工认为这些都是领导的事,怎么改革、改革的力度多大和自己没有关系,不支持、不参与、消极应对。

“在择偶方面,人们会受到地域、经济、宗教、文化、性别、年龄、情感等方面择偶的制约条件。不管形式如何变化,根本还是取决于择偶的意识观念,而‘观念的形成则是社会发展的折射。’”[12]

(二)对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进行法律规制

虽然说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有诸多的价值,可是在中国的当今现实中,有许多人根本不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是什么。尤以农村及文化较低下的人群及中老年人群表现最为明显。在农村,许多人思想封闭,对待婚姻还是受着传统思想较深的影响。比如,很多人还是以家庭条件,金钱,外表,权力或其他外在条件等去衡量婚姻能否幸福,而不是去考虑男女双方有没有感情。还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的地位还没有实质的平等。在农村很多家庭还是一定程度的男尊女卑,男人掌管着家里的一切财产和一切事物,女人就负责生小孩,做家务,干农活,家中大事、小事少有说话的权力。

对于这部分人,可通过国家的立法,去对这些现象进行法律规制,让这些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改变他们的思想与行为,缓解这种现象。

(三)对部分家长强制干涉子女婚姻及择偶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虽然婚姻是以家庭为单位,但是在爱情、婚姻的选择上,我们还是应该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体现“婚姻自由”,摆脱封建思想。

当今中国依然存在许多中老年人人群,或是家长,思想比较传统。他们喜欢干涉子女婚姻生活,有的甚至子女该选择什么样的对象,过什么样的生活,都替子女想好了。如果子女不从的话,就会产生巨大的矛盾。如某女生,是家中独生女,大学毕业,该找对象了,她也很幸运地有了自己喜欢的男生。然而她父母,尤其是母亲,极其反对,理由是:男生长相不够帅,经济上不够有钱,男生家庭条件不够好,男生工作不够好……总之,就是看男生处处皆不顺眼,坚持要女儿与男朋友分手,如果不分,就要把女儿赶出家门,断绝母女关系等等。而当事人女生自己觉得很爱男生,不肯放弃,以致女儿与父母之间一直僵持。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父母还真不少。究其原因,父母或许根本不知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是什么,更别说去落实了。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传播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的先进思想,并对相关行为进行法制规制,从而减少或者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还有的父母看到别人家儿子女儿都结婚了,生小孩了,自己小孩还未恋爱,就有一种攀比心理,天天帮着或催着子女去相亲,有的子女甚至连家都不敢回。有的时候,父母真是应该给子女一点自己选择与考虑的余地,正所谓“婚姻自由”呀。

对部分家长的这些行为,我国法律也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这种现象还是那么普遍。对这些行为可进行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引导与规范作用,给予年轻人真正的自由选择、自由恋爱的权利,从而增进婚姻恋爱的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

(四)对婚姻中不忠诚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在如今这个经济与科技日益发达的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更丰富了,精神上也有了更多的需求。很多人不甘家庭里的单调生活到婚姻之外寻求刺激或者欢乐,“出轨事件”、“小三事件”、“离婚事件”等已然不是什么新鲜事。这对人类的健康,家庭、社会的稳定与下一代青少年的成长极为不利。这不仅有社会的一方面原因,也有当事人自己自制能力差,家庭责任感不强的原因。

科技的发达也是很大一方面原因。如手机,电脑的普遍使用,人们都开始使用qq,微信等先进科技,这也增加了外界的诱惑,在某种程度上给人们寻求婚外刺激与新鲜感提供了便利。而归根结底,外因是需要通过内因起作用的。所以人们自己本身还是根本原因。我们可以通过马克思恩格斯的先进理念,提升我们的内在观念与修养,加强家庭责任感与保持婚姻中爱情的本质。

对婚姻不忠诚很典型的表现就是出轨。出轨不仅导致乱性,容易传播疾病,如艾滋病,“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三条,其中性传播越来越成为重要的传播渠道,而非法性行为婚外性行为便是它的罪魁祸首。而之所以会出现这些行为,根源在于爱情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的缺失。”[16]还有其他传染病等,危害人类健康,还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责任心缺乏,家庭伦理丧失。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当事人,还伤害家人,子女,尤其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对婚姻中的出轨行为,应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制,什么情况应该受怎样的惩罚,不管轻重,都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以正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对婚姻的忠诚,也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本质体现和拥护。

总之,通过适当的法律规制,对当今中国婚姻中的一些不良行为进行控制,引导人们拥有科学的婚姻家庭观,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没有家庭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正是因此,建设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便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工作。”[17]

中国的和谐稳定,促进世界的和谐稳定。正如“中国发展进步离不开世界,世界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18]

四、结语

婚姻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管贫穷富裕、地位高低贵贱,婚姻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要面对的事情。在生活中由于各人教育、见识等的不同,总会有不同的态度与对待方式,而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观对我们有很好的指引作用。我们应该立足国情以及各人自己具体的情况,用科学、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对待婚姻家庭,从而增加我们的幸福感和家庭责任感,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并有利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成长。在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指导下,我们当代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对婚姻家庭都会有更好的认识与实践,并且我们应时刻记住,它是一种方法,而不是教条。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二者达到完美的融合,以充分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当代价值,进而更好地践行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有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保障生猪产业快速稳定发展 分散的小生产难以满足国际标准和要求,难以与大市场对接并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只有标准化、规模化的生猪生产,才能提高技术水平,也才能根据市场动态组织生产,以高标准、高质量的规模效益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产业稳定快速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9.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65.

[3]侯廷智,邰丽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理论及其现实意义[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11.12.

[4]曹贤信.亲属法在民法典定位中的价值取向难题之破解与对策[J].民商法学,2014(10):18.

[5]曹贤信.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8.

[6]侯廷智,邰丽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理论及其现实意义[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11.12.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84.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83.

[9]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84.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1.

[11]宇文利.中国梦的文化意象及其表现[J].理论评论,2014(3):6.

[12]庞果.中西方女性择偶观念差异之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3(1):57-58.

[13]王广.构筑当代中国的共同思想基础——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C].顾玉民,孙麾.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报告(2007-2008).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0.

[14]侯廷智,邰丽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理论及其现实意义[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11.15.

[15]侯廷智,邰丽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理论及其现实意义[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11.15.

[16]余良才.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当代价值[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8):15.

[17]董海英.恩格斯婚姻家庭观及其对解决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的价值研究[D].长沙:长沙理工大学,2012.

[18]胡锦涛.博鳌亚洲论坛200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演讲[N].人民日报,2008-04-12.

Marx and Engels’s View of Marriage and its Contemporary Value

CHEN Wei-hua

(Institute of Maxism,Gannan Normal University,Ganzhou City Jiangxi Province,341000,China)

Abstract:Marx and Engels’s view of marriage advocates:monogamy;freedom of marriage and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decide their own marriage but can't be capricious;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love is the essence of marriage.Marx and Engels’s view of marriage is useful for theor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marriage and love.It helps to improve the Law of Marriage and helps people form correct view of marriage.Also it helps to promote harmony of the society and practice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At the same time carrying out legal regulations of the bad behaviors in real life about marriage can help to realize the contemporary value of Marx and Engels’s view of marriage better,namely legal regulation of willfulness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in life;legal regulation of unequal status between men and women;legal regulation of some parents’ interference on their children’s marriage;legal regulation of disloyal behaviors in marriage.Those regulations can help to guide people to form a scientific view of marriage and family,to enhance people’s feeling of happiness,to promote harmony of family so as to come to social steadiness,and they are good for the health and growing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Key words:Marx;Engels;Values of Marriage;Contemporary Value;Legal Regulation

*作者简介:陈伟华(1985-),女,江西石城人,赣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级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A81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9)04-0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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