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完善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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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03)10-0136-02

1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1 优惠对象不明确

现行的所得税优惠主要是对单位,而没有明确到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及项目,这不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因为一项科技成果的开发试验阶段往往是最需要政府扶持的,而目前的优惠政策只对已取得收益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对急需进行技术革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的科技开发活动缺乏鼓励。这样会导致企业只关心技术成果的应用,而不注意对科研开发的投入。另外,这样还可能造成:①优惠的泛滥。企业一旦被确认为高新技术性质的,其本不应享受优惠待遇的非科技收益也会享受优惠待遇;②优惠的缺位。有些未被确认为高新技术性质的企业,其科技收益难以享受优惠。这些都会降低优惠政策的效率。

1.2 优惠方式不科学

目前的优惠方式偏重于税率优惠与税额减免,而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税收信贷筹措施运用得很少,运用的力度也不够。前者属于直接优惠,强调的是事后利益的让渡,对象仅限于取得收益的创新行为,对未取得收益的创新行为则不给予优惠。这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开发和分担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风险作用较弱,不利于从根本上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而且这种直接减免方式如果不规定优惠期限,将会形成保护落后的局面,干扰正常的市场活动。

1.3 优惠导向不合理

现行的优惠政策是以区域优惠为主导而不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导,主要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而对开发区外的企业,即使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也难以享受优惠。这种以区域为标准对企业在税收上区别对待的做法,造成企业纷纷挤往开发区,引起不必要的人、财、物的浪费和税收调节效应的扭曲,违背了运用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初衷。另外,各地为了促进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变相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返还政策,这样造成了地区的政策优势,削弱了产业性的政策导向,从总体上影响了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实施。

1.4 优惠内容不完整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完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缺乏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对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的优惠政策甚少。这样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另外,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管理阶层获取的个人所得(如工资、股息等)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②缺乏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的优惠政策。由于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重要支撑条件,因此,国外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风险投资的作用,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其发展。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还未制定出针对高科技风险投资行为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1.5 优惠管理不完善

我国在运用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对优惠的管理不够科学严格,以致优惠的效率不高。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受惠对象的认定和核准标准设计不够科学,同时,对受惠对象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的审核把关不严,以致一些本不应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和项目也享受了优惠,造成了优惠的泛滥和支出方向的失控。②对于优惠的支出额度控制、效益评估、目标考核等方面缺乏科学严格的管理,以致优惠的支出额度失控、效益不佳,造成了国家财政资源的浪费。

2 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2.1 明确优惠对象

由于现行优惠对象的规定不够明确,针对性不强,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此,要考虑:①实行项目优惠制度。对企业的科技投资项目实行立项登记,直接针对研究开发项目本身进行优惠;并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将研究开发项目分为重点鼓励项目和一般鼓励项目,不同项目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待遇。②实行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对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其技术、产品和成果不再属于高新技术的,不给予优惠。对未被确认为高新技术性质的企业,如果其技术、产品和成果属于高新技术的,给予优惠。

2.2 注重间接优惠

由于直接优惠存在着局限性,今后我们的所得税优惠应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间接优惠使用范围广泛、方式灵活,有助于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引导企业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因此,今后我们在实行直接优惠的同时,要更加注重间接优惠:①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率,缩短其折旧期限。建议将高新技术企业科研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缩至3年,并且允许其在第一年提取50%的折旧费,②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费用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建议凡是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开支,均可作为费用100%地进行税前扣除。③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税收抵免的比例。建议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投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0%~15%抵扣其所得税额。④允许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这些准备金可按营业收入的4%~5%的比例提取,并可在税前据实扣除。⑤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再投资的所得,可以按40%~50%的比例退还其已缴的所得税款。⑥实行延期纳税制度。对暂时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或亏损但有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应负担的税款。⑦实行税收信贷制度,对于资金缺乏但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以相当于正常银行利率一半左右的利率“借”给它们,限期归还。

2.3 突出产业导向

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区域导向性明显而产业导向性不足,影响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今后我们应减少区域性优惠,强化产业性优惠,以突出政策的产业导向性。具体措施可以考虑:①统一高新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②清理各地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制订全国统一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对整个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普遍优惠。

2.4 补充有关内容

由于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鼓励个人和风险投资方面的措施,因此,我们应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第一,制定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于政府或企业发给高科技人才的各类奖金和特殊津贴,建议免征个人所得税。②对于企业发给高科技人才的各类补贴,建议免征所得税。③提高高新技术行业科技人员劳务报酬的税收起征点和减免额。建议将其起征点确定为每月3000元,减免额确定为应税工资额减征40%。④对于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建议在20%的个人所得税比例税率基础上予以减征30%~50%。⑤对于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建议免征个人所得税3~5年。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人员获取的个人所得,建议按5%~10%的低税率征税。第二,制定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各类风险投资公司建议采用加倍提取风险准备金、延期纳税等方式降低风险,提高行业引力。②在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方面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待遇。即享受两年的免税期,此后享受15%的优惠税率。③对于个人、企业或机构从风险投资中获取的资本收益建议免征所得税。④对于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支出,建议将其视为企业的科技开发投入,享受10%~15%的税收抵免优惠。

2.5 强化优惠管理

由于我们对优惠的管理不够科学严格,导致了优惠的泛滥和低效率。因此,今后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具体措施可以考虑:①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和核准工作,加强对科技开发的考察、评价与认定工作,实现优惠对象的科学认定。同时,严格把好受惠对象的审核关,加大对滥用优惠和以不法手段获取优惠的打击惩处力度,以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优惠泛滥与失控。②实行税式支出预算制度。首先,对税式支出的成本进行估计;其次,对税式支出实施预算控制和效益考核。即按政府规定的科技税式支出统一帐目,进行严格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并对受惠对象的成果进行鉴定,对其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和考核。然后,连同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一并纳入财政预算过程,从而强化优惠的预算控制与效益考核。

收稿日期:200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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