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地位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用于交换的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自《资本论》出版以来,经济学界围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直在进行着激烈的论争。根据这100多年来经济学研究的全部成果, 今天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说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地位。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活动评价体系
妨碍正确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科学地位的最大误区,是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看作是一个经验科学上的命题,认为它正确地解释了某种经验上的事实。这个误区导致人们力图从经验事实上去论证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并且宣称劳动价值论说明了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价格围绕着什么中心而波动。
亚当·斯密为西方正统经济学奠定的传统,是把经济学上的“价值”看作决定市场价格的根本因素。斯密在《国富论》中基本上把“价值”这个概念当作与“交换价值”、“自然价格”一样的概念来使用。他用这些概念表示商品价格背后的本质,表示在竞争性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这就把劳动价值论当成了一个经验科学上的命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等一系列著作中的大量论述给人留下了一个极其强烈的印象,似乎他的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价值”也有着与亚当·斯密一样的含义。后来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转述也都是这样解释马克思所说的“价值”概念:价值是商品经济中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
而在实际上,价值概念的这一含义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体系中并不重要。马克思的经济学说赋予价值概念以更深刻得多的含义。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价值是从社会角度对单个商品生产者所做的评价,是单个商品生产者对社会所做的贡献。
由这样的价值概念出发我们就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在经济学上的具体体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精神在于,以商品生产社会中的价值决定问题为特例,强调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的劳动。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个为人类发展而设置的评价体系,它在评价个人对社会的作用上将劳动看作惟一的标准,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所投入的劳动。
把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当作是商品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这是对马克思经济学说的误解。马克思以自己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如何运行,而正是马克思本人明确地指出了,当“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之后,劳动决定的价值就会转化为生产价格,这种生产价格“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就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来变动,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围绕这个中心来拉平的”。(注:《资本论》第3 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98、200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这就是说,马克思自己承认,实际的经验事实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市场价格围绕着生产价格而波动,而不是直接围绕着劳动决定的价值而波动。
马克思本人坚持说生产价格只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一切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总和,必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的总和”。(注:《资本论》第3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93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 )这就是著名的“总计二命题”。为了搞清楚有关总计的这两个命题能否同时成立,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和拥护者后来进行了有关“转型问题”的旷日持久的争论。对国际经济学界围绕着马克思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问题所展开的讨论,朱绍文先生在《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型”问题》(注:朱绍文:《经典经济学与现代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321页,第314~315页。)一文中做了系统的总结。
但是实际上,这个关于转型问题的争论并不涉及劳动价值论的经验科学性中的关键之点。即使像马克思所相信的那样,有关总计的两个命题真的能够同时成立,马克思本人也承认,现实经验上观察到的单个商品的市场价格毕竟是围绕着生产价格而不是劳动决定的价值波动的。这也就是说,由劳动决定的价值不是现实的竞争性资本主义经济中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劳动价值论并不是用来解释经验现象中价格变动的规律性的。
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实际上也承认,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是市场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沿袭马歇尔奠定的传统,认为商品的价格在短期中取决于它的边际效用,而在长期中则取决于它的生产成本。按照它的说法,商品的长期均衡价格等于其生产成本,但是这个生产成本是“机会成本”,它包含了企业经营的“正常利润”。这种长期均衡价格使等量劳动得到等量工资,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因而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
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构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所说的“竞争经济中的长期均衡价格”,这个价格是现实当中市场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以这个命题为中心所展开的一系列分析,构成了一个“实证的经济学体系”,它的作用在于说明竞争性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经验事实。不仅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属于这样的经济学体系,就是斯拉法在《用商品生产商品》中建立的经济学体系,也属于这一类经济学体系。当代的这些经济理论分析都说明,不使用劳动价值论,也足以说明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是如何决定的。
除此之外,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还论证了另一类经济学体系,它们是所谓“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学体系”(规范的经济学)。这些经济学体系考察达到稀缺资源有效配置的条件。按照这一类经济学体系的分析,要达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首先应当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效率”。而在企业自主决策的情况下,要实现帕累托效率,企业就应当为其使用的所有生产要素支付足够高的代价。这些生产要素不仅包括劳动,而且应当包括资本和土地等各种稀缺资源。在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乎这样一些要求的产品价格就应当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生产价格。
与这两种经济学体系相对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构成了第三种经济学体系,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评价体系,我们应当依据它来评价单个的生产者、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根据这种经济学体系,人类社会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和资本品来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物品(使用价值),在这种生产中,自然资源、人的劳动和资本品(工具、机器和原料等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于这种生产,单个的生产者、个人所真正能够作出的贡献,只能是他的劳动,是他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在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其它的生产资料——土地、资本品等等,都只是人们利用的对象,而不是任何人对社会生产的贡献。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土地和资本品的所有者能决定其财产如何投入生产过程,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制度,这不是他们个人真正的贡献。任何人如果不劳动就获得了收入,他就是靠别人的劳动而过活;如果这种人能劳动而不劳动,他就是在“剥削”别人。
马克思用它的这个经济学体系来表达一种科学的社会观,提供一种对社会进行批判分析的认识方法,而绝不是要论证一个价格围绕哪个中心波动这样的经验科学命题。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学发展而来。斯密在创立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时,系统地阐发了劳动价值论。斯密的理论体系关注的是如何才能增加“国民财富”,而这种财富主要指的是物质产品。出于对增加物质产品生产的关心,也出于在当时先进的知识分子中流行的对下层劳动者的同情,斯密把劳动看成是一国国民消费的一切产品的源泉。斯密的学说表明,劳动价值论从其产生那天起,就是一种世界观和社会哲学的体现,这种世界观和社会哲学认定劳动是人类社会繁荣昌盛的惟一源泉。
马克思之所以继承并进一步发展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正是因为他接受并进一步推进了亚当·斯密的这种世界观和社会哲学,只不过他更进一步地完全站在没有任何财产的劳动者一边。马克思在思想上的出发点,是把劳动看成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以劳动为标准来衡量个人对社会的真正贡献,把不劳而获的人看成是剥削者。他是基于这种观点而在经济学上接受和运用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发展过程和经济理论体系都证明了这一点。
马克思本人在其思想发展过程中,先形成了他关于劳动与人类社会关系的学说,然后才在经济学上接受并发展了劳动价值论。在这个过程中,他对劳动价值论本身的态度也发生过变化,最初他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否定劳动价值论的。青年时代的马克思在其思想形成的过程中,写下了著名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那里他已经系统地阐明了他有关劳动与人类社会关系的学说,通过对“异化劳动”问题的分析揭示了资本支配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尚未全面接受劳动价值论,在这之前甚至还对劳动价值论明确表示过否定的意见。(注:马健行 郭继严:《〈资本论〉创作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页,35~143页。)
值得注意的是,早年的这个时期马克思否定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他认为,劳动价值论与现实当中对劳动的剥削和统治无法相容。他当时把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含义理解为:从理论上说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都属于工人;他因而指责古典经济学家,说他们一方面在理论上承认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都属于工人,另一方面他们又自相矛盾地说,工人实际上得到的只是产品中为工人的生存所必要的那一部分。马克思还指责古典经济学家,说他们一方面说劳动是人用来增大自然产品的价值的惟一东西,另一方面又让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处处对工人占上风,并对他发号施令”。(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54~55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恰恰是早年对劳动价值论的这一批评,表露了马克思最深层的思想:他认为当时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不劳而获者对劳动的剥削和统治。
在马克思本人的思想中,关于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非劳动者赖劳动者而生存的观点是最基本的思想,劳动价值论只是这一思想在经济理论上的体现。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思想,马克思后来才把自己的经济学体系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
在经济学说史上,马克思第一个完全清楚地指明了由劳动决定的价值在概念上与生产价格如何不同,而亚当·斯密和李嘉图都在某种程度上混淆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出版之前就已经写出了第3卷的手稿,在那里他已经清楚地指出, 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是生产价格而不是由劳动决定的价值。按理说,马克思完全可以把自己的经济学理论建立在生产价格论的基础上。斯拉法在近100 年后就建立了这样一个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经济学体系。可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却坚持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坚持把生产价格仅仅视为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转化形式。从说明价格如何决定的经验事实这个角度看,这是在理论上不必要地兜圈子。20世纪70年代萨缪尔森就是这样指责和否马克思关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理论的。(注:朱绍文:《经典经济学与现代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405页。)
二、剥削论的社会科学意义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由资本和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非劳动收入视为剥削。近20年来,我国经济学界却流行着一种以“要素报酬论”来修改劳动价值论的努力,它极力宣扬“资本、土地也参加生产、也创造价值”,并且据此而主张“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力图由此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而在实际上,这种“要素报酬论”不仅不合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它对剥削论的否定在逻辑上也站不住脚。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生产作用,但是它强调,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只是参与了使用价值即财富的生产。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5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不创造价值,因为他把价值看作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看作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的评价指标,而自然界等等因素当然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无关。从这种观点出发,那些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单纯由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而来的收入,就都是对他人劳动的“剥削”。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没有否认资本主义所有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的现实。在《资本论》最后部分里,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劳动力、资本、土地的所有者分别得到工资、利润和地租这3种收入。 (注:《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00~1001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这恰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个人如何能获得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要素报酬论”的最大不同只在于,它把个人的非劳动收入都定性为“剥削”。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中之所以会有“按要素分配”,个人之所以会得到资本的利润、土地的地租等非劳动收入,是因为有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料“首先表现为资本家的私有财产。这些资本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受托人,但是他们会把从这种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实装进私囊”。这样就产生了利润收入。而地租收入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注:《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96、 928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系统地说明了他主张的“共产主义”最初阶段的分配方式。他在那里清楚地说明,他主张的“按劳分配”只是这个时期在个人之间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社会总产品在个人之间分配之前,必须先扣除“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扩大再生产的部分”,这当然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1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而这个时期之所以没有非劳动的个人收入,也只能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非劳动的生产要素都归公共所有,个人没有什么可以据以获取收入的非劳动生产要素。
从上述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是实行“按劳分配”还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取决于是否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这里的关键在于所有制。《资本论》的全部分析都是为了说明,即使全部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由于资本和土地由少数人私人所有,就使资本家和地主得到了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所谓的“按要素分配,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不过是证明了马克思的著名论断:由于劳动受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制约,“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5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
尽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私有制下“按要素分配”的现实完全可以并存,近20年来,那些主张“要素报酬论”的人,却一直致力于以“3 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之说取代(或“发展”)劳动价值论。他们采取这样一种奇怪的论证方式,只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一切非劳动的收入都判定为“剥削”,这使享受非劳动收入的人感到极不舒服。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种理论上的努力,想通过否定劳动价值论来说明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
这种论证其实是西方主流经济学1 个半世纪中已经用惯了的理论说法。自萨伊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就在宣传:“劳动、土地、资本都是生产上必不可缺的3要素”,“3种要素都是生产的、都创造价值,因而都应当得到报酬”。现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还进一步论证了,每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得到的报酬,取决于该种要素的边际生产力。这一套理论观点可以概括为“要素创造价值论”或“要素报酬论”。
可是,一切以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来论证个人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的学说,在逻辑推论上都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仔细的思考会告诉我们,如果不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光靠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性,哪怕是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也无法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
“要素报酬论”坚持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应当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其理由是这些要素也生产财富。在这样推论的过程中,它最喜爱使用的论点就是“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用这样一个论点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这是“要素报酬论”得到很多人支持的主要原因。
可是实际上,“要素报酬论”在这里玩弄了一个逻辑上的花招。即使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创造财富或价值的也是非人的、物的生产要素本身。按照“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与此相应的产品和收入应当归物的要素本身——土地创造的财富归土地,资本品创造的财富归资本品。当然,这样一种分配方式不仅不可行,也绝不是拥护“要素报酬论”的人所主张的。他们所主张的,是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获取物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或价值)。可是这样一来,他们就将“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偷偷地换成了“谁的财产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这是地地道道的偷换概念。恰恰是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这两个原则是绝对无法混为一谈的。
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创造财富的生产要素是物,而不是人。它的所有者作为人,并没有创造财富,更没有创造价值。一块肥沃的土地可能对农业的生产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而它的主人——地主却可能不做任何事情,从而对财富的创造没有任何贡献。如果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去创造财富,他们也只是作为劳动者而对生产过程投入了劳动这种生产要素。当他们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化作非劳动收入收归已有时,他们本人对生产自己所获得的东西并没有做出贡献。他们之所以能获得这些非劳动收入,原因并不在于他们自己生产了与此相应的财富,而是在于他们所有的财产对财富的生产做出了相应的贡献,而他们自己是这些财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由此看来,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将这一类要素创造的财富收归已有,靠的是自己的所有者权利,靠的是社会的法律和财产制度,而不仅仅是这一类生产要素能够创造财富。亚当·斯密就是这样看待地主从其私有的土地上得到的地租:“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4页。)青年时代的马克思赞赏地引用了斯密的这一类有关地租的论述,说它“证明了国民经济学把土地肥力变成土地所有者的属性的这种概念的颠倒”。(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76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
有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剥削理论的争论,曾经长期纠缠在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究竟谁剥削了谁上。有人甚至论证说,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在的问题是工人在“剥削”机器人。明白了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到。在收入分配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上,问题根本就不在于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谁剥削了谁,而在于由谁、由哪些人来“剥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反正是要被人类拿去享用的。用不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采用机器人,其实从有人类那天起,人类就在“剥削”一切非人的生产要素:人类总是把一切物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作为社会的产品和收入收归已有。没有这种“剥削”,人类社会就一天也存在不下去。真正的分歧在于,人类所“剥削”的这些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是应当由这些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独享,还是应当作为整个社会的公共财产而由全体人民共同享受。
实际上,如果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真有什么与人的行为无关的“生产力”的话,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必定是最公平合理的制度,因为那样就可以使全体人民公平地分享这些要素创造的财富,而这些财富并不是由任何人创造的,却无论如何都要归某一部分人享用。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马克思才主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下,任何个人都不可能靠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有权获得收入,也不可能有与按劳分配不一致的“按要素分配”。
其实,那些高水平的“要素报酬论”者早已认识到,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首先靠的是这一类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要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须先证明非劳动生产要素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最早系统论述“要素报酬论”的萨伊就指出:“处理收入的专有权利乃是生产手段专有权利或生产手段所有权的结果”;之所以要有这种生产要素私有权,是因为“安稳地享有自己的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果实,乃是诱使人们把这些生产要素投于生产用途的最有力动机”,因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极其有益的制度”。(注: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二篇第二章,第一篇第十四章。)
萨伊的论述清楚地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才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要素分配论)”的制度基础和思想理论基础。要说明“按要素分配”是合理的,先必须说明非劳动要素的私人所有制是合理的。而非劳动要素的私人所有制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高度爆炸性的问题,讨论它的文献不仅充斥于19世纪以来社会科学界,而且总是与强大的社会和政治运动密不可分。
其实,20世纪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社会思潮恰恰表明,现代社会的人并不认同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更不赞赏不劳而获的非劳动收入。凯恩斯曾以赞赏的口吻谈到,实行他的扩张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降低利息率,会使坐收利息这个阶级(rentiers)“慢慢自然死亡”。“我认为,资本主义体系中之有坐收利息阶级,乃是一种过渡时期现象,其任务完毕时即将消灭。”(注: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4章。)凯恩斯表述的才是现代西方人的主流思潮:要让不劳而获靠财产收入过活的社会集团消亡。正是基于这种意识,发达国家才大都实行高额的地产税,美国才实行高额的遗产税。尽管当代的西方人不接受劳动价值论,他们的社会思潮却清楚地表明,他们实际上认同劳动价值论对不劳动而获者的历史判决。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看起来象是一句宣传口号:劳动光荣,不劳而获可耻。它以社会性的劳动来衡量个人对社会的价值,强调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公开主张站在最下层的劳动者一边,将劳动捧上决定人类命运的宝座。但是在这个简单思想的后边隐藏着深刻的历史判决:我们之所以有今天的人类和人类社会,都是因为有了社会性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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