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性质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_劳动争议案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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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诉讼中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这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必须加以明确的问题。

目前,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一律适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二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双方由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对由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双方主体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是劳动关系除了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所具有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财产性、人身依附性的特征。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上述特征,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一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失偏颇。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表明,在大量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争议中,要求劳动者负举证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所以,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来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

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样,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拒绝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及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两者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类案件的主要证据,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材料均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而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有举证能力的。因此,法院在审理具有隶属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要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应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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