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程监理在工程总承包下发展模式论文_孙海云

浅议工程监理在工程总承包下发展模式论文_孙海云

孙海云

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10000

摘要:目前,本着谋求世界经济化共同发展的策略,国外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相继引进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便是在国际流行的工程建设承包模式其中一项。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这种模式正在我国大力倡导推行。然而,许多人概念不清,关系模糊,甚至行为违法。为此,作为监理工作的践行者,就厘清工程总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监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模式概念;工程监理;监理工作

前言

随着我国“引进来,走出去”的教育方针,把国外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基本国情发展,同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科学的推断。国内建筑市场的承包模式已由单一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分别承包形式,逐步走向项目总承包或联合项目总承包的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工程项目承包模式集合的最高级别,它将设计、采购、施工融为一体打包承包,彻底解决设计、采购、施工相互脱节、相互推诿、相互矛盾的现象,减少雇主协调管理的交易成本,是国外大型工程项目倡导的建设承包模式。然而,有一些人在应用过程中,混淆概念关系、钻空子,教唆雇主让监理与工程总承包商签合同,将监理置于工程总承包商的监管之下,完全违背了“监干合一”的法律禁止性行为。为此,作为监理工作的践行者,就厘清工程总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监理工作作一探讨,共同商权。

一、工程总承包模式概念

EPC 是Engineering(工程设计)、Procurement(设备采购)、Construction(建设施工)的英文缩写,起源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美国,其含义是工程项目业主将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材料和设备采购及施工的全部工作交给一个承包商实施,并由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造价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项目。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然而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管理模式采取渐进式分段组织方式,无法针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增多、工艺技术日趋复杂、工程实施难度增加、项目投资经济性对项目建设期的工期和成本控制进行有效控制;同时,设计方、采购供应商、施工公司分专业、分阶段的计价模式使业主控制投资的难度增大。而 EPC 总承包模式通过由单一承包方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策划、协调运行的前后衔接紧密的系统化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了分段组织出现的问题。

二、根据我国国情对工程总承包的定位

根据2014 年 7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可见,工程总承包业务只能由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实施。

三、我国工程监理的定位

根据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微观监督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是依法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代表建设单位独立行使微观监督职责的第三方社会主体。监理行为的本质是工程项目业主方监督管理职责的延续。监理的活动只接受委托业主的监督,任何其他工程参建方都无权指使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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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监理与工程总承包在项目的关联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工程监理是施工阶段业主方委托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者,而工程总承包则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种承包方式。从理论上讲,二者有本质的不同,不属于同一类的事物,根本没有可比性;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监理制度的发展根本不会妨碍工程总承包制度的发展。

事实上,作为业主方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者,工程监理是极其重要的。业主委托专业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不管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是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形式,而工程总承包只是工程建设多个承包模式中的一种。

在我国,现阶段工程监理定位只是在施工阶段,不能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只能监管施工单位,不能监管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的决定权在设计单位。因此,监理企业监管工程总承包单位似乎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单位又分为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又明确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毋庸置疑,工程监理与工程总承包在项目实施阶段是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

五、国内监理工作在工程总承包下的发展模式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法律上处于大力提倡推行阶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总承包企业处于工程项目承包实施的核心地位。按照合同的约定,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功能要求、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因此,与传统承包模式相比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的工作要点必然会发生一些变化,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1.在造价控制方面。传统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不仅要对工程项目按工程内容分解的各项投资造价进行控制,而且要对按总投资构成分解的各项费用进行控制,即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和工器具费用以及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进行控制。工程总承包模式通常采用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总价合同形式,除业主在合同外的额外要求或非承包商责任的工程变更签证,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工程总承包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会把各项投资费用的控制作为工作重点,故监理的工作要点是重点审核工程总承包商的工程款支付是否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以及是否满足支付条件。特别注意在传统模式下,施工方可借设计原因进行工程变更签证。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就不能以设计理由进行工程变更签证。

2.在进度控制方面。传统承包模式下,由于设计与设备材料采购或施工的分开,各阶段工作不能充分衔接。有效的进度控制需要做好各承包商的协调工作,因此如何通过协调促使工程参与方之间的良好配合,是工程监理进度控制工作的重点。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方在设计的同时,不仅可以进行设备材料的采购或施工,而且进度上可深度交叉,有效地缩短了建设工期,使工程工期更趋合理。因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工程监理按批准的进度计划进行进度监督控制,敦促工程总承包方工作按进度计划落实完成合同任务,对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期延期可进行签认审批。

3.在质量控制方面。传统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要避免一味地不断提高质量目标的倾向;要在业主投资能力前提下,满足合理的进度要求,实现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尽管总承包方对项目的整体质量负责,但是由于总承包商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必然会在不违反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质量目标,而且不排除使用低性能的设备和材料,因而需要监理进行重点控制。监理要加强对隐蔽的工程或设备的检验和监督,要对具体设备和工艺技术等方面加强质量控制。

4.在合同管理方面。传统承包模式下,业主与各个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关系相对复杂,合同管理工作较多,工程监理需要协调各方关系。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对业主而言,只存在业主与总承包商的合同关系。工程监理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是处理与工程总承包商的关系,监督总承包商能否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以及对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商、在招标阶段等方面进行控制。

5.在安全环境管理方面。根据我国现行安全环境法律法规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由工程施工单位负全责。传统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只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环境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履行监理的法定职责。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施工是工程总承包方的承包范围,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全责,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的监督转变为通过工程总承包方约束分包方商来实现。

结语

如今,随着现代化市场的进程发展,工程总承包建设承包模式必然会逐步扩展到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必须深入学习和研究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理论和构架,提高监理监督技能水平,扩充监理监管范围,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综合监管工作,使我国的监理范围从施工阶段覆盖到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J].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07.

[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J].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03

论文作者:孙海云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5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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