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0周年之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_民族问题论文

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0周年之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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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史上的一座丰碑。它标志着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依法处理民族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20年的实践证明,这一法律有力和有效地维护了祖国统一,保障了民族平等,加强了民族团结,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新的形势下,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我们紧紧抓住新世纪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要的问题是充分认识这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关系到政局稳定乃至国家命运。秦汉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以后,中国一直实行的是单一制。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在许多方面套用苏联经验,但在国家结构形式这个重大问题上,坚持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实行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形式。这就是在实行单一制的大前提下,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概括地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道,作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统一,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统一,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统一,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这一独具特色的单一制结构形式,一方面,珍视中国民族格局统一性的文化传统和历史渊源,并通过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来体现、巩固和发展这种统一性;另一方面,不因强调一体而忽视甚至否认多元性,而是尊重中国民族结构上的多元性,促进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向着更高的层次发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点。第一,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使民族平等原则得到了最充分、最完整、最彻底的体现。第二,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第三,有利于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民族的繁荣、发展、进步结合起来。第四,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因此,它与一些国家搞的地方自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归结起来,民族区域自治使我国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内,既各得其所,又和衷共济。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在何种风险和考验面前,56个民族始终同心同德、紧密团结,血肉相连、声息相通,保持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这与冷战结束之后,世界不少国家由于陷入民族纷争,最终导致国家分裂、社会动荡、人民流离失所的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我们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内外的很多学者因而把民族区域自治称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中国经验”,并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经验的重要部分。事实雄辩地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得到各族人民衷心拥护,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用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制度来解决民族问题,无疑是一项英明的决策,一个历史的突破,一个伟大的创举。这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艰辛探索、敢于创新的结果。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邓小平同志语重心长地指出,这一事件帮助我们加深认清了一个道理,“毛主席是英明的,没有搞什么联邦制。”他又谆谆告诫:“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反复强调,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场一以贯之,始终不渝。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更好地凝聚、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的、更大的胜利的重要保证。需要强调的是,这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制度;不是一项涉及局部的政策,而是事关全局的战略抉择;所代表的不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如此。可见,民族和民族问题的消亡,是极其遥远、漫长的将来的事。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阶段,虽然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增长,但是民族特点、民族差别长期存在,因此,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和制度也将随之长期存在。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超越阶段、违背规律,去做现在不具备条件的将来的事情。民族区域自治,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不容含糊,作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不可动摇,作为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不能削弱。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本的问题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宪法的原则规定和精神实质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运用和体现。它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党的政策主张、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固定下来,实现了制度的法律化。实践证明,这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好法律。从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到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表明我们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既坚持了一脉相承,又做到了与时俱进。特别是经过2001年的修订,这一法律更臻完备。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根本上、长远上说,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在中国特色处理民族问题正确道路上稳步前进的必然要求。

要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大力加强对这一法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正在兴起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要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增强全体人民的宪法意识,就要提高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观念。务必使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武器。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仅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少数民族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都应当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并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一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坚定不移地把这一法律实施好。

要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专门作出规定。宪法明确指出:自治机关除了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把自治权列为单独的一章,共有27条,包括立法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财政、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等等。自治权是由宪法赋予并受中央领导和监督的管理一定区域内事务的地方性权力,是完整的国家权力系统中的组成部分。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是民族自治地方区别于一般行政区划单位的显著标志。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法律规定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胡锦涛同志对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明确要求,指出:“要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把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一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二是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大要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三是民族自治地方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固然在立法程序上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同时又在立法前提上给予了更宽松的环境。目前我国5个自治区还没有出台一个自治条例,这种情况应尽快加以改变。四是抓紧研究和健全监督机制,使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为得到纠正,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的问题是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邓小平同志指出,不把经济搞上去,民族区域自治就是空的。因此,观察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方能不能发展起来。从根本上说,衡量一项制度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如果一项制度在政治上是好的,而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那么它最终将丧失生机活力。

胡锦涛同志强调:“民族地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含义,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第一要求。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核心是加快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牢牢抓住这个核心,千方百计地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思路、发展的办法,不断巩固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优势;坚持用发展的成就、发展的事实、发展的硕果,完整展示和真实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又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20世纪50年代我们党在领导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时确定“慎重稳进”的方针,实行“稳、宽、长”的政策,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研究、讨论和制定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时,依据的就是实事求是,强调的就是因地制宜。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实际政策的决定,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区别上建立和实行正确的政策。党的民族政策是党的民族工作的生命。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跟全国相比,在自然条件、发育阶段上有差异,在发展水平、人的素质上有差距,在文化传统、精神生活上有特点。有差异就要有政策,有差距就要有政策,有特点就要有政策。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今后不仅已有的政策措施不会取消,支持力度不会减弱,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强,还会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支持的力度。我们一定要不断研究制定优惠的政策、特殊的政策、新的政策,努力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既要把经济搞上去,又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归结起来,就是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目前我国小康的低水平、不全面、不平衡,集中和突出地表现在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矛盾、重点和难点在民族地区。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加快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全国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当前,在发展目标、任务、战略已然明确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细化、深化和具体化到民族地区去,使之形成自己的实实在在的目标、任务和战略。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实施5年、取得良好开局的基础上,应当明确提出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作为今后西部大开发的主题,也就是说,把西部大开发作为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小康的主战略来实施。这样,可以较好地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既要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这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要把国家的帮助、发达地区的支援,同民族地区的自力更生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好、运用好、保护好三个方面的积极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加快发展,必须切实给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带来利益和实惠。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正确的群众观的必然要求。民族地区的开发应当同少数民族的发展统一和协调起来,民族地区的发展必须包括少数民族的发展,不能离开少数民族的发展讲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在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项目,一定要注意辐射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注意让少数民族群众从中得到利益和实惠,使之共享发展的成果。同时还要注意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这样,就能不断夯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的问题是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级各类人才

胡锦涛同志指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一件关系全局、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少数民族干部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显著标志,又是检验党的民族政策成效的重要标准。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所在。要认真落实科学的人才观,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制定周密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要突出抓好5个环节。一是扩大数量。当前,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90多万人,但与人口所占比例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基层,在一些散杂居地区,在一些人口较少民族那里,数量问题十分突出,应抓紧研究制定特殊措施加以解决。二是提高素质。千方百计帮助少数民族干部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特别是提高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行政和开拓创新的能力。三是改善结构。着力培养少数民族的党政干部和科技干部,形成梯队合理、结构优化的干部队伍。四是下大力气培养少数民族中高级领导干部。实践表明,少数民族中高级领导干部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具有相当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在团结、说服、教育本民族群众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我们党做好民族工作的一支非常重要的特殊力量。五是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让少数民族干部在多个岗位上得到锻炼,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有战略眼光。

要大力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要把培养民族地区各级各类人才怍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来抓。民族地区应当用抓第一要务、抓第一生产力的雄心和力度,狠抓人才这个第一资源。满腔热情地积极为民族地区各类人才提供合适的发展机会,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局面。同时,又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吸引各类人才真心实意地为民族地区的发展贡献聪明才智。

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高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不断巩固和加强各民族大团结,竖定地维护祖国统一。胡锦涛同志指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我国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要更好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要突出抓好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既要用来教育群众,也要用来教育干部;既要用来教育一般干部,也要用来教育领导干部;既要用来教育少数民族,也要用来教育汉族。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使各民族始终保持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兄弟情谊。要妥善处理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以及自治地方自治民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要在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上筑起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坚固长城。要认清和揭穿境内外敌对势力打着种种旗号,妄图破坏民族区域自治,破坏民族地区安定团结和祖国统一的险恶用心,高度警惕他们的渗透破坏活动,旗帜鲜明地同他们作坚决斗争,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完成这项宏伟任务,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百年夙愿和共同事业。我们要不断巩固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把各族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把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强化起来,把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族人民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形成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磅礴伟力,这样就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方向已经明确,蓝图已经绘就。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定不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努力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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