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下深化国有小商业企业改革的优先模式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下深化国有小商业企业改革的优先模式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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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紧迫性

我国国有商业企业80%以上是小型企业。据统计,目前全国国有商业企业共有18万个独立核算单位,约850万职工, 平均每个独立核算单位有职工47人。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在大型商业企业和个体商业的夹击下,处境艰难。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大中型商业企业由于企业经营机制的原因在市场竞争中日益处于不利地位的话,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处境则更为不佳,因为从经营规模、人力、物力、资金、购物环境和知名度方面看,它们比不上大中型商业企业特别是大型商业企业;从经营机制灵活和享受定额税的优惠方面看,它们又赶不上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近年来,国有商业企业利润率呈下降趋势,以小型企业最为突出,国有商业企业亏损面最大的是小型企业。如果让这种状况继续下去,不仅不利于方便群众购买和市场繁荣,而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影响社会安定,给政府增加越来越大的负担。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搞活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先后采取了承包、租赁、国有民营等形式的改革。但是这些改革形式均属原有体制基本不变的改革,未能将企业变成真正的独立经营者,缺乏动力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能从根本上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因而仅仅是浅层次的改革。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试行的股份合作制效果明显好于以上形式,这种形式特别适合于以手工劳动为主,劳动者与消费者直接打交道的小型零售企业,因此,我们认为它应成为深化国有小型零售商业企业改革的首选模式。

二、股份合作制是深化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较好形式

(一)股份合作制的优越性

股份合作制是适应于不具备条件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之所以比业主制、合伙制先进,主要在于入股者只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有限责任,而业主制、合伙制的“老板”要承担经营风险的无限责任。从这方面看,它属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范畴。它之所以比传统的合作制先进,主要在于它的产权关系明晰,企业积累不归大堆,不会产生企业积累越多,入股者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越低的弊端。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一种以合作制为母体吸收了股份制的某些机制和作法的新型合作制。它既继承了传统合作制的合理成分,又突破、超越了传统合作制的某些作法,在继承和超越中实现了企业制度的创新。

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是深化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较好形式,关键在于通过这种形式可以把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为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使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真正发挥出来,可以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营者,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使企业既有活力又有一定的规模效益。股份合作制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本企业职工入股, 体现了合资合劳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特点。现在有些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并没有投入资金,其资金是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的,只是享受国家对集体所有制的优惠政策以及在财会制度上、职工身份上按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待,因此,并不是真正的集体所有制。(2)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 企业职工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这就把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起来了。这种结合适合于对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3)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利润在上缴国家税金后完全由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挂钩。职工收益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职工既获得劳动报酬,又获得投资回报,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有利于调动职工劳动的积极性和投资的积极性。(4)职工民主管理企业。 由于职工是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资产收益的享有者,其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挂钩,这就决定了职工参加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产生的领导班子,不仅可以使政令得到顺利贯彻,与广大职工的关系也易于融洽。(5)由于企业积累可以记入各股东名下, 转化为股金,这就有利于克服企业短期行为。总之,将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筹集资金,有利于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强化企业发展后劲。对某些企业来讲,还有利于为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过渡准备条件。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某些运行机制就是从股份制引进来的。以上优越性表明,股份合作制是深化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较好形式。

(二)股份合作制试点已取得明显成效

从一些地区试行股份合作制的实际情况看,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后,明显的效果主要是:增加了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企业领导的责任心和企业活力,促进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了企业管理,降低了经营费用,提高了服务质量、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国家税收增加。由于国有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效果明显,因此有的地区如上海、山东诸城等城市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由试点阶段进入实行阶段。

为了解决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难点和使股份合作的经营机制趋于完善,部分省政府和大中城市政府,还制定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或试点办法。对解决原企业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问题,处理原企业职工个人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规范股权结构,和确定法定公积金提取的限额及职工积累基金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股份合作制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

股份合作制不是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唯一形式。譬如,粮食、医药等特殊行业的小型企业可以通过发展连锁经营,走公司制改革的道路。这里为什么提出通过发展连锁经营,进而走公司制改革的道路?因为连锁经营是企业经营组织形式,不是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不属企业制度的范畴,公司制、股份制、合作制才是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企业制度的内容。因而连锁经营与企业制度不是一层次的问题。我们讲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不是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变化;此外,一些具有经营要素优势的小型企业可以通过被兼并进入公司制企业或进入公司制改革轨道;还有1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通过国有资产卖给职工或社会个人变成个体经营、夫妻便民店等,总之,形式可以多样,要因企制宜。

股份合作制的适用范围就小型零售商业企业而言,大体上说,从行业范围看,适用于经营商品市场完全放开的企业;从企业规模看,适用于小型企业中的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从经营状况看,经营效益达到中等水平。有的企业虽然经济效益较差,但有发展潜力,也可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也有它的局限性。与股份制企业相比,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一定的封闭性。主要表现是股权和劳动力流动受到一定的限制,影响对社会资金的筹集和劳动力的优化组合,从而制约了企业快速扩大规模,正由于此,它适宜于本小利微的小型企业采用。

三、实行股份合作制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这是实行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关键。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十几年为什么总是在国有圈子里打转,主要原因是国有观念太深。也有行政部门不愿意放弃权利的原因。为了提高思想认识,有必要加大对国有小型商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和干部充分认识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走非国有化之路的必然性。并要清除实行股份合作就是搞私有化的误解。在思想上明确:第一,将国有资产作价卖给职工只是国有资产实物形态的变化,国家以货币形式收回国有资产的价值,投向大中型商业企业,有利于国有资产结构的合理调整;第二,将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为股份合作企业,由于它是共同出资、共同劳动的企业,因而是集体所有制的公有企业,而不是私人企业。

(二)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必要保证

1.妥善处置国有资产。流动资金抽回,也可参照银行利率有偿借给股份合作企业,限期收回。固定资产可以出售给职工,职工购买可以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也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

2.解决原企业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谁支付的问题。支付过重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是国有小型企业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处境更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调查,小型老企业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之比一般为1∶1或1∶1.5)。如果这笔费用交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企业支付,是难以承受的,也是不合理的。从道理上讲,这笔费用应由国家承担,途径是,可从国有资产出售收入中支付。

3.解决股份合作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职工愿意接受“国有民营”形式,原因之一是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其核心是可以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险。如果解决了股份合作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问题就不会成为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障碍。

4.明确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产权主体。国有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企业行为,而是所有者行为。目前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产权主体缺位,这就使股份合作制改革缺乏必要的前提。解决的办法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给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由它来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代表所有者处理资产收回或转让事宜。

(三)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在国有国营时期是由商业行政部门主管的。实行“改、转、租”形式的改革也是在国务院批准的商业部的报告指导下进行的,而今深化小型企业改革,商业行政部门也应加以指导和积极参与,商业行政部门有责任把它们“扶上马,送一程”。如果商业行政部门采取不管的态度,甚至从部门利益出发,抱住国有制不放,不仅对企业不利,对职工不利,而且对商业发展,社会安定也不利。商业行政部门参与深化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有许多工作可做。如作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认识,为政府有关部门出谋献策,协助解决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难点和障碍等。在企业改制后,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指导企业按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运作,并做好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重新确定划分小型商业企业的标准。1984年为了进行“改、转、租”形式的改革,商业部曾以企业年利润额为标准划定小型企业的标准,这一标准已经不适用了。为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可以以企业实有资本、职工人数和营业面积为标准。从实有资本方面讲,我国《公司法》规定,组建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所以小型企业的标准应在此数之下。如果高于此数可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从人数方面讲不宜超过100人。从营业面积讲在800m[2]以下。

(五)政府对股份合作企业应采取保护、扶持政策。小型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发展社会生产、服务消费的需要,也是稳定职工就业的需要,但由于它们在市场竞争中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劣势,所以世界许多国家都对其采取保护和扶持政策,至于对合作社企业则予以更大的优惠。建国后的一段长时期里,我国对合作社企业也是实行保护、扶持政策的,可惜后来逐步减少以致现在几乎完全取消。从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出发,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对小型企业尤其是对合作社企业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是完全必要的。譬如在商业用地的租金和国有营业用房的融资租赁以及税收、银行贷款方面给以优惠。此外,还可以按城市建立股份合作基金以扶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六)尽早出台全国统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为了推进股份合作制,许多地方和有的部门先后制定了股份合作制的试行办法。由于种种原因,其间差异比较大,这必然影响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化。股份合作制既然是一种企业制度,应有其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则,理应有统一的法规加以规范。由于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对企业制度的一种创新,没有国外经验可以借鉴,加之认识上的局限性,目前出台的一份统一的暂行规定,可能有不尽完善之处,是可以理解的,通过一段时间的再实践,再认识可以加以修改,逐步完善。暂行规定出台后,国内贸易部应结合商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有利于股份合作制在国有小型商业企业中顺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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