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旧唯物主义与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的关系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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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马克思通过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的批判,建立了自己的新唯物主义。他对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称为“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1],而他自己的新唯物主义则是把事物、现实和感性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并从主观方面去理解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在确定了新、旧唯物主义的性质之后,马克思指出了它们各自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即: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这一言简意赅的论断似乎没有引起后来的研究者的注意,实际上,它是马克思哲学探索的一个重要的总结性的成果。蕴含着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巨大而丰富的内容。探讨这一论断的深刻意蕴,须从什么是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的探讨开始。

什么是市民社会?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的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3]这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总结性的结论,而对它的深入分析则出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论犹太人问题》之中。

马克思认为,在18世纪以前,在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中,是不存在市民社会的。他说:“中世纪的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存在。”[4]只是到了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中世纪的政治统治,才出现了市民社会。对此,马克思说:“只有法国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5]这就是说,资产阶级革命在推翻了中世纪的单一的政治国家生活的同时,使社会生活发生了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正是在这一分离中,确认了市民社会的存在。

这种社会的分离使现实的人也发生了分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此作了深刻的论述:“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的组织中,即官僚组织(这种官僚组织是彼岸世界的,即不触及其独立活动的行政权在外表上和形式上的规定)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中。”[6]处在双重组织中的人,自己的本质发生了分裂,作为市民,“在后一种组织中,他是作为一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的;这种组织和政治国家本身没有联系”。[7]作为公民,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他要成为真正的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应该走出自己的市民现实性的范围,摆脱这种现实性,离开这整个的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8]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这种分裂说得更加明白:“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9]

更为重要的是,分裂为二的人的社会生活还是相互对立的。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描绘了这一对立的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在自己的政治意义方面……只有在这里,这个成员才获得人的意义,换句话说,只有在这里,他们作为国家成员,作为社会生物的规定,才成为他的人的规定;因为他在市民社会中的其他一切规定,对于人,对于个人,都表现为非本质的外在的规定”[10]。但是,个人的“这些规定的确是个人生存于整体中所必需的”[11],“个人的生活方式、个人的活动性质等等,……变成了他的特权”[12]。第二种对立形式是,如果说市民社会的个人生存具有“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13],那么,“政治国家是脱离市民社会的一个抽象”[14],“政治生活本身就是空中的生活,是市民社会上空的领域”[15]。第三种对立形式是,“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里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16]。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更进一步描绘了这一对立的四种表现形式。第一是类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对立。政治国家的成员表现为“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二元性”[17]。类生活就是他的政治生活,这时的“人——不是某一个人,而是一切人——是有主权的人,是有最高权力的人”[18],但是作为个人,由于物质生活的利己倾向,他又是一个“失掉自身的人,自我排斥的人,被非人的关系和势力控制的人,一句话,还不是真正的类存在物”[19]。第二是公人和私人的对立。由于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发生了“人分为公人和私人的这种二重化”[20]。人在政治社会里是公人,即关心公共事物或被公共事物左右的人;人在市民社会里是私人,即关心个人利益或被利己主义左右的人。第三是目的和手段的对立。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21];但在实践中,“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是权利”[22],政治生活又成为目的。第四是普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还表现为“普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这个冲突”[23]。政治社会注重的是普遍利益,市民社会关心的是私人利益。

从以上这些复杂的对立中,首先可以看出,一方面,个人在政治社会中是平等的,并且体现了自己的社会特质,而在市民社会中则不平等,并且丧失了自己的本质;另一方面,表现个人平等和自身本质的政治社会又是抽象的、虚假的,而表现个人不平等和非本质的市民社会则是真实的、现实的。其次,还可以看出,一方面作为公人,在政治社会里关心公共事物和普遍利益,而这种政治生活虽是普遍的却又是不真实的,普遍利益对个人来说是虚拟的;另一方面,作为私人,在市民社会里关心个人事物和私人利益,而这种市民生活虽是狭隘的却又是真实的,个人利益对人来说是实在的。由此确定了市民社会的基本性质,即“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的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不过是手段而已”[24],“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25]。“这样一来,公民就成了自私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还要低于他作为私人个体所处的领域;最后,不是身为公民的人,而是身为市民社会的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26]

弄清楚了市民社会的实质,就可以理解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所作的批评和评价了。原来,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反映的正是市民社会单个人的利己主义的活动。马克思说他“假定出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类个体”[27],这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类个体恰是市民社会里那些远离政治社会、囿于个人利益的作为市民身份的个人。就是这样的人类个体,成为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础和出发点。但是费尔巴哈并不了解这个充满对立冲突的市民社会的性质,因而他“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28]。他也不了解市民社会中物质利己性的起因和转归,因而不可避免地“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活动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29]。他把市民社会的“个人主义原则”、“实行需要、利己主义的原则”以及“公民成了自私人的奴仆”当作实践的本质,因而对实践表示轻视、反对和否定的态度。为此他说:“实践的直观,是不洁的、为利己主义所玷污的直观,我完全以自私的态度对待事物,它是一种并非在自身之中得到满足的直观,因为在这里,我并不把对象看作是跟我自己平等的。”[30]既然实践是卑污的、不洁的,费尔巴哈就付诸理论,“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31],由此导致了他的消极直观的唯物主义哲学立场。

由马克思对政治解放所引发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裂,以及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分析,可以看到,他的“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的论断紧紧抓住了旧唯物主义赖以存在的现实的社会基础,依此准确地说明了旧唯物主义的基本缺陷。

新唯物主义赖以存在的“人类社会”,又具有什么特征呢?

马克思说:“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32]所谓“政治解放同时也是人民所排斥的那种国家制度即专制权力所依靠的旧社会的解体”[33],亦即以法国大革命为标志的资产阶级革命。政治解放带来了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裂,产生了人作为公民和作为私人的矛盾对立,因此“政治解放并不是彻底的没有矛盾的人类解放的方法”[34]。这也就是说,政治解放并不是人的解放的完成,它还需继续前进,发展到“彻底的没有矛盾的人类解放”。从争取人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实现,这一历史时代的人类社会活动,就是人类社会。

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初步界定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35]从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所指的人类解放,就是分裂为二的社会生活重新结合为一,分裂为二的人也重新结合为一。这两个重新结合的实质,就是消除人的私人存在即个体存在和类存在即社会存在的矛盾。

这一矛盾的消除取决于两个方面的革命改造。一是对人自身的利己主义倾向的改造,这一改造的根本途径,是消灭财富集中于少数人而大多数人一无所有的两极分化现象,使每个人都具有保障自己生存、活动、享受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从而联合起来进行创造性的活动,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一是对由人的集体参与所形成的政治国家的改造,这一改造的根本途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已经提出,就是实行以普选权为形式的民主制度,以此消除社会、国家和集体对个人权利的侵蚀、压抑和限制,使人的集体、人的国家、人的社会成为维护人的创造性活动的联合组织,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这两个方面的革命改造的完成,“人的个体感性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就会消失”[36],人类就会从分裂的社会和分裂的自身中解放出来,达到人的个体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和谐统一。

在马克思看来,由个人组成的政治社会对个人总是产生一种压抑、限制和束缚的作用。这在中世纪的政治国家中明显存在已不必再言,在政治解放完成了的政治社会里,这种现象也依然存在。马克思在分析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目的和手段的对立时曾论及到这一点。他说:“固然,这个政治生活的革命实践和它的理论还处于最尖锐的矛盾状态”,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但在实践中,“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这样,“致力于政治解放的人本末倒置,把目的当成手段,把手段当成目的”[37]。本来,人们实现政治解放,挣得公民权利,为的是维护自己在市民社会里的生存权利即个人利益,而政治革命的发端也是以此为口号的。但是取得了政权的政治社会,却往往把手段当成目的,以抽象的公民权利妨害实际的个人权利。对此,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38]。人的类生活即社会存在或政治国家对个人是一种局限和限制。它限制人作为人的独立性。如果说人的独立性就是人为了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维护个人利益的自由,那么,限制人的独立性,就是限制人的自由,从而也就是限制人的发展。

由此出发,马克思对人类社会中的个人作出了新的规定:人类社会中的个人是(摆脱了外部局限或限制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人。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称这种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9]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提出实现这一目标取决于人的活动在两个方面达到相当的发展高度,即“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40]。“生产力的普遍发展”,是个人在物质领域里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活动全面生成的结果。人通过劳动不停地把自身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到客观世界中,这种改造世界的对象化活动发生得越广泛、越深入,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就越高,当人的对象化关系达到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即全面生成的时候,生产力也就达到了高度的普遍的发展。“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是个人在社会领域内人的交往关系高度丰富的结果。人通过社会活动不停地把自己与广阔的世界联系在一起,这种社会联系发展得越广泛、越深入,世界交往的水平就越高,当人的个人社会关系达到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即成为世界性的个人的时候,世界交往也就达到了高度的普遍的发展。

这两个普遍发展的实现也就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实现。这一实现又是与“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和“个人向世界历史性的个人的转变”相联系的。马克思说:“每一个单位的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41]在这个人与历史的世界历史性发展的趋势中,一方面,“各个个人的世界性的存在就意味着他们的存在是与世界历史直接联系的”[42],另一方面,“历史也就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43]。个人的世界性存在和历史的世界性形成,就是人以全面的方式占有了全部世界,从而全面地占有了自己的本质。占有了人的什么本质呢?马克思在《提纲》中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4]这就是说,人所占有的自己的本质不是市民社会中只囿于个人利益的单个人的利己性,也不是政治社会中与个人利益无关的甚至对立的虚拟主权的抽象性,而是个人和社会和谐统一,人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性的本质扬弃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裂和对立,使人类成为由“世界历史的真正普遍的个人”[45],所组成的人类,即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化了的人类”,而这样的社会,就是马克思指出的作为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的“人类社会”。

“人类社会”是对政治社会里那种在社会生活中丧失自己本质、在市民生活中囿于个人利益的狭隘的活动的克服,是“对政治解放本身的批判”[46]活动,因此,立足于这一社会的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与过去的一切旧哲学相比,有着三个鲜明的特征。

第一是实践性。马克思在《提纲》一开始,就在与旧唯物主义对比的意义上,强调了新唯物主义的这一特征,即把事物、现实和感性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感性活动是实践的一个基本规定,也就是说,实践不是像费尔巴哈所理解的仅仅是“理论的活动”,而是实际地具体地去接触和改造某物。实践的“主观方面”,则是实践的另一个基本规定,也就是说,实践不是单纯的物质活动,而是在主观目的性或为我性的支配下的物质活动。这种为我的感性的活动就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反复论证的“改造对象世界”[47]。当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8]时候,社会生活的实践性,按照马克思的人类社会或人类解放的思想,也就是改造社会生活中与人的社会本质的恢复和人的全面发展相背离的一切。

第二是批判性。实践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从马克思所主张的人的社会存在与个体存在的矛盾这一立场出发,实践改造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人的个体存在着束缚、限制和压抑作用的人的社会。而对社会的改造,首先就要表现为理论上的批判。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把实践看作是卑污的、不洁的、利己的活动,仅以直观的方式对待现实,因而马克思在《提纲》中批评“他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意义”[49],不知道“世俗家庭本身就应当在理论上受到批判”[50],不懂得“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51]。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则把凡是妨碍人的解放和人的发展的一切因素都看作是批判的对象。批判性成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一个显著特征。

第三是革命性。批判不是目的,而是达到人的彻底解放和全面发展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这一目的显示了新唯物主义的革命性特色。新哲学所主张的人类实践活动和批判活动,都是围绕着这一革命目的的轴心旋转的,因而马克思在《提纲》中多处把“革命的”与“实践的”、“批判的”并用。他说:“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52],无论人的活动所导致的环境变化呈现为什么样子,这一变化与前相比只能是人的解放和人的发展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与后相比又只能是实现人的解放和人的发展总目标的一个过渡环节。马克思还说:“世俗家庭本身就应当在理论上受到批判,并在实践中受到革命改造。”[53]世俗家庭是社会分裂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产物,是市民社会中利己性、孤立性、封闭性的基础,对它的革命改造就是使人从这种狭隘性中解脱出来,恢复人的社会性的真正本质,这一解脱和恢复的目标,就是人的彻底解放和全面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页。

[2]同上,第4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35页。(以下只注页码)

[5]第344页;[6][7]第340页;[8]第341页;[9]第442页;[10][11]第345页;[12]第346页;[13]第341页;[14][15]第343页;[16]第344页;[17][18][19]第434页;[20]第430页;[21][22]第440页;[23]第429页;[24]第345页;[25]第448页;[26]第440页;[27][28]第3卷,第5页;[29]第3页;[30]《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第235页;[31]第3页;[32]第1卷,第435页;[33]第441页;[34]第426页;[35]第443页;[36]第451页;[37]第440页;[38]第439页;[39]《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985年版,第80页;[40]第3卷,第39页;[41]第42页;[42]第40页;[43]第51页;[44]第6页;[45]第40页;[46]第1卷,第423页;[47]第42卷,第91页;[48]第3卷,第5页;[49]第3页;[50]第4页;[51]第5页;[52][53]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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