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积极调整国家与媒体关系--解读胡锦涛在“人民日报”考察中的讲话_舆论导向论文

审慎而积极地调整国家-媒体关系——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日报社论文,审慎论文,讲话论文,关系论文,媒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人民日报》于1948年6月15日创刊于西柏坡。在该报出版6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于6月20日前往该报视察,发表了一篇迄今为止他本人关于新闻传播业的比较全面和完整的论述,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界的关注。笔者在第一时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过:胡锦涛的讲话“既有中国官方对待媒体的传统观点,也有大量主张开放的元素”。①

经过后来的研读,笔者发现,上述匆忙之间的解读虽然很粗疏,然而大体可以得到有关证据的支持。本文试图在对胡锦涛讲话进行表层解读的基础上,运用法团主义理论将之与20多年前胡耀邦总书记关于新闻工作的长篇论述加以比较,以努力揭示其深层意义。

表层解读:如何看待民意和国际评价

1.“舆论导向”与表达民意平起平坐

6月20日《人民日报》讲话是胡锦涛比较集中的一次专门就媒体问题发表讲话,其精神与十七大报告一脉相承。其中体现“开放”的最明显之处,就是提及媒体“要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② 可以看出,根据胡锦涛的要求,现在“舆论导向”和表达民意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胡锦涛把互联网形容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讲话中还有“必须加强主流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和“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③ 等表述,表明网络力量已彻底纳入官方视野。

胡锦涛在讲话中专门提到媒体应当“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④ 这样的表述加之胡锦涛与人民网网民在线交流的行动,实际上肯定了网络民意的合法性。这是因为现在的公众情绪在网络上体现得最为明显,胡锦涛用“疏导”一词,说明有了一个充分尊重网络民意的前提。正如原《人民日报》副总编辑周瑞金所言,传统的宣传灌输方式笨拙,效果往往适得其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⑤

2.国人称许与国际好评等量齐观

在笔者看来,讲话中关于四川大地震报道的一段总结很有新意。胡锦涛说,中国政府因及时公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不仅“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高度评价,也得到了国际社会好评”,并且“其中的成功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并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这是高层少有的对国际评价的关注,其原因是高层已经意识到,对于重大公共事件,只要坚持公开透明的态度就能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认可,反之则陷入被动和困境。因此胡锦涛要求将信息公开“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得出以上结论是很不容易的,因为就在今年年初,中国与西方传媒的关系一度剑拔弩张,对国际主流媒体声讨之声不绝于耳,CNN、BBC等一度成为批判目标。据周瑞金回忆,胡锦涛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的人民网,作为《人民日报》的网络版在11年前是与国际传媒大亨默多克的新闻集团合作创办的,双方从1995年就开始接触,“为此还遭到过不应有的批评”。他感慨地说,《人民日报》的网络媒体建设能走在全国主流媒体的前头,说明当时的社长邵华泽和副社长朱新民是有眼光的。⑥

3.中心话语:从“喉舌”、“舆论导向”到“舆论引导”

1985年2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做了《关于党的新闻工作》的长篇发言。从那时到胡锦涛这次关于新闻工作的讲话之间的23年多来,世事沧桑多变。在经历了1989年事件和苏联东欧剧变之后,中国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在政治改革和新闻改革方面谨慎行事,并且实行了“正面宣传为主的”媒体管理方针,出现了“舆论导向”、“主旋律”等官方话语。

胡耀邦的《关于党的新闻工作》全文14000多字,文辞上中规中矩。笔者记得当年从军队转业到地方报社时,考官出的考题就是写一篇《关于党的新闻工作》“学习体会”。《关于党的新闻工作》谈了三方面问题:第一,新闻工作的性质。第二,新闻工作的任务。第三,办好新闻的基本要求。其中“新闻工作的性质”是该文的重点。作为中心话语的“喉舌”,在该文一共出现了19处之多。⑦

胡耀邦说,党的新闻事业是党的喉舌,也是党所领导的人民政府的喉舌,同时也是人民自己的喉舌。(1)解放军、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省委、省府的报纸虽各有差别,但并不影响报纸作为党的喉舌的根本性质。(2)新闻工作不能照搬“文艺必须有充分的创作自由”这个口号。党的新闻事业是代表党和政府的,而不是代表编辑或记者个人。(3)人们的自由和权利离不了一定的责任或义务。(4)不能把党的新闻工作同经济体制改革相提并论。党的新闻机关就经营来说是一种企业,但它们首先是舆论机关,无论进行什么样的改革,都绝不能丝毫改变党的新闻事业的性质,改变这一工作同党的关系。(5)我国新闻事业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区别在于: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有“非官方”的“民办”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报就是人民的报纸……⑧

1996年9月26日,前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视察人民日报社时讲到:“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⑨ 江泽民通篇讲话中没有出现“喉舌”一词。后来这个观点被浓缩为“祸福论”。直到近期,“舆论导向”仍然是官方新闻政策宣示的主轴,并且进入部分媒体人和研究者的话语体系。光明日报社原总编辑、青岛科技大学传播学院院长袁志发在2007年8月告诫学生:“舆论导向是新闻宣传的生命”,“舆论导向是新闻韵律之第一深刻内涵”。⑩

在胡锦涛的最新讲话中,“舆论导向”仍然受到强调:“必须坚持党性原则,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3200多字的讲话中,“党性”出现一次,“喉舌”没有出现;“舆论导向”共出现5次,而值得注意的是,“舆论引导”出现了9次,“引导”出现了14次,柔性的“疏导”出现了一次。

在20世纪80年代,互联网和都市报都还没有出现。当年胡耀邦讲过,虽然政协、各民主党派的报纸以及专业性、技术性的报纸不宜也叫做“党的喉舌”,但是“非官方”的“民办”的媒体是不可想象的。今天,从省市党报体系中派生出来的都市报夺走了党报,甚至早于都市报出现的晚报的市场份额;在互联网引领的传播革命中,人气最高的门户网站多数是民营企业。这些就是作为第四代主要领导人的胡锦涛所面对的媒体现实。在他的讲话中,这些媒体新军不是洪水猛兽,而是首次被最高层确立其合法性:“必须加强主流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要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为主,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资源,努力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新格局。”(11)

深层解读:逐步调整国家与媒体关系

以上微妙变化反映了什么样的国家-媒体关系新理念?笔者试图借用法团主义理论权威菲利普·C·施密特(Philippe C.Schmitter)的论述来加以分析就可以发现胡锦涛讲话的深层新内涵,只需要将以下中的“社团”替换为“媒体”即可。

1.一种法团主义的认识视角

就世界范围内国家与媒体和媒体专业人士的关系而言,一般存在着两个极端:一端是以民间的专业组织为主导,国家参与专业活动抑或国家雇佣专业人士为辅,美国比较接近这一模式;另一端则是国家直接组织专业服务的提供并且雇佣专业人士,转型前或尚未转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属于这一模式。处于中间位置的则是国家积极参与民间专业活动的模式,西欧国家大都采取这一模式。这三种关系种类实际上正是如下三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多元主义、国家主义和法团主义。(12)

根据施密特的解释,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都是“以社团形式组织起来的民间社会的利益同国家的决策结构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与多元主义下社团组织及其和国家关系的情形有别,法团主义具有6大特征:1)在某一社会类别中社团组织的数量有限;2)社团组织形成非竞争性的格局;3)社团一般以等级方式组织起来;4)社团机构具有功能分化的特征;5)社团要么由国家直接组建,要么获得国家认可而具有代表地位的垄断性;6)国家在利益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对这些社团组织行使一定的控制。因此,在法团主义占上风的地方都有一个强有力但并不一定具有全能主义特征的国家。(13)

2.社会法团主义与国家法团主义

法团主义还有很多亚类型。施密特进一步区分了“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在国家法团主义模式中,上述种种特征是经过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力干预而形成的,即通过种种行政化或者明文规定的方式,国家赋予某些社团以特殊的地位,而竞争性的社团则根本不给予合法地位。相反,在社会法团主义模式中,某些社团享有的特殊地位是通过自下而上的竞争性淘汰过程形成的,同时竞争性社团的出现在国家的法律监管体系中并没有得到禁止,只不过由于国家的力量毕竟强大,已经获得国家支持或承认的社团拥有丰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本,新兴的社团无法通过竞争撼动其垄断性地位而已。(14)

从另一角度说,社会法团主义与国家法团主义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这两种利益聚集和表达模式嵌合于其中的政治体制的特征。产生社会法团主义的政治体制可以容纳相对自主的、多层的组织单位,具有开放的、竞争性的选举过程以及相应的政党体系,意识形态上具有多样性,政府行政机构常常通过意识形态不同的政党组成联盟的方式来形成。与之相对应,在孕育国家法团主义的政治体制中,组织单位往往受制于中央官僚体系的权力,竞争性选举要么不存在,要么不成熟,政党体系为一个政党所支配,行政机构在组成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对于不同于主流的意识形态多少具有压制性。(15) 见表1:(16)

我们可以就涉及国家与专业人士关系的三个方面,即专业组织的所有制结构、融资来源和监管体系,给出多元主义、社会法团主义、国家法团主义和国家主义四个理想类型。在美国,国家与专业人士的关系非常接近于多元主义的类型,但是在某些专业领域这一关系则介于多元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之间。在欧洲,社会法团主义占据主导地位。国家法团主义多出现在自由民主和资本主义不太发达、并且实行新重商主义的国家之中。

3.从国家主义转向国家法团主义

在转型国家中,国家法团主义通常起一种过渡性的作用。在市场和民主转型的初期,由于继承了极其丰厚的国家主义遗产,国家法团主义为自主性社团空间(包括专业社团组织)的形成提供了制度框架。随着自由化的深入,国家法团主义进一步向社会法团主义或多元主义方向演化。演化的具体方向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较为重要的是社会多元性的程度和社团组织多样性的发展。见表2:(17)

在中国,所有类型的媒体均在国家行政法规体系所允许的空间中展开活动。这套监管体系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产生的,强大的国家主义遗产在这一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换言之,中国媒体的监管框架具有强烈的国家法团主义色彩,维持国家对媒体空间的有效控制是有关行政法规出台的主要目的。“喉舌论”和“祸福论”就是支配媒体管理行政法规制定的核心理论。媒体作为国家机构,其建立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还受制于国家的编制管理。媒体运行经费则从主要来自国家预算转变为主要来自国家特许的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

以上论述表明,至少在媒体的空间,中国已经完成了从国家主义向国家法团主义的转型。国家对媒体空间无所不在的穿透和无所不能的控制已经不复存在,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专业人士自发组建媒体的常规性合法渠道已经存在。然而,在国家主义遗产依然强大的社会背景中,中国媒体对国家依然具有严重的依赖性。当然,这一结构性现象也是国家法团主义式媒体监管体系塑造的结果。国家法团主义式的媒体监管体系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了已有(尤其是国家组建的)媒体的唯一性、代表垄断性、国家控制的合法性等;而且,在实际的媒体组建和运行之中,业务主管机构通过对媒体领导人遴选的指导以及对领导职务的占据等方式,对媒体实施了有效的控制。

4.从国家法团主义转向社会法团主义?

有学者提出,国家与媒体等专业组织的国家法团主义式关系在中国究竟是一种常态,还是一种过渡形态?如果是过渡形态,那么一般认为,其转型的方向是社会法团主义而不是多元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形态,法团主义都是在那些强调集体或社群利益超越个人利益的社会中产生并得到发展。实际上,反过来也成立。在那些强调集体或社群利益超越个人利益的社会中,法团主义比多元主义更有可能生存并成长。这样,我们的问题就转化成,如果国家法团主义在中国是一种过渡形态,那么它向社会法团主义转型的重要环节何在?(18)

近年来,胡锦涛提出了“和谐社会”恢宏构想,其理论内涵就包括了社会法团主义的成分。而胡锦涛的6·20讲话,似乎让这种前景更加鲜明起来。胡锦涛的讲话延续十七大报告的精神,进一步肯定公众在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此基础上,社会法团主义将具有更大的制度空间。

根据国际经验,国家在应对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社会问题”时,一开始往往采取抑制政策,之后基于各种理性考量,转而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国家在承认新兴媒体的合法性的同时,也把它们纳入到既有的体制之中。随着整个政治体制走向自由化和民主化,国家与社会的伙伴关系变成法团主义的常规形态。前文的话语变化统计显现了这种理性考量。

胡锦涛的讲话中首次有大量新闻传播学的专业表述,如“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主动“设置议题”,体现出媒体专业话语对官方话语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倒置了官方话语支配新闻传播话语的传统局面。这也是社会法团主义的一个表征。

总体而言,在中国媒体空间的成长过程中,国家不仅维持了控制,而且还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因此,当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在实现从全能性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的过程中,把更多的信息服务工作转移给包括都市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媒体组织时,人们似乎可以期待一个国家与社会互动互补、相对和谐的新局面。

[收稿日期]2008-7-1

注释:

① 《胡锦涛:媒体引导舆论功能应互补》,《新京报》2008年6月27日,A05。

②③④(11) 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08年6月21日,第二版。

⑤⑥ 《新闻都该问一问“实效”》,《新京报》2008年6月28日,B05。

⑦⑧ 胡耀邦《关于党的新闻工作》,人民出版社,1985年。

⑨ 《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64页。

⑩ 袁志发《学会把握新闻的韵律》,http://media.people.com.cn/GB/6155163.html

(12)(16)(17)(18) 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3)(14)(15) Philippe C.Schmitter,Military Rule in Latin America:Functions,Consequences and Perspectives,Beverly Hills,CA:Sage Publications,Inc,1973,pp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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