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监管,纳税遵从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今后将按照增值税政策,于国家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历经试点、扩大、推广、全面推开,历时三年零四个月,我国终于全面完成营改增这一历史性任务。然而,就在广大群众欢欣鼓舞的同时,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却站了出来,他提出了“死亡税率”的观点,给本次税制改革泼了一桶冷水,这桶水对税制改革的领导者们来说冰冷刺骨。李炜光教授认为:“目前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率接近40%的水平,对我国企业意味着死亡。”自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来,历经二十余年,我国税收制度难道越来越制约经济增长,阻碍企业发展了吗?
一、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税收监管,纳税遵从度普遍不高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也就是说只有流动转嫁的增值税才是有意义的。举个例子,我们去一家餐馆吃饭,老板说:“你若要发票就贵点,若不要发票就便宜点。”当餐费不能报销的时候,只有极少数顾客会凭借对法律的忠诚去多付钱并索要发票,大部分顾客会选择不要发票,并享受优惠。那么增值税的流转链条就此断裂,最终消费者并未承担增值税,那么增值税去哪了呢?餐馆购进蔬菜、肉类等原材料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抵扣进项税额,再加工后的销售环节,本需要由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餐馆并未收取。因为餐馆未开发票,也就意味着并未将此笔收入计入应税销售额,进而少缴税款,最终应由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实际由国家承担。因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政职能将税收用之于民,所以上述增值税实际由全体公民承担。公平否?当然不公平,他人的消费岂能由我买单。但事实如此,我们每天都在为成千上万的人买着不知所以的单。所以,增值税给税收监管提出了一个巨大的难题,即如何做到应收尽收。此问题对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尤为严重。
所以,增值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缺乏税收监管,纳税遵从度普遍不高。
在此问题上,营业税是否比增值税更有优势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营业税期间,各行各业都是能不开票就不开票,能不计收入就不计收入。当时的营业税税率为3%或5%,在企业以各种方式不计收入的前提下,名义税率是远高于企业实际税负的,所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并未感觉其税负过高,虽然这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营改增后,行业壁垒已经被打通,只要是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所以营改增的施行,促使各行各业都在向正规化转变。因此,给企业带来了一个客观性问题——应税收入的增加。增加的应税收入指的是企业本应纳入收入,但曾经凭非法手段未纳入收入的部分。所以企业越正规化,应纳税额就越增长,在假设税率不变的条件下,企业实际税负率就越高,这是营改增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增加的原因之一。此阶段是我国所有企业必须要经历的一个阶段,是全民经济和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段阵痛期。自由自在的企业突然被社会公允价值观所束缚,只有通过不断地磨合与发展,科学地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保证全国数千万家企业的健康成长。
(二)增值税税率偏高
营改增后,各行业的税率变化除娱乐业税率由5%-20%调整到6%以外,各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那么实际税负是如何变化的呢?
以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陆路运输的企业为例,此类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可抵扣进项主要为柴油、修理费等。柴油和修理费约占收入的40%,税负率=(收入×11%-收入×40%×17%)/收入×100%=4.2%,即实际税负较营业税有所增加。
再以现代服务业中的装卸搬运业为例,原装卸搬运企业税率为3%,营改增后税率为6%。对于使用机械设备进行工作的企业,其可抵扣的进项为购买机械设备款、柴油、维修费等支出的进项税额,还是可以适当弥补税率提升带来的额外支出。但是对于使用简单工具或使用人力、畜力进行工作的企业来讲就不那么顺利了。这类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着实有限,税率的提升带来的只有赤裸裸的负担,带走的是实实在在的金钱。
批发、零售、加工、制造等传统增值税行业的税率为17%,近似于毛利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再加上企业所得税2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税约为毛利的2%,总计需要缴纳的税款约为毛利的44%,此时尚未计算企业还需缴纳的其他费用及间接税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虽然以上只是对单一行业的简单估算,并不能以偏概全,但增值税税率偏高还是不争的事实。
(三)增值税税率分档偏多
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税率共有五档,分别为:17%、13%、11%、6%和零税率。征收率有两档,分别为:5%、3%。扣除率一档为13%。税收优惠减按征收有两种情况,分别为:3%减按2%、5%减按1.5%。林林总总加在一起,竟有9种之多。尽管增值税只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但如果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由于不同征税环节的税率不同,当增值额一定时,在高税率环节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负会明显偏重,作为理性纳税人,就会选择到低税负环节经营,进而干扰企业的经济行为,不利于专业化经营,有悖于税收中性原则。
而且,复杂的增值税税率既会给纳税人增加税收遵从成本,也会给税务机关增加征管难度,不利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有悖于税收效率原则。
二、改善以上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尽快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在经济贸易中至关重要的税收法律,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还没有一部专业性法典,这与已经走在“一带一路”上的中国是不匹配的,同时,也会给外国企业造成一种中国经济不稳定的暗示。
中国经济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法制体系的建设也是在摸索中前进。自营改增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相关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状况。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急需一套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来确保征纳关系的稳定。
(二)推进税收信息化管理,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税收信息化是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管理,深度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监控、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文化重塑,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
一是搭建办税平台,更新服务理念。今后需要将更多的业务流程进行简化,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理念提高服务效率,能在家办的不出门,能自助办的不求人。办税服务大厅的职能应该被逐步弱化,直至取消。
二是通过信息管税。不断研发和优化税务信息技术,税务机关通过信息技术完成的企业信息采集、综合数据处理、发现数据疑点、推送审核检查等环节,以提高税务机关管理、监控、稽查的效率,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要稳、准、狠,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
三是相关信息共享。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检查时面临着许多困难,其一就是在与公检法、银行、相关政府部门相配合时总是不那么顺畅,不配合或消极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推进税务机关与公检法、银行、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有利于缩短执法时间,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能够更好的实现税务检查职能。
四是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设立第三方社会诚信体系管理平台,综合评估个人和企业在社会各领域的征信记录,建立信用银行体系,扩大信用覆盖领域,鼓励诚信守法,严惩违约失信,提高税收遵从度。
(三)优化税率,减负增力
一是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真正做到留富于民。二是缩减税率档次,简化税收机制。三是归并税收优惠,帮扶小微企业。
目前,我国经济正在经历一场深化改革,这既是风险也是机遇。希望通过这场艰苦卓绝的改革,帮助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帮助中国再次腾飞。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张平主编.十二五规划战略研究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龚辉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合并问题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05).
作者简介
甘绍晨,1988年出生,男,天津人。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金融学,就职于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税务局,现天津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
论文作者:甘绍晨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0
标签:增值税论文; 税率论文; 企业论文; 税收论文; 税负论文; 营业税论文; 税务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2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