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经济问题的一些资料_经济论文

关于私人经济问题的一些资料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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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雇工8人以上的经济成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张厚义、刘文璞《中国的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主》(知识出版社1995年8 月出版)一书说: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再生的前提,一是货币财富在私人手中日益积聚;二是相对自由的剩余劳动者大量存在。现阶段私营经济形成的主要途径,一条是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通过自身积累和筹集资金(银行、信用社的贷款约占60%),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发展为私营企业;另一条是公有企业通过个人承包——租赁,逐步演化为私营企业。“前者的本质是私人收入资本化,后者的本质是公有经济私营化”。公有企业私营化,是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在形成途径上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私营企业“绝然不同”的一点,也是十多年来我国私营经济发展异常迅猛的一个重要原因。(参见该书第5 、21、89、271页)

据工商部门统计,1994年,全国私营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数为43.2万户,从业人员为648.4万人(其中投资者为88.9万人, 雇工为559.5万人),注册资金为1147.84亿元。另据1995年12月26日《中国经济时报》报导,截止1995年6月末,全国私营企业已达56.3万户, 从业人员821.7万人,比“七五”期末增长474.5%和382.8%。1996年1月16日《法制日报》发表国家工商局局长王众孚的文章披露,截止到1995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已达63.1万户。

据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的调查分析,1994年私营企业的经营规模情况是:户均从业人员15人,户均注册资金33.5万元。与1989年相比,户均从业人员减少3.11人,但户均注册资金却增加24.17 万元, 是1989年的3.59倍。

1993年,全国“双五百”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超过500 万元或雇工超过500人的企业)共647 家。 这647 家大型私营企业平均注册资金为1239万元,企业净资产平均为2190万元,平均雇工为218人。其中, 净资产过亿元的企业有20家,平均资产2亿元,最高为5.4亿元。这20家私营企业中,有13户(占65%)是1992和1993年开办的。

1994年,全国私营企业的城乡和地区分布情况是:城镇私营企业的户数占总数的55.85%,从业人员占总数的59.42%;东部地区私营企业户数占总数的67.5%,中部地区占22.1%,西部地区占10.5%。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4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数的比重为7.2%,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11.51%,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8.45%,占全社会商业网点总数的比重为87.1%,占全国工商税收的比重为7.3%。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我国所有制结构变革的趋势和对策》(王梦奎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1月出版)一书预测,2000年个体、 私营经济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比重可能有三种方案,分别为8.5 %、9.5%、10.7%,均为国家统计局1994年统计数11.51%所突破;预测2000年全国私营企业总户数将达到40万户左右,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可能达到800亿元,也为1994年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户数43.2万户, 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1147.84亿元所突破。

由于存在大量戴“红帽子”即名为公有、实为私营(包括“假集体”、“假全民”、“假联营”、“假校办”、“假街道”、“假福利”等等),戴“小帽子”即名为个体、实为私营,以及不戴帽子即无照经营的私营企业,因而,按目前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数统计和推算的私营经济数据,难以反映私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规模。对此问题,一些论著和报告中发表了很多值得重视的说法和意见。例如:

《中国的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主》一书的说法是:“1988年年底,全国城乡约有私营企业50万户”(见该书第55页)。而1989年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数仅为90581户,至1994年底也仅为43.2万户。

1992年8月有关单位据一些省市测算, “假集体”比注册的私营企业多2—10倍。 有人在调查中发现:私营企业的登记数字与实际数字相差很大,“戴帽子”现象相当普遍。“百万富翁”,千万元户、亿元户,究竟有多少? 私营企业的资产积累率很高, 有些调查资料认为它在50%以上。积累率为什么这么高,是怎样实现高积累的?企业主的社会影响究竟有多大?等等。这些基本情况不很清楚。

张厚义、刘文璞《中国的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主》追述,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就业问题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时,理论界几乎没有什么争议,但雇工经营随之出现后,“党内党外,上上下下,各个方面的看法很不一致”。报刊上围绕雇工经营问题展开的讨论,对于私营经济的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它是“非资本主义企业”,是“公有经济的补充”,“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因素”。第二种观点认为,现阶段的雇工经营,具有“依附于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经济性质”。第三种观点认为,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雇工经营和企业主占有剩余劳动等方面看,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经济成分。对于私营经济的作用,则“一致认为,私营经济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其他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暴露出它本身固有的弊端。权衡利弊,还是利大于弊”。(见该书第11、39、40页)

至1987年前,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一直持极其慎重的态度,即“看一看”,不提倡,不宣传,也不取缔。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明确了对现阶段私营经济的认识。根据十三大政治报告的精神,1988年4 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即“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自党的十三大阐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到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今,党中央对有关私营经济性质和作用的论述,是一贯的。

关于私营经济的性质,党中央的有关提法是:就其本身的特点来说,“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就其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关系来说,它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关于私营经济的作用,党中央的有关提法是:“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要”(见十三大报告);“在我国现阶段,发展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要“既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又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例如分配领域中出现的“收入过分悬殊的新的社会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之一,是广大靠工资收入的职工、干部、知识分子“同私营企业主和部分个体劳动者之间,收入的差距过大”,“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加以解决”(见江泽民同志国庆四十周年讲话)。“要在实践的过程中,经过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采取适当的措施,逐步使得各种经济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和发展范围趋于比较合理”,“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引导其他经济成分健康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在收入分配上,“保护合法收入。对过高收入,要通过税收等形式加以调节。对违法经营牟取暴利的行为,要依法坚决取缔”(见江泽民同志庆祝建党七十周年讲话)。

十四大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的论述,关于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主体”和“补充”的论述,关于“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论述,以及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关于“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等论述,其实质都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重申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一贯性、连续性和正确性。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私营经济近几年来异常迅猛的发展,党内外各有关方面在其性质、作用以及相关对策的主张上,不同观点认识的分歧有所发展和深化。

关于私营经济的性质,近几年有如下一些新提法:

——有人提出,个体、私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

——有人宣称,私营企业是一种最有发展前途的经济成分,但它的大发展还有待于整个国家对私营企业的政策调整和观念改变。

——有人主张,“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补充’”(见《中国私营经济年鉴》第64页)。

——有人认为,私营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而是我国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建设可以依靠的力量,主张使其成为一支可以依靠的政治力量、经济力量和社会稳定力量。

关于私营经济的作用,出现了与上述新提法相一致的新认识,认为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2.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是新体制的一个生长点。3.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定意义上讲是党的富民政策的一个示范点。

有关具体论述包括:私营经济及其发展,“显示出市场经济成分的优越性”,“是市场经济力量的增强”。它与个体经济、乡镇企业、外资经济等市场经济成分一起,“改变了国民经济的力量对比,使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可逆转”。其发展的一个直接结果,是“打破了‘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和分配格局,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其意义不仅仅限于部分人致富本身,它还使周围的人看到致富的希望,起到了示范的作用”。

至于它“也有不少消极的东西,产生一些负面作用”,则“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大多是因为引导、管理工作做得不够好,是发展中的问题。与其积极作用相比较,还是将要方面”。

持此类论者提出一系列对策建议,包括:“鼓励、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各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改革”,“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购买、租赁、承包国有、集体小型企业”、“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建立公私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主张对资产过亿元的私营企业,由“国家给予与同等规模的国有、集体企业应享受的同等待遇和优惠政策,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因为“这些企业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已具备了在所有领域、所有行业发展的能力和潜力”。还指出:“近几年,地方政府在实践中看到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发展地方经济、富裕群众、解决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强调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使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成为政府行为”,“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发了进一步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定或意见。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强大的、直接的推动作用”。

十多年来,随着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比重持续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大幅上升尤其是私营经济近一时期迅猛发展,党内和社会各界有日益增多的干部和群众深感忧虑,对上述某些极力强调大力发展、扶持和依靠私营经济的提法和做法,表示怀疑、持有异议,认为不符合邓小平同志的理论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照此办理会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郑天翔同志在《论反腐败》一书中提请人们注意:“在中国的大地上,有些人在一片市场声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了一些不符合十四大决议的误导”,“要害就是要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蜕变为以私有制为主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他指出:“我国经济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是必不可少的补充,但始终是补充,不是为主,不能喧宾夺主。”“没有公有制为主,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求是》1995年第13期)

该文在广大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湖南一位读者来信写道:这篇文章“是一篇正视现实、洞察实情的‘求是’之作,是一篇为党分忧、为民请命的忠谏之作,很受地市县级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的欢迎”。“此文的发表,表明了我党正义、健康的力量是主导、是主流。”

有学者指出,从经济基础的角度讲,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定和保证的,绝不是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决定和保证的,更不可能由非公有制经济来决定和保证。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我们不能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不采取有力举措,危险至少有以下两种:一是没有坚持住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使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在中国社会形成一个阵容庞大的资产阶级;二是随着私营经济的不断壮大和公有制经济的相应萎缩,党的队伍中越来越多的人同私人资本形成千丝万缕的、更直接更现实的物质利益联系,甚至有的党员变成私营企业主或一些私营企业主加入到党的队伍中来。由于这些“共产党人”的作用,使我们党逐渐演变为仅仅贴着共产党的标签、而实际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集团。无论是这两种可能的哪一种成为现实,都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失败,意味着党的事业的破灭,意味着社会主义中国的变质,意味着中国社会的大倒退。因此,要坚决反对依靠私有化的办法来解决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上来。

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社会属性问题,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私营企业主“尚未形成一个阶层”

此种说法把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资产所有者与雇工当作一个整体,认为“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是一个复杂的群体,尚未形成一个阶层”。理由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从业前身份极其复杂,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有待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辞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有‘两劳’人员、劳模和新长征突击手;有文盲和博士;等等。这样一个复杂的群体,各人有不同的追求,并没有形成一个大家认同的阶层意识。”

2.认为私营企业主已形成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但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

此论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队伍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一个有着独特的经济地位、利益要求的社会阶层”。并认为:“由于私营企业主是私营经济的人格化”,而“根据私营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包括资产所有制、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形式,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剩余产品的来源和归属”诸多质的规定性,“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仍然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一般特征”;因而,“作为私营经济人格化的私营企业主,也具有同资本人格化的资产阶级相似之处。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结构中,私营企业主阶层同其他社会阶级、社会阶层的本质区别”。

此论又认为: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与资本主义社会里的资产阶级,“又有许多相异之点。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基本特征”,包括:一、产生条件不充分;二、雇佣劳动不典型;三、劳资矛盾不尖锐;四、发展形态不完备;五、阶层意识不成熟;等等,因而,“第一,他们产生和形成的时间短,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经济基础”;“第二,他们还没有彻底割断同原来社会身份联系的脐带”;“第三,他们虽然有了大致相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但还没有形成区域性的和全国性的联系,还没有组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更没有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阶级力量”;“第四,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阶级意识”。所以,在中国社会结构中,私营企业主有“两重社会属性”,“既是资产私有者,又是劳动者”,只是“一个非基本的社会阶层”,“不是‘新生的资本家阶层’,更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张厚义、刘文璞:《中国的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主》)

3.不赞成上述“私营企业主是一个阶层而非一个阶级”的说法,但认为目前对私营企业主的阶级归属加以定位有些“为时过早”

此种观点认为:从“社会分层”而非“阶级分层”的意义上讲,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主已经构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但“社会分层”不能取代“阶级分层”即阶级归属的判定。不能以是否具备稳定的经济基础,是否割断与原有社会身份的联系,以及是否形成有组织的阶级力量和独立的阶级意识等理由说明目前私营企业主“是一个阶层而非一个阶级”。尽管欧洲早期资产阶级刚刚从封建社会的市民中分化出来,尚不具备稳定的经济基础,也难于割断与原有社会身份的联系,“但这并没有妨碍马克思、恩格斯将他们确定成一个阶级”;尽管欧洲早期无产阶级尚未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阶级力量、缺乏自己独立的阶级意识,“马克思、恩格斯同样以‘无产阶级’对之称谓”。

然而,由于私营企业主的阶级归属,“相当程度上在于它今后的实践发展,在于它自身以及制约其自身发展的外在条件的作用”,目前是一个“尚未确定的问题”,因而主张“暂且搁置”。(高健生:《关于认识私营企业主社会地位的三个问题》,见《马克思主义研究》1995年第4期)

4.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目前正在形成一个资产阶级

理由是:我国目前的私营经济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经济,具体表现在:第一,生产资料归私营企业主占有;第二,生产经营的支配权归私营企业主;第三,私营企业主使用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经营;第四,经营成果主要靠剥削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私营企业主无疑是资本家。对这一点,应该实事求是,没有必要遮遮掩掩。至于在政策和策略上,当然可以有灵活的考虑。据不完全的统计表明,全国私营企业主的人数远远超过了1956年公私合营时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的人数。根据上述事实,应该说现在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资本家阶级。(见葛丁《中国的私营企业主是否已经形成一个资产阶级?》《真理的追求》1991年第4期)

5.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是一种“非完整形态”的资产阶级

理由主要是: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固然由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不同于雇工的地位,具有同原来一般意义上资产阶级相同的特征;但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决定在中国既不允许,也不可能出现一个完整形态的资产阶级,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政治及其具体方针、政策制约的影响,我国私营企业主又不能不表现出不同于原来一般意义上资产阶级完整形态的特征,如“不能自主地确定自己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雇工的剥削“实际上表现为某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制约和限制下的适度剥削的关系。”(马原生、高健生:《我国私营企业主属于非完整阶级范畴》, 《真理的追求》1991年第8期)

6.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属于“受限制的”资产阶级,而不是“非完整的”资产阶级

理由是:如果拿列宁的阶级定义和我国私营企业主相对照,那么不论从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以及财富的多寡来说,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说,它属于“非完整”阶级范畴。在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也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反垄断法的限制,工人反对过度剥削的限制,资本家之间竞争的限制,但却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它是不完整的资产阶级。区别在于,我国的私营企业主“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的资产阶级”,其活动范围、发生作用的场所要受到许多限制,不能令其无限膨胀,或无限发展。我们面对的客观现实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存在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间限制和反限制的阶级斗争,有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三种形式,否则,将无法保证建设将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应是“受限制的”资产阶级。(何祚庥:《我国私营企业主属于非完整阶级范畴,还是属于受限制的资产阶级范畴?》,《当代思潮》1992年第1期)

无论人们把私营企业主看成一个“群体”、一个“阶层”,抑或是一个“阶级”,当前人们面对的都是同一个现实:由于私营经济在迅猛发展,私营企业主的队伍在迅速增大,其社会地位在升高,社会影响也在随之扩展、深化和增强。这既包括其自在、自发的影响,也包括其自为、自觉的影响。而且,其影响所及是全方位的,无论是社会经济生活,还是文化生活、政治生活、法律生活以及意识形态诸领域,都可看到其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作用。

这些影响是复杂的,社会的反映、回应和评价也是复杂的。人们普遍持“有分析”的态度,很少有人对其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但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对同一种影响的看法和态度也往往相反和对立。

人们大都承认,私营企业主们多是一些有创业进取精神、有经营管理决策才干和一定技术专长的“能人”。承认他们在创办企业、吸收就业、发展经济、繁荣市场、提供税收、带头脱贫致富方面对社会的贡献。承认他们当中确有一些乐善好施、热心公益事业,甚至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人。

由于存在着上述积极影响,有的学者在把私营企业主定义成“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在私营企业进行投资与经营、并占有一定剩余价值的新社会阶层”的同时,又称他们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先行者,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有的调查报告还认为,私营企业主的积极影响还包括:“在市场经济中生存,不仅改变了自身的观念,同时也带动周围的人观念上的更新,形成拥护、支持、推动改革的群众基础”。

对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影响,评价不同、分歧较大的问题有:私营企业主所拥有的“产权机制”,是否是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应参照的“清晰”样版?私营企业主所拥有的“一靠行贿进原料、二靠回扣搞供销”的经营手段,是否是其面向市场、经营机制“灵活”的优越性体现?私营企业主对社会的贡献,是否大于向社会的索取?其高收入和高积累的源泉,是否来自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和占有?对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的问题,是否“应纠正关门规定”?等等。对这些问题,人们一直有争论,很难达成共识。

但是,尽管看法并不一致,对私营企业主在以下几个问题上的影响,人们却都不无忧虑地表现出高度关注:

1.由贫富反差造成的社会心理失衡

一份1993年度调研报告指出:少数私营企业主的暴富和畸形消费,使“绝大多数工薪人员与农村劳动者感到收入反差过大,有一种强烈的被剥夺感”,因而“忿忿然,感到世道不公”,“心理失衡”,“一边‘吃肉’,一边‘骂娘’”,甚至于产生了这样一种心态:“他们敢抢劫社会财富,违法暴富,畸形消费,我也不缺胳膊少腿,为什么就不能呢?他们发的是横财、不义之财,是掠夺国有资产,我榨他一点、抢他一点,又有何妨呢?这是劫富济贫,铲除不公!”“长此下去,将有更多的人从愤怒的咒骂声中,转向为直接以各样的行为谋取经济利益,来弥合心理的失衡。”“这种循环达到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深度,整个社会就会失去规范导致社会的不安与震荡。”

2.由剥削压榨引发的劳资矛盾激化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中的“劳资矛盾不尖锐”,宣传“剥削的产生和出现是一种历史必然性”,“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剥削具有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随着历史的发展,剥削的文明程度也逐步提高”,“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中的一种辅助形式”,“而且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普照之光’下,它的特点也变了样”(张厚义、刘文璞:《中国的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主》)。但是,近几年报刊杂志上反映私营企业(包括名为“集体”和“个体”的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主残酷剥削、压榨、凌辱雇工(特别是女工和童工)的报导越来越多,甚至有对雇工打击报复、迫害致死和实行强迫奴役劳动的报导。如:《今日“包身工”——31个中原打工妹在石狮的遭遇》,《火魔再噬打工妹——深圳悲剧何以在福建重演》,《尊严不能等待——劳工保护与劳资纠纷透析》,《惨无人道国法不容——雇主贾继琴凌虐打工妹致死案件纪实》,《砖“吃”人——一起特大非法管制案纪实》,《触目惊心——武汉邬家墩童工事件追踪》,《宁波怪事:白干活还要吃官司——民工陈幼平姐妹与三星仪表厂劳动争议案的前前后后》,《在人间制造地狱——武汉乌龙泉镇麻丝厂承包人长期虐待折磨打工人员的恶性案件》,等等。

劳资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私营企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贪婪,造成恶性事件的原因多为部分私营企业主素质的低劣和无法无天,其表现形式往往是激起工人怠工、逃亡、罢工、上访,以合法甚至以违法犯罪的斗争形式对雇主的剥削压榨进行反抗和发泄愤恨,例如因雇主克扣、拖欠工资,虐待工人而导致雇工抢劫、杀害雇主的案例报导已不鲜见。

在舆论和文学界,一方面已出现了认为杨白劳借债还钱“天经地义”、黄世仁索还欠债“无可非议”的话题宣传(《故事新解》,《读书》1993年7月号); 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据认为是反映阶级矛盾和社会分化新情况的文学作品,如山西话剧院的《老宅》,关仁山的小说《闰年灯》,梁晓声的小说《激杀》,闫欣宁的小说《天狗》以及喜宏的《新白毛女传奇》,等等。

3.由“糖衣炮弹”诱发的“党的队伍的分化”现象

近年来报刊杂志已出现公开触及此问题的文章。如1995年12月6 日《经济日报》专栏“詹国枢每月新闻分析”文章:《领导为何傍“大款”》以及此前《人民日报》发表的署名中组部研究室的文章《领导干部不能傍“大款”》等。

有文章提出: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给党的队伍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等闲视之”,要“注意防止党的队伍的分化”。指出“下列几种情况,值得特别注意”。一是“党内一些人急于为自己找‘后路’”。如:“一些人抱着纯粹的个人目的下海经商,立志成为资本家;一些人在直接间接地、隐蔽或公开地炒股票,一心想发大财;一些人打发其子女亲友去国外、境外定居,建立‘根据地’;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扶持代理人的办法经商赚大钱,想做‘官员兼资本家’;还有的人以权谋私,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大搞权钱交易,同社会上有资产者(如私营企业主)建立了斩不断的利益关系。这些人中,有党政领导机关的干部,有公有企业的管理者,大多是一些手中掌握着一定人、财、物管理权的人物”。二是“一些公有制经济单位的管理人员不愿倾全力搞好公有制经济”,因羡慕私营经济产生的“大批百万富翁”而想“以自己的管理才能和经营经验去做一个私营企业主”。“一些人已经弃公就私、另起炉灶了,还有一些人正在利用掌管公有制企业的职权假公济私,为下一步另起炉灶作准备、打‘基础’”。三是“在一些私营经济占主体的地方,基层政权由下而上发生变异的苗头已经出现”。“有材料反映,私营企业成为经济支柱的乡村,党政组织的工作主要是为私营企业服务。相应的,一些私营企业大户对党政组织的有关决定和人事安排影响力很大。有的私营企业主利用其雄厚的金钱优势,越过基层干部,直接与某些更高级的党政领导建立‘关系’,并利用这种关系给基层干部施加压力,影响其决策。有的领导干部也乐于同‘大款’们‘交友’。值得警惕的是,这类现象已不属个别和偶然。”

4.私营企业主积极向党和政府部门施加经济、政治、思想影响的重要动向

有材料反映,目前已发现某些私营企业大户认为:“现在是官商结合的又一个时代,企业要想蓬勃地发展,必须和官方结合起来”,而现在的基层政府机关,“都想搞点额外收入增加机关的费用开支来源,跟我们合作,能使他们有一笔可观的收入”。并据此提出“必须与当地的土地爷交朋友”,但“无论如何必须(把他们)抓到我们自己手中,无论如何必须首先建立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联系”,甚至提出“与中央完成利益共同体的建立”,且为此制定了战略部署、方针并付诸了行动。

还有文章反映:在政治方面,有的私营企业主提出了一项名曰“有中国特色的相对私有化进程”的所谓“改革方案”,称“私营企业的总体阵容标志着私有化的深入程度和发展水平,是私有化的旗帜”;还有的甚至公开宣称,“我国政治体制的革新,将随着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主队伍的发展而展开,今后进入各级政权领导班子的将是一大批私营企业主,不能再把私营企业主搞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花瓶’”。在法律制度方面,“有的私营企业主、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主张修改我国宪法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认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修改“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宪法条文,代之以“组成部分”的提法。在意识形态方面,“某些私营企业主与理论工作者主张抛弃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倡导“淡化所有制意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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