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科技合作的成就与问题_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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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内部的科技合作与发展是东盟的目标之一

推进成员国之间在科技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区域整体科技实力,始终是东盟组织的经济合作目标之一。科技合作作为一项重要合作内容,在东盟成立以来所签署和发表的许多重要宣言、条约和协议中不断得到强调和重申。

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科技合作与发展是东盟的目标和宗旨之一。这早在1967年就写入宣告东盟成立的《曼谷宣言》中。宣言指出,东盟将“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科学和管理等领域促进对共同有利的事业的积极合作和互助”;“相互提供有关教育、职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研究设施的援助。”(注:"The ASEAN Declaration(Bangkok Declaration)",Visu Sinnadural,(ed,),Multilateral Treaties Between ASEAN Countries,Edited by ASEAN Law Series,Singapore,General Printing and Publishing Services Pte.Ltd.,1986.)1976年2月24日签署的《东盟协调一致宣言》中强调,贸易合作的“努力也应涉及技术和生产工艺领域的合作,以便增加生产和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同时开发新的出口产品,使出口产品多样化”(注:"Declaration of ASEAN Concord",Visu Sinnadural,(ed.),Multilateral Treaties Between ASEAN Countries.)。在同一天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关于“合作”的第三章中,也有两条涉及科技合作,其中第四条规定:“缔约国应当促进在经济、社会、技术、科学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第八条规定:“缔约国应当努力在最大范围内开展最紧密的合作,并且应当探讨在社会、文化、技术、科学和管理领域为培训和科学研究相互提供援助。”(注:"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Visu Sinnadural,(ed.),Multilateral Treatie Between ASEAN Countries.)

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东盟的发展及其国际影响的迅速扩大,东盟更加重视内部的科技合作。1992年1月,第四届东盟首脑会议在新加坡召开。会议就新时期东盟组织的发展特别是深化经济贸易合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会议批准了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15年内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同时,也对区域科技合作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在会议签署的《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各成员国一致认识到“在科学技术、农业等其他领域加强合作的重要性”,决定“加强研究和开发、技术转让,旅游业推销、人力资源开发和其他同经济有关领域里的合作。”在会议结束时发表的《新加坡宣言》的第二部分“东盟经济合作的方向”中,东盟首脑们再次强调“东盟应继续加紧在与东盟有关的领域,如科学和技术转让以及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而在“教育合作”部分中,则就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措施(注:王士录等:《当代东盟》,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4、335页。)。

在1997年7月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东盟遭遇了成立30年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寒流”,老东盟国家经济普遍出现严重衰退。在这危难时刻,1998年底,东盟在越南首都河内召开了在东盟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峰会,商讨走出困境、重振经济的对策。首脑们签署并发表了《河内宣言》、《大胆措施声明》、《河内行动计划》等三个重要文件。会议对发生危机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一致认为成员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结构落后是发生危机和难以摆脱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进一步加强区内国家的科技合作和发展,为实现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奠定基础。为此,《河内宣言》第20条指出:“我们将继续加强合作,增强东盟的科技能力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力量,发展东盟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注:"Hanoi Declaration of 1998",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Singapore:ASEAN Economic Bulletin,Volume 17,Number 1,April 1999,p.97.)。为进一步加快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在《大胆措施声明》中,东盟国家纷纷承诺将进一步降低外资进入的门槛并大幅度开放投资领域(注:"Statement on Bold Measures",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Singapore:ASEAN Economic Bulletin,Volume 17,Number 1,April 1999,p.100.)。在《河内行动计划》中,第三节专门就促进科技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以下措施:建立东盟信息基础设施中心;加强成员国之间在信息技术体系的设计、标准、相互联系和可操作性方面的协调;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建立科学技术中心和学术机构的网络;加强战略和实验技术应用的研究和开发;建立技术检验机制,使科学技术指标的体系制度化;建立新型的项目管理和创收体制,以支持东盟的科技发展;促进大的公营和私营企业之间在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活动方面的合作(注:"Hanoi Plan Action",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Singapore:ASEAN Economic Bulletin,Volume 17,Number 1,April 1999,p.114.)。

为落实《河内行动汁划》提出的建立东盟信息基础设施中心及其他促进科技发展的措施,东盟于2000年2月在吉隆坡召开了“东盟建立知识型社会专题研讨会”,东盟秘书长鲁道夫·塞韦里诺在会上发表了《建立知识型社会:信息时代的东盟》的讲话,再一次强调了促进东盟科技合作和发展的重要性,号召各成员国采取有效措施发展信息通讯技术,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注:"Hanoi Plan Action",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Singapore:ASEAN Economic Bulletin,Volume 17,Number 1,April 1999,p.114.)。

通过各种文件不断重申加强内部的科技合作,不但显示了东盟组织推进区域科技合作与发展的决心,而且使各成员国之间在这一问题上逐渐统一了思想,从而为东盟组织制定统一的科技合作与计划、成立区域性的协调与促进机制,有效推动东盟内部的科技合作与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东盟促进内部科技合作与发展的努力及其成效

东盟推进内部科技合作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东盟组织框架内建立了相应的科技合作协调与促进机构,东盟组织促进成员国科技合作与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

1970年,东盟在雅加达举行关于科学技术的特别委员会会议,首次对区域技术合作的紧迫性做出了反应。1971年,东盟科学技术常设委员会宜告成立,东盟的科技合作走向机制化。1978年,东盟科技常设委员会正式改名为东盟科学技术委员会,成为东盟秘书处下属的职能委员会之一。目前,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来自10个成员国的科技方面的政策决策者,主要讨论成员国之间的技术合作战略和政策、评估科技合作项目。东盟科技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一次为正式会议,另一次为非正式会议,同时设有科学基金以及九个专业分委会,即食品科技、生物科学、微电子和信息科学、材料科学、非常规能源研究、海洋科学、气象和地球物理、科技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以及空间技术与应用。专业分委会负责具体项目的拟定、申请、实施、鉴定和推广。项目的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国际援助和主持项目国家的投资。大多数东盟成员国都相应地成立了东盟科技委员会国家委员会,在东盟科技委员会的协调下,负责草拟本国的科技合作计划,筹集科技合作经费,组织本国科技人员参与东盟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此外,东盟还每年定期召开科技部长联席会议,规划和制定全年的科技合作计划和方针。

东盟科技委员会成立以来,一直把引进西方科技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作为多边科技合作的主要目标。到目前为止,已成功地开展了30多个大的合作项目,涉及八个主要科技领域,投入科技合作经费约1.2亿美元。这些项目得到了其对话伙伴国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新西兰、韩国、美国、日本等的大量援助。援助包括研究经费、技术转让、科研设备和技术培训等,其中澳大利亚提供的援助最多,其次为美国、加拿大、日本。

在开展科技宣传方面,东盟还定期编辑出版《东盟科技年鉴》,不定期举办“科技活动周”。迄今为止,东盟已经成功地举办了四次“东盟科技活动周”。在科技周期间,举办科技成就展览会和主要科技领域的研讨会,并邀请具有国际声望的科学家做专题报告。来自东盟各国的科技界人士利用这一机会交流学术信息和探讨合作的经验。

(二)加强“电子东盟”建设,积极推进东盟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

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以信息通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为了应对新形势的发展,1999年11月召开的第三次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决定在一个“电子东盟”的协议下,加强区域内各国之间在电子信息领域的合作。2000年1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签署了《电子东盟框架协议》。其主要宗旨是:为加强东盟信息通讯技术部门竞争力而开展合作;为缩小东盟成员国内部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数字鸿沟而进行合作;实现电子东盟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产品、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实施《电子东盟框架协议》的主要措施是:加强各成员国信息基础设施的设计和标准,以方便相互间信息基础设施的联系,确保相互间的技术可操作性;为东盟内部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加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框架的建设,在电子签名框架方面达成共识,保证电子交易、电子支付和电子清算的安全性,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隐私权;促进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产品、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促进信息通讯技术产品生产的投资和提供信息通讯技术服务;建立东盟电子社区,加强落后国家的能力建设,缩小成员国内部和成员国之间的数字鸿沟;实施电子政府计划,促进在政府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信息通讯技术的使用。事实上,这些措施是对1998年12月签署的《河内行动计划》中提出的促进科技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措施的进一步完善。

(三)为东盟的科技合作与发展制定统一的中长期计划。

90年代中期,东盟制定了一个科学技术发展的中期计划(1996~2000),详细列出了东盟科技合作与发展的主要目标,为东盟科技部长会议和各成员国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该计划的重点是促进成员国工业技术的转化,加强内部的科技合作和人力资源开发,增强民众的科技意识,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等。

在2001年9月于文莱召开的东盟科技部长会议上,签署了由东盟科技委员会草拟的一份最新的“行动计划”。该计划着重强调要实施有利于各成员国的区域合作项目,要使新成员国迅速融入地区科技合作的主流,并为此而制订了实施方案。目前,该计划的一些倡议已经变为行动,特别是饮食安全和技术管理等领域的短期培训项目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该计划一方面努力增强公众的科技意识,另一方面则从东盟组织和各成员国的层面强化制度、管理和合作机制建设;同时还特别强调要鼓励官方与民间在科技领域进行合作。计划中所反映出来的情况表明,当前东盟科技合作的重点是应对全球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持续挑战;计划所确定的东盟科技合作的优先领域包括生物技术、材料科学、遥感技术和信息技术等。在这些领域,东盟各成员国将在东盟组织的框架内进行共同研究和开发,开办培训班,举办讨论会,开发人力资源等。

(四)建立“东盟科学基金”和“东盟基金”,为进行共同研究和开发而多方筹资。

“东盟科学基金”亦称“东盟信托基金”,成立于1989年。起初由每个成员国捐资5万美元作为种子资本,用于支持在东盟组织框架内进行的共同研究和开发项目。2000年4月,东盟各国首脑一致同意增加该基金的金额,使总金额超过50万美元,并把发展目标确定为每个成员国捐资100万美元。虽然目前东盟科学基金的数额还不算大,但由于该基金由东盟秘书处专门监督和管理并且已确定了增资的目标,因此前景乐观。

“东盟基金”成立于1994年,是一种更加具有实效性的基金。它由每个成员国捐资100万美元构成,比亚洲研究基金(ASF)拥有更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更加灵活。该基金被广泛用于促进东盟科技合作的各种项目以及成员国各种民间机构的发展补助。

在东盟及其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下,东盟的科技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科技实力明显增强。主要表现是:

第一,科技对东盟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稳步上升。据世界银行测算,到1992年,科技进步在东盟经济增长中所起作用已有很大提高,其比例分别为:新加坡55%、马来西亚43%、泰国31%、印度尼西亚22%、菲律宾45%。10年后的2002年,这一比例又有了新的变化,各国平均提高了约10~15个百分点。

第二,科技进步客观上促成了东盟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战后东盟产业结构的显著特点是:工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并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新技术新设备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工业生产尤其是制造业的迅速发展,产业结构日趋合理。

第三,科技进步对农业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虽然近年各国均未把农业作为首要发展目标,但在利用科技改造农业生产方面仍然取得了巨大成就。泰国利用生物技术并辅以农业机械化发展多种经营,兴办了橡胶、稻米、水果和海产品等多种专业科研所。印尼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栽培技术和管理经验,产量迅速增加。马来西亚也十分重视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设立了科学技术研究院,农村普遍建立了农技站,农业生产的所有环节都纳入了科研范围。菲律宾则通过从外国聘请农业科技专家,在育种、灌溉、施肥、管理等环节对农民进行系统指导和培训,以提高农业产量。

第四,科技进步对第三产业起了保障和催化作用,为其外向型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科技进步改善了东盟各国通讯、交通基础,从而促进了旅游业和服务业的发展。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在促进各成员国的科技合作与发展方面,东盟从组织的层面发挥了一些作用,但从东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及东盟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要求来看,还远远不够。

第一,东盟现行科技决策和管理机制的问题。

体制不顺、机制不合理是东盟组织难以在推进内部科技合作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东盟现行科技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突出特点是缺乏权威,机构重叠,管理松散,缺乏资金支持。东盟科技委员会作为项目的倡导者和管理者,理论上讲具有很强的实际作用,但却是一个非常设机构,而且缺乏经费支持。而作为常设机构的东盟秘书处,在科技决策和管理方面的影响却非常有限。

无论是东盟科技委员会,还是东盟秘书处,都无权对各成员国的科技发展乃至成员国之间的科技合作进行决策,它们只能向东盟科技部长会议提出关于科技合作和发展的建议,对执行会议所做出的决定进行协调和监管。

而负责与东盟科技委员会联系工作、具体贯彻执行科技部长会议决定的各成员国国家科技委员会也不是该国科技政策的决策者,而只是执行者。另外,东盟科技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国家科技委员会的关系并非垂直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协商关系,东盟科技委员会无权向各国国家科技委员会发号施令,而各国国家科技委员会也没有必须执行东盟科技委员会决定的义务。

第二,经济、科技发展水平悬殊,科技需求不一,难以形成统一的科技合作与发展政策,难以在各成员国之间开展卓有成效的科技合作。

众所周知,东盟是一个内部发展很不平衡、多样化突出的国家联合体,发展的不平衡不但表现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上,而且在科技发展水平上也很突出。下表所反映的情况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研究与开发的投入方面,按照国民总收入的百分比来衡量,东盟国家的投入都非常少,例如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对研发的投入仅占各自国民总收入的0.1%,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占0.2%,新加坡也仅为1.1%。技术先进的地区如欧盟在研究开发方面的投入则超过了其国民总收入的2.5%。

东盟五国主要科技发展指标

a.每100万人口。

b.按所占国民总收入比例衡量的国有和民营企业的研发支出。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2001年版。

而且,东盟国家的科技基础设施薄弱,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少,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能力不强。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在这些国家,“政府的研究机构和少数大学的研究部门把研究开发活动主要集中在国防、能源和农业等传统领域,而集中于各国首都周围的研发设施主要是受供应驱使,而不是受需求驱使,并且通常情况下严重闲置,未能充分利用这些设施。”(注:Dimitrios Konstadakopulos,"Challenge of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for ASEAN-Intraregional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Singapore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ASEAN Economic Bulletin,Volume 19,Number 1,April 2002,p.106.)

科技发展水平落后而且各国之间差距悬殊,从而导致各国科技需求不一,各国所采取和实施的科技发展和创新政策各不相同。这使得东盟要制订并执行一种兼顾到各成员国利益,有利于推动所有成员国科技合作与发展的统一的科技政策,难度是很大的。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指出,“包括越南、老挝、缅甸并最终吸纳柬埔寨的大东盟的形成无疑延缓了科技合作政策的实施。这些新加入的东盟国家不但发展程度较低并具有各自不同的技术需求,而且……参与区域性机构的经验也相对来说明显不足。因此,成员国的扩大使东盟变成了一个具有两个层次的组织,使其以协商一致为基础的决策机制变得更加复杂和冗长……从而使东盟的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被迫长期延误。”(注:Dimitrios Konstadakopulos,"Challenge of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for ASEAN-Intraregional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Singapore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ASEAN Economic Bulletin,Volume 19,Number 1,April 2002,p.107.)

第三,东盟现行决策方式和原则不利于统一科技政策的制订和执行。

东盟自成立以来,奉行的是一种“协商一致”、“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决策方式和决策原则。实践已经证明,这种通过成员国政府之间讨价还价达成决议的“东盟方式”在鼓励成员国之间进行科技合作方面是不成功的。一方面,在这种方式之下,东盟作为一个区域合作组织或“超国家”的蛆织,却没有“超国家”的权威,难以制订一种统一的、各方都满意的科技政策;另一方面,即便在某些问题上有制订统一政策的可能,也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来磋商,其决策过程十分复杂和冗长。可以说,70~80年代期间东盟实施的工业合作计划之所以未能取得多大进展,与其推行追求绝对平等的决策原则不无关系。

综上所述,东盟在推进其内部的科技合作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总体上讲还是有限的。如果不做必要的改革,东盟在促进其内部科技合作方面所能起的作用充其量仍然只能是出主意,搞咨询,做“高参”,做一些不涉及别国主权和内政的协调工作,从外围来推进成员国之间的科技合作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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