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工论文,发展趋势论文,我国论文,标准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14.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6052(2005)06—0033—03
一、国际贸易中劳工标准问题的趋势
(一)获得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越来越多。
当前在国际社会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劳工标准”的概念和定义,通常人们所说的劳工标准是指所谓的“核心劳工标准”或称“工人的基本权利”,而“核心劳工标准”是国际上普遍公认的最低标准,认为其不仅是基本人权的根本要素,也是支持劳动力市场发挥有效作用而应给予劳动者的必要的自由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官方网站截至2005年5月的数据,现有的国际劳工公约185项共得到178个成员国的7305次批准。其中核心劳工标准得到成员国的1240次批准,其他公约得到成员国的6065次批准,共有110个成员国批准了所有八项核心劳工标准。从1995年至2005年5月,国际公约得到成员国批准的次数从6253次增加到了7305次。
(二)发达国家以双边贸易协定为突破口,积极推行国际劳工标准。
虽然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没有将劳工标准纳入WTO多边规则中,但这并不意味着WTO中的劳工标准问题的争议就此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发达国家转而利用双边协定的“胡萝卜”政策,寻求在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以及与一些国家的单边措施中纳入劳工条款。
在区域贸易协议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第一个明确涉及劳工权益的贸易协定,内容体现在北美劳工合作协定(NAALC)中。NAALC作为NAFTA的副协定之一在1994年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一起生效。进入21世纪,环境问题和劳工标准更成为美国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年正式生效的《美国一约旦的自由贸易协定》,首次将劳工与环保标准纳入其协议内容。2003年,美国总统布什和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分别与新加坡和智利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劳工标准都纳入了协议的主要内容。此外,加拿大和智利、加拿大和哥斯达黎加的自由贸易协定都制定了有关劳工问题的副协议。
(三)发达国家通过各种贸易优惠吸引发展中国家认可劳工标准问题。
发达国家除了对贸易谈判施加影响之外,还试图通过各种贸易优惠来吸引谈判对象考虑贸易中的劳工条款。如美国普惠制(GSP)指出,发展中国家获得关税优惠的一个条件是:尊重核心劳工标准。美国刚通过的贸易立法指出,假如总统能继续督促贸易伙伴履行他们的承诺,即强有力地推行国际所公认的劳工权利,作为回报,贸易伙伴将获得进入美国巨大市场更为优惠的待遇。例如,《美国一柬埔寨纺织品协定》中包含有劳工条款,该协议指出,假如此后每年柬埔寨在尊重工人权利方面有更大进步,美国将给予附加的市场准入奖励。
2002年1月,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修改了普遍优惠计划(GSP),对尊重核心劳工标准的国家,关税减少两倍。新计划规定,申请者如能符合国际劳工权利标准,在WTO规定的基础上其大量产品的关税将减少7%,否则,只减少3.5%。新计划还规定,“严重而系统”损害核心劳工标准的国家将被排除在所有GSP关税优惠之外。最不发达的国家如能尊重核心劳工标准,其产品(除武器外)将享受免税待遇。此外,欧盟的GSP还覆盖了大量敏感产品,包括对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的纺织品和农产品。
欧盟也积极通过双边及地区谈判,寻找推行劳工标准的办法。2000年6月在签署《ACP—EU伙伴协议》时,谈判框架就已囊括了对尊重核心劳工标准的承诺。2002年9月欧盟同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沿岸国家集团(ACP)之间进行的谈判议程中都包含了劳工标准。欧盟指出,如果ACP国家承诺更加关注和改善劳工权利,他们就能获得欧盟进一步的技术和资金援助。
(四)发达国家的民间组织极力推动劳工标准,有措施民间化的趋势。
当前国际劳工标准发展的一个比较有特点的趋势就是,在发达国家政府推动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民间组织和跨国公司却通过社会责任第三方认证和社会标签的方法,在劳工标准的发展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措施民间化方面最抢眼的就是SA8000,SA8000的制定和执行是一种非政府行为,对该标准的接受和相关认证行为都是一种民间行为,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由于SA8000的制定和认证机构是民间组织,而非政府立法机关,因此该标准并不对各国企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企业是否接受和遵守该标准以及是否选择进行认证,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但是SA8000自从1997年8月出台以来,发展的极为迅猛。推动SA8000认证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买家的压力,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其与供应商的订单中规定有一条特殊的附加条款:“供应商必须通过SA8000认证”或者类似与该条款的规定。企业要么拒绝接受该条款,订单自然也就取消了;要么对自身的进行整改和认证,拿到证书后,订单顺利执行。
三、劳工标准对我国影响的客观分析
劳工标准对于我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对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同样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所以劳工标准对贸易的影响也要采取“一分为二”的方法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劳工标准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消极影响
1.提高了我国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削弱了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优势,长期以来只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生产和出口大量的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以此与发达国家进行相互贸易。劳动力成本低,物美价廉的产品是中国许多企业获取国际竞争优势的制胜法宝。然而,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恶劣劳作环境、低薪水平、雇佣童工、加班加点等常见社会问题。一旦发达国家强制要求执行统一的劳工标准,则中国出口企业为了保持已有的国际市场份额、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将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提高本企业的劳工标准,以此确保在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福利待遇以及工作安全条件等方面符合更高的劳工标准,但达标的过程将使出口生产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明显上升。此外,达标过程中出口企业还要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以及更多的管理费用和成本,国际竞争优势难以为继。
2.削弱了我国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缓解就业压力的能力,造成部分劳动力失业。
此外根据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在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劳动力从以传统农业部门为代表的低生产率部门转移到以现代工业部门为代表的高生产率部门,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之源泉。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是存在比较明显的二元经济现象,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就业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当前的出口产业中,劳动密集型产业仍占主导地位。若企业全面达到发达国家要求的劳工标准,则劳动力优势可能会受到极大的削弱,甚至丧失,不但大大延缓中国工业化进程,也会扼杀中国比较优势的发挥。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逐渐调整,当前我国有大批企业员工下岗,等待再就业;同时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他们的务工问题也急需要解决。而我国的劳动密集型的出口企业在吸纳剩余劳动力方面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解决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如果劳工标准的提高,很多达不到劳工标准的出口企业,将不得不被淘汰,或者转向其他次优的主营方向或次优的目标市场,不但会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整体的经济增长,同样也不利于解决我们必须面对的劳动力就业问题。
3.有可能导致我国出口贸易总额萎缩,出口创汇能力减弱。
由于我们选取适用更高的劳工标准后发生的情况就是出口产品价格的上升,我国的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中,比如:服装、玩具、鞋业等,这些产品大多属于富有价格弹性的。因此,当出口产品价格富有弹性的情况下,此时,价格的提高会导致需求量的减少率大于价格的上升率。也就是价格上升所造成的销售收入的增加量必定小于需求量减少所带来的销售收入的减少量。
显然劳工标准的提高将导致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价格的上升,进而使得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总额下降,造成我国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整体创汇能力的虚弱,使得我国出口贸易总额萎缩,出口创汇能力减弱。
4.由于贸易转移的效果,减少了我国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的生产者剩余。
劳工标准的提高,将使得我国劳动密集型出口行业的生产者剩余降低。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总体出口量的减少,另外一部分是由于劳工标准的提高所导致的部分生产者剩余被劳动者剩余所吸收。被国内劳动者剩余所吸收的部分并不影响我国总体的社会福利水平;而因出口量减少,即贸易转移效果所导致的生产者剩余外流的部分将导致我国总体的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
5.过高的劳工标准会削弱我国吸引外国投资的能力。
以往我国的对外资的吸引力,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低廉的劳动力,这也是我国开展加工贸易所依赖的基础。随着劳工标准的提高,我国劳动力优势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可能会丧失,对外资的吸引力将有所降低,跨国公司也会担心其分包商达不到新劳工标准的要求,而不愿来我国投资,从而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消极作用。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外贸出口中所占比重已经超过半数,是中国外贸出口的主力军,外商投资规模的缩减,对我国外贸出口规模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二)劳工标准对我国对外贸易的积极影响
1.可以改善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贸易条件。
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福利随着贸易条件的改善而上升,随贸易条件恶化而下降。随着劳工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将上升,但是对国外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完全或者几乎没有影响,贸易条件得到改善,从这个方面来讲可以使我国的整体社会福利增加。
2.降低我国各劳动密集型出口行业遭遇反倾销、特保措施等贸易摩擦的概率。
当大批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同时,也遭遇了严重的贸易摩擦。当前我国产品出口中所遭遇的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是反倾销以及特保措施。目前全球反倾销立案总体呈波浪上升趋势,中国“受灾”最重。这与劳工标准较低导致的出口企业的低价竞争策略不无关系,我国劳动密集型出口生产企业存在过分压低劳动力成本,从而以十分低廉的价格出口产品的现象。国外客户在摸清现有价格行情后,会要求进一步压低价格,出口企业只有压低生产成本,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压低劳动力价格,导致劳动力价格走低的恶性循环,极易引起贸易摩擦。劳工标准提高后,我国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上升,出口价格逐渐接近该类产品的国际平均价格,这样就可以降低出口产品遭遇贸易摩擦的概率。
3.促进我国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结构的升级,向更高层次迈进。
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中关键的作用就是要创新。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导入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以提高社会潜在的产出能力。劳工标准提高后,企业所需劳动力的成本肯定会上升,这就促使企业采用新的生产函数,通过改变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关键是改变劳动和资本的相对边际生产率,也就是资本的边际生产率的提高要大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的提高,实现其收益率之间的新的平衡,达到利润最大化。这个过程发生的同时,也就是我国出口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过程。
4.促进企业开拓新市场,将出口产品市场分散化。
随着劳工标准的提高,鉴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还有很多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达不到发达国家客户提出的劳工标准要求,同时这些企业在短期内也没有足够的实力在本企业推行这些标准。这就不得不调整其目标市场,转向其他劳工标准相对较低的国家,开拓新的国际市场。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我国出口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也给我国的一些成熟产业和夕阳产业的国际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创造了条件,促使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在综合分析劳工标准问题的趋势和影响之后,笔者认为在劳工标准问题上,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应该逐步与有关国际组织弥和分歧,扩大共识,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战略重点时期,可以有选择地签署或批准一些有助于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的ILO公约。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负责任、有信誉、全面发展的大国形象。国际劳工公约中绝大部分都是技术性的,而且内容涉及的多是国内劳动问题,这些标准不存在社会制度的差别,唯一的条件是看有无引入的客观需要和实际可能。因此,只要我国劳动事业有需要,我们的物质基础允许,就应该积极与之接轨。
但是我国对国际劳工公约的接受应该坚持批判式地吸收,需要量力而行。因为我们借鉴国际劳工公约或者说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是为了促进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与完善,为劳动领域的改革开放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