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社会契约方法分析
⊙左颜春[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济南 250100]
摘 要: 通过回溯《正义论》 产生的历史背景——美国立宪精神所导致的价值冲突和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趋势,我们试图发现罗尔斯社会契约方法创新的来源,将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相对应,从而对它进行评价。
关键词: 罗尔斯 《正义论》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在古代和近代都是一种研究国家起源和结构的学说,从亚里士多德以最高善业为目的的城邦理想到霍布斯要求形成契约以保存自我,洛克要求国家以强制权力保证法律的实施以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基佐认为正当的政治权力构成了社会的道德纽,政治权力因道德而取得它的合法性。社会契约论在现代也获得了新的意义,产生了许多新的变体:如诺齐克的“无意图的契约论”和哈贝马斯的“政治契约论”。而社会契约论焕发新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社会契约方法新的运用,本文通过分析《正义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传统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对罗尔斯产生的深刻影响,对达成纯粹程序正义的社会契约方法的创新进行评价,这对我们认识和运用作为工具理性的社会契约论有着重大意义。
在丈量了三条田埂的长度并假装探询了数枝残荷的秘密之后,我终于磨蹭到了离那幅画三五米远的距离,看清楚了画里更多的细节……
一、 《正义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美国立宪契约具有浓烈的现实主义色彩,政治哲学中“我们把理想主义定义为相信政治的公共性,把现实主义定义为专注于政治中的私性”①。美国宪政制定者关注的焦点在自由,如果给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政治秩序就很难确立起来。但是,美国宪法则是以英国宪法秩序——孟德斯鸠、休谟、布莱克斯通和伯克的语言拟就的,因为良好的秩序在1787年是一种必需的东西。②他们想限制大众的权力,因为在他们眼中大众不过就是原子式的利己主义的个人的集合,本质上是“私性的”,所谓的“民意”不过是某一群体在谋求自身利益时的遮羞布。“表面上看,无论是行政权力的扩大还是建立宪法法院的司法复审制度,都是‘保守的’,是让少数人可以否决多数人的意志,也就是说‘不民主的’或不‘平等’的。”③对大众权力的限制就意味着一种不平等。这种忽视平等的立宪精神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黑人的民权运动、校园运动——“反文化”运动和“新左派”运动、社会贫富差距大和权力高度集中,等等。
这些问题也导致了新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论战,在这背后隐藏的是自由和平等两种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的分歧,自由和平等这两种价值很难同时得到完美的表达,而多元价值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传统的社会阶段往往以一种价值为主导,而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现代社会的价值碰撞成为一种常态,如何面对和处理价值的冲突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按照情感主义的观点,任何一种价值都只代表个人的选择,社会所倡导的价值并不比任何一种价值更具有优越性,这难免使民众无法信服甚至使整个社会滑向虚无主义。而且单一价值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过分强调一种价值更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多元价值间蕴含的矛盾要求一种根本标准来调解。虽然价值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道德共识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来说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而如何在多元价值中寻求道德共识又是一个新的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 一书中主要想解决的是在立宪精神和经济领域上的不平等所导致的社会不平等问题。
二、 传统社会契约论的精神财富
罗尔斯的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了卢梭、洛克、康德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根据霍布斯的理论,人的能力是平等的,所以人的希望也是平等的,于是就会发生争夺,争夺的目的是为了自我保全,在人们达成目的的过程中力图摧毁和征服对方。人们时时刻刻处在被剥夺劳动成果和生命自由的危险下,所以人们相互猜疑,唯一的自保之道就是先发制人,有些超出了自保限度的人以这种权势为乐,没有超出自保限度的人也意识到不能长期单纯靠防卫而生存,在这两种情况下,统治权的扩张成了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与早期的霍布斯和斯宾诺莎以保护个人安全为目的而建立国家不同,洛克更强调个人的自由。洛克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是生命、财产和自由。人的自然自由是指只受自然法的约束,干其余一切事情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没有共同权力得不到保障,而共同权力要求交出保护自己和他人和处罚违反自然法行为的自由,所以完全的自然自由是难以实现的。在共同权力下,人的自由是只受国家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干其余一切事情的自由。人的自由是以理性为基础的,理性使他理解支配自己行为的法律,并使他知道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至于财产,人对自身有所有权,自己用劳动创造的东西当然属于自己,所以对共有的自然资源付出劳动后就成为个人财产,每个人平等地拥有获取共有自然资源的权利。罗尔斯继承洛克的传统,在《正义论》中的体现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的优先。而卢梭的社会契约体现的是“公意”——永远公正和服务于公共利益,每一个人的意志合成“公意”,社会契约论由此就超越了个人的权利而达到了公共的维度,要求每一个人的意志参与,从而蕴含一种道德的超越性。“公意”也体现了每个人意志的平等,启发了罗尔斯对平等问题的解决。康德进一步阐释了社会契约论中的道德价值,他认为人的本质是平等的自由的理性存在物。“意志自律乃是道德的最高原则”④,它在道德上的反映是根本上出于自律的实践理性,“这一主体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表面上看是为了确立普遍的道德法则,而在深层意义上却是基于人性尊严并诉诸理想的道德人格”⑤。在康德那里,社会契约是作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和“一种评价国家合法性的标准”而存在,为罗尔斯将社会契约作为产生正义的方法做了价值和标准的铺垫。
三、《正义论》社会契约方法的创新
④ Immanuel Kant,Practical Philosophy.
在原初状态中道德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无知之幕”下实现了自律的选择,强调了道德判断的主体性,从而体现了“人作为目的”的理想人格和道德境界,而按照达成的正义原则行动也体现了人的本质。罗尔斯把康德的个人选择转化成集体选择,试图以一致同意更好地表现人的本质,避免独断论和尽量减少怀疑。根据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使用的最大最小值的方法,我们达成了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首先,两个正义原则在保护基本权利的同时规避了最坏的结果是在考虑终极性时的一个优选,然后公开性使人们倾向于产生正义感,由此正义观能够自我支持。正义感体现了原初状态后人对自律的坚持,由此体现对本然的崇高道德价值的追求,正义感的互惠性表达了把他人当作目的,平等地尊重他人的人格价值。社会契约中的理性选择和自律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
原初状态以一种契约论的方式达成了纯粹程序正义,在罗尔斯这里“正义是什么”的形而上问题被转化成具有强烈实践理性色彩的“如何以合理的方式获得正义”。正义在这里可以被替换成任何的道德,反映了道德合法的多元。社会契约不再是为了建立国家或达成单一的价值共识的实质理性,而是作为产生合法价值的工具理性,是一个评价性和启发性的标准,这是由社会契约中潜藏的价值追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在社会契约中超越了个人达到了主体间性,这是产生道德价值的基础。社会契约论在自身的发展中从一种解释国家起源和结构的理论到生发出道德价值作为评价的标准,罗尔斯认识并把握了这种发展趋势,将社会契约从具体的内容中脱离出来作为一种纯粹的方法来使用。
每个人在“无知之幕”下不得不具有一种公共性,而这种公共性是达成道德共识的前提。互相冷淡的设置是中性的,既不把绝对恶的人性普遍化,避免了制度对人的权力尽可能的压制所导致的不平等,又不把道德建立在善的人性的基础上,规避了人的不确定性。次序性的作用是在多元价值下协调各种冲突,体现作为平等的自由价值的优先性。终极性体现了最终达成的原则超越了具体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与工具理性和欲望,才能作为调解的根本标准。强调通过每个人的一致同意达成正义原则,体现了社会契约中本质的公共性,从而也体现了每个人的平等地位。
四、结语
①③ 孙仲:《美国立宪契约:理想主义还是现实主义?——对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一个质疑》,《浙江学刊》2000年第6期,第28—31页,第28—31页。
罗尔斯社会契约方法的提出是基于历史背景的要求和传统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发展趋势。正是基于恶的人性,美国的立宪精神和早期社会契约论无法实现平等和一些价值,但通过中性的人性基础和主体间性,社会契约可以根本地从程序上达成公共性,从而实现平等和类似价值。公共性使价值裁决和道德共识有了可能,只从个人私利出发只能导致冲突和暂时的妥协。社会契约中本身就生发着道德价值,比起简单地由利益抉择,更体现了人的崇高的价值追求,这也成了价值裁决的标准,发现着多元价值。他的创新是将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统一起来,用合理的方法回应现实问题背后的理论缺陷。
② 科 克:《保守主义传统》,见汤普森:《宪法的政治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1页。
③有利于杜家台分洪工程今后的管理。行洪道本来就是“水路”,但由于杜家台分洪工程自1984年以来一直未分洪运用,而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群众不断与水争地,占用行洪滩地,行洪道内乱围滥垦现象愈演愈烈,洪障较多,导致行洪道局部河段淤积壅水严重,既危及行洪道两岸堤防安全,又减少了杜家台分洪闸同开度下的分洪流量。通过两次启用杜家台分洪闸分流,不断唤醒群众的水患意识,让人们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促进人水和谐相处,也有利于今后的水行政执法。
《正义论》中假设了一种原初状态,平等的道德人“既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⑥在“无知之幕”下一致同意首要的正义原则。根据“无知之幕”的定义,“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⑦。这种设定祛除了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每个人的境况相似,在类似的理智指导下才能达到一致同意的契约。处于原初状态的人对彼此利益互相冷淡,社会处于中等匮乏与人们存在利益冲突形成公开的正义环境,他们试图提出可能的最善的观念以追求自己的目的和利益。原初状态中正当概念的形式限制包括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次序性和终极性。
⑤ 卞 绍斌:《罗尔斯与规范性的寻求》,《哲学动态》2016年第1期,第82—89页。
⑥⑦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宝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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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左颜春,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学生。
编 辑: 康慧 E-mail:kanghuixx@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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