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若干理论思考_基本经济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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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一点已经形成共识,并载入《党章》、《宪法》。但是,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坚持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是存在着不同观点的。我想就此从理论上谈一点看法。

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一种客观规律

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理论,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提出来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不是主观的臆想,而是一种客观的必然。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的影响下形成和改变的,它必须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应。一定的生产力总是要求有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一定的生产关系只有依赖一定的生上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发展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看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1]:325人们在物质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有过生动的描述,他说:“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2] 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同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了矛盾,这一矛盾决定了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成为客观的历史发展必然趋势。正如列宁指出的:“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结论,马克思完全是从现代社会的经济的运动规律得出的。”[3]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依据这一规律,我们在全国解放以后,适应生产力的社会性质,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那些否定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的种种言论,如果撇开政治目的,仅从认识的角度来说,其错误就在于他们没有看到,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是由生产力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私有化是违反客观规律的行为,势必遭到历史的惩罚。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在新自由主义指导下实行以私有化为核心的改革,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但是,我们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我国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低下,而且发展又很不平衡。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为数众多的文盲半文盲,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们曾经急于求成,盲目求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超越了生产力水平,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从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和发展需要出发,纠正了超越阶段的错误,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把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一般规律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得出的科学结论。

对于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一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发展又不平衡,决定了在所有制结构上,必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我们最终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另一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解释,即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经济人”假设出发,断定私有制是永恒的,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因而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必然存在。按照这种理论,不仅要求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而且最终势必要取消公有制,因为公有制是与人的“亘古不变的自私本性”相矛盾的,是违反“人性”的。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张私有化,是其逻辑的结论。不得不承认,在经济学界,由于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相当多的人持后一种观点。所以,在讨论我国目前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时,关键是要从世界观、方法论上划清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界限。

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这一规律,是在斗争中实现的

建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尽管它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决定的,是客观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它涉及各个阶级的根本利益,因而围绕着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各个阶级之间必然展开激烈的斗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客观规律性也是在斗争中实现的。

社会发展规律与自然发展规律都是客观的,都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这一点是它们的共性。但是两者的实现过程却有着原则的不同。自然规律的实现,不需要人们实践活动的参与,因而其实现过程一般是不会发生曲折的。例如对月亮围绕地球旋转、地球围绕太阳旋转这一类规律,人们是无能为力的,即使是人们有能力产生影响的自然领域,人们如果认识了自然规律,善于应用和利用它们,有可能限制或扩大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改变它们发生作用的方向,但是自然规律仍是靠自然界自身的力量实现的,而不需要依赖人们实践活动的参与。社会发展规律则不一样,它是人们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的合力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趋势,它必须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实现。由于人们的利益有差异,他们社会实践活动的方向往往会发生差异。在阶级社会里,人们的利益差异表现为阶级利益的差异。阶级利益的差异使得不同阶级对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期望是不一样的,甚至是相反的,因而社会实践活动的方向也是不一致的,甚至是对立的。对立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必然导致阶级斗争。因此,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发展规律必然要通过阶级斗争来实现。谈到关系各个阶级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更是如此。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虽然是客观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规律,但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就是这种规律性的实现,却不是直线的、自然而然的,而是充满了斗争的。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以前,主要是受到了“左”的错误倾向的影响,妨碍了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的话,那么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实力的增长,尤其是在新自由主义的干扰和影响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日益受到冲击,哪种经济成分应该、或者能够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逐渐成为斗争的焦点。

近年来,一股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的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张私有化的思潮,甚嚣尘上。

应该看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之间的界线是十分明显的。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关系,因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不同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性质是不一样的:个体经济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是没有剥削的,或者只有少量的剥削:公有经济与私企、外资进行合资的企业,是一种公私合营的混合所有制,具有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非公有制经济中主要的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一类企业是建立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用和剥削工人基础上的,因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毋庸回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存在着原则的区别,因而两者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一切差别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矛盾。”[4]“差别就是矛盾。”必须认真研究这一矛盾,采取正确的政策予以解决。

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是具有两重性的,它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又具有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的性质,因而与社会主义的消灭剥削的本质要求是不一致的。反映到矛盾的性质上,就是既具有非对抗性,又具有对抗性,当然,在目前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的条件下,这种矛盾可以按照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对于这一类经济成分必须有全面的分析,不能只看到一面,而忽视、甚至否定另一面。

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在目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两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都可以在发展经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方面做出各自的贡献,因而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但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的所有制基础、生产目的、与劳动者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因而他们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摩擦甚至冲突。当前,这种矛盾集中表现在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的问题上。近年来由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发展,资本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这种斗争越来越明显和激烈了。这一点,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看得非常清楚,他说:“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销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5] 2000年,美国另一位前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① 在我们国内,也有人极力主张由私有经济取代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例如,有人主张,主体地位不是谁封的,哪种经济成分行,就应该由它占据主体地位,而符合“人的自私本性”的私营经济“效率高”,理所当然应该由它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当我们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时,有人就公开主张“国退民进”,对私营经济应“有需就让”,要求公有制经济退缩到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起保障作用的地位,让私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这种主张实质上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在理论上的反映。这种矛盾和斗争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而且表现在经济改革的各项实际政策上了。例如,前几年刮起了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大量国有企业被“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地卖给“有经营能力者”、“战略投资者”,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下降;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优惠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政策,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种种刁难和排挤,使非公有制经济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从而获得高速度的膨胀。这类事例,屡见不鲜。长此以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岌岌可危。一旦出现私有制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的情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会变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三、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是全面贯彻十六大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在目前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必须在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框架内妥善处理。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6] 这一方针是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以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提出来的,必须长期坚持。

我们必须全面地贯彻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前提下,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然而对“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的理解存在着许多分歧。例如,有人有意无意地忽视第一个“毫不动摇”,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毫无兴趣,反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公开鼓吹必须“破除社会主义一定要搞公有制、搞国有经济的迷信”,主张“以私有制为主体”,或者主张“谁是主体让市场来决定”,他们千方百计地出卖国有企业,对公有制企业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同时片面地强调第二个“毫不动摇”,赞扬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最能干、贡献最大的阶层”,“是现代化社会中的主导阶层,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其中精英分子尤其如此”,对发展私营经济情有独钟,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把十六大的精神歪曲成放手地、毫无限制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人歪曲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完全抹杀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区别,否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存在矛盾。诸如此类的言论,屡见报刊。所以,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做出正确的解释。

应该看到,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着双方的对立和统一,“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7]“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也是如此。“两个毫不动摇”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方针,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它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又必须看到两者是有主次之分的。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这一方针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第一,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1]:693邓小平也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8]。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全面实行公有制,而只能是以公有制为生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然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却是由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任何社会的经济成分都不是单一的,都存在几种经济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从经济上确定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呢?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那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既存在资产阶级私有制,也存在大量的个体经济,还有地主阶级经济,某个时期甚至还有奴隶主经济(如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那么我们为什么把它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呢?关键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在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上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我国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从经济上说,就是因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换句话说,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国家经济的主体必然是公有制经济。”[9] 一旦没有了公有制经济,或者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社会了。邓小平多次强调,改革应“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10],其理由就在于此。正因为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地位关系到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所以我们在改革中一直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决不搞私有化。这一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绝不是什么需要破除的“迷信”。

第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的前提。应该看到,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生产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就整体来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早已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之所以对国民经济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是因为生产力比较落后,而且发展又不平衡,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而并不是像某些人说的那样,是因为“私有制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仿佛永远离不开私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而且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同时,我们之所以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关键也在于公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的、能够领导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实力所在。一旦社会主义国家失去了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这个国家就没有能力再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什么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了,而只能听任非公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了。这样,第二个“毫不动摇”也就不能再存在了。

所以,在“两个毫不动摇”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主要的方面,它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当然,在不同时期“两个毫不动摇”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例如,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过去在所有制问题上,违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犯了“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当时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这是可以理解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经过20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超过50%,国有经济已下降到不足30%,而且下降趋势仍在继续,出现了公有制经济丧失主体地位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是到了必须大声疾呼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时候了。在非公有制经济在各方面大力支持下蓬勃发展的今天,如果各级党政机关再不把注意力放在发展公有制经济上,不为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有可能被私有制经济所取代,进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有可能改变,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一种现实的可能。

注释:

①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2000年9月《背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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