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利己主义_社会价值论文

价值利己主义_社会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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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价值观念的一个具有突出意义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自我价值的问题。本文拟从价值哲学的角度,把自我作为一个具有复杂的价值关系的价值实体来看待,并从这个意义上把握自我的价值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

“自我”概念的最基本涵义,就是现实的人类个体。个体自我作为一个社会存在物,又是一个价值存在,有着自我的价值规定性、价值特性。

自我的价值特性为自我在实践——认识活动中的属性所规定。马克思说:“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①作为人的根本的人本身,就是实践——认识活动中的自我。现实的人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②同时,实践创造了人的认识,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人在本性上是实践的人,脱离人的实践——认识活动,无从对自我进行科学界说。在实践——认识活动中,为这一活动所规定的自我的属性是这样两重:主体和客体,或者说,自我具有主体客体这样双重属性。

自我的这种双重属性,仍是实践——认识活动本身决定的。所谓主体,是指实践者、认识者、需求的发出者:所谓客体,是指实践对象、认识对象、满足需求的对象。主体客体这一对范畴,表明在一定的实践关系中,行为者和行为对象所处的特殊位置。因此,自我处在某种实践——认识活动关系的实践者、需要者的位置上,是主体。处于同一种实践活动关系中的相对应的另一种位置上,则是客体。或者,有时既处于主体位置又处于客体位置,因而既是主体又是客体。

尽管主体客体这对范畴并不具有上述关系和地位以外的涵义,但恰恰是自我所具有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双重属性,决定自我的价值特性。这是因为,任何人类实践活动所蕴含的主客体关系,在价值哲学的意义上,又是价值关系。这是因为价值关系是以人的现实的必然需求为核心的关系,是人们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的关系。主体需求与满足需求的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人类的实践——认识活动的开展的动因和基本内容;而价值这一哲学概念的内涵所表示的,就是在主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有肯定性作用。因此,考察自我的价值关系的特征,是分析自我的价值特性的前提。

在价值哲学的意义上,自我的价值关系就是自我的主客体关系本身,自我的多重主客体关系决定了自我的价值关系的多重性,在实践——认识活动中的自我具有的主体客体的双重属性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

其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是社会的成员,社会是相互联系的有组织的个人集合体,个人和社会的相互依存性展开在实践活动中,就是互为主客体的关系。这种互为主客体的关系蕴含着行为、认识和需求等多重内涵,而在价值关系意义上,则只是以需求为核心的。因此,个人与社会的互为主客体的关系,是双方互为需求主体而确立的特殊价值关系。首先,个人作为需求主体与社会的关系。自我主体所需要的物质条件、文化教养、社会名誉、荣誉、地位等等,都只有作为客体的社会才能满足他。外在社会世界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事物(包括精神观念的东西),如果具有满足自我主体的需求的属性,并处于一定主体的需求范围内(成为需求对象),就形成这样一种主客体的统一关系。其次,社会作为需求主体与自我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一定的社会是由一定数量的具有该社会的物质的个体自我所构成,由于个体生命存在的有限性,这个社会也在不断造就这种自我。也就是说,自我作为一个被需求的客体,具有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需求的特性,并且处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一定的社会将其社会需要,共同利益(不论是虚幻的、还是真实的)或长远利益,以社会理想、道德理想或政治法律的形式呈现在自我面前。一定的自我则以职责、使命、义务、任务等意识方式或不自觉的社会习惯方式接受社会理想和法的规定,并化为一定的表现行为,从而作为客体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其二,自我自身关系。人类的实践——认识活动不仅指向外在世界,而且也指向人类自身。即人们也把自己看作是认识对象、有待完善的对象和满足需求的对象。因此,自我本身又是一重主客体关系,一重价值关系。这种关系展现在个人的自我意识、自我完善、自我满足和自我实现的过程中。值得强调的是,这一过程并非是在个人与社会关系之外;自我自身关系也并不是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分离开而相并列的,两者是内在统一的。首先,自我自身关系是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展开的。脱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自我自身关系就不存在。因为自我的自身关系本身是实践活动中的关系,而人的实践就是社会实践。个人在社会实践中,就必然处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同时,两类关系又具有一定的相互转化性。自己满足自己,把自我作为被需求对象,其前提条件是自己意识到自己的需求,这种对自身需求的意识,既是社会需求在自我自身的内向性反映,又是自身需求转化为社会需求的内在依据(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的内在一致性将在后面展开讨论)。

就人类认识能力和认识史而言,人类自我的自身主客体关系是在个体生命发展史以及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自我能够反思到自我的存在的时期才出现的。因此,自我自身关系并非是在整个人类个体和整个人类历史中普遍存在的。在人不能反思到自我存在的那段生命时期(如人的婴儿期和学前期),个人因其本能的需要,存在着作为需求主体与社会客体的关系,但没有反思意义的自身关系。在人不能自觉地意识到自我的存在意义,自我的使命、责任、自我的价值,即人没有一定的自我需要的意识、没有明确的自我权利和利益意识的历史时期。即使能够作为生产者(被需求客体),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没有这类自身关系。卢梭曾正确指出:“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③“最盲目的服从乃是奴隶们所仅存的唯一美德”。④一旦丧失了自我意识,自我的自身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奴隶意识不是自我实现的意识,奴隶的存在是一种纯粹为他的存在,他的行为不具自我价值意义,虽从个体思维能力上看,奴隶能够反思自我,但社会条件剥夺了人的自我意识,因而仅是一种工具性存在;只有在自身建构起主客体关系的存在,才是自为的存在。而在自身建构起主客体关系,又是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积极确认。当人纯粹成为为他的存在,也就无从担负起他自己的社会使命和责任,因而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既不能有成效地担负起社会赋予的使命,也无从实现自我需求的正当权利。因此,我们并不是一般地否定个人为他性的一面。自我的价值关系决定了个体具有为他性,但仅仅承认个体的为他性而否认个体的自为性,也就必然从整体上损害和扭曲个体的价值。

自我自身关系的建构具有普遍社会意义,是近现代以来的社会生活现象,虽然人类对自我的反思几乎与人类文明史一样久远,而带有社会普遍性的自我自身关系的出现,是近代以来历史变迁的产物。在近代以前的传统社会中,个人被束缚在身份、等级制度中,个人是以他的身份、等级和社会指派给他的角色体现他的价值的。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才逐步打破了传统的身份地位对人的束缚,创造了一种“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处于平等地位的人”,而“创造这种‘自由’而‘平等’的人们,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主要的任务之一”。⑤这种不具任何社会身份的“自由平等”的人,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进行和发展的必要社会前提条件。因此,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到来,不是个人的身份地位,个人所处的等级和社会角色,而是摆脱这一切束缚的个人本身,成为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关注的中心,自我自身的主客体关系才具有普遍社会意义。值得指出的是,近代西方哲学正是肇始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这一命题,这一命题成为近代哲学的始点,清楚地反映了时代精神的转变。虽然我们应当看到这个历史时期的自我观念和自我意识是资产阶级世界观中的自我观念,但也应当看到,在封建等级制度统治着的和神权思想占支配地位的西方近代社会前期,自我观念和自我意识的出现对于社会制度的变革和人的精神的解放的巨大意义。

完整地把握自我的两类价值关系是我们正确认识价值自我的哲学前提。而对自我价值关系特征的认识,又往往受到人们世界观和思想观念的局限。不可否认,西方近代以来的自我观念始终渗透着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精神。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是一种以个人的权利、利益和尊严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在对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强调个人本位、个人中心。从这样一种思想体系出发,人们往往脱离社会规定性来界定自我和自我的价值关系。如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就认为,只有自我才是绝对的、唯一的存在。自我不仅是自我的创造者,而且是外在世界的创造者。即自我设定或创造了非我——外在世界,因此,不是社会规定自我,而是完全由自我来规定社会。实际上,自我与社会的关系是相互规定的,而完全排除社会规定性的自我是不存在的。费希特论点的合理处在于他看到了自我的主观能动性,但他把这种能动性推到了极端,从而导致了唯我论。

利己主义的眼界同样不能正确认识自我的价值关系的特征。利己主义者在总倾向上同个人主义一样,也强调个人至上、个人本位。利已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区别在于,利己主义在表现形式上,更多地强调的是一己私利的至上性。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因而,在利已主义者看来,人的本质特征就是占有和攫取。在价值哲学的意义上,他们仅仅把自我看作一个需求主体,而无视自我价值关系的整体。

无视自我的需求性的观念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这一思想的社会历史根源在于封建社会制度。前面已述,传统的封建社会的制度结构排除了个人自身的主客体关系的建构的可能。反映在思想观念里,就是无视个人的自为性存在,否定自我需求的正当性。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国家与西方国家的一个有历史意义的区别在于,我们脱离封建社会的历史时期还不太长。尽管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开展着反对封建思想的斗争,但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仍未完全肃清。十年动乱期间完全蔑视个人利益、个人要求的极“左”思潮的横行,其历史和社会根源就在于此。实际上,无视个人的自为性存在,蔑视个人的正当利益并非是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至少包含两层相互关联的基本内涵:一是强调集体利益的至上性,二是强调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保障。马克思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⑥这种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个人利益的最充分体现。因此,马克思主义强调集体利益的至上性,恰恰是因为集体具有这种维护个人利益的功能,而个人之所以应当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也恰是因为,没有集体利益,最终也就无从实现个人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把完全蔑视个人利益的集体称为“虚幻的集体”。⑦

应当强调的是,在以往的社会形态里,都不具备完整地把握自我的价值关系的社会条件和思想条件。虽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使人摆脱了外在等级、身份的束缚,但同时又使人陷入物的桎梏和资本的奴役中。因而对多数人而言,人的自为状态是虚幻的,不真实的。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仅推翻了封建制度,而且摆脱了资本的奴役,才真正使人从自在和为他存在的状态进入自为存在的状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在这方面也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从实质上看,也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精神指导下,我们才能完整地把握自我的价值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的到来,这样一个社会条件和思想条件我们已经具备。自从农村承包责任制以来的改革开放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就是对合理的、正当的个人利益的重新肯定。对社会主义集体原则的重新认识,既使我们能够完整把握自我的价值关系,也使我们能够完整把握自我价值的特性。

从前述的两类价值关系看,自我的价值意义必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我对他人和社会的价值,二是自我对自身的价值。前者被称之为社会价值,后者被称之为自我价值。社会价值主要表现在个人的劳动、创造以及其他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每一个正常人,都在多方面成为满足社会和他人需要的客体。因此,个人也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如作为物质财富生产者的价值,作为道德精神体现者的价值等等。一般而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取决于他的行为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和主观努力的程度。任何人都在一定社会中生存,不管他是否意识到他赖以生存的那个社会的需要,也不管他是否自觉地和社会需要打交道,客观上,他的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总是这样那样地同社会形成价值关系。因此,个人作为满足社会和他人需要的客体性,在于个人是一实践行为的主体。个人作为客体对社会的价值,是一主体性事实。一个人的行为越是满足了社会需要,其价值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如果损害社会和他人,就只有负价值,就要被社会和他人所否定。而因为一个人的行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是一主体性事实,其主观努力的程度也是人们对其价值评价的依据,一个尽其十分之一的努力的人和一个作出十分努力的人劳动量的贡献,人们并不会给这样两个人作出同样程度的价值评价的。

“自我价值”这个用语,是在自身主客体关系的意义上,自我对自己本身的肯定关系,自己满足自己需要的关系。是人的个体存在对自身的意义。如前所述,人类对个体自我存在意义的追求有一漫长的历史过程。但就人类个体存在的本质而言,这种价值追求应当是与生俱来的要求和权利。个人自我存在的意义,体现在个人的生存需求的满足上,社会交往中的尊严需要上,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的正当的社会权利要求上以及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需要上。自我价值的这四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完整的自我价值是完整地拥有这四个方面。但就人类实现自我价值的历史进程而言,人们是依次从低层次的价值追求逐步上升到较高层次的价值追求的。在以往的社会形态中,人们所迫切需要满足的主要是前三类价值内容;在社会制度能够保障社会大多数成员实现前三类价值的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个人享有这四个方面的价值实现的充分的权利,人们对自我价值的最高追求,也就集中在自我价值的最高层次——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价值上。个人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是现实的自我通过自己的一次又一次地自我超越活动向着某种设定的目标趋进的过程。

自我价值这一概念,有着特定的内涵,这些内涵既与社会前提条件紧密相关,又与个人的社会价值有着内在统一性。个体的自我只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依靠社会条件和他人的协助,才能满足自己作为人的需要。自我需要实现什么,能够实现什么,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现实自我所处的社会背景条件,个人同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自我同社会和其他人的关系才能得以实现。自我的需要仅仅求诸于自我本身是无从实现的,自我还必须在自我之外的对象中,通过社会实践在外在客体的属性中获得。但人及人的本质不是人同自然的关系规定的,而是人们的社会关系规定的。因为只有社会才是人与自然联系的纽带。就现实中的具体的个人而言,个人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目标,不可否认,有着特定的内在规定性,但也并不是与外在世界无关的,而是有着特定的社会内容的。同时,评价自我价值实现的标准仍是客观社会的标准。只有那些符合人民利益、符合社会进步和发展规律的行为目标及其效果,即有社会意义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才能得到人民大众和历史的肯定。如某人终生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奋斗,在这一奋斗过程中,促进了社会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同时,他也实现了自己的自我价值。相反,以损害他人和损害社会的行业及其效果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最终只能损害甚至毁灭个人的自我价值。因此,真正的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价值追求,是真正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进步的行为实践。

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还在于,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满足个人需要和满足社会需要的辩证统一。任何个人需要都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个人需要,个人需要什么,有哪些需要,都和他赖以生存的社会分不开,并由后者从客观上来决定。而社会需要归根到底仍是人的需要,是无数个人需要的共同本质。没有前者,后者只是一种空洞的抽象;而没有后者,前者也将无法存在。孤立的脱离了社会的个人需要毕竟也只是一种思维的抽象,而非现实的存在。社会需要是个人的共同的长远的需要,个人需要则是社会需要的实现的具体的人格化表现。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的内在统一、内在联系,实质上是价值关系意义上的社会需求主体与自我需求主体的内在统一。这种统一决定了任何有社会价值的行为,必然地具有自我价值。任何真正有自我价值的行为,也这样那样地具有社会价值。一个人不可能只有自我价值而没有社会价值,也不可能只有社会价值而没有自我价值。然而,如果割裂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的内在联系,并把这两种需要对立起来,那么,这两种价值都是虚幻的,不真实的。

两种价值的内在统一并没有排斥两者有着相对独立的社会内涵,而且正是这种社会内涵的差别是人们价值追求的精神境界的差别的内在根源。就现实的成功的价值追求而言,人们不是以社会价值的实现为最高目标,就是以自我价值的实现为最高目标,这是两种不同的精神境界,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都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精神一致的。

把对自我价值的追求作为人生目标这一社会现象具有普遍意义是近代以来才有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多数社会成员总在某种程度上为社会作贡献,但这种贡献有的是在为他存在状态作出的:如奴隶作为工具的贡献。而有的则是在自为存在状态作出的。对自我的责任、权利、使命一无所知,其价值仅可看作自在物的价值,并非自为人的价值。在历史上,资产阶级自我价值意识的觉醒,对西方社会的进程起过极为积极的作用。在共产主义运动中,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变革了无产阶级的自我价值意识,从而有无产阶级从自在阶级向自为阶级的转化。因为无产阶级对自己的历史使命的认识,也就是对自己的整个历史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使无产阶级积极地创造自己的历史。在这里,阶级的觉悟和该阶级个体成员的觉悟是一致的。个体成员的觉悟是阶级觉悟的基础,而阶级觉悟又是个体成员的觉悟的实质内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个体成员的责任、使命和事业追求,是社会主义事业生命力的见证,社会主义事业又是个体成员的使命和价值意识的实质内容。实际上,任何社会、任何阶级,其社会的、阶级的使命只有个体化即成为个体的自觉意志才富有生命力。如果某一历史时期的多数社会成员都缺乏自我价值意识,那就意味着其阶级的使命、历史的使命难以化为普遍个体的行为。由此可见,自我价值意识对个体自我以及一定阶级和一定社会整体的价值意义。自我价值意识的这种意义在于虽然其形式是个体性的,但其实质内容是社会性的。

然而,就个体的精神追求而言,相比较以社会价值为最高价值目标的追求而言,这又是低一层次的精神境界。自我价值的社会价值意义,是自我见之于社会的,其出发点在自我,虽然其归宿在社会。以社会价值为最高价值目标,则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在社会。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这样一种境界,就是共产主义精神境界。但要看到,具有这种精神境界的人,其为他人为社会所作的贡献,也包含了他自己的特定的对自我价值的追求,对自己人生意义的理解。实际上,任何人如不对自己的人生进行深刻执著的反省,寻找和确立自我人生的位置,是很难升腾起一种强烈持久的价值追求欲望的。因而,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自为价值意识。具有这种精神境界的人,他在实现社会价值的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他能够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看得高于自己的利益。并且,他随时随处都可能为维护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自觉地牺牲自己的利益。但是,他并不因此而有损于他的自我价值,却使他的自我价值得到升华。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⑧这就是自我价值的辩证法。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页、第18页。

③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页。

④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5页。

⑤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6页。

⑥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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