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规范与市场秩序--兼论我国当前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及对策_有效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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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模式,但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有良好的市场秩序,没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就没有保证,甚至可能导致经济的崩溃和政治的动荡。从我国目前的市场秩序看,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紊乱,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价格欺诈的现象到处可见,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等等。那么,导致我国目前市场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紊乱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们应该怎样正确认识这一现象,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这是当前急需认真研究的问题。本文试从分析市场规范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入手,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依据一定的市场规范才能建立起来,这正如俗话讲的“无规矩不成方圆”,市场规范就是市场的“规矩”。在现实生活中,充当市场规范的主要有法律、行政命令、道德、习俗等。其中,法律、行政命令在调整市场秩序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市场规范要有效地发挥作用,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权威性。权威性是市场规范在市场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人们之所以在市场活动中遵循市场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市场规范具有某种权威性,违反它就意味着将受到制裁或谴责。当然,不同的市场规范其权威性也是有所区别的,如法律的权威性就是最强的,违反法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对稳定性。这是指市场规范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因为市场规范是供人们在市场活动中遵守的,是人们进行市场活动的依据,如果它朝令夕改、变幻莫测,人们就会感到无所适从,市场规范本身也就无法得以遵循。

3.相对一致性。市场规范是由多种行为规范共同构成的,由于各种行为规范都作用于人们的市场行为,它们之间就必须具有相对一致性,唯其如此,它们才能相互配合,共同为人们的市场行为提供模式。否则,彼此矛盾的市场规范就可能造成对人们市场行为的误导。但我们也应看到,在某一特定时期,各种市场规范之间也可能出现矛盾和冲突,不过这只是暂时的,站在历史的高度来看,它们总归趋于一致。

4.适时变更性。我们在强调市场规范应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同时,也应看到市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不同的时期有其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因此,作为人们市场活动准则的市场规范也应适时变更,从而取得与市场发展的协调一致。

市场规范是如何对市场秩序发生作用的呢?我认为大致要经过这样一个过程,即市场规范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来要求人们遵循,而人们又通过自己对市场规范的认识和理解,或遵循,或违背地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现出来,进而作用于市场秩序。这个过程可图示如下:

从图上可以看到,市场规范不能直接作用于市场秩序,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并经市场主体的理解接受,且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时,才能对市场秩序发挥作用。

控制手段是市场规范赖以实施的保证,没有必要的控制手段,市场规范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就不能有效地对市场施加影响。在现代社会中,控制手段主要有司法手段、行政手段、社会舆论等。司法手段是法律实施的坚强后盾,法律之所以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很强的规范作用,原因就在于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违反法律就意味着对统治秩序的破坏,就理所当然地要受到司法制裁。行政手段是行政命令得以实施的保证,行政命令的作用范围与法律相比要窄得多,它主要是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而作出的。违反行政命令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社会舆论是道德、习俗得以发挥作用的基础,而且对法律、行政命令的执行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道德、习俗本身不受司法、行政的保护,它的实现主要依靠人们的良知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当人们的行为偏离或违反道德、习俗时,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抨击和来自良知的自责,从而对违反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行为回归道德、习俗所允许的范围。

市场主体对市场规范的接受力也对市场规范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同样的市场规范和控制手段下,市场主体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不尽相同的,有的遵守、有的偏离、有的违背。之所以会如此,原因就在于市场主体对市场规范的接受力不同。无论是公民作为市场主体,还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作为市场主体,他们都与人的意志不可分离,而人的意志是千差万别的,故其行为表现也各不相同。

谈及当前市场秩序存在一定紊乱状况的原因时,人们往往将其与改革开放联系在一起,甚至认为改革开放就是致乱之源,进而对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产生怀疑。确实,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秩序是成就与问题共存,这是一个确切而矛盾的现实。那么,能否据此认为改革开放必然带来市场秩序的紊乱呢?我们不妨从改革开放的具体内容入手,来探讨一下改革开放与市场秩序的关系。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照搬当时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经验,在通过实行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并且在理论上片面地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只能搞计划经济,从而排斥市场的作用,忽视价值规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过分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过分强调计划的功能。尽管当时存在指导思想上的失误,但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经济建设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国家的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全国人民为此所作出的巨大牺牲,这种成就是建立在高积累、低消费的基础之上的。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底改革开放前的30年里,国家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大多数人的日子仍然过得紧巴巴的。并且,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受到了极大的压抑,得不到有效地释放和发挥。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同一个时期,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经济上出现了超常规的发展,如日本的经济起飞,包括香港、台湾在内的亚洲四小龙异军突起等。与发达国家相比,相互间的经济距离不是缩小而是拉大了。在此情况下,我们如果仍抱着计划经济的传统不放,不思改革和进取,就势必使我国陷入越来越落后的境地,这也是我国下大决心寻求改革的客观基础。

再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来看,发端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针对当时农业徘徊不前,生产效率低下的现状,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改革措施把农民的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克服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而且纠正了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单一等缺点,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热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使我国的农业在短短的几年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国家又逐渐把改革的重心移入城市,开始对非农产业进行改革,并逐步加大改革力度。经过几年的改革,我国城市经济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连年位居世界前列。实践证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成效也是显著的。

与改革的实践相对应,我们在理论上对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认识也逐渐加深,逐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丰富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又从宏观上指导着改革的实践,二者相互辉映,使我国的经济在改革中焕发出了活力,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发展速度大大高于同期世界经济的发展水平,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随之迅速得以提高,这是有目共睹,谁也否认不了的事实。

可见,我国在经济领域的改革主要是打破原有体制中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部分,建立起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新体制,从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达到既富国又富民的目的。这样的改革无疑是正确的,改革的实践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既然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它本身就不但不是致乱之源,而且还应有助于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和长治久安。那么,导致当前市场秩序紊乱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还必须作更深层的分析。

前文已述,市场秩序稳定与否,要受市场规范、控制手段、市场主体接受力三方面的制约。据此,我们分析当前市场秩序紊乱的原因时,也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以揭示其内在规律。它们之间的联系方式可图示如下:

可见,导致市场秩序紊乱的原因有三个:

原因之一,市场规范不完备。市场规范不完备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市场规范发生变化,市场主体一时难以适应。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之中,市场规范正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如以前认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个体工商业,现在被视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以前普遍采用的国家定价形式,被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形式所取代;以前统一由劳动部门管理的企业用工制度,被正在发展中的劳动力市场所改变,等等。总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必然伴随着市场规范的发展、变化,而市场规范的发展、变化,又势必对人们传统的市场行为和心理定势造成一定的冲击。适应这种冲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这个过程中,市场主体从各自的理解和利益出发,会作出各种各样的反应,这些反应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进而作用于市场秩序,就使市场显得难以捉摸,似乎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2.市场规范的一致性被破坏。市场规范的相对一致性,是市场主体对市场规范严格加以遵守的前提。在当前改革的进程中,许多市场规范已发生变化,但由于我们宏观上的控制与协调不够,致使一些改革措施不相配套,彼此存在矛盾和冲突。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一些改革措施还与传统的道德、习俗相冲突,如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在传统的观念里被视为投机取巧、尔虞我诈的场所;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与传统的谦让之风相悖,等等。虽然这些传统观念已经落伍,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步履,但其影响却仍然存在,且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传统道德、习俗与市场规律的矛盾,也是当前市场规范不相一致的表现之一。市场规范存在的某些不一致,就势必使人们的市场活动无所适从,进而造成行为上的混乱,并消极地作用于市场秩序。

3.市场规范的权威性受到冲击。市场规范,尤其是体现为法律的市场规范,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威性,才能为市场主体所严格遵循,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我国是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行政权力相对膨胀,以权代法、以权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致使各种市场规范极易受到权力的冲击和破坏。我国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与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经常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不能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并且由于实施不力,甚至对市场秩序产生了某些负面影响,增强了某些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越轨行为的侥幸心理。

4.某些市场规范与客观规律相悖,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而受到抵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虽然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但由于缺乏经验,加之对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需要一个过程,这就难免在某些做法上违背客观规律。如人为地划分企业的不同性质,并给以不同等的待遇;在价格上实行双轨制,给非法牟利者以可乘之机,等等。与客观规律相悖的市场规范不仅难以为市场所接受,而且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协调与稳定。

原因之二,控制手段失当。控制手段失当主要有下述两种情况:

1.控制手段之间不协调。这主要是指司法手段、行政手段、社会舆论之间的不协调。由于迄今为止,我国的法制仍不健全,对行政权力的约束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就致使行政权力膨胀,法律施行不力,许多要经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却依行政手段处理了,甚至不了了之,使法律的权威没有真正地树立起来。同时,我国的社会舆论也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社会监督功能、起到扬善惩恶的作用。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不协调,就会大大降低市场规范对市场秩序的整合功能,使之难以对市场进行全面、有效地控制。

2.控制强度失当。市场控制强度的大小,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很大。控制强度过小,就达不到约束市场行为的目的,正常的市场秩序就难以维持;控制强度过大,对市场行为作过多的干预,就会压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甚至侵犯市场主体应有的自由权利,它虽然也能在一定时期内维持市场秩序的稳定,但由于它是以牺牲市场主体的个性与自由为代价的,因此,它最终仍会崩溃。从我国的市场情况看,改革开放前,总的是控制强度过大,在超稳定的表象下,隐藏着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并且市场萧条,气氛沉闷。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市场的控制强度则是偏大、偏小兼而有之。无论是偏大还是偏小,对市场秩序的稳定都是不利的。

原因之三,市场主体对市场规范的接受能力差。

市场规范对市场秩序发生作用,除了要通过必要的控制手段外,还必须经市场主体的理解、接受,并见之于行动后,才能实现。因此,市场主体对市场规范的接受力也对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否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们受教育的水平普遍较低,同时,我国又是一个没有法治传统、法盲充斥的国家,不仅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而且许多干部的法律意识也不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主体对市场规范的理解和遵循,表现在行为上,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与市场规范相悖离,这种悖离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不自觉的,但无论哪种情况,它都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协调。

在明了当前市场秩序紊乱的原因后,我们就可以对症下药,采取相应的对策。

对策之一,完善市场规范。当前完善市场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使市场规范的内容配套、协调。面对市场紊乱的现实,我们是屈从于市场暂时的动荡而回归到改革前的状况,还是按照既定方向进一步深化改革呢?答案是不容置疑的,倒退是没有出路的。我们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使各项改革措施配套、协调,进而建立起充满活力的新机制。这里所称的市场规范配套、协调,首先是指同种类规范之间的配套、协调,特别是法律的配套、协调。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是以完备的市场法制为前提的,而市场法制的建立,其基本条件是要有完善、配套的市场法规体系,否则,市场法制就无从谈起。其次,它还包括不同种类规范之间的配套、协调,如法律与行政命令之间的配套、协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配套、协调等。当然,道德、习俗这些规范是经过较长时间而形成的,我们不能制定或废除,也不能对违反者以强制,但我们可以积极地加以引导,使之逐步与其他种类规范相切合。各类市场规范配套、协调,就有助于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模式,进而促进市场的有序化。

2.树立起市场规范的权威,尤其是树立起市场法律的权威。一定的权威性是市场规范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要使市场规范真正起到规范市场行为的目的,就必须树立起其应有的权威。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实施也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故就其本质来讲是极富权威的,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律的权威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地树立起来,恣意践踏法律的现象时有出现,这种情况在市场领域同样存在,其结果是直接影响到市场的稳定和有序。除法律的权威性没有有效地树立起来外,其他市场规范的权威性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如令不行、禁不止,无视传统的商业道德等。因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树立起法律以及其他市场规范的权威,从而充分发挥其调整市场关系的作用。

3.制定新的市场规范应作充分论证,尽量使之符合客观规律。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必然会有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出台,而新措施的出台,即意味着给市场以新的规范。这些新规范有效发挥作用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其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只有科学、合理的市场规范,才能为市场所接受并对市场发生作用。所以,制定新的市场规范应作充分地研究论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忌草率从事。当然,我们不能保证每一个新的市场规范都完美无缺,但在主观上应努力达到这一目标。

4.新的市场规范制定后,应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有目的、有步骤地培养人们对新规范的适应能力。新的市场规范制定后,只有被市场主体认识和遵循才能对市场发挥作用,而做到这一点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并且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新市场规范宣传的力度,引导人们改变传统观念,强化市场意识,使新的市场规范迅速转化为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

对策之二,完善市场控制手段。这主要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1.使市场控制手段之间达到协调。从国家对市场的控制手段来看,主要有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这两种手段都是对市场予以控制所必不可少的,但怎样使二者协调起来发挥出最佳效果,却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从现存的问题来看,主要是法律手段用得不够,行政手段则用得过多过滥,从而导致对市场控制的不协调。我认为二者的关系应该是:法律是根本,是国家对市场进行控制的基础,行政手段是从法律中派生出来的,其内容和方法都不能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故依法行政就是二者的协调点,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注意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让社会舆论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来督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遵从法律和与市场规律相吻合的道德、习俗规范。在西方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社会舆论已被当作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监督作用。这对我国社会舆论作用的发挥不无借鉴意义。

2.市场控制强度要达到适当。前文提到,市场控制强度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与有序,那么,市场控制强度适当的标准是什么呢?一般来讲,适当的标准有二:一是市场发展的有序,亦即市场稳定,经济繁荣;二是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以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权利与自由得到应有的保障。也就是说,市场的有序不是以牺牲市场主体的权利与自由为代价的。当然,市场控制强度不可能是始终如一的,它是一个动态概念,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它也必然要有所改变。对策之三,提高市场主体对市场规范的接受力。这是一个十分巨大的系统工程,牵涉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要达到这一目的至少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全民族的受教育水平。在当代社会,一个民族的受教育水平是一个国家是否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确实,在一个文盲、半文盲充斥的国度里,人们对包括市场规范在内的社会规范的理解和接受无论如何都是有限的,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市场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更是如此。而这种有限性就必然影响到人们对包括市场规范在内的社会规范的遵从,进而对包括市场秩序在内的社会秩序产生消极影响。提高全民族的受教育水平,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工作,决策者对此应有足够的重视。

2.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存在决定意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市场的法制状况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市场法律意识。现代意义上的市场规范主要体现为市场法律规范,市场主体对以法律规范为主体的市场规范的遵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水平。提高市场主体的市场法律意识,有多种途径,但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让市场主体在身临其境中耳濡目染,受到启发、受到感染、受到教育,进而自觉地提高自身的市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循市场规范。

3.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市场主体的市场道德观。现代社会的市场规范虽以市场法律规范为主体,但也包含着许多道德规范、习俗规范,这些规范尽管在调整市场行为中不起主要作用,但它仍然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事实上,从我国当前市场秩序紊乱的情况看,除了存在大量的市场违法行为外,也还有不少违背市场道德却又算不上违法的情况,如言而无信、重利轻义等,甚至还有为了一己之利,无视公共利益,专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制裁者。可见,提高市场主体的市场道德观,也是提高市场主体对市场规范接受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提高市场主体的市场道德观,需要作多方面的引导和培养,并要作长期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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