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拟在七个方面作重大修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姻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报10月23日讯 记者张钰报道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举行,李鹏委员长主持今天上午的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在今天上午的全体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胡康生说,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基础上修订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作出修改补充。
胡康生指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是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注重可操作性,将行之有效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作出补充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胡康生就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作了说明。
关于重婚问题,胡康生指出,为了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大遏制重婚的力度,草案规定了以下内容:在总则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重婚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规定因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胡康生说,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考虑到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草案作出规定: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一方以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谈到关于结婚条件以及无效婚姻时胡康生说,草案在禁止结婚的条件中保留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删去了有关麻风病的规定。草案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草案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主动宣告该婚姻无效。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该婚姻。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在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说明时胡康生说,草案对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及约定财产作了具体规定。
在作关于离婚问题的说明时胡康生说,草案针对反映较多的有关离婚条件、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教育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谈到关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时胡康生提出,当前老年人得不到较好的赡养,甚至受虐待、遗弃,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草案为此作出修改补充: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和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
在最后谈到增设关于法律责任一章时胡康生说,为了明确违反本法者的法律责任,便于受害者行使权利,更好地保护其权益,草案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违法行为分别情况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姜春云、邹家华、王光英、程思远、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何鲁丽、周光召、曹志、丁石孙、成思危、蒋正华,秘书长何椿霖出席了今天的会议。
国务委员司马义·艾买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