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秩序的丧失--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学思考_流动人口论文

乡土秩序的失落——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动人口论文,乡土论文,社会学论文,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31X(2002)01-0029-08

由于历史和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的各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 东部地区与中西部之间的发展差距越来越大,导致人口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到经济较发达 地区、从农村地区到城市地区的流动速率加快、总量变大,引发了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一 系列难题。流动人口犯罪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客观地说,人口流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并且人口由农村地区迁移 至城市地区、由经济欠发达地区迁移至经济较发达地区也是工业化、城市化时代的普遍 现象和趋势。只有实现了人口的自由流动,才能保证劳动力资源、智力资源在市场作用 下实现最优的配置,最终达到“人尽其用”的目标。就此而言,我们不能对流动人口或 流动人口犯罪简单地作出负面判断。但是,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的犯罪已越来越严重, 特别是在各大中城市以及华东、华南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流动人口 在这些地区业已成为威胁一方的重大不稳定因素,给当地公安机关发现、打击犯罪,社 会全面控制,以及户口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

可以看出,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业已成为一种两难的挑战,我们既不能因为某些流动人 口的犯罪而因噎废食,反对人口的自由流动。同时又不能因为人口的自由流动是大势所 趋而放松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控制、对流动人口的监管。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的确是学术 上、实务上的重大课题。

中国的流动人口是生成于中国特定环境下出现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现象,是与特定历史 时期相联系而产生的。

流动人口以及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在以往数十年中并不突出,那是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 划经济时代,全国施行严格的粮食统购统销体制和城乡两元化户籍管理体制,这两者在 实际上造成了我国城乡两元化社会分离的格局,同时也实际上限制了城乡之间人口的自 由流动。虽然这种格局在计划经济时代为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自我国开始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格局的弊端日益显现,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粮食统购统销体制与城乡两元化户籍管理体制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但是遗憾的是,在实践中,这两种体制改革没有同步进行,粮食统购统销体制的改革 快于城乡两元化户籍管理体制的改革,两者之间出现了严重的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 了“流动人口”的出现。当然,这种脱节并不是导致流动人口出现的唯一原因,但却是 最深层次的原因之一。

其二,历史上形成的经济两元化结构至今没有消除,也是促成流动人口群体的重要因 素。所谓经济两元化结构,是指发展中国家相对发达的工业部门与相对落后的农业部门 并存的一种结构状态,它被认为是不发达国家的一个共同特征。这种经济结构在中国的 城乡之间犁开了一条巨大的历史鸿沟,塑造了两个反差极大的城市社会与乡土社会(也 就是塑造了一个社会两元化结构),客观上扩大了城乡人口之间的利益落差,因而也就 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种人口流动的大背景。

其三,中国农村巨大的过剩劳动力的存在加强了人口流动的趋势。“这个国家缓慢但 不断增长的过剩人口,早已使它的社会条件成为这个民族大多数人的沉重枷锁”,马克 思的这段话极好地表明了中国人口流动的特殊性,也表明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艰巨性。

流动人口本身与流动人口的犯罪是两回事,应当明确流动人口存在的原因与流动人口 犯罪存在的原因是不同的。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人们提出了许多观点:有人认为 ,流动人口犯罪是因为流动人口的相对丧失,即流动人口群体将自己的处境与市民群体 相比较而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所产生的受剥夺感;[1]有人认为,流动人口犯罪是因为 社会控制力的弱化,流动人口适应社会能力较差,惩治流动人口犯罪乏力,对流动人口 犯罪的打击缺乏威慑力;[2]有人认为,流动人口犯罪是因为管理缺位,人口管理机制 不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及有关配套规章不完善,流动人口分布面广,人员构成复杂 。[3]

以上这些观点均从某个侧面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就流动人口犯 罪的主体原因、环境原因和规范原因作了较全面的阐述,但同时也应当看出,这些论述 未能就流动人口犯罪作出全面、根本的解释。尽管有的论述令人耳目一新却可惜未能深 入剖析,予人以意犹未尽的感觉。

实际上,流动人口犯罪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涉及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农民的生存状 态、中国社会的基本秩序及有关的社会控制机制等一系列极其重大的问题,要解决好流 动人口犯罪的问题就不能不植根入中国社会最深层次的结构中去。

本文试图立足于现实的农村、城市二元秩序,去寻找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些非显性的原 因,力求能为现实中流动人口犯罪的诸现象提供一种解释。

一、秩序、乡土秩序与城市秩序

秩序的存在是我们周围世界的一种普遍现象,不单在自然界里秩序压倒了无序、常规 性压倒了脱轨现象、规则压倒了例外,而且在人类社会中秩序同样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它是一切社会得以正常存在和稳健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任何法律体系追求的终极价 值之一。“秩序概念,意在指自然过程和社会过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 性和确定性。”[4]

秩序在其一般意义上完全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但是由于人类社会的特殊复杂性 又有必要对秩序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就中国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而言,将秩序区分为乡 土秩序和城市秩序尤其具有重大的意义,尤其符合中国现存的城乡两元化社会结构的特 征。而且在一般意义上,犯罪与秩序的关系、秩序与人的关系也是理论上研究犯罪问题 的重要视角,通过研究流动人口与乡土秩序、流动人口与城市秩序的关系来寻求流动人 口犯罪的解释,也正是循着这一思路的一种尝试。

在中国,总量近13亿的全国人口中的百分之八十生活在农村地区,这是中国社会一个 极其重大的特征,它使得中国的许多问题都特殊起来,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不例外。现 实中流动人口的绝大多数都源自农村地区,研究好农村地区的乡土秩序就可以在根本上 把握流动人口这一群体的基础特性,从而为在主体因素上分析流动人口犯罪提供一种稳 定的不变量,即源自乡土秩序的流动人口一旦形成,其行为模式及文化心理特征就固定 化下来,很难再轻易改变。另一方面。由于流动人口一般由农村流向城市,实质上贯通 了中国社会的城乡两元化结构,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就不能不研究由乡土秩序向城市 秩序变换的这一变量,即流动人口周围的秩序变化,由乡土秩序向城市秩序变化的转换 相对要剧烈些。流动人口犯罪的两大背景就在于此。

费孝通先生1947年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乡土中国,并不是具体中国社会的素描, 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它并不排斥其他体系同样影响着中国社会,那些影响同样可以在中国的基层社会里发 生作用。”[5]

乡土秩序概念意在表述这样的涵义:乡土秩序是基层农业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稳定的 联系以及周而复始、反复进行的交往方式的总体。乡土秩序的核心就是“不流动”,乡 土秩序的其他诸特征均可由“不流动”而导出。因为不流动,所以乡村里的人口世代相 继,总是附着在同一块土地上,所以血缘关系就头等重要起来;因为不流动,所以人与 人之间朝夕相处,每个人的一生都在他人的视线里度过,形成了一个孤立的“没有陌生 感”的社会,即“熟人社会”;因为不流动,所以彼此之间天然有了信任感,建立起了 依靠“规矩”、习惯、传统等的社会控制机制而不是依靠“见外的”法律的法治,所以 乡土秩序只有礼治、长老统治而没有法治;因为不流动,所以人们心理上容易出现互相 依赖的归属感,彼此之间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所以乡土秩序下的犯罪许多 是一种“自然犯罪”。[6]

由于流动人口的来源是处于这样的一种乡土秩序之下,所以他们的文化心理特性也就 深深地打上了乡土秩序的烙印,这一群体的文化心理特性实际上也就成为了乡土秩序的 缩影。但是,“不流动”的乡土秩序与“流动”人口本身存在着矛盾,并且当这一矛盾 处于城市秩序的背景变换之后,许多问题也就随之浮出水面。

另一方面,城市秩序这一概念意在表明:城市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们相互之间稳定的 联系以及周而复始、反复进行的交往方式的总体,与乡土秩序对应,城市秩序的核心就 是“流动”。城市秩序的其他特征也一一与乡土秩序的特征相悖:因为流动,城市中的 市民并非固着在土地上,所以血缘关系相对淡化,地缘关系突出显现、业缘关系次之显 现;因为流动,城市中的人们大多萍水相逢,人际关系比较淡薄,所以是“一个充满了 陌生人的社会”;因为流动,城市中的人们彼此之间缺乏天然的信任感,信任危机严重 ,所以城市秩序里最容易萌生法律及法治,“规矩”、习惯、传统等次之。

显而易见,城市秩序与乡土秩序几乎在一切方面都有着严重的对立,因而也就与流动 人口的文化心理特性格格不入。不幸得很,作为常量的流动人口的文化心理特性(有的 时候它与乡土秩序在表象上就是二位一体)与城市秩序相遇时,前者如果不能融入后者 ,那么流动人口群体几乎必然要处处碰壁。在这样失落的情境下,在这样“亦城亦乡、 非城非乡”的边缘状态下,流动人口犯罪也就几乎是不可避免了。

二、乡土秩序如何失落——对流动人口犯罪诸特点的解答

这个图式展示出了流动人口犯罪的深层情境:在一般情况下,生成于乡土秩序下的流 动人口群体遭遇到城市秩序后,在同一个群体上同时汇聚两大对立秩序的力量,导致流 动人口群体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另一方面,一直习惯于在乡土秩序中获取生存资 源的流动人口群体被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秩序之中后,其生存危机大大加重,且由于历 史上两大对立秩序之间缺乏交流,流动人口群体化解这一生存危机的能力实际上又被大 大削弱。因此,面临这样“内外交困”情境的流动人口的犯罪可以被看作是对“乡土秩 序的失落”的某种衍生反应。也正是由于这种乡土秩序的失落,流动人口犯罪呈现出如 下的特征:

(一)为什么流动人口犯罪多是侵犯财产型犯罪

侵犯财产型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 坏公私财物或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就流动人口犯罪而言,常见的有抢劫、抢夺、敲诈 勒索、盗窃、诈骗等犯罪类型。在一般情况下,侵犯财产型犯罪在总的发案中也是很多 见的,但是在流动人口犯罪中侵占财产型犯罪尤其突出、尤其多见,其比例往往超过了 常见的幅度,这就不能不促使人们对这一现象加以研究。

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大多源于乡土秩序,其生存所需的各种资源均可以在乡土秩序中获 得,不论是基本的生活资料、必需的日常人际交往,还是化解各种生存危机的经验,他 们一般都可以在乡土秩序中如鱼得水地取用。但是,鱼一旦脱离水,要么以进化来适应 无水生存,要么维持原状与环境对抗直至最终被淘汰。脱离了乡土秩序而进入了城市秩 序里的流动人口群体,就面临这么一种残酷的境地。

在城市秩序里,流动人口群体面临着的是一个与以往秩序针锋相对的陌生环境,在这 个环境里虽然也有生存所需的各种资源(源于城市秩序的人们当然能够如鱼得水地取用) ,但对于流动人口群体来说却需要经历一个艰难的习得过程,更何况这种艰难的习得过 程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顺利度过。对于流动人口群体来说,尤其不幸地是从一个熟悉的环 境里忽然来到了一个前途未卜的陌生环境中,秩序的巨大转换造成一种前所未有的生存 危机,并同时几乎把流动人口群体化解生存危机的能力降低为零。

因此,可以料想,这种巨大的秩序转换最终足够驱使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在城市秩序 中以犯罪手段来取得生存所需的各种资源,使用原始的竞争法则在现代社会中求得生存 ,却全然不了解自己的犯罪有时是如此地低级、可怜。所以,我们就会常常看到一些流 动在城市的人们将数千米长且使用中的电缆盗割走而仅仅为了能卖得数十元的废品钱, 却不知道自己已经造成了数百万元的损失;一些流动在城市的人们成群结伙地抢劫行人 ,有时仅仅为了能够筹得以后几天的生活费却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下了重罪,等等。对于 这些流动人口来说,从事侵犯财产型的犯罪似乎能够直接缓解他们自身的生存危机,却 不知道同时在另一些领域中加重了他们自身的生存危机。

“任何犯罪,无论是涉及财产利益的犯罪,还是不涉及财产利益的犯罪,它们都能给 犯罪者带来利益或某种满足。”[7]流动人口的犯罪也不例外,尤其是其中占较大比例 的侵犯财产型犯罪更是直接体现了这一点。尽管所有的侵犯财产型犯罪都是犯罪者为了 直接获取某些财产利益,但是流动人口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仍然有其独特的一面。面对着 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我们很难设想这么一个巨大而特殊的群体能够平缓地度过这 样严重的生存危机,更何况流动人口群体自身又有着许多弱势,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流动 人口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可以说是对乡土秩序失落的一种直接的挣扎、迷惘的抵抗。这样 ,流动人口中多发侵犯财产型犯罪也就不奇怪了。

(二)为什么流动人口的暴力犯罪愈发残忍、恶劣

在所有犯罪中,暴力犯罪最容易引发社会公众朴素的报应情感,因此暴力犯罪也最为 人们深恶痛绝。然而,从近几年流动人口犯罪的态势来看,流动人口的暴力犯罪却愈演 愈烈,手段至为狠毒,后果也至为恶劣。那么,原先处于乡土秩序之中淳朴的人们为什 么到了另一种秩序之中反而变得残忍起来?是原先隐蔽的恶性爆发出来了,还是另有原 因?

生活在乡土秩序之中的人们,“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 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 ,没有陌生人的社会。”[5](p.9)这些人由熟悉而产生信任,由信任而产生归属感、责 任感、道义感。这些情感的交流与融合使得乡土秩序中的人们相互之间难起加害之心, 这也是俗语所谓的“兔子不吃窝边草”的现象。我们当然不能说乡土秩序中暴力犯罪 一定会销声匿迹,但却可以肯定的是乡土秩序中的暴力犯罪较为罕见,而且有时候这些 “犯罪”反而符合乡土秩序中人们的朴素情感,比如“大义灭亲”的杀人、“激于义愤 ”的伤害,等等。

流动人口群体从乡土秩序迁移到城市秩序中后,这一空间上的转换本身当然不会使他 们发生多少质的变化,不可能使他们由淳朴的人立刻变为邪恶之徒。流动人口暴力犯罪 趋于残忍、恶劣,其原因仍可归结至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

对于流动人口群体而言,乡土秩序的失落带给他们最直观的感觉就是“城市中遍布陌 生人”,原先在乡土秩序中历经生活磨练建立起来的“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 社会”一下子消失了,原先在乡土秩序中自然适用的交往规则也一下子被推翻了,流动 人口群体陷入了茫然失措的尴尬境地。在这样的环境下,流动人口群体由陌生而产生不 信任,由不信任而产生敌视,进而萌发各种残忍的潜在狂想也就比较符合逻辑了。另一 方面,流动人口群体由于源自乡土秩序,因而与城市秩序中的人们极易发生冲突。更由 于城乡两元化社会结构的长期隔阂,使得城市秩序中的人们轻视、敌视流动人口群体, 造成两大群体间的不信任感日渐浓厚,这就又从反面加深了流动人口暴力犯罪趋向残忍 的可能性。

(三)为什么流动人口犯罪趋于有组织化、黑社会化

流动人口犯罪趋于有组织化、黑社会化是一个十分严重的新动向,它实际上标志着流 动人口犯罪发生了质的变化,标志着流动人口犯罪的升级。原先一个人孤立的漂游者一 旦聚合成某种犯罪组织,并直至形成准黑社会、黑社会组织,其犯罪能量主刻得到了数 倍的放大,其犯罪规模也有了极大的提高,甚至有的渗透到了国家权力机关,实现了某 种程度上的“地下”区域控制,为恶一方。打击、控制有组织化、黑社会化的流动人口 犯罪已是刻不容缓。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的有组织化、黑社会化是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本身固有的趋势,也 早已被世界各国的经验所验证,流动人口的犯罪也必然会遵循这一轨迹进行下去。但是 ,中国的流动人口犯罪的有组织化、黑社会化具有不同的特点。这就是中国的流动人口 犯罪的有组织化、黑社会化源于乡土秩序,并且乡土秩序中的血缘意识和家族宗法观念 成为流动人口犯罪有组织化、黑社会化的文化、心理基础。

在乡土秩序中,人们依靠薄弱的农业生产谋生,抵御自然与社会风险的能力很差,因 此许多相邻的人们聚合而居,形成一个个相对封闭的生活圈。随着生产与生育的逐步增 长,在这种缺乏变动的秩序里,血缘上的位次逐步成为了社会的位次。最终,由血缘关 系而派生出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乡土秩序中最稳定但又是最趋向保守的基础。在 乡土秩序中,地缘关系不过是血缘关系的折射,成长为独立的力量,而业缘关系更几乎 是微不足道的。

流动人口群体进入了陌生的城市秩序之后,他们会发现这个秩序中的血缘、地缘、业 缘诸关系的地位与乡土秩序恰好是颠倒的。在城市秩序中,地缘、业缘关系成为了主流 ,而血缘关系反而微不足道。一方面是传统的血缘情结的惯性,另一方面是陌生的地缘 关系、业缘关系的冲击,两方面的合力已足够使流动人口群体在新的秩序中仍要维持原 有的血缘结构或是建立新的血缘、地缘结构以保证自身在新的陌生秩序中能够生存。

就流动人口犯罪而言同样如此,传统的血缘意识与家族宗法观念是流动人口犯罪有组 织化、黑社会化现成的、有效的文化心理基础。它为流动人口犯罪者提供了精神上的支 持,建立并巩固了他们相互依赖的情感空间,更重要的是帮助建立并维持严密的由首领 决策层、组织指挥层、具体执行层等多层组成的犯罪组织结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为 组织提供内在的凝聚力。可以说,源自乡土秩序的流动人口群体巨大的人力资源与传统 的或是改良的血缘意识与家族宗法观念在城市秩序中相结合,其潜在的爆发力与破坏性 将是难以想像的。

三、秩序的融合与重建——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选择

同其他任何犯罪一样,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其发生、发展都是多种因 素同时作用的结果,选择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时不应忽视这一点。但是,凡事皆有轻重 缓急之分,也有治标治本之别,在乡土秩序失落的背景下寻求某种秩序的融合与重建来 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才是重要之策、治本之道。

所谓秩序的融合是指乡土秩序与城市秩序应当能够互相包容,通过改革某些体制来消 除两大秩序间人为造成的对立,并最终融合在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

所谓秩序的重建是指中国社会发展至一定的阶段后,乡土秩序与城市秩序均已不是原 先“纯粹”的状态,反而是相互渗透、融合并使各自具有对方的一些特性。这种趋势发 展下去必将使原来意义上的乡土秩序消失、使原来意义上的城市秩序具有新内涵,最终 在整个社会中重新建立某种“新型秩序”。只有到了这个阶段,流动人口犯罪才能得到 有效的控制。

乡土秩序本身不会引发流动人口犯罪,而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则是引发流动人口 犯罪的基础性因素,这是本文探求控制流动人口犯罪的逻辑起点。应当看到,乡土秩序 在城市中的失落在某种意义上是由于人为造成的城乡两元化社会结构,尤其很大程度上 要归结至现行的户籍管理体制上。这个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的人口控制机制,时至 今日已经事实上成为了人为阻碍两大秩序融合的壁垒,它把城乡两元化的社会结构固定 下来,并在事实上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动。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在事实上造成了城乡居 民某种身份上的不平等,尤其是造成了对源于乡土秩序的人们的潜在歧视,使流动人口 群体在城市秩序中陷入了严重的生存危机,直至可能引发流动人口的犯罪。所以,改革 现行的户籍管理体制,不仅可以优化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配置, 而且还可以打破两大秩序间的隔阂,促进两大秩序的融合,最终实现遏制流动人口犯罪 恶性膨胀势头的初步目标。

从根本上说,乡土秩序与小规模的农业生产相联系,适应的是不流动的生活模式,它 代表了一种过渡性的发展方向,归根到底是要被其他秩序所替代。因此,在这个意义上 ,可以说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有相当的必然性,同时流动人口犯罪的出现与膨胀也 有相当的必然性。而且,如果说乡土秩序与城市秩序的对立是不可避免的,那也就可以 说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与乡土秩序相比,城市秩序具有整体上 先进的优势,它与大规模的现代生产相联系,适应的是流动的生活模式,代表了一种准 终极性的发展方向,最终会取代乡土秩序。

这也预示了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悲剧性。由于流动人口犯罪根源子乡土秩序在城市中 的失落,因此要控制流动人口犯罪就必须从乡土秩序和城市秩序两方面着手来阻断乡土 秩序的失落过程,要么将“乡土秩序”转化为“城市秩序”,要么将“城市秩序”转化 为“乡土秩序”,要么两者都向“中间状态”转化,以最终消除两大秩序间的差异来阻 断乡土秩序的失落过程。然而,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后两种情形是不可 能发生的,所以秩序的重建只有依从第一种方式,即由乡土秩序向城市秩序的转化来阻 断乡土秩序的失落过程,并最终实现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有效控制。

如何具体地以第一种方式来实现秩序的重建,这就又牵涉到了中国社会城市化、工业 化的问题。因为这种秩序的重建本质上需要依靠城乡边缘地区的城市化、工业化,尤其 就中国的实际来看,通过小城镇的建设来实现秩序的重建是一条理想的途径。

小城镇“这种社会实体是以一批并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口为主体组成的社区。无 论从地域、人口、经济、环境等因素看,它们都既具有与农村社区相异的特点,又都与 周围的农村保持着不能缺少的联系,”[8]且还与周围的城市保持着不能缺少的联系。 通过小城镇建设而实现秩序的重建,既可以有步骤地实现乡村的初级工业化、城市化, 同时又在乡土秩序与城市秩序之间建立起一个缓冲区域,可以有效地吸纳流动人口,能 动地化解导致乡土秩序失落的各种因素,最终实现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有效控制。

四、结语

流动人口犯罪源于乡土秩序的失落,而这种失落既产生于对比又产生于实际。也就是 说乡土秩序的失落,一方面是由于与城市秩序相对比而产生的比较劣势,这在某种程度 上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是由于这种失落生成于中国特定的环境中,这正是将来消除 这种失落的可能性之所在。“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 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 ”[9]对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我们要采取这种理性的态度去研究,超越城市偏向的价 值观,而不应当仅仅是简单的报应仇视。

收稿日期:20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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