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分析论文_方博锴

“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分析论文_方博锴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徽省合肥市 230088

摘要:“营改增”是国家推出的全新税制方案,建筑业中按照计价规则形成的工程总造价就是工程投资额、水利收入,其实质仍是一种规则定价,而不是市场定价。总体上建设单位工程投资变化不大,但建筑施工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做好税务策划与衡量,降低税务风险。基于此,本文就针对“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影响分析

1“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的影响

水利工程造价的构成可分为静态费用和动态费用两种,其中,静态费用主要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费以及独立费用等。针对建安工程费而言,主要是通过施工企业的劳动,将工程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转化为工程来实现的,“营改增”对此影响较大。分析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1冲击原有的工程造价模式

“营改增”对于水利而言产生的影响十分深远,并不仅仅局限于税收体制的改革,还会带来其他方面不同程度上的变化。营业税全额征税,增值税则差额征税,由于增值税价外税,所以理论上需要消费者来承担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建筑产品造价结构。除了对水利自身带来影响以外,还会对水利的上下游产业链产生不可估计的影响。其一,现行计价体系。纵观我国水利现行的计价体系来看,长期以来实行营业税税制,工程计价规则中关于税金的计算预期相适应。其二,“营改增”后计价体系。“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全面展开后,工程计价规则中税金的计算则是相应满足增值税税制要求,所有环节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消,促使工程的材料和机械设备全部完成价税分离,优化调整工程造价,转变为不含税造价。

1.2“营改增”打通抵扣联

“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全面展开后,理论上可以降低水利税负 83% 左右,实际情况下水利的税负可以降低 93%。水利是否盈利或亏损,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多少。而“营改增”的核心则是强调打通抵扣联,环环相扣,层层抵消。基于此,在具体工作开展中,部分企业可抵消的进项税较少,也有的企业可抵消的进项税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不同的纳税人,税负变化同样十分明显,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在 500 万以下,并且应税行为较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经过十分复杂的流程。

1.3调整直接

费直接费,指的是建安工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中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在营改增政策下发并被广泛应用后,水利工程已对直接费用做了相应调整,以前的营业税计价下直接费包含了税价,而增值税计价下直接费则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具体来说,应从人工费调整、材料费调整和机械使用费调整三个方面来说:(1)人工费调整。增值税计价下的人工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内容,其他不变;(2)材料费调整。将计价体系计算的材料费乘以相应专业的材料费调整系数,未计价材料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按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3)机械使用费调整。将计价体系计算的机械费乘以相应专业的机械费调整系数;将原先机械使用费改为施工机具使用费;取消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或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1.4调整管理费、利润以及施工措施费

调整管理费的具体措施是将管理费改为企业管理费,并合并利润,统称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其中,企业管理费主要是城市建设税、河道管理费以及教育附加,并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施工措施费的调整与直接费相同,将营业税计价下的含税价改为增值税计价下的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1.5调整规费

调整规费的具体措施为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险费,主要包含养老、医疗、生育以及工伤保险费,营业税计价下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根据直接费合计为基数计算得出,而增值税计价下的社会保险费则是根据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得出,并乘以相应费率。

1.6调整税金

营业税下的税金包括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通常约为 3.48%。在增值税计价下,将这些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中,税金只包含增值税,通常取 11%,计算方法则为税前工程造价乘以 11%。

2“营改增”在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中的应用

2.1典型案例分析

从“营改增”计价基础条件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工程造价的最终结果。通过两个工程的“营改增”前、后的综合单价和总价的变化,分析总结“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3. 1 广州市某湖改造工程“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的对比广州市某湖改造工程营业税模式、增值税模式下工程总造价的对比见表 1。

增值税模式下,总造价增加 4. 56 万元,占原营业税模式下工程总造价的 0.7%,增加额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投资中。

2.2变化分析

通过以上两个工程各自的几个相同项目的不同计税方式下的综合单价、工程造价的对比,在增值税模式下,造价的主要变化有:1)工程总造价增加,增加幅度为 0. 7% ~ 1%。2)每项工程人工费不变。3)间接费和税金均增加。间接费增加主要因新增包含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金增加主要因为该税金包含了工程材料的增值税,而营业税模式下,该值仅包含营业税而未包含工程材料内含的增值税金。4)综合单价变化不一,上升与下降均有出现。不同工程、不同项目所用材料和机械的数量与种类不同,根据计价规则,影响综合单价最终变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和计价体系都是一个比较大的调整,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勇于面对挑战。做好工程计价体系的调整、衔接和服务工作,指导工程计价从营业税模式向增值税模式的过度,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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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方博锴

论文发表刊物: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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