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对策论文,风险论文,业务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结算业务是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的由贸易或非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它以国际贸易为前提,又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类属中间性业务。国际结算过程存在多重风险,但风险不等于损失,操作得当,风险可以预防,可以转化为收益;如不当,风险即会成为损失,同时,国际结算涉及到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惯例与准则、银行信誉、银企责任及业务的具体操作等诸多方面,比较复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这一切为国际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而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的全面实施、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从风险角度讨论和研究国际结算业务将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热点。
由于国际结算本身有国际性、科学性、融资性、知识性和惯例多、发展快等特点,使国际结算中产生的风险具有以下特点:涉及范围的国际性与结算方式的结算工具有相关性、与融资活动的相伴性、形成原因的多样性、表现手段的欺诈性、防范过程的复杂性。上述性质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结算的风险是指在国际间货币收支调节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经营上和管理上的问题而引起的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危险。本文力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寻找防范对策。
一、票据结算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票据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汇票。目前使用的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银行转让票据,使国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利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其类型类有:
1、伪造大额银行汇票导致的风险。由于国外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国内居民接触国外的外票不多,一些诈骗分子常常利用伪造的银行票据进行诈骗。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港商交来500万元的银行远期汇票一张,客户要求贴现汇兑,两周内完成。银行工作人员在验票时发现该汇票由某日本财务中心开出,受益人为河南某公司,付款期限为一年,指定美国洛杉矶大和银行付款,但汇票无银行汇票字样,也无银行承兑字样,经与大和银行北京代表处联系,确认洛杉矶大和银行没有这家单位开户也没有签发过或承兑这张汇票,证明系伪造。
2、将起初票据注销产生的风险。国外的不法商人利用起初的票据,主要是支票,在国内交我方银行验票确认,骗取货物,而后利用交货与国外收款之间的几天时间内将账户内存款转走,将其注销,成为空头支票。
3、伪造大额存款凭证及金融债券带来的风险。
票据存在的风险,从票据表面看一般有以下特点;持票人签字涂改、假冒;支票被止付、持失、甚至已被废;票据的银行名称、印鉴伪造;出票不符合惯例等。
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1)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来的票据要仔细审查,了解票据的来源和用途,有疑问的要确认后再处理。
(2)对于票据表面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签字、印章是否规范,金额、日期、收款人是否被涂改,期限是否过期,流通区域有无限制,是否已被挂失、注销等。对于金额较大的票据要查出票银行,核实其真实性。
(3)企业在收到国外票据时,应及时交银行审验或托收票款。
二、托收结算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托收是由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贷款的结算方式。由于托收结算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其信用保证较差,会对进出口商主要对出口商带来损失。但是由于国际市场上买方市场取代卖方市场,有些进口商不愿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因此出口商也只能接受托收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跟单分为付款交单方式和承兑交单方式。一般来说,承兑交单方式由于其收款安全系数小,许多企业都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多年来,人们都认为付款交单方式比承兑交单安全,其实,付款交单也有风险,这种风险我们称之“国别习惯风险”,即有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强调“当地习惯”,强行把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尤其是远期付款交单中,其结果必然是延期收款中收不到款。对托收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1、做好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根据进口商的资信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和托收方式,并尽可能争取自己投保险。
2、就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指示,如进口商全称和详细地址、交单条件、拒付证书及拒付后的货物处理、指定需要时的代理等,以免钱货两空。
3、尽量选择即期付款方式,对于有些国家的所谓“当地习惯”,应视情况在托收委托书中注明“买方应在第一次提示时即行付款”或要求对方代收行将付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处理时,进口商承兑汇票,应加代收行担保,才能放单。
三、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信用证是商业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信用文书。其要义为:(1)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件便是出口商必须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2)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就是主债务人,有义务按规定付款;(3)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以合同为依据而开立的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是一分独立文件,各有关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贸易合同约束;(4)信用证业务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而不是货物,对货物质量优劣、途中受损、是否达到目的的港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符合信用条款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对外付款。正是因为信用证具有这些特征,才为各国商家广泛采用。在我国国际结算业务中,主要以信用证方式为主,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问题最多。主要种类
1、伪造信用证诈骗的风险。这类信用证是假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我方货物。其特点为:电开信用证没有密押,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自相矛盾、假借国际上的著名银行开证等。
2、出口商伪造单据中涂改信用证形成的风险。出口商钻国际商会(UCP500)的空子,在根本没有发货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单据向银行议付,取得货款后逃之夭夭。近年来,有的国外出口商还擅自将我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进行涂改成实质为保函的备同信用证进行诈骗。
3、“软条款”信用证风险。这是指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是起初的,但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存在着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责任或使出口商无法履约或钱货两空的条款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已发现的有:(1)有条款说明该信用证暂不生效或是待签发某一类凭证(如进口许可证)后才生效。那么,如果国外进口商不同意生效或领不到该证,则信用证如同废纸。(2)有条款规定某一种表明货物质量、结构、数量状况的证书(如品质分析证、卫生检验证、合格证)须由对方派专家检查后出具,或须与开证和存档的鉴样相符等。那么,如果对方不派人来检查或来检查了百般挑剔等,都将使我国出口商无法履约。(4)有条款说明受益人于货物装船后立即将正本提单、保险单后,可以立即用正本提单提货,即使货在途中遇险,也可以凭保险单索赔,而我出口公司则定是钱货两空。
4、国内企业以信用证套取打包贷款带来的风险。国内有的企业为了套取银行利率优惠的打包贷款,串通国外企业,由国外企业通过银行开出事实上不履行的信用证,由于国内企业并没有实际出口货物、履行信用证,因而打包放款的安全性没有了基础,自然到期难以偿还。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对策:
1、在出口贸易结算中,要审核国外开证行的资信,尤其是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的开证行,更要谨慎从事。对于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宜做打包放款、押汇融资业务,如果出口商坚持融资,可以国际上知名的大银行加具保兑。
2、在出口贸易结算中,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审核内容有:(1)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以核对信用证的表现真实性;(2)审核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有无保兑?一般来说,我国银行只接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于保兑信用证,也要看保兑银行的资信;(3)审核信用证的有效性,看信用证是否生效,有效期是否过短,有效地址是否在我国境内等。一般来说,有效地址在我国境内的为好;(4)审核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各款一致。如果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且又对我方不利,应该要求国外进口商通过银行开来修改书;(5)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我方很难甚至无法办到的条款。如果存在这类条款,同样要对方修改,否则我方出口公司不仅要承受货物无法及时出口的损失,还要承担违约责任;(6)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软条款”存在,以免到时使出口企业钱货两空。
3、在进口贸易结算中,我国进口商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在实际中,许多诈骗案件都是由于国外客户的资信了解不够所致。
4、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能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加若干条款。如为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正书必须表是是在装船时进行的。同时,在收到议付单据时,还可请我国驻外领事馆商务人员或有关国际机构人员到起运港查询是否在那一天有该货船运货出航。
四、进口远期信用证结算风险及风险防范
近年来,由于国内企业的资金相对紧张,在进口贸易中往往采用远期信用证主式进行结算。在某些分行国际业务部,进口结算部门开出的大额远期信用证占银行的对外开证比重越来越大,这既有企业资金紧张的因素,也有银行利益驱使的因素。从实际情况看,这种银行为赚取业务费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越来越暴露出问题,有的已经导致了银行外汇资产严重不良,甚至影响我国银行的国际形象和信誉。
1、企业不讲信誉形成的风险。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商业银行国际服务部为了拉客户,尤其是大额结算业务,一般只要求客户交比例较低的开证保证金就对外开证,开证行在收到国外议付行的单据后,审核无误就必须承兑国外出口商的远期汇票,向国内进口企业放单。这样,一旦远期汇票到期,银行必须无条件对外付款,如果届时进口企业不能履约偿债,风险就全由开证行承担了。
2、进口货物纠纷形成的风险。在进口远期信用证结算中,进口企业取得全套单据领取进口货物,发现货物质量比合同规定的差或数量不足,往往会自觉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向银行下达止付令。这样,就把银行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执行法院裁决,则会违反国际惯例,影响国际声誉,使无形资产受损失;如果不遵循国际惯例,则会违抗法院裁决,后果严重,到头受损的肯定是银行。
3、补偿贸易中企业不能履约形成的风险。在补偿贸易中,有时企业进口国大宗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再把成品出口到国外,其间有许多环节,万一其中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如原料或成品运输、仓储受自然危害,出运交货装船延期等,都会造成违约而不能及时收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肯定要承担远期信用证风险,到时对外付款,而企业即使想偿还远期信用证项下贷款也无能为力了。
4、对外借款到期不还形成的风险。有些远期信用证没有进出口贸易的背景,仅仅是为了对外借款,这类远期信用证风险最大。近几年来有一种看法,认为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低,而我国利率从国外银行借入外汇到国内换成人民币使用划算。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企业和银行在利用这一途径发财。然而市场经济竞争是激烈的,企业经营有自己垫款对外付款的风险,后患很大,远期信用证的期限越大,越有可能出现问题;金额越大,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5、银行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严格遵循国际惯例,是进出口企业、银行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循国际惯例,才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才能开展业务、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发展。一般来说,我国银行在办理国际业务时作风是稳健的,但也有违规现象发生,值得引起注意。
风险防范对策:
1、严格开证审核审批制度。我国商业银行都有授信管理制度,但在实际中有的地方采取了化整为零的办法办理对外开证。因而有必要严格远期信用证的开立程序和监督制度。如严禁开立融资性远期信用证等。
2、严格申请开证企业的担保抵押。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从理论上说应收取100%的保证金,其他部分通过担保或抵押来解决。对于信用担保,一般只接受金融企业的担保和实力雄厚、信誉很好的企业担保。对于抵押,要认真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流动性并经办理公证、登记转让、过户等手续,最好是投足保险。因为在实际中,担保单位担而不保,抵押物无法变现的情况是常见的。
3、强调商业银行银行应稳健经营。不管是远期信用证还是近期信用证以及其他结算方式,都要按程序办事,遵循国际惯例,自觉维护我国银行国际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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