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业合作发展模式及其启示_农业论文

发达国家农业合作发展模式及其启示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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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组织,其形式必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演变,因此在全球化的影响下,欧洲、北美和日本的合作经济组织发生了一系列变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合作社模式。在当前我国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键时期,有针对性地对国外发达国家或者地区的农合组织进行研究,有利于发挥后发优势,实现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跨越式发展。

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

1.欧洲专业型农业合作社模式

欧洲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产品的某种功能为对象组织合作社,如小麦合作社、奶牛合作社、农机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等。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一是扩大经营规模,减少中间环节,增强竞争能力;二是在融资方面互助合作,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三是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四是共同使用现代化大型农业机械设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工具的利用率;五是不断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欧洲的专业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其本身就是经济实体,为了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的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合作社体系。

实际上,由于欧洲是合作运动的起源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不断发展,不过前提仍然是遵循合作社的经典原则。具体来说,欧洲专业性合作社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第一,欧洲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极高的专业性。所谓的专业性主要是指欧洲的合作社一般是根据某一农产品或者某一产业功能建立的,基本是在同一行业内进行合作,以求规模经济。如法国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生产服务和农产品运销合作社基本都只是提供某一生产环节的服务,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法国的农业信用合作社,基本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只是利用手中资金,进行相关农业生产和生活投资,实现资本增值,提高社员的经济利益;农业保险合作社只是承担农业生产或者农业劳动者的保险业务,基本不从事农业生产和销售活动,专注于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开发[1]。同样,在荷兰,其合作社也同样是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分别从事农业和农村事务中的不同环节或者某一特定农产品的供给和销售,如奶牛合作社以及农业金融合作社,等等,都是按照社会分工,从事某一领域的专业化生产。

实际上,这种专业化生产是建立在社会化分工基础之上的,它使得农业合作组织可以以某种专业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并且通过这种专业化的合作社实现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等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和发展,进一步优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要素配置,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此外,这种专业化生产是建立在合作社内部社员的同质性基础上的,所有参与主体都进行某一业务,具有相同的地域和文化、生产特征,如荷兰的合作社成员地域比较集中,文化具有同一性,成员与选举出来的管理人员非常熟悉,有利于社员对合作社事务的监督,有利于改进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异质性成员较少,成员之间高度的同质性保证了合作社可以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实现内部的协调和运作,从而能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欧洲的农业合作社建立在遵循合作社原则的基础之上,具有明显的企业性质。欧洲多数合作社坚持和遵循合作社的经典原则,在合作社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内部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利润分配按社员出售产品成交额的比例提取,以保持与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利益一致。在此基础上,合作社对外坚持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合作社成员获得尽可能大的利益。所以,为实现最大收益,欧洲合作社基本坚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明确专业化经营目标,实行非常专一的合作社经营方向。实际上,欧洲的合作社实行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并采用灵活的联合形式,如采取股份制、进行一体化经营等等,降低合作社整体的经营成本,保证合作社具有较高的规模效益。

由此可见,欧洲的合作社对外是市场竞争主体,积极提高自身的收益,并且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营利倾向不断增长,成员更为关注经济利益。所以欧洲的合作社总的来说是在内部坚持合作社的经典原则,对外则采取专业化的企业操作方式,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欧洲合作社的发展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扶助,但是政府不进行内部微观业务的管理和经营。欧洲的合作社因为具有民主、平等的原则,可以润滑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所以欧洲合作社基本都获得了政府的支持和扶助,一般政府会在税收、财政等方面给予合作社优惠,以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如1972年,法国相关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联盟是区别于民用公司和商业公司的专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并享受充分的权利。这充分表明了合作社具有的社会功能,使得政府可以合法地给予其支持和扶助。法国在税收上规定农业各类合作社,可以免缴部分公司税;谷物合作社及其联盟可以免缴一切登记和印花税[2]。

同时,为维护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避免合作社之间的恶性竞争,欧洲各国政府对合作社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如法国要求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农业合作社的特点,进行区域的合作社合并和再合作,并且实时审核合作社的性质和企业的差异,实现对农业合作社的宏观调控,但是这不意味着政府直接干预合作社的微观经营活动。如荷兰的合作社,多集中精力进行微观主体经营,努力改善自身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模式,提高组织运行效率。

因而欧洲的合作社在与国家关系的处理上,基本采取的是一种远离政治运动,但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身的社会经济需求,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提高合作社的组织运行效率,提高合作社的营利水平。相应地,政府基本上也只是辨析合作社的性质,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宏观指导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合作社的经营基本由合作社内部成员实施。

2.北美跨区域农业合作社模式

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了“新一代合作社”,其主要特点就是延长农业合作社的产业链,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目前,美国的各种农业合作社有25 000多个,80%的农场主加入了各类农业合作社[3]。美国合作社形式多样,包含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电力合作社、电话合作社等,并且这些形式的合作社已经扩展到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北美地区。实际上,当前北美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很多已经演变为某个地区和某个行业的农产品总代理。

第一,合作社是具有典型现代企业特征的经济组织。作为世界上私有化程度最高的社会,北美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基本都被认为是一种企业形式,其经营理念就是追求合作社的利益最大化。这种“新一代合作社”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现农产品增值为经营战略,以大幅度提高社员经济利益为目的,所以北美地区的农业合作社更类似企业,而不是传统的以服务社员为主要宗旨的传统合作社。

新一代的跨区域合作社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合作社内部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一是社员必须入股,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二是社员通过买卖取得交易权和股权,获得在合作社内部的各种权利;三是经营和所有权分离,实行专业经理人员的管理模式。北美地区的合作社采用股份制经营方式。如加拿大的萨斯喀彻温省的小麦合作社就是采取股份制。1996年,该小麦合作社发行B股上市。这样小麦合作社就有A、B两种股份,A股为社员股,持有者有投票权,一人一票,但不分红;B股是上市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只有分红的权利,并规定不允许任何人或公司持有B股超过B股总量的10%,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持合作社的性质和原则不受影响。董事会既要保证A股持有者即农民的利益,又要保护B股持有者的利益。为了兼顾这两方面的利益,小麦合作社鼓励A股持有者购买B股,实现了资本和劳动的联合[4]。实际上,北美地区的合作社虽然也实现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分离了所有权和经营权,使得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合作社成员基本不承担社会职能,目的就是要实现合作社以及社员的利益最大化。

第二,北美的合作社成员之间关系较为松散,跨区域明显,业缘性很强,这可以保证合作社随时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组织效率。成员在产品生产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合作社与成员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和依附关系,社员利益一致时才会进行合作,共同追求利益最大化。如美国的农场主可以同时加入多个合作社,一般采取入股的方式加入。这种组织特性,使得合作社对于市场变化反应较快,提高了他们的市场竞争力。

北美地区的合作社坚持民办、民营、民享的原则。合作社是以农户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为前提的,因此,为实现农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合作社积极联合农户,进行农产品的代理经营,帮助农场主实现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在此基础上,合作社追求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新一代合作社坚持一人一票和社员民主管理原则,坚持按照社员的惠顾额进行利润返还。但是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通过股权交易实现组织管理的高效率,这种根据社员贡献大小设立的额外票,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进而实现内部治理的高效、快捷。

为实现规模经济,北美地区的合作社常常进行跨区域合作,实行更高层次的合作社联合。如加拿大就建立四个层次的合作社,第一层次是基层合作社,分布在各个社区,包括基层信用社、合作商店、住房合作社等,拥有广泛的个人社员;第二层次是市中心、省级或地区级的合作社,如中央信贷联盟、批发合作社和其他各种联盟,第一层次的合作社是它们的社员,它们要为第一层次的合作社提供服务;第三层次是全国性的合作社机构,它要为中心及第二层次的合作社,甚至第一层的合作社及其社员提供服务;第四层次是国际合作同盟,加拿大的合作社加入了国际合作同盟。通过跨区域的合作社的发展,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了更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了合作社的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

第三,合作社和政府的关系是: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合作社实行自我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微观业务处理,政府与合作社是相互独立的。如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案,改变了早期认为农业合作社为企业的观点,从法律上真正认定了农业合作社的性质、经营原则和权利。同时,为帮助农民组织合作社以提高运行效率,1926年,美国农业部设立合作社销售处,后来改为农业合作社服务中心;1929年,建立联邦农场委员会,通过运用财政资金的方式帮助;美国和加拿大还通过立法,完善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5]。

政府严格遵循合作社的独立原则,不干预合作社的内部事务,合作社是一个非政府的经济组织,二者互相独立。发展合作社,政府通过建立相关政策体系、运用经济杠杆调节等手段,宏观调控合作社的运行和发展方向。如加拿大政府为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培训和农产品出口等,帮助合作社解决一些他们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保证了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美、加以新一代合作社为代表的农业合作社基本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实行企业化管理运作模式,合作社经营主要由合作社自身完成,而政府对合作社主要起协调和保障作用,政府只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给予合作社一定的优惠,具体体现在一系列的服务型政策上,如给予合作社有限豁免待遇、税收待遇、信贷优惠和技术协调,其他干预则比较少。

3.日本综合性农业合作社模式

日本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平均每个农户耕地面积只有1公顷左右,并且日本作为一个工商业十分发达的发达国家,其农场劳动力平均不到1人,很多还是兼职农户,所以日本从本国情况出发,成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农业协作社组织,以保护本国农民利益,促进本国农业发展[6]。

目前,日本农协作为独立的经济社团法人组织,其框架分为基层单位农协、农协联合会和全国农协中央会三个层次。基层单位农协是以市、村等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一般为综合农协,在此基础上,成立都、道、府、县农协组织,负责协调基层和中央联合会的关系,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对策。全国农协联合会原则上以都、道、府、县等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联合,负责进行综合指导,并从政府争取到对农民有利的政策和措施。日本绝大多数的农产品是通过农协系统销售或者供应的,涵盖了从生产到生活的所有环节[7]。

第一,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其强大的政治性。日本农协从创建之初,政府就对其进行扶持和资助,并且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政府意识到农协的沟通和协调作用,就开始把农协作为实施某项农业政策的手段进行操作。

以日本农协为代表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社是半官半民的组织,不是完全的民办或集体组织。它既是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发建立的群众机构,又是政府借以推动农业政策的中介组织,其特征主要表现在综合性的农协与专业性的农协两种组织机构并存,采取计划性与独立性相结合的运营方式和采取政策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制度机制。农协作为一种合作经济体系,在发挥其制度功能的同时还在很多方面承担着执行政府的农业政策并保证其贯彻落实的重大作用。农协在减耕政策的执行、农村土地利用、农产品流通、农村金融、农村保险、医疗、卫生、教育、宣传等方面,通过协助、指导等方式,事实上起到了协助政府进行农业政策执行的关键作用。

第二,社员的结合以地区为中心,具有很强的地区连带性和高组织性。日本农协基本是以自然村落为单位建立基层农协,进而根据行政区划建立各级农协组织。

以村落为核心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极强的连带性,而日本农协的基层单位农协就是这个连带性在形式上的具体表现。反过来说,这也意味着每个社员基本上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参加农协的余地。同时,日本农协具有高组织率,表现在所有农户都加入了基层农协,基层农协通过联合成立了不同政府层次的农合组织,并最终构建了全国性的农协组织。所以日本的所有农户都加入了农协,使得该国的农协具有政治性、社会性,不再是单纯的经济性组织,因此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力量,日本农协常常影响政府的决策。

第三,日本农协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的业务经营特征。日本农协的经营业务包括信用、金融、销售、生产、医疗等,涉及生产与生活的各个方面[8],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日本非基层农协的指导业务,目的是帮助基层农协良性运作。农协的指导业务大致分农业经营指导和生活指导两类,农协把指导业务作为经济业务的基础,并将指导业务和经济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帮助单位农协开展指导业务是县联合会以及全国的农协中央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日本农协的信贷业务主要是为了解决高利贷资本对农业的侵蚀,安全地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和生活资金。

第三,日本农协的销售业务。农户通过农协销售农产品,有利于统一农产品的规格和质量,降低农产品的定价和削减流通成本,实现稳定的市场供给和对农民有利的市场价格。

第四,日本农协的购物业务。日本农协通过大量采购,可减少单位货物的运费和包装费等流通成本,同时有计划地根据供给量的多少进行大宗采购可以实现有利的交易价格,为实现合理的市场价格做贡献。

第五,日本农协的保险业务。日本农协通过以低于一般保险的负担水平达到了农业保险的目的,减轻了农户经济负担,为农业经营和农户生活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第六,日本农协的加工业务。农协加工业务通过建立个人无法建立的设施进行农产品加工,提高了农产品的商品价值,从而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

第七,日本农协的设施提供和利用业务。日本农协通过共同建立个人无法建立的、或者难以建立的设施为社员提供便利服务,社员能够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使用,发挥大规模经营的优势。

第八,日本农协的培训业务。日本非基层农协设立了教育培训中心,定期对农协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进行轮训,农协通过定期出版书籍、发行报刊、指导业务等形式对农民进行教育,提高了农民的素质,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完善。

总之,日本农协作为半官方半民间的社会经济组织,一方面要为农民自身的生产、生活服务,另一方面必须为政府的相关农业、农村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沟通平台。

二、国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程度必须符合基本国情

日本作为地少人多的国家,如强调粮食自给,政府就必须对农业进行更强的保护;北美的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是由于当地高度私有化的资本主义制度决定的;欧洲专业化的合作社就在于其人均土地较少和高度自由的资本主义体制,并且欧洲基本进行的都是高附加值的农业生产,便于市场化经营,所以欧洲各国发展了专业化的农合组织。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组织条件均有差异,因此各地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农业合作应该发生在哪个层面上,什么样的农业合作形式和程度最有利于当地“三农”问题的解决,所以要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我国不同地区的合作组织模式。在我国沿海的现代农业发达地区,由于其农产品的社会化、市场化程度高,专业性强,所以欧洲合作组织模式的借鉴意义较大;在中部粮食主产区,由于进行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并且个体农户往往兼业经营,所以日本基层农协的发展模式可能更为适用。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各地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水平和要求不同,所以各地发展农合组织必须采取适宜的农合组织模式,促进其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的良性发展。

此外,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农合组织的发展必须得到政府的适度支持。从欧、美、日的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在面临激烈的竞争时,个体农户难以通过自身行为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但农业作为立国之本,必须获得发展,所以欧洲、北美和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都得到了政府的扶持和资助[9]。各国政府都从立法、政策等各方面进行调整,以促进本国农业农合组织发展,进而促进本国农业向现代化产业转变,但是过多的农业保护也会导致农业的自我生存能力缺失。通过对日本和欧美的农合组织比较可以看出,日本农业的市场竞争力要弱于欧美的农业,究其原因就在于日本政府对日本农协或者说日本农业的过度保护。所以在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下,必须对农合组织进行适度的政府扶持,同时促进其进行较为完善的市场化运作,以促使农合组织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内部运营结构,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性,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政府领导下日趋完善。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必须符合经济发展的水平

首先,农合组织的构建和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或者说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人类进入工业化以后,农业的弱势地位日益显现,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欧洲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其农业经营基本是以规模较小的家庭经营农场为主,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工业化的压力下,缺乏市场竞争力。但是由于欧洲发达的农合组织,如荷兰农业合作组织的出现,使得荷兰农业生产进入了一个高度专业化、社会化的阶段,从而使得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借助农业合作组织实现了规模效益,形成了农业、农村发展的良性循环,荷兰的花卉、奶牛等农产品得以行销全世界,荷兰也因此成为世界农业贸易净收益最高的国家之一。总之,欧洲的农合组织使得欧洲成为世界农业的重要生产和出口区。北美地区的新一代农合组织在重视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使得当地的农业生产获得了巨大的规模效益,促进了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日本农协利用其遍布全国的机构,使得小农户有效对接市场,提高了他们的经济效益,从而形成了以小农户为基础的农业的良性循环,日本农业因此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所以农合组织作为一种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手段,如果符合当地的生产力水平,就可有效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中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为此,我国在上世纪改革开放后,在农村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随后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为促进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发展。但同时这些改革也使得中国的个体农户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面对强大的市场竞争时处于弱势地位,制约了农业、农村地区向现代农业和农村的转变。因此,如果能够按照当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定位农合组织的模式,就可有效帮助我国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促进我国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其次,欧美和日本的经济发展状况导致其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在专业化和综合性方面存在差异。日本为保证和稳定社会与经济繁荣,其农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涵盖了从生产到生活的各个环节,综合农协的发展减少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成为沟通政府和农民的桥梁,提高了社会管理效率,但由于日本农协的综合性过强,合作组织依附性过高,也导致了生产的低效益。而欧洲、北美的农合组织,专注于提高经济效益,为此进行了高度的专业化生产,使得农合组织具有很强的市场生命力。如荷兰的专业化农合组织,使得荷兰的农业成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经济增长极,所以专业化经营可以帮助农合组织实现规模经济和最大化的市场利润。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发达国家,因此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在当前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或者经济发展水平下必须充分兼顾专业化和综合性:一是重视专业化的特性,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专业化可以保证我国农合组织对个体农户的吸引力;同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此像日本那样对农合组织补贴是不可能的,需要农合组织进行专业化发展,以期提高经济效益。二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目标是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必须重视农合组织的综合性,通过农合组织协调个体农户与基层农业组织、各级政府以及社会经济组织的关系,协调利益主体的冲突,农合组织应成为政府、各类组织与农户的沟通平台,成为农业政策调研和实施的有效渠道。

总之,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我国发展农合组织必须正确掌握综合性和专业化的尺度,不能过分强调其综合性,导致其异变为政治组织,而丧失了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不能过于强调其专业性和规模经济,丧失对农户的保护,使得个体农户彻底沦为弱势群体。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作用与社会制度性质密切相关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欧美和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目前存在一种资本作用日趋明显、劳动合作倾向不断弱化的趋势,加深了阶级矛盾。欧洲、北美和日本的农合组织虽然模式不同,但是核心都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农业合作组织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断强调合作组织的经济性。在这种思想下,这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趋于向资本妥协,通过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发展途径,大量引进资本,并且进一步通过股份制的创新,实现了资本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控制,进而削弱了合作组织中劳动的合作和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由此可见,农村合作组织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其具有的社会作用是不相同的,维护的阶级利益也是不同的。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目标是协调不同阶层利益,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限制资本的控制力。不过,由于目前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在二元结构体制中,其发展水平低于城市地区,为此在广大农村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最为缺乏的就是资金,因此很容易造成合作经济组织为了自身发展,过度依赖资金和重视资金的作用,削弱了经济合作组织的劳动合作程度,从而难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在我国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要注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要素生产效率,从而提高合作组织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必须防止资本通过合作组织控制劳动,异化合作组织的性质。在现阶段,按照生产力发展水平,可以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发展模式,优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方法,实现劳动对资本的控制,维护农民的利益。

总之,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欧美和日本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缺乏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越来越背离合作社的经典原则,已经异化为资本的合作,农民的核心地位受到了严重挑战,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趋向农业型集团,管理权从社员向专业经理等专业性人才转移,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受到严重影响,合作社的性质越来越偏离劳动合作,其维护弱势群体和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的作用越来越受到抑制。

因此在我国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一方面按照我国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鼓励多种市场主体参与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提高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在统筹城乡、工农业、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广大农村居民的利益体现,在促进农村地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消除资本的私有化本质,强化公有制经济的核心地位和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我国农村地区居民的共同富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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