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研究生教育论文,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教育产品的属性问题
所谓产品,是指某种社会活动(含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而这种结果,往往具有外在的客观规定性和内在的价值性。在谈及教育成本分担问题时,人们往往先从教育产品的属性着手。因为教育产品(本文单指各层次教育的毕业生,下同)的属性,是实施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理性前提。如果某种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则从理性层面或至少从学理层面上讲,生产这种产品的所有成本,应完全由公共社会或能代表公共社会的国家来承担;如果是私人产品,其成本则要由拥有这种产品的私人承担:而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则私人和公共社会应当按某种比例分别承担。
高等教育产品就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对于这一点,学界己无多大疑义。但是,对于其它教育产品的属性问题,教育经济学界还未形成共识。不少学者认为,义务教育阶段或至少在某些特殊教育领域(如广播电视上的教育)的教育产品,应属于公共产品;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而某些私立教育产品应该属于私人产品[1]。
笔者以前也一直持这些观点。但随着思考的深入,我现在认为,这些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区分产品属性的关键在于,这些产品在被占有之后或被使用之时,它是否具有排它性或兼容性。私人产品是具有完全排它性的产品,即这种产品一旦被某人所拥有,其他人就不可能再占有它(如产权房);公共产品却是具有完全的兼容性,即社会所有成员都可以共同所有或共同享用(如公共设施):而所谓准公共产品却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即这种产品既有排它性的一面,又具有兼容性的一面。产品是否具有排它性或兼容性,既可从产品的产权归属角度来看待,也可从产品在被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社会结果来衡量。
我们以为,任何层次的教育产品都应该属于准公共产品,这是因为所有教育产品在社会活动中,既可获得私利,也可为社会其他成员带来好处或产生影响,即其社会活动结果,一部分可由个人所有,而另一部分则可由公共社会共同所有。因为毕业生这一教育产品是“人”,而“人”本身首先具有独立的人权,但他又是社会中的“人”,他不能脱离社会而获得完全的独立性。因此,其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兼具私人性和社会性。当然,毕业生这一教育产品,显然与人们所理解的物质产品不同,前者除自身可以创造新价值之外,其活动的直接结果还可与他人分享,而且这些直接结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再者这种产品的自身价值,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大;后者则没有这些特性,而且其价值一般会随时间的迁移而递减(当然也有例外,如古董)。不过,不同教育层次的毕业生,个人获利和社会获利之间的比例,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但这种差异性多大,或者较高教育层次的这一比例,是否一定大于较低教育层次等问题,迄今并没有得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从这一意义上讲,人为地区分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只有从提高国民素质的角度出发,才有实质意义。就是说,在现代社会,实行义务教育,并确保其普及,是维持和提高国民素质的基本要求。
二、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问题
一般而言,各层次教育的总培养成本如何在国家、社会和学生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摊,是教育管理当局和学校制订教育成本分担方案时,必须认真加以考虑的事情,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成本分担的原则。确切地说,成本分担原则也是国家实施成本分担机制的根本依据。我们以为,教育成本分担的基本原则有四,即:预期收益原则、成本-收入平衡原则、经济能力原则和公平原则。
1、预期收益原则。这一原则,也可称之为收益结构原则,指成本分担的依据是国家、社会和学生个人的未来预期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三方的预期收益大者,成本分担的比例就应该大些,预期收益小者,可以分担较小的成本,如此才能体现“谁受益,谁支付;多受益,多支付”的经济原则。当然,人们在具体确定成本分担的比例时,常常把国家和社会视为一方,而学生个人或其家庭作为另一方。
有关收益结构原则,浙江财经学院的王序坤老师有过较为精辟的分析[2]。我基本赞同他的说法。他认为,社会和个人的投入与收入,应该是相对称的,具体可用公式来表示,即:
(社会分担的教育成本/个人分担的教育成本)=社会效益/个人收益
这一公式,经转换后即为下式:
社会收益/社会分担的教育成本=个人收益/个人分担的教育成本
王序坤认为,成本分担的原则是社会教育收益率等于个人教育收益率。其实,在这两个公式中,社会收益和个人收益应该都是指贴现后的终身纯收益,而教育成本也应该是经贴现后的成本现值。因为教育投入和教育收益之间,既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它们各自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而在不同时期的货币真值并不完全相同,因为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内,都多多少少存在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等问题,或者说货币存在贬值或升值的问题。因此,在具体考虑教育成本和教育收益时,就应适当考虑贴现问题,尤其是教育的收益期,往往可跨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时间,而在这么长的时间跨度内,若不考虑收益的贴现问题,其意义是不大的。如,研究生培养期限一般为3年,而研究生收益期可从他们毕业之年算起,直至死亡。在具体计算时,可以研究生入学的第一年为核算基年,以后两年的教育成本都要经过贴现后,再与基年的成本相加;而收益期内的所有收益都要经过多次贴现,才能累加其总收益值,即从第四年开始直到被核算者死亡为止,把各年贴现后的收益值相加起来。当然,每位研究生的终身纯收益,是指研究生毕业之后的终身总收益(贴现后)扣除其上一级教育的毕业生(如本科生)的终身总收益(也是经贴现后)所得的值,这一所得值,再减去研究生在3年教育期间所花费的成本现值(贴现后)。
我们认为,只有据此理解,上面第二式才可说成是“社会收益率等于个人收益率”,同时,也只有如此,这一命题才能作为成本分担的逻辑依据。当然,在现实社会中,这一命题是很难成立的,因为社会收益率很难等于个人收益率。此外,应该特别注意,王老师的上述公式,并不能误解为成本分担原则是根据收益率的大小采决定的。即,我们所说的成本分担原则是指,收益大者,分担比例大,收益小者,分担比例小,而并不是说收益率大者,分担比例就大,收益率小者,分担比例就小,因为收益与收益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下式就可看出这两者的差异,即:
教育的社会纯收益=贴现后教育的社会总收入-贴现后教育的社会总成本
教育的个人纯收益=贴现后教育的个人总收入-贴现后教育的个人总成本
教育的社会纯收益率=(教育的社会纯收益/贴现后教育的社会总成本)×100%
教育的社会收益率=教育的个人纯收益/贴现后教育的个人总成本×100%
从上式可见,虽然收益大者,其相应的收益率也比较大,收益小者,其相对应的收益率也比较小,但问题在于,收益和收益率大小的变化,并不是同步的。就是说,当教育成本为无穷小时,不管其收益有多大,其相应的收益率却趋向于无穷大。如果我们假设在高福利国家的义务教育阶段,其学生个人成本为零,而此时,其学生的个人收益率将趋向无穷大,但其收益却只能是有限值。如,贴现后教育的社会总收入A为110元,贴现后的社会教育总成本B为100元;贴现后教育的个人总收入C也为11O元,贴现后的个人教育总成本D为1元。因此,教育的社会纯收益为:110-100=10元,其社会收益率为:|(110-100)/100|×100%=10%;教育的个人纯收益为(11O-1)=109元,其个人收益率为|(11O-1)/1|×100%=10900%。如此,个人纯收益与社会纯收益的比例为:109∶10=10.9∶1,而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之比为:10900%∶10%=1090∶1。
从以上数据和上述收益结构原则可知,个人与社会的教育成本分担比例应该以10.9∶1为准,而不能以1090∶1为准。因此,王序坤老师的上述公式,应该调整为下式:
(社会分担的教育成本/个人分担的教育成本)=(教育的社会纯收益/教育的个人纯收益)
2、成本-收入平衡原则。成本-收入平衡原则是指,国家或学校在确定教育成本分担比例时,应该综合考虑培养成本和毕业生的年度工资性收入水平。尽管上述预期收益原则是确定成本分担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原则很难得到贯彻和体现,因此,严格说来,收益原则只能是在学理层面上加以考虑,才有意义。这是因为我们所提的收益,是指经过贴现后的终身纯收益,这在实际估算时,是极为困难的。事实上,如何计算贴现后的终身纯收益,一直是教育经济学悬而未决的难题之一。
但是,成本-收入平衡原则并不需要考虑这些因素,而只需根据教育经济学的有关方法,首先估算出教育人均年度培养成本(可按专业类别),再通过实际调查。获得毕业生的年均工资性收入。我们以为,对于培养成本比较高、工资性收入又比较低的专业(如现时的某些医学专业,或某些工科类专业),学生个人负担的成本比例应相对小些,即国家或学校应承担较高比例的培养成本;对于培养成本比较低、工资性收入又比较高的专业(如金融专业或经济管理等专业),学生个人应负担较高的培养成本;至于培养成本比较高、工资性收入也较高,或培养成本较低、工资性收入也较低的专业,可按各专业平均比例分担培养成本,或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灵活掌握。
因此,各类学校如果要科学地制订教育成本分担方案,都应进行培养成本的估算和毕业生工作情况调查,否则,任何分担方案,都将受到来自社会和学生个人的非难或质疑,也不利于制止或避免学校乱收费现象。或者我们建议国家要定期(如五年)对各专业毕业生(可按大类进行)的工作情况进行全国性的抽样调查,并且定期对各专业的教育培养成本加以估算(可以课题形式交由教育经济学者进行),在此基础上,根据成本-收入平衡原则,制定各类专业培养成本分担比例的指导性方案,各校可参照这一方案,再结合本校的实际培养成本,制定出较符合本校情况的、较为科学的成本分担方案。根据目前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各校所制定的成本分担方案,大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如所有硕士生每年人均负担一万元、博士生人均一万五千元等,或以学校领导主观臆断的数据,收取费用。所有这些做法,其实都是不科学的,而且也是极不公平的。
根据成本-收入平衡原则来设计成本分担方案,既可以体现公平原则,也可以减轻某些热门专业的招生压力,而更重要的一点是,可以使社会的人才资源进入有序的市场调节状态,以避免人才的隐性浪费。比如,从近年高校研究生招生情况来看,有些专业的招生压力巨大,其报考人数与实招人数之比达到10∶1以上,而有些专业的这一比例甚至达不到1∶1,从而造成某些专业的优秀考生屡考不中,而另外一些专业却生源质量低下或招不到学生,长此以往,最终将导致社会人才结构严重失衡。
3、经济能力原则。这一原则,也可称之为经济承担能力原则或能力结构原则,它是指教育成本的分担比例,是根据社会和个人的经济能力来决定的,通俗一点说就是,经济能力强者,多分担成本,经济能力弱者,少分担一些成本。对于这一原则,国内学者已分析得比较透彻[3]。即从理论上讲,这一原则可用下式来衡量:
(社会分担的教育成本/个人分担的教育成本)=(社会经济承担能力/个人经济承担能力)
但这一成本分担原则的实质问题在于,社会经济承担能力和个人经济承担能力如何确定或如何衡量?在此,我们单就个人经济能力来说,先不讲如何确定其经济能力水平,就从教育公平的角度看,对于接受相同学校和相同专业的学生,是否可以说,有钱者应多出培养成本,而没钱者可以少出或不出培养成本呢?显然,单纯考虑经济能力原则,而忽略预期收益原则或成本-收入平衡原则,是极不现实和极不公平的,而且根据这一原则来制定教育成本分担方案,也是极为复杂的,甚至是做不到的,因为个人的经济承担能力千差万别,学校不可能考虑到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
因此,如果要把经济承担能力作为成本分担的原则之一,我们建议国家或学校采取如下做法:(1)教育成本分担比例的确定,仍然按照成本-收入平衡原则和预期收益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和具体的估算成本,确定各专业大类的人均成本分担数据。(2)根据居民年度人均收入或可支配收入的数据,把全国划分成四类地区,如,年人均收入达2万元以上者为发达地区;1.5万到2万者为较发达地区;1万到1.5万者为中等发达地区;1万元以下者为欠发达地区。(3)对于来自不同地区的学生,可按其所读专业培养成本的不同比例收取学费。如来自发达地区的学生,收取年度培养成本的40%;来自较发达地区者,收取30%;来自中等发达地区者,收取20%;而来自欠发达地区者,仅收取10%。当然,对于学校所处地区的不同,上述收取比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适当的调整。(4)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应
该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其所读专业的培养成本数据,而收取的学费占了这一成本数据的比例多大等。如假设某学生来自欠发达地区,其录取专业的人均年度培养成本为3万元,学校收取比例为10%,则通知学生每年需缴纳学费3万x1096=3000元;如果该生来自经济发达地区,则应收取学费3万X40%;12000元。这样做的主要好处是,既体现公平原则和经济承担能力原则,又可以杜绝学校乱收费现象,同时可以让学生及其家长心服口服。(5)对于来自不同地区(包括发达地区)的特别贫困家庭的学生(需有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收取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4、公平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应该尽可能不影响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尤其应该让绝大多数有才的学生能够继续获得深造的机会。因此,实施成本分担机制时,国家和学校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要充分考虑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和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的现实情况与需要,尤其应该重视来自社会弱势群体的学生的教育机会问题。当然,公平原则与“唯才是用”或“选才以能”原则并不矛盾。在此,我们所说的教育机会均等,是指在现有国情之下,以学生的智力或努力程度(现时情况下,两者仍只能以考试成绩为参照)为基准,而不能以学生的财力为基准。如果实行成本分担之后,学校选择学生的基准,已转变为学生的财力,那么,体现这种机会均等的原则,就不符合公平原则。
三、成本分担的难点问题
实施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难点可能不少,下面我们仅谈三方面:一是成本核算难;二是配套政策难;三是观念转变难。
1、成本核算难。目前,在国内外教育经济学界,有不少学者论述过教育成本理论,但对实际教育成本的核算问题,至今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正如北京大学丁小浩教授所说,我们迫切需要设计出合理的教育成本核算方法,以遏止相关部门的乱收费[4]。教育成本核算,不同于产业部门的生产成本核算,它不能根据现有财会准则进行简单核算,其主要原因是,教育成本的内涵较为复杂,许多成本要素尚存在广泛争议,而且很难获得较为准确的估算所需数据。如,离退休职工的工资、福利津贴和住宅等,是否应计入教育成本之列,还未形成共识;学校固定资产存量、固定资产折旧成本以及固定资产潜在租金损失、在读学生的社会机会成本等数据如何加以估算,这些在理论上都未得到解决。
我们认为,教育成本的内涵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学校当年度经常性经费总支出、科研经费总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固定资产潜在租金总损失、社会机会成本(学生因上学而未工作可能造成的社会纯收入的减少)、国家有关部门给学校优惠贷款的利息节约额等。在这些数据中,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固定资产潜在租金总损失和社会机会成本等,是核算的难点所在,这不仅涉及到固定资产的普查、折旧率或折旧期限以及潜在租金率的选择,还涉及到社会机会成本的估算问题[5]。
一般而言,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仪器设备等,土地可以假设无折旧,建筑物的折旧率可参照本地区办公大楼的折旧(一般为2-3%),仪器设备的折旧率可用8-10%,而土地、建筑物和仪器设备等的潜在租金率,也可参照本地区相关数据。因此,只要普查得出学校固定资产总存量,上述数据还是不难算出的。
当然,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和固定资产潜在租金损失方面,我们或可参考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诺贝尔奖得主西奥多·w·舒尔茨的方法(5);但他的方法是否适合于我国的情形,还须有关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加以验证。
笔者根据以上这些因素,初步设计了一套较为实用的教育成本核算方法(另文),并运用这一方法,估算了复旦大学、上海交大、江西师范大学、上海海运学院和河南理工大学等大学的固定资产总存量、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固定资产潜在租金损失、研究生人均年度培养成本、研究生人均年度教学成本和科研成本、以及全校研究生因上学所造成的社会机会成本。
2、配套政策难。我们以为,实行研究生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是扩大研究生教育供给和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政府必须尽快做出的重大政策选择。一般而言,采取教育成本多元分担政策,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教育供给,促进教育公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改善学校的财政状况,从而提高学校的办学实力和改善教学条件。
但是,如果国家和学校没有实施相应的配套政策,其后果可能也是相当严重的。如,单纯实行成本分担方案,首当其冲的影响将是有才无钱的学子,他们出于经济能力的考虑,可能会永远放弃继续深造的机会,从而,近者说,可使学校的生源质量受到较大冲击,进而影响其培养质量,远者而言,将影响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与社会的进步。如此,实行成本分担的真正有利人群,将局限于有钱的学生,因为在教育机会一定的情况下,他们将获得更多的深造机会,而对贫穷的学生将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国外一些学者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如学费增加1000美元时,处于最低收入水平家庭的黑人学生的入学率将下降8.5%,白人学生下降4.6%;而对最高收入组别的白人学生入学率的影响接近于零,对最高收入组别的黑人学生入学率的影响则仍然较大,其原因是,与白人家庭相比,黑人家庭拥有的可用于资助高等教育的财产较少[6]。
因此,国家和学校如何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实施成本分担方案的难点所在,因为一方面学校要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又要确保生源质量不致受到太大的影响。其实,我们以为,我国现时的教育资助体系已比较完善,如我国早已建立起了奖、助、减、免、贷等体系,只是其数据和规模,还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学生需要。就以贷学金制度为例,我国现时提供给学生的贷学金数量偏少,而且要求学生的还贷时间也太短,从而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的求学问题。比如,个别地区给每位研究生的贷款总额控制在6000元以下,而还贷时间规定为学生毕业后4年内。如此,在实行研究生成本分担机制之后,这点贷款额度可能仅够学生半年的学费,而他们的其他所有学费及生活费仍将无从着落,因此还不能体现贷学金制度的好处;再者,学生还贷时间应参考某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如毕业后10年或15年内还清。
我们以为,我国的贷学金额度应至少提高到全额学费水平,并根据学习时间的长短,给予真正有困难的学生每年提供全额贷款,而学生的还贷时间也应至少延长到毕业后10年。当然,客观地讲,限于国情,要国家马上采取这些贷学金制度,的确存在较大困难,其主要原因,一是国家的财政并不十分宽裕,二是我国公民诚信理念或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受理银行出于风险考虑、都极不情愿把钱贷给学生。虽然,国家对贷学金受理银行采取核消呆死帐和适当补贴利息差额的做法,但银行出于对复杂的追缴程序和过高的追缴成本等因素考虑,都对贷学金制度持冷漠态度。我国地域广阔,人员流动性大,以及制度存在缺陷等方面原因,给一些诚信度较差的毕业生拖延还贷甚至逃避还贷,提供了有利机会。因此,国家要实行更加完善的贷学金制度,应尽量通过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建立起国民的诚信体系,如建立更加先进的身份证体系和信用证制度、实行家属或朋友的联保制度、与业主实行联带责任制等。不过,所有这些制度的建立,直至真正树立起国民的诚信理念,并不是一时半刻之事,而是要国家花费大量时间、财力和物力才能做到的。所以,从这一点而言,国家要实行配套政策,的确是比较困难的。此外,对学校而言,由于经费和制度方面的原因,要建立起奖、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以确保优秀生源不致流失,也是困难重重的。
3、观念转变难。对研究生教育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福利性的教育政策。我国现时的研究生类别可分为四种,即计划内统招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和计划外自筹生等,其中计划内统招生占了很大比例。对于计划内统招生,我国至今不但实行免缴学费的做法,国家每月还提供一定数额的助学金或生活补助金。若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学校、社会和学生个人(或其家长)可能在观念上都一时难以转变。
例如,某些学校的领导认为,实行成本分担后,研究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不但不会受到很大影响,还可以得到适当改善,其理由是,通过学校的配套政策,将使学生所获得的各种资助总额平均起来超过所交学费。我们以为,这是学校领导对实行成本分担的曲解,因为学校之所以要实行成本分担,主要是要提高学校的财力和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从而提高学校的教育水准,如果我们不仅把所有学费通过奖、助等途径,全部返还给学生,而且还要学校额外增加投入,这将违背国家实行成本分担的初衷,而且对改善教育质量,也不会有多大裨益。
对社会而言,在观念上的普遍误解是,所谓缴纳学费上学,就是“全自费”上学,或者认为免缴学费上学,就是“免费”上学。这一点,我在另一篇文章已很清楚地说明了,任何层次的教育,其培养费用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由某一方(如国家或学生个人)来承担,国家或学生(家长)都或多或少承担了相当大一部分的教育费用或教育代价。如对于免缴学费上学的计划内研究生来说,他们除了要承担部分直接成本(如住宿费、纸笔费等)外,更大部分是承担了间接成本,或者说付出了间接代价(即机会成本),因为研究生均已成人,他们若不上学,也会获得相当数额的工作收入,如我们通过对江、浙、沪三地大学毕业生的调查得知,2003年研究生的机会成本达到35857元(在此已考虑到了失业因素)。另外,根据我们的实证测算,对于缴纳学费上学的研究生,其所缴学费总额仅达到学校培养成本的24%。因此,所谓“全自费”或“免费”的观念,都是不正确的。
此外,对学生个人或其家长而言,也存在某些观念上的偏差。如我们从实际调查得知,不少学生认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高层次人才,因此,读研究生是为了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国家理所当然应该承担所有教育成本,即不同意实行成本分担政策;或者说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只有国家全部承担培养成本,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还有研究生甚至认为,以前读研究生都是“免费”的,而实行成本分担对学生不公平等。所有这些,都是学生对市场经济规则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曲解或误解。
当然,我们认为,转变观念需要一个过程,国家和学校应该通过新闻媒体等,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如此,在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时,才可能得到较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