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国际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研究_税收优惠论文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国际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研究_税收优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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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过程,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定实物或货币,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税收既是一种经济手段,同时又是一种法律手段。国家通过税收经济的和法律的两种手段并存的属性,使高新技术产业在税收优惠政策的保护下得以超前和快速的发展。发达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践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强有力的经济和法律手段。

一、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美国政府在60、70年代采取了高税率政策。1969年,美国的资本收益税为25%,后增至35%,1976年又上升到49%。其后果是严重地阻碍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降低投资收益税,使税率从49%降到28%。1981年1月31 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将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0%。该法规定:1.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三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将减税25%;2.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3.向高等院校拨赠设备的大幅度减税,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的新设备时,减税范围进一步扩大;4.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也在税制上采取优惠措施。“经济复兴税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日本在税制上也采取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967年日本创设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的税额扣除制度,以及对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中试产品等实行的税收优惠,都有力地促进了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设立了“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该制度规定,日本计算机厂商可以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以弥补万一的损失。另外,日本还对计算机工业实行“加强企业基础免税制度”,凡是计算机厂商要购置新设备,建造新厂房,都可以免交投资税。尽管如此,通产省还要求国会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从1985年起,日本政府每年减少税收1000亿日元,以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快速发展。

英国政府于1983年制定《企业扩大计划》,该计划规定,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者,可免税60%的投资额, 对新创办的高新技术小企业免100%的资本税,公司税从1983年起由38%改为30%,印花税由20%减至1%,起征点由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的附加税。

法国于1983年制定了“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凡是R & D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免缴相当于R & D投资增加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1985年以后,这一比例又提高到50%。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若符合规定条件,则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税率征税:否则实行33.33%的标准税率。 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长期资本利得,按16%(若包括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8.4%)的低税率征税。

韩国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按4%的比例在税前提取“高新技术开发基金”,用于企业高新技术的开发。设立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还允许按其技术开发支出的5 %(中小企业为15%)直接从税额中低免。试验研究专用设施可以按设施成本的5 %(利用国产设施的10%)抵免税额;或者按设施成本的50%(国产设施的70%)提取特别折旧费。通过使用高新技术来赚取利润的新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3%(用国产设备投资的为10%)抵免应纳税额。

新加坡税法规定:为投资高新技术项目而扩充和改善作业方式的公司,在10年内按不低于10%的优惠税率课征所得税。

二、国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经验

1.采用全方位的税收优惠方式。国外发达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为了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立了税收减免、纳税扣除、税收豁免、税收信贷、延迟支付、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等八种税收优惠方式,这些有偿的或有条件的税收优惠方式有力地促进了各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相协调。主要工业化国家每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都通过舆论宣传工具向市场发出强劲的信号,然后由市场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税收优惠的方向进行,从而形成了“政策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推动了各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并用。高新技术企业从创办到成熟大体可以分为:播种期、创建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投资强度逐级递增,而投资风险却呈逐级下降的态势。大多数工业发达的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在播种期和创建期,税收优惠的重点侧重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倾向事后鼓励。事前扶持突出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而事后鼓励的意义则体现在政府与企业对收益的分割与让渡。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并用,是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功经验。

4.科学地选择优惠对象。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和实施是严格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进行的,将有限的优惠政策用在国家急需发展、关联度高的高新技术领域,妥善解决了优惠方式多样化和优惠方向合理化的问题。

5.加强了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为了有效地防止税收优惠支出额度和支出方向的失控,由政府规定严格的税式支出统一帐目,建立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并对资助的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对其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算和考核,连同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一同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加强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考核的管理,既能有效地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和方向,又能很好地把握税收优惠的成本和效益,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分析

我国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普遍而广泛的。在我国现有的36个税种中,同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就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9个品种。 税收优惠的方式不仅限于减税和免税,还包括起征点的提高和应征额的减少等。对象涉及到科研组织、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人员以及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和进出口贸易等许多方面的内容。下表是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简要概况。

范围

项目

生产企业

1994年国家级新产品

生产企业

1992~1993国家级新产品

1993年省级新产品

生产企业

大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 程控交换机、

环保节能型中试或试销产品

进口单位

科研、教学用设备仪器

企事业单位 农业技术服务

科研单位

技术转让收入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四技"收入

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30万元)

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

出口产值达总产值7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开发区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盈利企业R & D费用比上年增加10%以上

涉外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密集型项目

涉外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再投资办先进技术企业

专家学者科技资金、政府特别津贴

离退休学者 享受政府特别津贴者的工薪收入

投资项目科研用房、住宅投资、环保节能型项目

高新区企业 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5%的资金

发放给职工不超过1.5个月标准工资出口奖励金

高新区 因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进行来料加工而进口

用于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

范围

税种 优惠措施备注

生产企业增 先征后返1996年

生产企业返还50%

值 1月1日

生产企业 免征

起取消

进口单位税

免征

企事业单位

免征

营业税

科研单位 免征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企 免征

企事业单位

业 免征

高新技术 所

15%

10%

开发区

两年免征

盈利企业 税

按150%税前扣除

涉外企业 涉外企业 15%

涉外企业 所得税

投资退税

专家学者 免征

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学者 免征

投资项目 投资调节税免征

高新区企业

奖金税免征

免征

高新区

关税

免征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了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1.企业税负过重。1994年税制改革后,以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流转税税负(主要表现为增值税税负)名义负担率比改革前上升了1.09个百分点,而实际负担率比改革前上升了3.52个百分点。企业税负过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和积极性。

2.税收优惠的调整手段单一。主要集中在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减免上,没有象国外普遍采用的税收信贷、延迟支付和加速折旧等形式多样的措施。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财务制度中,虽然也规定了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限制条件很多,在实施中,这一优惠措施被人为地打了折扣。

3.税收优惠对象面窄。如营业税免征,只优惠科研单位,对于同样从事技术贸易的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不予优惠;所得税免征也主要向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倾斜。这不利于实现技术市场中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使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成为我国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主体。

4.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对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作用相当有限。现行的有关流转税优惠仅局限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农业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实际上所得税优惠是目前我国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在流转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所得税收入比重很低,特别是在我国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大面积存在的现实条件下,所得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5.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偏向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忽视了区外的大量高新技术企业。例如: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内资办的高新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用房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优惠政策,受惠的主要是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区外的大量高新技术企业,却与此无缘。这不利于调动区外的大量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因而整个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就受到很大的影响。

四、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建议

1.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四技”收入纳入优惠范围。过滥过多的税收优惠确实需要清理,越权的税收减免也要予以取缔,但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不仅要予以保留,而且还应该加强。鉴于我国企业税负过重,税制改革后高新技术企业税负上升的具体情况,我们建议,对高新区内和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视同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四技”收入一视同仁,给予同样的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2.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对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实行税收抵扣。对企业研究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视其增长的情况,加倍抵扣,如增长幅度在10%以上,可按实际发生额的200%予以抵扣。 这一优惠措施是针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只有比上年增长,才能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倍数抵减税收所得;而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规定比例之下甚或减少的,就无法享受此种优惠:从而激励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投入。

3.建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基金和加速折旧制度。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基金可以按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在征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政府实际上为企业分担了一部分风险,这样也就降低了企业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投资和经营风险,从而鼓励企业向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投资的积极性。另外,对企业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自己研究开发用的设备、建筑实行加折旧,甚至借鉴日本的做法,在正常折旧外,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折旧扣除。这实际上是税款的递延,也就是税收信贷,相当于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无偿贷款,对企业采用新设备和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强化对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的税收优惠力度。我国目前规模相当可观的传统产业,大部分仍在使用50~60年代的落后技术装备。这严重地制约着我国整体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增长方式向内涵式、集约化方向转化。因此,政府在制定和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强化对传统产业高技术化的税收优惠力度。在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下,迅速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使传统产业的高技术化的步伐赶上当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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