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债箭在弦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箭在弦上论文,券商论文,发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虽然股市大盘没有多大“起色”,但许多券商并不如前两年那样着急。原因在于,《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会签,正在报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呼吁了好几年的券商融资新渠道,已经浮出水面。
门槛高低
“据我所知,在发债门槛方面,《暂行办法》的最终定稿比《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要低。”一位参与制定《暂行办法》的业内人士一语中地。
券商发债的条件,一直就是几稿《暂行办法》的主要争论点。有媒体还曾经“绘声绘色”地披露,某某某券商专门就此问题写出报告,提交证监会。据了解,定稿中的最大改变,就是把对券商“净资本”的要求,变为对“净资产”的要求。
“虽然只差一个字,但对很多证券公司而言,差别是比较大的。”这位人士解释,“净资产”是资产减负债,而“净资本”等于净资产减去留存收益。所谓“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它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法定公益金,占净利润的5%~10%;二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第三部分,是由企业股东大会批准的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
《暂行办法》将券商发债分为公募与非公开定向募集两种形式。后者即我们俗称的私募,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其中,信托、保险、基金、证券公司等自动成为合格投资者,潜在投资者要经过一定审批程序。而发行公募债券的券商,净资产要求最近一年在10亿元以上;私募债券,净资产要求5亿元。
据了解,《暂行办法》要求发债的券商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发债主体必须为综合类券商;盈利能力要求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一年的债券利息;发债规模上要求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还有内控制度及经营管理上的要求等。
出台原因
虽然说允许券商发债是一个立足长远的做法,因为目前“单调”的融资渠道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壮大的业务发展要求,但“门槛问题”能够成为争论的核心,还是因为许多券商已经将发债当作一棵“救命稻草”。
从媒体报道中可找到的论据之一是:允许券商发债的呼声始于2000年,当时刚刚合并成立的国泰君安证券,就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发债申请,目的是希望弥补由于早年国债回购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形成的不良资产。虽然建议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复,但引起了很多证券公司的反响。从那以后,允许券商发债的呼声与建议就没有停止过。
论据之二是:《暂行办法》的第一稿终于在去年底摆到了证监会主席的办公桌上。而去年,正好被称为股市寒冬,券商亏损面高达85%,亏损金额总计逾400亿元。“如何为券商融资输血”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我们知道,目前证券公司能够增加资本金的合法途径主要有三个:增资扩股、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股票质押贷款。由于股市比较低迷,增资扩股与上市的道路不好走;同业拆借只能短期融资;而股票质押贷款由于要求多、监管严,一般来讲,券商不到万不得已不愿轻易使用。那么相比较而言,发行金融企业债是一种可操作性强、风险小、资金期限结构稳定、融资成本合理的融资方式。研究人员测算,债券融资可为券商节约大约一半的资金成本。
当《暂行办法》开始征求各方意见时,很多券商都认为:发债条件制定过高,真正达标的券商不会超过20家,而目前我国经过改制和规范后的券商数目已经发展到124家,不到1/6。当时,券商们建议《办法》中的门槛能够结合实际设立,避免鞍山证券、大连证券,中经开和赛格信托等挪用保证金的情况再次出现。
但是,如果发债主要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那么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风险会不会随之增加?
风险防范
据业内人士透露,《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分为三类:一类是券商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即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类是财务指标规定,包括净资产指标,最近一年盈利等;第三类是内控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经营规范,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做到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具备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从以上几条看出,监管者对于券商发债还是抱着高度谨慎态度的。但也有许多专家提醒,仅看报表上的数据并不能完全把风险拦在门外。
比如当证监会对券商有盈利要求时,一些证券公司有可能把短期证券投资调账转为长期投资,从而规避计提投资损失准备;或者单独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把委托理财业务分拆出去……从而实现报表上的扭亏为盈。再比如前面提到的鞍山证券和大连证券,都是因为涉及违规发行债券问题,被证监会勒令关闭。从1994年到2001年,大连证券发行了相当数量的债券,将一年期国债按国债收益凭证卖给投资者,给他们高于正常利率1.5%以上的利息,承诺将募集资金用于国债回购。但实际上,这些资金在投向国债回购的同时,也投向了股市甚至房地产行业,最后终于资不抵债。证监会对此事的评价是,“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少数高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而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更不能忽视。
换句话说,发债对券商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诚信水平等提出了考验,而加强监管就要在输血的同时,加强风险控制、进行制度完善,使发债真正成为一个长期、健康、有效的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