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疏通民企融资渠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企论文,融资渠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研究报告显示商业银行贷款占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的60%以上,而且贷款的期限相对较长,3年以上的贷款占75%,5年以上的占50%。英国的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定期贷款外,还允许中小企业在购进原材料和设备时有一定数额的透支或提供贷款承诺。商业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诸如结算、汇兑、转账、财务管理、信息等服务的过程中不断进行金融制度、金融产品创新并扩大服务,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可见,不改革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就不可能有我国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与繁荣。
由于深受我国传统金融体系和所有制理论的影响,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安排也存在着对国有经济情有独钟,对民营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够重视的倾向。如现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为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间接融资设置了障碍;《公司法》和《证券法》为公司的资本市场准入设置了极高的“门槛”,大部分民营企业被无情地拒绝在资本市场门外;《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则根本阻塞了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债融资的渠道。我国金融立法上的这种强烈的国有经济取向,显然既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多层次的货币资本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建立。
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和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金融立法理应为各种经济成分的融资和合理配置资源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考虑到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实际地位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金融立法务必要正确处理好支持国有经济发展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并适当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以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民营企业的融资难。为此,完全有必要依据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做出修改和调整。